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精选33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___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 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见附件________地块地理位置,略)。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_平方米。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___%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
第十二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_______银行______分行,帐号为____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七条 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除土地出让金外项目连续投资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____%,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_____%,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十九条 乙方在作出转让__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___日内,应将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条 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二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的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___日内应将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及有关附件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依据第二十七条而取代乙方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无偿取得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__天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__%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该地块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应缴纳已付出让金___%的违约金;连续两年未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出让金除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如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认定上述延期理由无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条 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____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___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并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二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采用中_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份,双方各执__份。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市(县)签订。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______(自治区、直辖市)_____市____(县)土地管理局(章) 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签字) ________(签字)
附件:
土地使用条件
(成片开发经营项目)
一、成立开发企业
1.1 土地使用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从事土地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取得开发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和司法管辖权,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
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二、界桩定点
2.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_日内,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开发企业依出让宗地图各界址点实地核定所示座标的界桩;面积无误后,双方在出让宗地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开发企业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到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恢复界址测量,重新埋设界桩。
三、土地利用要求
3.1 开发区域内土地使用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3.2 开发区域内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应控制在总用地的__%以内。
3.3 开发企业应编制开发区域内的成片开发规划,成片开发规划应在得到批准后实施。
3.4 开发区域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开发企业拟定的成片开发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按有关规定报省级政府批准。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如确需修改,必须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四、公用设施
4.1 开发区域内的全部公用设施由开发企业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建成并使其达到中国现行设计和施工规范标准。
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区域内自备电站、热力站、水厂等生产性公用设施的,可由开发企业自主经营,也可交地方公用事业企业经营。公用设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应区域外,或需要与区域外设施联网运行的,开发企业应与地方公用事业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条件经营。
4.2 开发企业需接引区域外的水、电、热等资源,提供接点和服务的,须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另签合同,并由地方公用事业企业负责经营。
4.3 开发区域的邮电通信事业,由邮电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与经营。也可以经___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主管部门批准,由开发企业投资,或者开发企业与邮电部门合资建设通信设施,建成后移交邮电部门经营,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开发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4.4 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和码头。开发区域地块范围涉及海岸港湾或者江河建港区段时,岸线由国家统一规划和管理。
4.5 公用设施完成后,开发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成一个或多个对公用设施进行开发、经营为目的的合资、合作企业。
4.6 开发企业必须根据总体规划要求,在该开发区域内为政府行政、司法管理部门无偿提供公用设施,如办公用房等。
4.7 相邻双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授予对方必要的相邻权,以及其他权利以保证开发区域与相邻区域的交通往来和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
五、设计、施工、竣工
5.1 开发区域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开发规划,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绿化等,须报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
5.2 开发企业在签订本合同___日内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建成不少于____平方米的标准或专业厂房。
六、项目引进
6.1 开发企业负责吸引投资者到开发区域投资,并保证自土地使用证颁发之日起___年内招引并安排区内所有的建设项目,___年内所有建设项目全部竣工投产。
6.2 在开发区域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应符合成片开发规划的要求,并按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6.3 在开发区域举办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下列情况的项目不得兴建:
(1)有污染环境又无符合规定的环保措施的项目;
(2)为中国政府所禁止的建设项目和生产产品。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 篇2
出让方: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依据本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地下埋藏物、隐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第三条出让方式:挂牌。
第三章出让土地状况
第四条出让土地位置: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区。
第五条出让土地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其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
出让土地规划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其中规划地上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其中________用途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用途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用途________平方米:规划地下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其中地下四库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其他经营性面积________平方米),用途为________,非经营性面积________平方米。该地块还应符合规;规意选字________________号《规划意见书》的其他要求。
上述各项的准确面积以该项目竣工后经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按实际测绘面积调整合同地价款。
第六条地块规划用途:商业____________。
