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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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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合集(精选20篇)

采购合同合集 篇1

  采购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签订时间:

  采购人(以下称甲): 供应商(以下称乙方): 地址: 地址:

  第一条 合同标的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货物和服务:货物名称、规格及数量,详见“供货一览表”。

  第二条 合同总价款

  1、本合同项下货物总价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分项价款详见上述“供货一览表”中有明确规定。

  2、本合同总价款是货物的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培训等验收合格之前所有含税费用。

  3、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

  第三条 权利保证

  乙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 质量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所附的“技术参数响应及偏离表”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2、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包装要求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凭证。

  第六条 交货和验收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或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交付货物和服务,交付地点由甲方指定。如果招标文件对交货时间未明确规定,则乙方应当在 年 月 日之前将货物和服务交付甲方。

  2、乙方交付的货物和服务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或者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要求。乙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货物的到货验收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包装是否完好。

  4、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采购人手册、原厂质包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5、由甲方签署验收单并加盖单位公章。招标文件对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货物和系统调试验收的标准:招标文件规定的验收标准。

  第七条 伴随服务/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2、除前款规定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或启动监督;

  (2)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及维护等对甲方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3、若招标文件中不包含有关伴随服务或售后服务的承诺,双方作如下约定:

  3.1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免费培训服务,并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主要培训内容为货物的基本性能、日常使用操作、维护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如甲方未使用过同类型货物,乙方还需就货物的功能对甲方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地点主要在货物安装现场或由甲方安排。

  3.2 所购货物按乙方投标承诺提供免费维护和质量保证,保修费用计入总价。

  3.3 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货物进行维修和系统维护,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但不可抗力(如火灾、雷击等)造成的故障除外。

  3.4 货物故障报修的响应时间按乙方投标承诺执行。

  3.5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即由乙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6保修期后的货物维护由双方协商再定。

  第八条 货款支付

  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2、款项支付方式:所供货物经安装调试最终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款项的90 %,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于安装调试验收后的12个月内一次性支付。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物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

  3、如乙方不能交付货物,甲方有权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4、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1天

采购合同合集 篇2

  甲方(采购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供应商生产商):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有意向乙方采购具有相同特征且可能重复采购的商品,双方拟长期合作,签署本框架协议后根据本协议进行订单式采购。甲乙双方本着长期合作、互利互惠、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平等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为了明确双方的责权关系,双方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合同内容:

  第一条 采购商品名称:电动车,详细规格型号以甲方采购订单为准。

  第二条 采购商品数量

  1、交货方式: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将商品安全运至甲方指定仓库,商品在交给甲方前的损毁、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2、运输方式:乙方自备运输工具负责送货,运输费用和运输保险费用等送货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3、乙方应按照甲方订单规定的时间交货,交货时间是指乙方货物实际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的时间。

  4、交货应附送货单,并在送货单上注明合同号、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位及价格等,并加盖乙方公章或由送货人员(需持乙方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签字确认。

  三条 商品价格及货款结算:

  商品价格:以签订合同时经甲方确认的乙方提供的报价单为准。商品价格波动系市场经济固有规律不得作为乙方单方调价之依据。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盖章:

  盖章:

  日期:

采购合同合集 篇3

  编号:

  甲方:

  乙方:

  一、服务内容、方式及要求:

  1、乙方提供 管理软件,软件模块包括:

  2、乙方软件支持Win20xx、Win20xx、Winxp等微软系列操作系统。

  3、乙方提供正版软件介质、使用说明书等共计 套。

  4、协议生效后,乙方负责软件的安装、调试以及培训,指导用户进行初始化工作和及时提供约定的日常维护工作以确保甲方软件的顺利应用。

  5、乙方提供的软件通过相关部委(如财政部等)评审,并符合其规定的标准。

  6、乙方所提供的软件确保甲方数据安全、准确。

  7、在软件使用过程中,对于甲方反馈的疑难问题:一般性问题,乙方将及时电话告知解决方法,乃至提供上门服务;针对特别疑难问题,乙方在48小时之内予以响应和回复。

  8、协议满一年之后的软件升级按软件厂商的政策执行,乙方无权随意更改损害甲方利益。

  二、工作条件及协作事项:

