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的租房合同锦集
实用的租房合同锦集(精选4篇)
实用的租房合同锦集 篇1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丙方(中介方): (21世纪不动产天津 加盟店)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办法》以及天津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调,就房屋租赁及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房屋坐落、面积及附属设施)租赁房屋座落于 市 区 道(路/街)
小区 栋(楼) 门 室;房屋权属性质 ,所有权人 房型 ,建筑/计租面积 平方米,楼层 ,总层数 层,单双气
有线 ,双水 。该房屋的附属设施见本合同附件―――附属设施清单。
第二条(租赁用途)该房屋仅做 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挪作它用。
第三条(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该房屋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
租金按 结算,首付租金乙方于 交付给甲方,以后各期租金交付时间为
。乙方若逾期交付,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保证金)乙方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向甲方支付保证金 元人民币(大写: 元)。合同期满,若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应在合同到期之日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甲方责任)
1.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的,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 日不能交房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2.在乙方承租期间,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含自然损耗),甲方负有修缮责任。甲方修缮房屋的,乙方应予以协助,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乙方责任)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在 天内退还该房屋,同时没收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①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②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损坏该房屋或改变该房屋使用用途;③拖欠租金积累计达十五日;④利用该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存放危险品;⑤ 。
2.该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应支付以下费用:
( )物业管理费、( )水电费、( )煤气费、( )宽带网络费、( )暖气费、( )有线电视费、其他费用 。
第八条(合同变更及解除)
1.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 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终止合同。租赁期间甲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赔偿乙方 ;
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回保证金。乙方退租时,留置不搬的家具杂物任由甲方处置。
2.租赁期满后,若乙方要求续租,须提前 日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甲方若无答复,视为不同意续租,乙方应退还房屋;如甲方同意继续租赁,则应续签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3.因不可抗力原因(包括租赁物业被依法拆迁)导致该房屋销毁或灭失而不能继续租赁的,则任何一方可解除本合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按实际租期收取租金,保证金予以退还。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中介费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
由 承担并在签订本合同书同时一次性支付给丙方。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一份两页,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各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21世纪不动产天津 加盟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纪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房屋附属设备设施等状况清单
房屋用途 总层数 楼层 房屋结构 朝向 总面积
装修情况 防盗门 卫视 其他(家具、电器):
水表数 电表数 暖气 煤气表数
钥匙 把。
甲方确认: 确认日期:
实用的租房合同锦集 篇2
甲方(出租人):身份证号:
电话:现住址:乙方(承租人):身份证号: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租赁合同法》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合同内容如下:
一、出租地点:。出租面积:。
二、该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月止。
三、该房屋每月租金为¥元,大写:租金每月一付。乙方必须按时向甲方提前15日交纳租金,付款方式为:该房屋租金每年增长年(月)租金的8%。押金为元,于合同中止或合同期满由甲方全额退还给乙方。
四、乙方保证所租赁的房屋无任何经济和产权纠纷。
五、乙方如需对房屋改装或增扩配备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如因不可抗力的缘由使所租房屋的装修及配备改变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六、租赁期内,甲方如需转让或抵押该房屋,应提前一月告诉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受让权。甲方因其他原因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告诉乙方并征求同意。合同期满,乙方如需持续租用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重新签署租赁合同。
七、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予以赔偿:
1、私自改动本合同规则的租赁用处,或使用该房屋进行违法乱纪活动的
2、私自拆改动房屋构造,在甲方通知后在限定工夫内仍未改正并修复的
3、拖欠租金累计半个月以上的
七、自本合同签署之日天内,甲方将出租的房屋交乙方使用。如甲方逾期不交房屋的,刚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领取原日租金2倍的违约金。租赁期满,乙方应让出该房屋。如乙方逾期不让出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领取原日租金2倍的违约金。
以上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如一方不遵守,需向另一方交纳年租金10%作为违约金。备注:
实用的租房合同锦集 篇3
1、在房屋租赁关系上,要求解除的一方,应该提取1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就属于违约(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2、租房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租房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
3、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
4、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应按对方违约对你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费。
5、租房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即给付房租之外的给付。
6、租房违约金的处理:
双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赔偿约定的金额,如果协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诉讼。
7、在房屋租赁关系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一方,应该提取1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就属于违约(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8、租房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租房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
9、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
10、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应按对方违约对你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费。
11、租房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即给付房租之外的给付。
12、违约金的处理:
双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赔偿约定的金额,如果协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实用的租房合同锦集 篇4
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承租居间合同》推荐文本非常有针对性,如果能够推广使用,可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到大量的事例,大多是由于经营者采用不平等格式合同或者利用消费者没有合同意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租赁市场所使用的合同大多数是由经营者起草的格式条款,一旦出现争议,消费者往往没有凭证或仅有一份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不法经营者却以无合同或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内容做为托辞,不服务、不退款,甚至反诬消费者违约等。现在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很强,所以不签合同的现象不多,大多是被不法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来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看房费上有猫腻
关于看房费的问题,有的租赁中介大多在合同中约定:看房后支付看房费。消费者一般理解为只有找到自己满意的房屋后才能付款,但是在实际看房的时候往往是看一处房收一次看房费,满意不满意都收费,甚至到了看房的现场发现房主不在也收费,还有的是雇佣其他人员冒充房主做“托”来坑害消费者,提出一些消费者无法接受的条件甚至苛刻的要求来导致消费者无法租赁成功,其实是根本就没有确实的房屋提供给消费者。针对这一情况,中消协的推荐文本中约定:中介为消费者寻找的房屋不满足消费者提出的必备条件或者消费者不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的,消费者有权拒绝签字并拒绝支付看房费。
中介费说法很模糊
某些中介在和消费者签定的合同中没有明确收取的是何种费用,只是笼统地称为中介费。消费者签定了这样的条款以后,中介会以各种名目来要钱。针对这一情况,中消协的推荐文本中约定:除看房费、佣金和居间活动费用外,中介不得向消费者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
所有的合同文本都是可以修改的,有些合同还包括留待双方约定或补充的空白行,不仅合同的空白部分要协商后签订,就连合同已经印刷完成的部分也是可以更改的。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签订自己拟订的合同。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房屋中介一般总是站在维护自己利益的立场上,事先拟订填好本应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制作成格式条款。消费者一旦签订了格式合同也不必惊慌,法律对于那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的处理早有规定。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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