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减费让利自查报告范文
银行减费让利自查报告范文(精选3篇)
银行减费让利自查报告范文 篇1
报讯(朱海涛 段鹏飞)近期,自支付服务减费让利活动开展以来,农行许昌分行迅速行动,全面部署,发动全辖网点积极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对前期集中宣传阶段的总结,该行聚焦支付服务减费让利新要求,坚持“支付降费让利于民”原则,拓宽宣传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助推减费让利工作取得新成效,有力践行了国有大行的责任和担当。
及时总结,绘制宣传工作“作战图”。农行许昌分行减费让利工作小组在完成一季度集中宣传阶段工作后,立即组织各条线、各部门、各支行宣传骨干对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对标对表,查漏补缺,对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整理推广,对需要改进的及时完善,确保宣传工作没有空当、不留盲区。
紧盯进度,制定宣传工作“进度表”。农行许昌分行根据宣传工作要求,制订常态化宣传阶段工作方案,在前期宣传的基础上,紧盯时间节点,延长宣传半径,重点在城乡接合部、较偏远的城镇有节奏、有目标地开展各项宣传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保质保量完成时序进度。
强化督导,宣传工作拧成“一股绳”。农行许昌分行在工作小组的领导下成立专班,对全辖宣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发现的宣传不到位问题现场整改纠偏,确保宣传工作取得实效。各相关部室在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对各自重点目标客群进行定向宣传,确保全行客群宣传全覆盖。
银行减费让利自查报告范文 篇2
为了迎接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检查,规范支行个人理财业务,根据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我支行对20xx年以来的经营业务进行了全面、逐项、细致的检查,现将开展自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人员配备情况
为了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合规销售,支行配备了专职理财经理一名,该人员已通过××银行总行的理财经理资格考试、并取得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所有银行理财产品、基金、保险、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均由专职理财经理销售。
鲜有一般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情况发生,现已全面杜绝。
二、销售流程
支行理财经理均是在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预期等的前提下向客户推荐理财产品,并为每一位购买产品的客户填写《个人客户投资风险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理财经理根据其评估结果,向客户推荐相应得理财产品。《评估报告》经理财经理与客户进行签字后,交由支行理财主管审核并签字,单笔购买金额超过100万的客户,《评估报告》还经由支行分管个人理财业务行长签字。自查中发现有少数客户的《评估报告》未经支行理财主管签字审核,已补交给支行主管审核。
在具体的理财产品销售前,理财经理均向客户说明了产品结构、风险、收益等相关信息,让客户在充分了解产品的基础上作出选择。理财产品的《合约》、《合同》、《风险揭示书》中客户资料均填写完整。
三、资料档案保存
20xx年以来,所有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报告》、《合约》、《合同》、《风险揭示书》等文件资料均保存完整,并按期装订成册,入库统一保管,其中,《客户风险评估报告》实行专夹保管、一年内有效的保管机制。支行理财经理为每期产品和《风险评估报告》建立了详尽的客户电子档案,方便及时了解客户情况和日后与客户沟通。本次自查中发现有些风险评估报告未装订建表,拟定于今天下班前完成建表装订工作。
四、今后工作计划
支行虽一直坚持专职理财人员介绍、合规销售理财产品,但本次自查中仍然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我们将在近几天集中整改。在今后的工作中,支行将继续坚决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合规销售、定期开展个人银行理财业务自查工作,保证××银行芜湖支行理财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
今年我县开展“企业评机关”、“行风评议”活动几个月来,我们中国工商银行谷城支行通过自查存在的问题和广泛搜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归纳起来,主要是服务环境需要进一步改善,服务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贷款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银行柜员自查报告。对这些问题,我行边查边改。现将自查自纠及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加强硬件建设,改善服务环境。近几年来,我行投资一百多万元,先后对银城等分理处和支行营业室进行了装修改造,在今年9月下旬把支行营业室建成全市首批“贵宾理财中心”,把其他网点建成标准化的“综合理财中心”、“金融便利网点”。通过改造,共增加营业面积260多平方米,增加营业窗口6个,每个营业网点都安装(配备)有自动柜员机、自动存款登折机、网上银行电脑,还安装了一台自动存款机、两台离行式自动柜员机,服务环境有了显著改善。
开展三项活动,提升服务品质。一是深入开展“服务价值年”活动,以服务创造价值;二是继续在网点开展评选“服务明星”、服务“红旗单位”活动,让典型引路;三是广泛开展“规范服务”活动,组织员工规范操作,整改报告《银行柜员自查报告》。同时,支行加大了对优质服务的培训力度、检查力度、奖罚力度,推动了全行服务水平的提升。目前,全行一线员工坚持统一着装、挂工号牌上岗,网点员工普遍做到了微笑服务、双手接递客户凭证服务等“五项规范服务”。在工行省分行三季度“神秘人”优质服务检查中,我行综合得分在工行襄樊分行22个支行中居第2位。
坚持信贷创新,加大贷款力度。我行在办好企业抵押贷款的同时,针对部分企业贷款抵押值不足的实际,创新贷款路子,先后办理了以企业钢材、小麦、棉纱等大宗物质质押的商品融资,以企业应收帐款质押的贸易融资,以企业对方银行开具的确认函为质押的信用证卖方融资,还发放了企业一次抵押、循环使用的小企业网络循环贷款。为了支持我县个体民营经济发展和居民创业就业,我行发放了商铺按揭贷款,等等。信贷工作的创新,拓展了贷款路子,增加了信贷资金容量。到9月末,我行各项贷款余额达到2.95亿元,比年初增加1.1亿元,增加额居全市金融机构前列,有力地支持了我市经济的发展。
县委县政府将我行作为评议对象是对我们的关心,企业、客户对我行行风建设提出宝贵意见是对我们的信任。我行广大员工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以开展“行风评议”、“企业评机关”活动为契机,更加扎实地搞好优质文明服务,更加有力地扩大信贷投放,更加全面地履行社会责任,为我市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和谐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银行减费让利自查报告范文 篇3
从“三套利”到“四不当”,银监会正在全面加强银行业市场乱象的专项整治。
第一财经独家获悉,4月6日,银监会已经向银行下发了《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xx】53号文),对银行“四不当”进行专项治理。