第七条出让方和受让方均同意,在符合规意选字________________号
(一)受让方可在出让土地内建设配套公建,但应在取得建设用地规》:规划许可证后,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标准调巨调整地价款。
(二)受让方可在出让土地内对地下空间进行设计、建设,但应在取得建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标准调整地价款
(三)受让方可建设一用途的建筑,但应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标准调整地价款
(四)在本合同附图范围內,受让方需按规划要求,建设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用途:________),其对应土地为划拔土地,受让方需于____日建成后按规划移交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单位。本合同项下受让方取得的土地面积相应减少。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商业________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土地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九条出让本合同约定条件下土地的地价款(包括土地彳地使用权出让全、金、土地开发补偿款)为土地成交价款,即人民币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土地成誠交单价为一元每建筑平方米。其中政府土地收益(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政府土地收益单价为________每建筑平方米。土地开发补偿款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
第十条受让方须按以下期限向出让方交纳政府土地收益:
(一)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受让方须向出让方支付政府土地收益的的20%,即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定金。受让方在竞买时交纳的竞买保金计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可抵扣定金及其余政府土地收益。
(二)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受让方须向出让方支付其余政府土地收益,即人民币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
其中自签订本合同第____日内起至____日止,受让方除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政府土地收益外,还须按月息0.2%的比例,支付未付的政府土地收益的资金占用费。
第十一条土地开发补偿款由受让方直接支付给土地一级开发单位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________________区分中心,具体支付方式及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由受让方与土地一级开发单位签订的《土地开发建设补偿协议》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出让土地的使用条件经出让方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生变化,需要补交地价款的,补交价款全部为政府土地收益,出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调整政府土地收益,政府土地收益按如下标准进行调整:
(一)地上经营性建设面积增加的,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土地成交单价补交政府土地收益;地上经营性建筑面积减少的,政府土地收益不变。
(二)地下经营性建筑面积增加的,增加的地下车库面积按政府土地收益单价的三分之一补交政府土地收益,增加的其他经营性面积按土地成交单价的三分之一补交政府土地收益。地下经营性建筑面积减少的,政府土地收益不变。
(三)规划为多种用途的,出让时均全部按________用途收取政府土地收益。规划方案确定后,对调整为________用途的建筑面积,受让方应按________元每建筑平方米补交政府土地收益。
第十三条受让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领取并填制《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受让方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直接将合同约定的款项缴入北京市财政局专户。缴款后受让方持《北京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换取款正式收据。
第十四条受让方除按本合同的规定交纳地价款外,还须依法交纳其他有关税费。
第五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五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第十六条受让方应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动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应至少提前____日向出让方提出延期开工建设申请,经出让方同意延期的,其延期时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受让方应当及向出让方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双方重新确定土地开发建设期限。第十七条受让方应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竣工,如确因工程特殊、复杂或规模较大,受让方在上述要求的时间内不能竣工的,应至少提前____日向出让让方提出延期竣工申请。经出让方同意延期竣工的,其延期工时间不得超过________年。
第十八条北京市人民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F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土地出让期限内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土地出让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垂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九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內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应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第二十条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出让方有权依法对受让方宗范围内的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让方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六章土地使用权及其转让、出租、抵押、续期、终止
第二十一条受让方在支付本合同约定全部政府土地收益、《土地开发建设补偿协议》约定的全部补偿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契税等费用后,应按规定申诗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在本合同约定政府土地收益支付期限內,受让方可接本市有关规定,除缴纳合同定金外,在交清单体建筑的全部政府土地收益,并按《土地开发建设偿协补偿协议》履行义务的,可申请办理该单体建筑用地的土地登记,领取该单体建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二条受让方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有权依法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抵押。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转让、抵押、出租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受让方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本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也随之转移,转讨让后转让的受让方享有的土地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交易双方应在转让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五条受让方转让土地使用权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付清全部政府土地收益,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工地,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建设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代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六条受让方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者出租、抵押房产导致土地使用权连带抵押的,应在租赁、抵押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理登记手续;出租、抵押后,受让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七条对受让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启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代表国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方适当补偿。在出让方支付补偿费用后,受让方应当按期腾退土地。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________年向出让方提出续期申请。出让方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与出让方重新签订赴地出让合同,支付地价款,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况而终止:
(一)本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届满,而受让方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得批准。
(二)让方依法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双方协解除出让合同。
(四)因违法解除出让合同。
(五)照司法裁定解除出让合同。
(六)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
土地使用权终止手续按国家及北京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受让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足额支付土地收益的,从合同约定付款期限终止之日起计算,每延期____日按滞纳款的万分之二点一向出让方缴付滞纳金。如延期付款超过____日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定金。若因受让方上述违约行为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出让方有玲予求受让方赔偿。
第三十一条出让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出让方应向受让方双倍返还金,退还已付的其他政府土地收益。若因出让方上述违约行为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有权要求出让方赔偿。