  1、乙方对甲方财务数据有保密义务,未经同意不能拷贝甲方数据。

  2、乙方应为甲方培训 位专业操作人员,甲方负责安排培训时间、地点及人员,并及时通知乙方,但不得迟于 20 年 月 日

  3、乙方对甲方的日常维护工作以电话为主,电话告知但不能解决的,则必须提供上门服务。

  4、乙方定期和不定期以各种方式进行回访,并记录在案以了解软件运行情况和备查。甲方确定专人负责软件使用过程中与乙方技术服务部门的联络工作。

  5、乙方所提供的软件甲方拥有终身使用权,甲方未经合法授权不得有违背版权法律法规的行为。

  6、甲方提供乙方财务软件运行所需的系统环境:如果应向乙方购买数据库而未向乙方购买的,则由甲方自行提供数据库,乙方可以代为安装。

  7、甲方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工作,每次备份都应正确命名并存储在两种不同的介质上:如硬盘结合光盘、软盘、移动存储器等。

  8、甲方必须安排专人,积极配合乙方技术人员进行实施;实施过程中的数据录入工作由甲方承担,乙方仅负责技术指导。

  三、乙方提供的有偿技术支持范围:

  1、甲方要求乙方在甲方初始化工作阶段所提供的直接服务(包括代替甲方初始数据录入等);

  2、乙方代替甲方进行日常帐务模块的维护工作;

  四、非乙方责任,乙方有权不予受理。其内容如下:

  1、甲方因第三方软件(如操作系统等)故障所导致乙方软件无法运行、数据损坏或丢失;

  2、甲方因硬件自身损坏或发生病毒破坏所造成的数据损坏或丢失;

  3、甲方因误操作造成的数据损坏或丢失以及由此带来的软件重复工作。(如删除数据库文件、删除核算单位、删除有关目录、直接打开后台数据库、格式化硬盘、用已失效的备份数据进行恢复等);

  五、协议履行期限、软件价格及付款方式:

  1、履行期限: 20年___月___日——20年_ _月_ 日;

  2、协议总款计人民币:万零 佰 拾 元整;

  3、协议签定之日,甲方即支付协议总价的%的货款,人民币大写金额为:仟 佰 元 整。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协议总价的%,人民币大写金额为: 仟 佰 拾 元整,20 年 月 日正式上线运行后,支付协议总价剩余的%货款,人民币大写金额为: 仟 佰 拾 元整,即20 年 月日前支付给乙方。

  备注:1、2、

  六、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有任何损害乙方利益或侵犯版权的行为,一经发现,乙方有权依法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赔偿;

  2、乙方应承担违反本协议第一条及第二条(除第7、8款)约定带来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由双方协商解决;

  3、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7款及第8款约定,甲方应自行承担违约责任;

  4、因协议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不愿调解、协商解决或者调解、协商解决不成的,申请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5、乙方通知甲方软件到达后,如果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所购软件一周内不能安装,则视为已安装,如因甲方问题致使所购软件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正常使用或进行正常培训,则视为已正常使用或已培训完毕,如不按协议日期付款,则每日按协议未付款项的1%进行违约处罚。相反,由于乙方原因,未按时交货造成甲方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每日按协议已付款的1%进行违约处罚;

  6、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过错方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违约外,需承担已约定的所有违约责任及所有相关的法律后果;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代表人: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定地点: 签定地点:

采购合同合集 篇4

  甲方(购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出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石材供料达成如下协议:

  一、关于合同标的物

  甲方因位于建设工程需要,向乙方购买石材(石材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和暂定总价等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石材供料清单》)。

  二、关于质量要求

  本合同所涉石材质量采用以下第( )方式确定:

  1、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

  3、企业标准。双方约定根据 企业标准确定本合同石材质量标准。

  4、封样标准。如采用本质量标准,须根据石材质量鉴定需要,将相应石材进行封样,甲、乙双方各持同质同量的石材封样样品一份。

  5、特别约定标准。甲、乙对石材质量特别约定如下:

  三、关于石材色差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石材系天然产品,故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石材若存在合理范围内的色差,甲方对此予以谅解。乙方应尽可能减少所供石材的色差,并将色差保持在合理范围之内。如果石材色差超过合理范围,甲方有权要求调换。但是,如果各批次供应的石材色差可使用于建筑物不同立面或处所而不致影响建筑物整体视觉效果的,则甲方对此予以谅解。

  四、关于石材加工

  本合同所涉石材乙方有义务按标的物约定的规格要求进行一般加工制作。如甲方对特定石材需要进行异形加工,需向乙方提供异形加工图样并附具体加工要求的书面说明。乙方可自行加工,也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加工。异形加工的加工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关于供货期限

  本合同的供货期采用以下第( )方式确认定:

  1、自本合同签订后之次日起 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完成供货。

  2、自甲方书面通知之次日起 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完成供货。但是,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应当通知乙方开始供货。如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通知乙方供货,则该通知期限届满之日视为乙方应当开始供货之起始日。甲方通知乙方供货应提前 个工作日,作为乙方备货的合理期限。

  3、按甲方通知在 个工作日内分批供货。自甲方通知该批次供货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完成该批次石材的供货。但是,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应当通知乙方开始供货。如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通知乙方供货,则该通知期限届满之日视为乙方应当开始全部石材供货之起始日。甲方通知乙方开始供货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作为乙方备货的合理期限。

  4、特别约定期限。甲、乙双方特别约定供货期限为:

  六、关于交货方式与交货地点

  本合同交货方式和交货点采用下列第( )方式:

  1、乙方送货至甲方指定的位于 工地或材料仓库。运输费用和装卸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在乙方营业地或乙方指定的位于 材料仓库自提。 运输费用和装卸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代办托运。运输费用和装卸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为甲方办妥托运手续后,视为货物已交付。

  七、关于石材验收

  1、甲方指定 、 为验收人。但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和签订本合同的.代理人视为当然的验收人。甲方的办公电话和上述人员的通讯电话分别是 、 、 、 .

  2、按本合同第六条第(1)项即乙方送货方式交货的,甲方须在乙方将石材运至交货地点并通知甲方验收人后的6个小时内受领货物,并完成货物数量和表面质量的验收。按本合同第六条第(2)项即甲方自提方式交货的,甲方应在装车前完成货物数量和表面质量的验收。按本合同第六条第(3)项交货的,第一承运人对货物数量和表面质量的验收视为甲方的验收。

  3、甲方不能及时验收的,乙方有权进行提存。有关提存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甲方应在数量和表面质量进行验收后的十日内完成实质性验收。如有质量异议,应当在实质性验收期限届满前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并向乙方附送质量问题的初步证据。否则,视为实质性验收符合合同约定。

  5、甲方将石材使用于建筑物,视为甲方已完成对石材的实质性验收。

  八、关于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

  1、合同价款。本合同暂定价为人民币_______元,其中石材价款为人民币____ 元,加工费为人民币_____元。供货结束后,按实结算。

  2、支付方式。本合同签订后_ ____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作为预付款,即计人民币______元。供货至合同总价款的 %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 %,即应另再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供货至合同总价款的 %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 %,即应另再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供货结束后,双方进行按实结算。结算后的 日内,余款一次性付清。

  九、关于货款结算

  供货结束后,乙方应将结算单及供货清单复印件送交甲方。甲方应在收到结算单后十日内进行审

采购合同合集 篇5

  合同编号:

  版本号:A

  甲方(购买方):

  乙方(供货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诚信的基础上,就购买鞋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双方以资共守:产品明细详见合同附件之定购单,甲方应在乙方大货生产前提供相关的LOGO及辅料,逾期导致乙方交货期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条:包装要求:每双以包装纸包好后入一内盒,按照合同附件内的装箱表具体装箱。

  第三条:交货地点:厦门市甲方指定地点;

  第四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1、结算方式及期限:交货后,供方提供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在90天内通过银行结算货款。

  2、如乙方的交货数量少于甲方的定购数量且又不及时补足的,货款应按照乙方实际交货数量计算。

  第五条: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方法和期限:

  1、乙方交货的品质应当符合GB/T15107—20xx《旅游鞋》国家标准。按照标准中规定的合格品标准验收。

  2、成品质量要求除符合上述条款及附件补充要求以外,应严格按照甲、乙双方大货生产前的封样为准,双方各存一份样品。

  3、乙方提供的大货订单中允许有3%的次品率。但是次品需和正品分开,用大纸箱包装并在箱外标明。

  第六条:责任条款:

  1、产品经甲方验收后发现不合格的数量超过3%时,不合格产品由乙方负责退换,或终身保修并承担费用。对不合格的产品乙方应及时维修,如因乙方未及时维修,甲方有权将所需维修的货物退货。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2、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对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3、甲方为商标所有权人,乙方公司须付绝对责任义务,不得私下生产、贩售或擅自允许其他第三方生产、贩售,且不得将本商标用于他项产品上,如经发现并调查属实。乙方应当按照所收金额的500倍赔偿甲方损失。(生产者及贩卖者得自动放弃抗辩。)