“四不当”专项整治检查要点包括,在“不当创新”方面,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否知悉本机构的金融创新业务、运行情况以及市场状况;是否准确认识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是否定期评估、审批金融创新政策和各类新产品的风险限额,使金融创新活动限制在可控的风险范围之内。
“不当交易”方面着重检查的业务包括同业业务、理财业务、信托业务。同业业务方面,银行要自查是否对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实施了穿透管理至基础资产,是否存在多层嵌套难以穿透到基础资产的情况。同业融资中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金融资产是否符合规定;卖出回购方是否存在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转出资产负债表等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银监会在要求自查同业业务当中,提及“若将商业银行所持有的同业存单计入同业融出资金余额,是否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50%;若将商业银行发行的同业存单计入同业融入资金余额,是否超过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据此前天风测算,对于中小型银行而言,纳入同业存单后总负债中同业负债占比在25.8%左右,距政策上限相对更近。
银行理财业务检查要点的不当交易方面包括,是否存在理财产品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的行为,是否存在本行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的行为等。资金投向方面包括,是否存在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信贷资产,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的行为;是否存在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或不良资产受(收)益权的行为等。
“不当激励”方面,53号文让银行自查包括考评指标设置、考评机制管理、薪酬支付管理等。
“不当收费”方面则要检查银行是否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时,是否有对应明确的服务内容,是否存在无实质性服务、未提升实质性效率的收费项目,以及多收费、少服务,超出价格目录范围收费的行为;是否存在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收费、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七类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等。
银监会要求银行开展自查,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自查情况进行检查。资产覆盖体制、机制、系统、人员及业务。业务范围为20xx年有余额的各类业务。银行业法人机构汇总各分支机构自查情况的基础上,在7月15日之前将自查报告报送监管部门。同时银监局按机构分类汇总在8月15日前报送银监会,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门则按机构类别形成汇总报告9月15日前报送创新部。
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检查要点
一、不当创新方面
(一)治理机制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否知悉本机构的金融创新业务、运行情况以及市场状况;是否准确认识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是否定期评估、审批金融创新政策和各类新产品的风险限额,使金融创新活动限制在可控的风险范围之内。
(二)管理制度与流程
(1)本机构是否建立并实施开展金融创新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程序,评估开发新产品、对现有产品进行重大改动、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设立新机构、从事重大收购和投资等可能带来的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对创新业务或产品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定价;
(2)是否针对上述经营活动建立内部审批流程,要求上述经营活动需事先得到风险管理部门、法律部门/合规部门的审核同意,并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批准;
(3)是否对快速发展的新产品和新业务以及存在潜在重大风险的业务领域进行专项压力测试,有效测试识别新产品和新业务等可能对银行持续经营带来的重大影响。
二、不当交易方面
(一)银行同业业务
1.
(1)是否对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实施了穿透管理至基础资产,是否存在多层嵌套难以穿透到基础资产的情况;
(2)是否进行了严格的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
(3)是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足额计量资本和拨备;
(4)是否将穿透后的基础资产纳入对应最终债务人的统一授信管理和集中度管控。
2.
(1)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金融资产是否符合规定;
(2)卖出回购方是否存在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转出资产负债表等行为。
3.
(1)同业借款业务期限是否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期限是否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是否展期;
(2)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是否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50%;
(3)若将商业银行所持有的同业存单计入同业融出资金余额,是否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50%;
(4)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是否超过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5)若将商业银行发行的同业存单计入同业融入资金余额,是否超过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4.
(1)是否违规对同业业务接受或提供了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2)是否存在通过同业业务转出资产但信用风险仍保留在本机构,同时该资产未按照原风险状态进行分类的情况;
(3)是否对同业业务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是否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二)银行理财业务
1.
银行理财业务的组织管理体系是否完善,是否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的要求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
2.