第三十二条受让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出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定金。若受让方上述违约行为给出让方造成损损失的,出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赔偿。应提供相应证据。
第八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四条对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棘行的,任何一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采取一切必要补救措施沲,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之事终止之日起____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信件、电报、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终止之日起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说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七条合同双方均应按本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自觉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如发生纠纷,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规意选字________________号《规划意见书》为本合同附件之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四十条本合同附件和附图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激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持壹份;本合同副本肆份,合同双方、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持壹份.合同正本和副本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方: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署日期: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附件: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意见书附件(选址)
规意选字________________号
签发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________________区分中心:
你单位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报的,拟在________规划建设的____________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根据有关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城乡规划要求,同意你单位按下列规划选址意见及附图骆干示用地范围,开展该项目建设计划、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
用地规划要求:
规划选址建设用地位置、范围:____________区(详见附图)
规划选址建设用地性质:商业金融
口可兼容使用性质:配套设施
△总用地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总建设用地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以拨字________________号钉桩成果为准
△△代征城市公共用地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其中:代征道路用地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以拔字________________号钉桩成果为准△应按要求完成代征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并实施代管职责;待城市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腾退,按规划性质交城市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和管理。
△容积率:≤3.5
△△建筑密度:≤40%
△◆建设规划要求:
△△建筑使用性质:商业金融
△△建筑可兼容使用性质:配套设施
△△建筑控制规模(地上建建筑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建筑控制高度:≤40米
△建筑退让距离:应满足《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要求
△口应符合《北京市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要求。
△◆绿化环境规划要求:
△◆相关要求:
△本工程下阶段到市规划委机关服务大厅申报《修建性详细规划》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建设用地钉桩成果》:
△口属于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须提交经相应环保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属于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须有“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和地震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抗震设防标准谁的文件;
△属于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项目,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属于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服务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要求,在设计说明中对无障碍设施作专门说览明。告知事项:
1据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建议书(代代可研批复)或项目建议书(中央、部队在京项目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批复)文件和城市规迎划要求,为确定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和规划用地使用条件,提出本《规划:意见附件(选址)》意见,作为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和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的必备文件之一。
2.征(占)集体用地(如需转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时,本持丰本《规划意见附件(选址)》及附图和相关文件资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地手续,待市人民政府批复后,再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新增国有建设用地时,可持本《规划意见书附件(选址)》及附图和相关文件资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地手续,待其同意后再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规划意见附件(选址)》有效期________年。________年内取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管部门用地批准书的,《规划意见附件(选址)》的有效期顺延,并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书有效期(含延续)一致。
5.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本《规划意见附件(选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的规划设计。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建设项目,须向招投标主管部门力办理登记,并按《北京市勘察设计招标登记表》明确事项求进行设计工作。在申护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提交《北京市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登记表》复印件。
6.需对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建设项目进行命名的,在申报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地名命名的有关规定办理旦并取得地名命名行政许可。在申报《建设用地规划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提交地名命名行政许可决定文件。
如需对建设项目的建筑物进行命名的,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地名命名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取得地名命名行政许可。在在申报《建设工程划许可证》时,须提交地名命名行政许可决定文件。
7.按照《规划意见附件(选址)》要求,申报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的,在领取《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时,应同时提交按园林专业审查标准所需送审材料。
8.本《规划意见附件(选址)》及附图,对外核发一式四份,文图一体方有效文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 篇3
合同双方:
出 让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受 让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根据《中华人民和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让方同意将位于,面积平方米(以交地面积为准)的国有土地招标出让给受让方作为商业、住宅用地,出让年限商业40年、住宅50年。其出让年限从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算。
建设用地位置与四至范围以用地红线蓝图为准。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属国家所有,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地下空间的深度开发应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受让方必须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该地块的设计条件进行建设。
第三条 规划设计条件为:
(1)用地性质:
(2)建筑容积率:≤
(3)建筑密度:≤
(4)建设规模: 平方米
(5) 绿地比:≥
受让方应在工程设计批准后15日内向出让方报送三套工程设计图纸备查。
第四条 该出让地块中标土地出让综合价金:万元人民币(大写:万元人民币),其中:土地出让金:万元人民币(大写:万元人民币),地块土地成本:万元人民币(大写: 万元人民币),该地块涉及土地成本之中由应分摊的规定地块控制性详规设计费以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费为: 元,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收取。 双方在签订合同的当日内,受让方应支付出让综合价金总额的10%,即: 万元,作为担保履行合同的定金。受让方履行合同时,定金抵作综合价金;受让方不履行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出让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返还定金。