  4、如甲方提供原材料,乙方在收到货后应及时出具书面材料单。如因乙方之原因造成原材料缺损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价值、购买原材料的运输费);

  5、乙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数量及色、码分配交货,在规定的浮动范围±3%内甲方可以接受,如少于合同数量,甲方仍然需要的,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补足;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交货少于合同数量,乙方应按照不足部分甲方的货值进行赔偿。若乙方交付货物超出合同数量时,甲方有权选择是否全部接受。

  6、由于乙方原因逾期3天以上交付货物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逾期3天以上每逾期一天,乙方按逾期交付货物总货款的1%偿付违约金。逾期交付15天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支付相当于货款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7、乙方在出货前应通知甲方QC或其他甲方授权人员到乙方的生产工厂进行产品所有品质检验,甲方QC或者甲方授权人确认签字后乙方给予发货。

  8、乙方因包装或运输不善造成货物损毁的,经双方共同鉴定,按货物损毁程度由乙方赔偿损失。

  9、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甲方订做物交由第三方加工的视同违约,甲方有权取消订单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0、不可抗力: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战争和严重的自然灾害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经双方协商,允许履行或者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能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第八条:保密义务:

  1、甲方提供乙方使用的任何材料及文件资料均为甲方产权,无论是否做大货,乙方都必须为甲方保密,不能作为其他用途;

  2、乙方在大货生产结束后一周内,将大货多做或次品报废的货品上有关甲方提供的商标、吊牌等标识拆除,乙方应将商标、吊牌及甲方提供的剩余辅料一并退回甲方结算,大货多做或者次品报废的货品必须在本合同履行完毕180天才能处理,否则甲方根据后果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其他特别约定

  货品进仓后60天内如检验发现有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全数退换或维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或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双方有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应交由有管辖权法院审理。

  甲方:

  (盖章)

  签约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税号:

  账号:

  开户行:

  日期:

  乙方:

  (盖章)

  签约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账号:

  税号:

  开户行:

采购合同合集 篇6

  合同编号:【 】

  甲 方:【 】

  联 系 人:【 】

  地址/邮编:【 】

  电话/传真:【 】

  乙 方:【 】

  联 系 人:【 】

  地址/邮编:【 】

  电话/传真:【 】

  (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中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友好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采购(下称“货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将于合同期内以订单(订单格式见附件一)形式向乙方采购货物。

  二、货物价格

  本合同项下货物价格(详见附件二:报价单)为包干单价,该价格已包括货物制造/销售、包装、运输、保险【、安装调试】等全部成本费用及应得利润、所有税费等。

  三、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1、本合同项下货物应为原厂生产,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以最新国家执行标准为准)及本合同约定,否则,乙方应负责更换;如更换后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甲方有权退货。

  2、乙方承诺所提供货物符合国家环保有关规定,且不能对甲方的正常使用人员造成任何人身损害,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乙方所供应所有货物其规格、型号均按采购要求提供,未经甲方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调整或更换。

  4、货物的复试、检验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发生试验不合格并以投入使用,所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交付货物时,应随车送达并下甲方提交:

  (1)产品合格证、质保卡;

  (2)产品检验报告;

  (3)产品使用说明书;

  (4)产地来源证明;

  (5)厂方生产证明;

  (6)重要部件清单、产地、品牌(尤其是进口部件);

  (7)维修手册或保养说明书;

  (8)安装手册;

  (9)其他有关所供货物的文件。

  乙方提供了任何上述文件并不当然地减轻或免除乙方在本合同内的其他责任。如因乙方没有提供相应的合格证明造成甲方任何损失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本合同项下货物质保期为年,自货到甲方、【安装调试完毕】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如货物出现质量问题或者不能达到使用要求,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24小时内进行退换,乙方应予退换,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四、交货期限

  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向乙方发出订单,乙方在收到订单后的日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如甲方有紧急需要的,乙方同意按订单上甲方要求时间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五、包装

  乙方应为货物提供适宜货物运输的包装方式,包装上应根据货物实际情况注明防潮、防湿、防震、防锈等,对由于包装不良所发生的损失及因采用不充分或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任何锈损,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或损失。

  六、交货地点及运输费用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免费负责安装调试】。运输费用【及安装调试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承担货物交付甲方并验收通过前的毁损、灭失风险。

  七、验收方式

  1、货到本合同约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毕】后三日内,甲方应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视为乙方交货完成,相应的毁损灭失风险转移。经验收不合格的,按本合同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2、无论乙方提供的货物是否通过甲方验收,如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乙方提供的货物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八、付款方式

