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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估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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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估合作协议书(通用3篇)

公估合作协议书 篇1

  甲方:住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传真:乙方:住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传真: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及相关监管规定签订如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条 合作范围

  1、甲方将出险车辆、代查勘车辆及其它物损或人伤的查勘、检验和损失评估工作委托乙方办理。

  2、甲方将出险地点在甲方所辖范围内的车险赔案委托给乙方处理。

  3、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建立合作关系的重要依据,在合同规定的合作范围之外需要委托的,应另行订立个案委托合同。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积极配合。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不合格的公估人员,但需向乙方说明调换理由。

  3、甲方有权根据工作任务及标准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公估费挂钩。

  4、甲方提供《查勘定损操作手册》、工作流程及考核标准,这些要求、流程、标准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必须按要求执行。

  5、甲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公估费用。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利按照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收取公估费用。

  2、乙方必须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车险公估服务。

  3、乙方负责选派合格的公估人员,并事先由甲方考核确认。

  4、乙方负责为其公估人员配备必须的查勘车辆、查勘工具,及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5、乙方负责对乙方派出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所发现及甲方反馈的问题及时按甲方的整改意见予以解决。

  6、乙方负责对其公估人员查勘现场、保险责任认定、损失核定等公估业务所作结论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甲方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所产生的差错赔款,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对甲方在约定区域内案件处理工作的委托乙方必须接受。

  8、根据考核结果,乙方须接受甲方的相关处理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整改措施。对甲方的整改要求,乙方须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并由甲方确认是否达到要求。

  9、甲方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解除与乙方的合作关系的,乙方对于已受理的案件必须继续履行直至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案件公估费用标准及支付

  1、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公估费。对于个案委托,逐案另行商议。

  2、每起案件的工作内容是指从接受派工时起,包括查勘、定损、上传相关案件资料、收集单证等,直至在甲方的信息系统内部审核完毕为止。

  3、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向乙方结算支付委托案件的公估费用,结算支付费用a;ga;(需结算案件公估费标准)日常考核扣减。

  4、乙方在每月的前______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度需结算的公估费用明细清单传真或通过电子邮件给甲方确认。

  5、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费用明细表后______个工作日内给予乙方回复确认。

  6、乙方根据甲方的确认金额出具公估费发票,甲方在收到公估发票后______个工作日将公估费划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的指定账户如下: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对于除甲方之外的XX公司其他分支机构委托的代查勘案件,乙方仍应当依照本协议内容操作,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与之进行费用结算,乙方不得向甲方关联方的客户直接收取费用。

  第五条 保密条款风险提示:

  应约定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特别是针对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客户资源,以免出现合作一方在项目外以此牟利或从事其他损害项目权益的活动。

  1、合同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对了解到对方的一切客户信息、商业秘密以及未在对外宣传资料上公开登载的一切经营状况承担保密义务。

  2、违反上述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按照受损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六条 违约责任风险提示:

  合同的约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须明确约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

  1、若乙方违反本合同

  第三条第

  2、

  3、

  4、

  5、

  6、

  7、

  8、9款,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除赔偿甲方正常的经济损失之外,并按照经济损失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若乙方未按本合同

  第四条第7款约定操作的,甲方不支付公估费用,并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关联方的客户加倍退赔所收取的费用。

  3、甲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公估费用的,自应当支付公估费之日起按照欠款金额每日0、3%的比例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4、对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相关经济赔偿和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乙方的公估费用中抵扣。扣款不足的,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进行赔偿。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终止合作的,应向甲方支付_万元违约金。

  第七条 合同生效、终止及变更

  1、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需要经双方协商,可以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3、变更事项须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的不同之处,以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4、对乙方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人员参与制造虚假赔案的。

  (2)对派往甲方查勘的人员,乙方自行调整的人员数量超过总人数的______%(含______%),且影响到对甲方履行合同义务的。

  (3)连续两个季度经甲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

  (4)经核实,乙方派出为甲方查勘的人员非乙方正式员工(即无正式劳动合同)的。

  第八条 争议解决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如调解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 合同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估合作协议书 篇2

  第一章

  (一)总则

  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和四方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出资和公司所有股东参与公司的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

  (股东各方以第二章为准)

  (一)合作基础

  公司名称及性质:

  ① 公司名称为: ,成立于 年 月 日,属合伙经营企业;

  ② 公司住所为:;

  ③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

  ④ 本协议生效后,原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中的股东权益和义务仅对甲乙丙三方有效;

  ⑤ 本协议生效后,所有签订各方均为公司的股东之一,原《股东合作协议》作为本协议的副本,公司所有事宜均以本协议为基准;

  ⑥ 本协议经过《有限公司股东会第号决议》全票通过;

  第二章 股东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身份证:,住址:

  乙方:,身份证:,住址:

  丙方:,身份证:,住址:

  丁方:,身份证:,住址:

  第三章 各方持股方式和出资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

  第三条 公司住所为:;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五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各方按其持股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rmb);

  第七条 本协议生效后各股东持股比例如下;

  甲方:;持股比例:%;

  乙方:;持股比例:%;

  丙方:;持股比例:%;

  丁方:;持股比例:%;

  第五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合作各方各自的资金、场地和技术优势,合法经营,取得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产品的生产、销售、技术支持、技术培训,专利转让;

  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十条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和《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

  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各方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将各自出资金额汇入公司统一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按照规定,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成为公司管理人员的权利;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七)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八)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并按持股比例承担公司责任;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未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不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拿公司的财产为他人或自己的债务设置抵押、质押或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为他人出具担保书;

  (五)不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司的资金、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公司事务经股东会会议表决后,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表决同意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公司法人代表;

  (三)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四)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投票决定公司管理人员的去留;

  (十四) 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每半年召开-次。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由懂事或监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他股东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

  经所有股东同意,暂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执行懂事和监事。

  第一节 执行董事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执行董事必须是股东之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第146条、第147条等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换,任期三年。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执行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非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股东会批准,不得同其他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条 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合法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行事。

  第二十六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

  股东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连聘连任。

  第三十条 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层管理者;

  (七)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八)公司合同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股东会的要求,向股东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5%(含15%)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5%(含15%)的单项贷款。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总资产30%(含30%)的单项短期投资,但须按照公司制订的决策程序进行,必须提前5日向董事会提交投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九章 监事

  第三十四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合同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三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布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四十一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决议确定。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成立后,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四十五条 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七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五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合同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应由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署。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本合同一式份,股东各方均持一份,自签约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丁方(签字):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公章:

  年 月 日

公估合作协议书 篇3

  甲方: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甲方抵押贷款业务中逾期执行抵押物相关事宜达成合作意向,因现具体约定以下合作条款,以资双方遵守:

  一、在甲方客户与甲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的同时,甲方客户与乙方签订《委托拍卖合同》附生效条件合同。甲方客户同时为抵押借款人和委托拍卖人。在甲方客户发生逾期归还债权人本金及利息时,乙方可以代为拍卖甲方客户的抵押物以抵偿相关债务。

  二、甲方客户在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后,由甲方代为收取甲方客户的前期费用。在附条件生效后,甲方将前期费用的50%支付给乙方,由乙方开展拍卖工作。如《委托拍卖合同》不生效,则由甲方将前期费用退还甲方客户。

  三、在乙方拍卖成功并收取拍卖佣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拍卖佣金总额50%的合作款给甲方。如延迟支付或隐瞒不支付等一切应付合作款不付的情况,乙方除足额支付合作款外,还应承担应付合作款30%的违约金。

  四、甲乙双方应友好合作。对前述款项及《委托拍卖合同》中出现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在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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