2.1
是否对每只理财产品实施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是否开展了滚动发售、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资金池模式理财业务。
2.2
是否存在理财产品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的行为;
是否存在本行理财产品之间相互交易,相互调节收益的行为;
是否存在代客理财资金用于本行自营业务的行为;
是否存在本行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的行为;
是否存在本行信贷资金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的行为;
(6)理财产品与本行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则。
2.3
(1)是否存在委托非金融机构作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或者理财产品投资非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的情形;
(2)是否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建立了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
3.
3.1
(1)是否存在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信贷资产,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的行为;
(2)是否存在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或不良资产受(收)益权的行为;
(3)是否准确统计理财资金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规模,以及该项资产余额在任何时点是否超过理财产品余额的35%或本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4)是否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5)是否按照规定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情况。
3.2
是否存在面向一般个人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行为。
3.3
是否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4.
是否对保本型理财产品准确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存款管理并纳入存款准备金的缴纳范围。
(三)信托业务
1.
信托公司是否通过信托中信托(TOT)业务规避监管,如隐匿信托产品风险、变相开展“非标资金池”业务、规避结构化产品杠杆比例要求、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等;
是否存在以固有资金直接或间接接盘信托风险资产,但风险揭示和拨备计提不足等情形;
信托公司之间的其他不当交易。
2.
(1)信托公司与银行开展各项业务合作时,是否存在未以合同形式明确各参与方风险管理责任、可能导致法律纠纷或投资者投诉的情形;
(2)与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合作时,是否存在名义上由银行代销主动管理类信托产品,实际上由银行主导相关项目的选择、尽职调查、审批以及贷后管理,并与代销银行签订隐性回购条款的情形;
是否通过安排显性或隐性回购条款等方式帮助银行转移信贷资产,助其腾挪、隐匿风险或规避相关监管要求;
金融机构作为委托人投资信托产品时,信托公司是否存在接受银行等第三方金融机构以保函等方式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的情形;
银信之间的其他不当交易。
3.
是否存在信托产品与资管产品相互投资,但未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管理责任、可能导致投资者纠纷的情形;
是否存在信托公司通过投资资管产品,变相扩大投资范围、隐匿资金流向或突破杠杆比例等监管要求的情形;
是否存在信托产品通过资管产品汇集非合格投资者资金等违规情形;
信托公司与资管机构之间的其他不当交易。
4.
信托公司聘请非金融机构作为证券投资信托投资顾问时,是否存在未有效履行资质审查、尽职调查及后续监督义务的情形;
是否委托第三方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产品;
是否作为融资渠道或放款通道,为中介机构发放个人购房首付款提供便利;
信托公司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其他不当交易。
三、不当激励方面
(一)考评指标设置
本机构绩效考评指标设置是否涵盖监管规定的合规经营类、风险管理类、经营效益类、发展转型类、社会责任类五类指标;
经营效益类指标是否以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为核心确定分值和权重,是否考虑资产期限及风险延期暴露等因素,并相应设置中长期资产收益对经营效益类指标的贡献度;
合规经营类指标和风险管理类指标权重是否明显高于其他类指标;
是否设立时点性规模考评指标;
是否在综合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外设定单项、业务条线或临时性考评指标;
是否设定没有具体目标值、单纯以市场份额或市场排名为要求的考评指标;
分支机构是否自行制定考评办法或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要求;
本机构考评对象存在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发生案件、不规范经营行为的,是否相应调低相关指标的考评等级或得分。
是否依据董事会或相关经营决策层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制定绩效考评制度和指标体系;
是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绩效考评的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和质量控制;
本机构审计和监察部门是否对绩效考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将业务费用变相作为绩效奖励、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问题进行严肃问责;
是否建立对利润等指标的动态调整机制,在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能够及时调整利润目标。
(三)薪酬支付管理
薪酬支付期限是否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保持一致,是否根据不同业务活动的业绩实现和风险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薪酬的支付时间;
针对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是否按监管规定设置绩效薪酬的发放比例和延期支付期限;
是否按监管规定建立了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制度并有效实施;
是否按监管规定的标准,根据风险类指标管控情况对当年绩效薪酬实施控制。
四、不当收费方面
(一)收费行为规范
(1)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时,是否有对应明确的服务内容,是否存在无实质性服务、未提升实质性效率的收费项目,以及多收费、少服务,超出价格目录范围收费的行为;
(2)是否存在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收费、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七类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
(3)是否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和收费规定。
(二)价格信息披露
(1)是否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并按规定统一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
(2)是否按照规定在本行营业场所和网站主页等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本行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等;
(3)本行提高市场调节价收费水平或新设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前,是否至少提前3个月进行公示;
(4)本行为客户提供服务时,是否事前告知相关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含生效和终止日期),并在客户确认接受该服务价格后,提供相关服务。
(三)内部管理程序
(1)是否由总部统一制定和调整本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并按照监管规定的程序实施;
(2)是否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并建立了服务价格内部审批制度;
(3)是否建立了明确的价格行为违规问责机制和内部处罚措施;
(4)是否建立了服务价格投诉管理制度,明确客户投诉登记、调查、处理、报告等事项的管理流程、负责部门和处理期限;是否设立统一的投诉电话、书面投诉联系方式等渠道并醒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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