  1、本合同付款方式适用如下第【 】项之约定:

  1.1货到本合同约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7日内,甲方支付至货物价格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如货物无质量问题,则扣除乙方应承担的全部违约金(如有)后,在质保期满后7日内无息支付给乙方。

  1.2按月根据实际订单结算价款,乙方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发生的订单,供甲方审核,甲方书面确认无误后5个工作日向乙方付款。

  2、乙方指定付款帐户如下:

  3、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相应金额的符合甲方要求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停付款,且不视为违约。

  九、违约责任

  1、乙方交付的货物品种、规格、质量不符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利用的,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要求给予维修、更换或退货,直至甲方验收合格并接收的才视为交货完成。由于上述原因致使延误交货时间,乙方仍应按本条第3项约定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货物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货,则乙方应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30%的违约金。

  3、乙方交货时间不符本合同规定时,每延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延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且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甲方不解除合同的,乙方仍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且不减轻乙方因本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

  4、如甲方无故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5、如果本合同所明确约定的违约金和乙方的其他责任仍然无法弥补甲方为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为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十、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且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的有效证明。

  十一、保密义务

  双方就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而了解到的一方商业秘密及其他重要信息,均应严格保密,但另一方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必须予以披露的除外。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的,应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保密义务的期限不受本合同期限之限制而永久存在。

  十二、禁止商业贿赂

  1、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

  本合同所称的商业贿赂,是指乙方或其他工作人员为促成交易或从甲方取得比他人更多的商业利益或更特殊的商业待遇而给予甲方员工个人的回扣、退佣、购物折扣、有价证券、礼品券、优惠券、置业、礼品、馈赠、游览或旅游、娱乐、招待、报销票据等形式的不正当利益。

  2、若发现乙方或其工作人员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及终止与乙方的一切合作,乙方应按甲方查明的金额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可依法对乙方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冻结所有应付账款,或向法院诉请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及商誉损失),乙方将同时被列入甲方黑名单,永不合作。

  十三、通知

  本合同正文首页抬头载明地址等联系方式为双方的有效联系方式。任何一方如改变其联系方式,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按照本合同上述联系方式通知一方,即视为该通知已依据法律规定有效送达一方。

  十四、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的签订、解释、执行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国(为本合同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2、因本合同的签订、解释、执行等发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其他约定

  1、本合同各条款的名称仅供参考,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均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2、本合同谈判及签署是双方经充分协商并一致确定的。如本合同中的条款存在含义模糊的情形,对该等条款的解释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者设定担保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处分。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三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采购合同合集 篇7

  出卖人:

  签订地点:____区工地现场

  买受人:有限公司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标的、数量、规格及技术要求:详见附件。合同总价为192.5014 万元,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佰玖拾贰万伍仟零壹拾肆元整。如供货过程中数量型号发生变更,货物的单价按让利后总价同比例下浮。

  第二条质量标准:所供电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线径及长度均不得有负公差,需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和3c 认证。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质保期为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18 个月。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必须确保货物运抵现场的完好无损。电缆盘由出卖人及时回收,若有丢失买受人概不负责。

  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无。

  第六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无。

  第七条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验收合格后时起转移, 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八条交(提)货方式、地点:按买受人的要求分批运至工地现场。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10 天。

  第九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车运输,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电缆国家标准、现行行业标准及出卖人提供的经买受人确认的样品验收。

  第十一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无。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合同签订后,货物运至现场,经验收合格后付至货物价款的60%;安装完成、调试合格、验证文件齐全后付至货物价款的90% ;其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14 天内付清(不计利息)。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无。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出卖人的供货质量、时间未按合同约定,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供货,买受人在权对出卖人进行合同总价1%5% 的罚款。

  买受人未按合同付款,出卖人有权停止供货。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调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调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采购合同

  1、电缆进场后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2、供货数量为暂定量,具体量以买受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要求为准,最终按实结算。出卖人投标报价中已包含由此发生的运输费用。

  3、货物单价为固定单价,不因任何原因而调整。

  4、出卖人提供的电缆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电缆不允许有接头。电缆应持有国家归口管理部门核发

  的生产许可证,并有____市、____区等相关政府进网许可证。

  5、出卖人应负责指导电缆安装、敷设、试验等技术服务工作。

  6、要求分色,其分色按国家标准(黄、绿、红、蓝、黑)双色。

  7、电缆的封端应严密。

  8、出卖人生产货物时以每号建筑为单位,不可将同种型号规格的电缆合为一根。

  9、货物运至现场后,出卖人负责将货物卸至买受人指定的地点。

  10、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书面澄清等均作为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甲方:乙方:日期

