保险代办委托书
保险代办委托书(通用3篇)
保险代办委托书 篇1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本人 (身份证号码: )根据有关政策,需将在 省 市 县(区)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养老医疗)转入到厦门市,因故不能亲自前往办理,特委托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代为办理转入手续。
委托人: (签字按指印)
受委托人: (签字按指印)
年月 日
备注:受委托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核验,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接续代办委托书
(单位)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我单位职工 (身份证号码: )根据有关政策,需将在 省 市 县(区)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养老医疗)转入到厦门市,因故不能亲自前往办理,特委托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代为办理转入手续。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受委托人签名:
年月 日
备注:受委托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核验,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保险代办委托书 篇2
_____社保局:
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到贵局办理职工养老保险转移业务,现特授权委托到贵局办理该业务,委托人对受托人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一切法律行为承担责任。
委托期限: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特此委托。
受托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
委托人(签字、指纹):_____身份证号:_____
委托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保险代办委托书 篇3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相信任、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代收货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基本原则
1) 乙方受甲方委托独家承担代收货款服务,负责货物运送并回收货款。
2) 甲方享受代收货款服务的资费标准如下:
甲方选择的结算方式为: (垫资结算/非垫资结算) 邮费:首重 1000 克,邮费 元;每续重 500 克,加收 元。 签收结算费: 10 元/件,退回结算费: 15 元/件。
代收货款服务费:按货款额的 %收取,退回邮件不收取此项费用。
详情单费:1元/张。保险费:按货款金额的 1 %收取,由甲方自愿交纳。 呆坏账费:代收货款总额千分之三(详情见3.3呆坏账说明)
4) 甲方不得交寄国家和邮政部门规定的禁寄、超限寄物品,不得向客户提供假冒伪劣商品,在相关业务宣传中必须明确售后服务承诺及质量保证。甲方对订户收到商品后七天内(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提出质量问题的商品,保证无条件退换。
5) 对于已经妥投并收回货款的邮件,客户对邮件内件不满意或产生疑问时,由客户与甲方直接联系解决,乙方不负责退、换货。如由于甲方所售产品质量问题、虚假宣传、欺诈诱骗等原因导致客户不满,并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决问题的,乙方可按货款金额的两倍从甲方返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停止对甲方结算货款。
6)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欲终止本协议,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2. 双方责任
2.1. 甲方责任
1) 甲方每天将交寄的邮件信息,按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乙方,并对邮件妥善封装,商品发票(正规发票或形式发票)及致用户信应装入相应邮件的包装箱内。
2) 因甲方信息提供错误,无法投递的邮件将予以退回:收件人地址不详或错误、收件人查无此人、无法与收件人取得联系、收件人迁移、收件人拒收、收件人外出。
3) 甲方必须向客户强调,邮件内货物与投递员没有任何关系,关于货物问题只由甲方负责。
如在邮件开拆后,客户对货物不满意并确实不需要,投递员将按照收件人拒收处理。
4) 甲方承诺邮寄的货物做到以下几点:
1均为无毒性、无腐蚀性、无放射性、无易燃性、无爆炸性等危险品。
2保证内装物品不违反邮政部门禁寄和限寄的规定,并符合邮政部门的运输包装要求,该邮件符合邮寄物品的相关规定,且不会给人员及其它邮件造成伤害和污染。
3保证所交寄邮件不出现“三无”产品及假冒、伪劣产品。
4保证所交寄货物与用户订购产品的一致性。
5如因违反规定而引起的任何后果,甲方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并赔偿乙方所有损失。
2.2. 乙方责任
1) 按协议规定要求,乙方将邮件通过邮局或者其他投递网络投交给收件人,收件人签收后按邮件详情单上标注的“收件人应付款”额与甲方结算。
2) 因乙方责任造成保险邮件全部丢失或损毁,乙方按邮件保险金额全额赔偿并退还相关邮费;对于部分丢失或损毁的,乙方按保险金额以内的实际丢损价值予以赔偿;对于未保险邮件丢失或损毁的,乙方按不超过相关邮件邮费的2倍进行赔偿。
3) 按时对甲方委托的货物进行处理,并及时发出。
4) 对于妥投邮件,乙方按时向甲方结算代收的货款(扣除相应费用),对于退回邮件,乙方即时将邮件退回甲方。
3. 帐务结算
3.1. 垫资结算
1) 返款日期:每月5、10、15、20、25、30共计6次返款。
账单日期: 每月1、6、11、16、21、26日共计6期账单。
2) 返款流程:自账单日期2个工作日内,乙方将EMS网站显示状态的订单做成帐单上传至大战略后台,双方核对无误后,于返款日期统一返款。凡未能结算的货款,自动转入下次结款时结算。如果有EMS网站显示签收的订单,在乙方结算后退回,乙方将与甲方说明,并在下一次返款中扣除相应费用。
3.2. 不垫资结算
1) 货款结算:每月7、15、22、30日(2月则为月末最后一天)定期4次结算。乙方将已代收的货款统一集中,扣除相应费用后,将余款结付给甲方。凡未能结算的货款,自动转入下次结款时结算。如果有EMS网站显示签收的订单,在乙方结算后退回,乙方将与甲方说明,并在下一次返款中扣除相应费用。
2) 乙方承诺每月将向甲方结清一个月以前交寄邮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除外,如超范围等)
的代收货款总额的70%以上,二个月以前的.80%以上,三个月以前的90%以上。
3.3. 呆坏账说明
鉴于代收货款业务覆盖范围广,各种不确定因素和异常情况均可能发生,造成一定的货款结算坏帐,具有一定的经营风险,对此双方达成共识,共同承担损失,抵御风险。
甲方同意承担代收货款总额千分之三的货款呆、坏帐损失。
4. 违约责任
1) 双方在执行本协议期间,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或发生争议,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双方在执行本协议期间,经核实甲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采取停止结算:
1甲方拖欠乙方费用一个月以上,经有关方面催缴仍拒绝付款的。
2甲方交寄国家和邮政部门规定的禁寄、超限寄物品,或向客户提供残次、伪冒商品,并在相关商务或邮购业务宣传中没有明确售后服务承诺及质量保证的。
5. 其他事项
1)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的时间定为: 年 月 日。
2) 乙方为甲方确定的办理代收货款服务的统一业务代码为 。
3)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有效期壹年。合同到期时,双方如未提出书面的终止协
议,则该协议的有效期将自动顺延。其它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另拟补充协议。
4) 如甲方连续3个月以上没有交寄代收货款邮件,则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自行终止。
5) 乙方有权在甲方发生违约行为时采取停止结算或将已代收货款冻结用以支付利益受损的一方。
6) 本协议为甲乙双边内部协议,双方均有责任和义务对协议内容保密。
7)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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