除定金的剩余部分出让综合价金: 万元 ,受让方同意在签定正式合同的当日内付清。
第五条 受让方应在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付清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且受让方按合同约定交清土地出让综合价金后,应在3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地申请,出让方及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用地红线图验明红线标示坐标的拐点界桩,向受让方移交土地,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签订交地备忘录。因特殊原因不能实施交地的,经向受让方通报后,交地时限可以相应推延。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时,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出让地块范围内的拆迁安置补偿由受让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受让方可在交地并全部交清土地出让金后30天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办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七条 受让方应在年月底前动工建设,并于年月底前竣工。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出让方向受让方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延期竣工180日内的,受让方应向出让方支付出让金总额5%的违约金;延期竣工超过180日的,出让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解除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八条 受让方受让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在投入计划总投资额25%以上后,依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但必须经有批准权限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九条 受让方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的60日内,应依照规定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或换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条 受让方在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内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等约定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在签订修改方案批准后30日内必须向出让方提出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不申请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有权作出处罚。
第十一条 受让方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除出让方依照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外出让方不得收回。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一)、(二)项规定情形,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受让方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建设经营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受让方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受让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该地块的权利。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三条 由政府批准的公用事业性各项管线等工程,受让方应允许在其受让的土地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
第十四条 受让方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维修活动时,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周围环境及设施有妥善保护的义务。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
第十六条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有权对出让宗地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等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受让方不得拒绝和阻挠。年度监督检查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条 出让方设置的交地界桩,受让方应妥善保护,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正式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各自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凡由执行正式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出让方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受让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其他无争议的内容。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法律、法规之规定,也可双方约定。依本合同订立的土地使用条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采用汉字书写,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与合同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
出让方: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电 话: 电 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户 名: 户 名:
帐 号: 帐 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 篇4
编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状况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天津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____,宗地总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围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万元)。
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八条 受让人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缴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万元)。
第三章 土地利用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及界址点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第十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受让人使用该宗地的现状条件为:
(一)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造成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利用土地,确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应当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六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七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期限超过6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其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五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国家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_____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份,其余由出让人报备。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签订。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 篇5
农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书
出让方(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让方(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面积为 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 项目。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八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九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 元(大写)(小写 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 元(大写)(小写 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 %共计 元(大写)(小写 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 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 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 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乙方用意从 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 月 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 元(大写)(小写 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订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四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账号内。银行名称: ,银行 分行,账户号 。
甲方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 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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