采购合同合集 篇8

  签订日期:20xx年2月19日

  甲方(购方):石家庄德言商贸有限公司

  乙方(销方):好味特(大连)食品有限公司

  为了促进农副产品生产的发展,沟通城乡流通渠道,为城镇人民和对外贸易提供丰富的农副产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1.乙方必须在20xx年5月以前(或6月上旬内),向甲方交售大豆30万斤。

  2.甲方应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国家允许议价的,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议定),向乙方计付货款。

  3.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达成协议后按协议执行。

  第二条 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

  1.大豆的品种、等级和质量,按国家标准执行;

  2.大豆的包装,由甲、乙双方协商包装办法

  第三条 交(提)货方式

  1.交(提)货方式:代运,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

  托运手续。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第四条 货款结算办法

  乙方交售的大豆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15天之内,通过银行转帐(或按银行的规定以现金)向乙方支付货款。

  第五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的规定而甲方仍然需要的,以及供方逾期交货而甲方仍需要的,应照数补交,乙方并应比照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甲方不能交货部分

  货款总值1%~20%的违约金;因逾期交货,甲方不再需要的,由乙方自行处理,并向甲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1%~20%的违约金。

  第六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在合同执行中退货的,应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5%~25%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第七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如果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不以违约论。对这些产品的处理办法,可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做出答复,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答复,逾期不做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第九条 其他约定

  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在甲、乙双方商定的日期内或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于20xx年2月20日签订,有效期至20xx年6月20日。

采购合同合集 篇9

  《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适用于按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完成光伏电站备案,向公用电网供电的光伏电站项目并网运行签订购售电合同。

  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购电人:,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输/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税务登记号:,住所:,法定代表人:。

  售电人:,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本合同所指光伏电站(阵列)(以下简称光伏电站)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税务登记号:,住所:,法定代表人:。

  双方提供联络通信及开户银行信息如下:

  购电人名称:

  收件人:电子邮件:

  电话:传真:邮编:

  通信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售电人名称:

  收件人:电子邮件:

  电话:传真:邮编:

  通信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鉴于:

  (1)售电人在拥有/兴建并/并将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兆瓦(MWp)的光伏电站(以下简称光伏电站)。售电人在拥有并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兆瓦(MWp),本合同为期兆瓦(MWp)的光伏发电站。

  (2)光伏电站已/将并入购电人经营管理的电网运行。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章定义和解释

  1.1 本合同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 光伏电站:指位于由售电人拥有/兴建,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兆瓦(电站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一,光伏电池阵列地理分布图详见附件二)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本合同为期兆瓦,装机容量为兆瓦的发电设备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备。

  1.1.2 年实际上网电量:指售电人每年在计量点输送给购电人的电量。电量的计量单位为兆瓦·时(MW·h)。

  1.1.3 年(月)累计购电量:指本合同第4.1款规定的购电量的全年(月)累计。

  1.1.4 购电人原因:指由于购电人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购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5 售电人原因:指由于售电人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售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6 计量点:指附件三所示的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点。一般情况下,计量点位于双方产权分界点;不能在双方产权分界点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安装位置。

  1.1.7 紧急情况: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断面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

  1.1.8 技术参数:指附件一所述的电力设施(包括光伏电站设备和并网设施)的技术限制条件。

  1.1.9 发电功率申报曲线:指光伏电站在发电功率预测的基础上,向电网调度机构申报的发电计划建议曲线。

  1.1.10 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如约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则支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1.1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 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2章双方陈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3章合同双方的义务

  3.1 购电人的义务包括:

  3.1.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售电人光伏电站的电能。

  3.1.2 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运行、维护有关输变电设施,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1.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调度及信息披露,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有关用电负荷、备用容量、输变电设施运行状况等信息。

  3.1.4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向售电人提供启动光伏电站电池阵列及其他必需的电力。

  3.2 售电人的义务包括:

  3.2.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购电人出售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电能。

  3.2.2 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统一调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调度规程运行和维护光伏电站,确保发电机组的运行能力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和规则的要求,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2.3 按月向购电人提供光伏电站可靠性指标和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提供设备缺陷情况,定期提供光伏电站检修计划,严格执行经购电人统筹安排、平衡并经双方协商确定的电池阵列及公用系统检修计划。

