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合同
河北省劳动合同十篇
河北省劳动合同 篇1
甲方(用人单位)名 称:
单位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劳动者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
1、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到法定的或约定的终止条件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终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 工作岗位和内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乙方担任 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 。甲乙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不适应本岗位工作或对本岗位工作不能胜任时,甲方有权决定对其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工作制。
(一) 标准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 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六条: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七条: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第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这三十六小时。
四、 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第九条:工资支付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实行 工资制度。
(一) 计件工资制。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日),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二) 岗位工资制。乙方的劳动定额为 ,计件单价为 。
(三) 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元。
第十条: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或银行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五、保险福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后,甲方必须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 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甲方应当根据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需要,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乙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对违反者,甲方有权进行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乙方应服从甲方在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指挥和管理,爱护甲方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七、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六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工具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条十八条: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九条: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八、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按照本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五条:1、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2、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3、解除、终止本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时,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时,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
第二十七条: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提出解除本劳动合同时,按国家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凡有甲方出资培训和招录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录费用。凡出资培训的,甲乙双方应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甲方的规定,泄漏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须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特别重大的,影响特别严重的,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保留追究第三人的权利。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十、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争议,按
河北省劳动合同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