  3.2.4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经营直接对用户的供电业务。

  第4章电力电量购销

  4.1 上网电量。

  上网电量依据《可再生能源法》全额保障性收购。

  4.2当电网能够全额消纳光电时,电网调度机构根据光伏电站发电功率申报曲线下发调度计划曲线。

  4.3当电网输送能力不足或其他电源没有富裕的调峰、调频能力,无法满足光伏发电时,电网调度机构根据输送能力或调峰能力空间制定下发调度计划曲线,光伏电站应严格执行电网下达的调度计划曲线。实际发电能力可能超出电网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曲线,应报告电网调度机构,由调度机构根据实际运行情况确定。

  第5章上 网 电 价

  5.1 上网电价

  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光伏上网电价为:元/(MW·h)。

  其中,购电人结算电价即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确认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为:元/(MW·h);可再生能源补贴为:元/(MW·h)。

  5.2 电价调整

  合同期内,如遇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调整上网电价,按调整后电价标准执行。

  第6章电 能 计 量

  6.1 计量点。

  光伏电站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计量点设置在以下各点(详见附件三):

  (1);

  (2);

  (3)。

  6.2 电能计量装置及相关设备。

  6.2.1 电能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及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电能量远方终端是指具有接收电能表输出的数据信息,并进行采集、处理、分时存储、长时间保存和远方传输等功能的设备。

  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是指能够实现对远方数据进行自动采集、分时存储、统计、分析的系统。

  6.2.2 电能计量装置按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xx)进行配置。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中不得装设隔离开关辅助接点,不得接入任何形式的电压补偿装置。

  6.2.3 电能表采用静止式三相四线多功能电能表,原则上按主副表配置,准确精度为0.2S,《交流电测量设备 特殊要求 第22部分:静止式有功电能表(0.2S级和0.5S级)》(GB/T 17215.322—20xx)和《多功能电能表》(DL/T 614—20xx)要求。电能表配有不少于两个标准通信接口,具备数据本地通信和(或通过电能量远方终端)远传的功能,并接入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具有负荷曲线、零点冻结、失压记录和失压计时、接受对时命令、失压断电等事件记录功能,对于影响计量的电表事件,应能够以计量数据质量码的形式随计量数据上传至电能量远方终端和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具有辅助电源,且辅助电源优先供电。

  电能量远方终端的技术性能应满足《电能量远方终端》(DL/T 743—20xx)的要求,支持《运动设备及系统 第5部分:传输规约 第102篇:电力系统电能累计量传输配套标准》(DL/T 719—20xx)通信协议,能够采集电表中负荷曲线、零点冻结值、告警事件等电表中形成的数据,并传送至主站和当地监控系统;具有接受唯一主站对时命令功能,能够给电能表发布对时命令。支持双平面网络通信方式,支持拨号通信方式,可至少同时与两个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通信;兼容性好;具有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非授权人进入。

  如果电能表的功能不能完全满足本款要求,则电能量远方终端必须具备电能表欠缺的功能。

  6.2.4 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或购电人负责在光伏电站并网前按要求安装完毕,并结合电能数据采集终端与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进行通道、规约和系统调试。电能计量装置投运前,由合同双方依据《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xx)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业已运行的电能计量装置,参照本款要求,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对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性能及管理状况进行技术认定;对于不能满足要求的项目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限期完成改造。

  6.2.5 在同一计量点应安装同型号、同规格、准确度相同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主、副表应有明确标志。

  6.2.6 在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同一计量点,应安装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电能表,电能表应满足第6.2.3款的要求。

  6.2.7 电能计量装置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并施加封条、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动电能计量装置及其相互间的连线或更换计量装置元件。若一方提出技术改造,改造方案需经另一方同意且在双方到场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并须按第6.2.4款要求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6.2.8 分布式光伏发电应安装具有双向计量功能的计量表计,分别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

  6.3 上网、用网电能计量装置原则上按照产权分界点或按照双方约定付费购买,其安装、调试和日常管理和维护由双方约定。

  6.4 电能计量装置的检验。

  6.4.1 电能计量装置的故障排查和定期检验,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承担,双方共同参加。由此发生的费用,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承担,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购电人承担(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6.4.2 任何一方可随时要求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定期检验以外的检验或测试,检验或测试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进行。若经过检验或测试发现电能计量装置误差达不到规定的精度,由此发生的费用,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承担,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购电人承担(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若不超差,则由提出检验的一方承担。

  6.5 计量异常处理。

  合同双方的任一方发现电能计量装置异常或出现故障而影响电能计量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和双方认可的计量检测机构,共同排查问题,尽快恢复正常计量。

  正常情况下,结算电量以贸易结算计量点主表数据为依据;若主表出现异常,则以副表数据为准。如果贸易结算计量点主、副表均异常,则按对方主表数据确定;对方主表异常,则按对方副表数据为准。对其他异常情况,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根据失压记录、失压计时等设备提供的信息,确定异常期内的电量。

  第7章电 量 计 算

  7.1 上网电量或用网电量以月为结算期,实现日清月结,年终清算。双方以计量点计费电能表月末最后一天北京时间24:00时抄见电量为依据,经双方共同确认,据以计算电量。用网电量计量事项由供用电合同约定时,遵循供用电合同的约定。

  7.2 结算电量数据的抄录

  7.2.1 正常情况下,合同双方以主表计量的电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的数据用于对主表数据进行核对或在主表发生故障或因故退出运行时,代替主表计量。

  7.2.2 现场抄录结算电量数据。在购电人电能量远方终端投运前,利用电能表的冻结功能设定第7.1条所指24:00时的表计数为抄表数,由双方人员约定于次日现场抄表。

  7.2.3 远方采集结算电量数据。在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双方同意以该系统采集的电量为结算依据。若主站管理系统出现问题影响结算数据正确性,或双方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采集的数据不一致,或售电人未配置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时,以现场抄录数据为准。

  7.3 电量计算

  7.3.1 上网电量

  上网电量为光伏电站向购电人送电、按第6.1条计量点抄见的所有输出电量(正向)的累计值,上网电量的抄录和确认应当在次月5日前完成。

  因购电人穿越功率引起的光伏电站联络变压器损耗由购电人承担。

  7.3.2 用网电量

  用网电量为光伏电站启动调试阶段或发电量无法满足自身用电需求时,电网向光伏电站送电的电量。用网电量为按第6.1条计量点抄见的所有输入电量(反向)和所有启备变压器输入电量的累计值(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7.4 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分别结算,不能互相抵扣。

  第8章电费结算和支付

  8.1电费计算

  8.1.1电费以人民币结算,电费确认应当在电量结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8.1.2上网电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上网电费=上网电量×对应的上网电价(含税)

  其中,购电人承担的上网电费=上网电量×对应的结算电价(含税),此处结算电价为当地燃煤火电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或政府价管部门认可的结算价格。

  由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承担的上网电费=累计购电量×[上网电价元/(MW·h)-购电人结算电价元/(MW·h)]

  8.2 电费结算

  8.2.1 双方按第7.2条完成抄表后,按照双方约定,售电人向购电人报送上网电量。购电人按月填制电费结算单,售电人确认并根据电费结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

  8.2.2 售电人根据购电人确认的《电费结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送交给购电人。购电人收到正确的《电量结算单》、《电费结算单》和增值税发票原件后,分两次付清该期上网电费:①上网电费确认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期上网电费的50%;②上网电费确认的15个工作日内,付清该期上网电费剩余的50%。

  若购电人因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清上网电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缓付部分的0.3‰~0.5‰加收违约金。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具体约定每日按照缓付部分的‰加收违约金。逾期天数从第二次支付截止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

  8.2.3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承担的上网电费部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8.3 计量差错调整的电费支付

  根据本合同第6.5条约定,由于计量差错,购电人需向售电人增加支付款项或售电人需向购电人退还款项的,由合同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后在次月电费结算中一并清算。

  8.4 用网电费的支付

  用网电费的支付根据本合同第7.3.2款计算的光伏电站用网电量,按国家价格有关部门电网目录电价核算电费,光伏电站应在下一个月内支付。光伏电站与当地供电企业另行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应按照该合同的约定支付用网电费。

  8.5 违约金、补偿金的年度清算

  对于没有按月结算的违约金、补偿金等,合同双方应于次年1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清算工作。

  8.6 付款方式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应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项,均应直接汇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银行账户,或选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方式支付相应款项。当收款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开户银行或账号时,汇入变更后的银行账户。

  收款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银行账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

  8.7 资料与记录

  双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资料与记录,以备根据本合同在合理范围内对报表、记录检查或计算的精确性进行核查。

  第9章不可抗力

  9.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9.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应对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信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发生地相应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9.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

  9.4 如果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日,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本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9.5 因政府行为、法律变更或电力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售电人或购电人不能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售、购电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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