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食品管理制度
企业食品管理制度(通用3篇)
企业食品管理制度 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公司建立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第一条加强对企业职工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室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经营活动有关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培训目的:
(一)加强本公司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强化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增强职业素养,提升食品安排管理技能;
(二)通过对食品安排知识的培训和学习,本公司员工要明确自身的安全责任,特别要明确食品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企业第一责任人。
(三)积极展开对本公司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本公司食品经营安全。
第三条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第四条培训方式:本公司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员工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本公司培训,并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第五条培训时间:本公司规定员工每周对食品安全内容进行自学,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季度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并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
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培训要求:本公司员工要端正态度、明确目的,认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本公司员工不仅要了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还要掌握与本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标准的具体制定。
第七条对新录用员工及转岗员工在上岗前须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八条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安全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和奖惩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对本公司食品安排知识培训及学习情况建立培训档案,对组织和参与情况、学习情况进行汇总、归纳、整理并进行归档。
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企业食品管理制度 篇2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我单位食品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索要供货者的销售票据,并通过复印、存档等多种方式,记载查验情况。
二、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采用计算机管理,建立电子台帐;
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
三、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进货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食品经营企业应留有企业总部提供的进货查验证明或配送单据备查。
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五、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向购货者开具并保留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清单或“票证通”销售票据。
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四、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
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一、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企业负责人、岗位责任人员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分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二、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它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将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及时对员工进行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对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积极协助食品生产者履行食品召回工作。
二、食品批发经营者对零售商退回或者从零售商和消费者手中召回的过期、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按规定退回上级批发商或者生产厂家,或者作销毁等无害化处理,并记录退回、无害化处理情况。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一、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食品检查、贮存、运输制度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销售食品,经营场地和经营场所的设施符合要求。
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的食品。
三、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销售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要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不得将有毒、有害物品同食品一同运输。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确保食品经营安全,自觉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以及工商部门的检查。
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处理消费者投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积极主动争取与消费者达成处理协议,不无理拒绝和故意拖延。
三、不销售不符合法定标准和要求的食品,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或依法予以赔偿等义务,保证不欺诈消费者。
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企业食品管理制度 篇3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定了安全用电的基本要求,对电气安全管理、临时用电、防止人身触电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实现优质、高效、安全、卫生生产。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用电部门、工程部门,也适用于在公司外来施工单位。
三、机构与职责
3.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本管理规定,责成各生产现场严格贯彻执行本规定,由电工负责落实;
3.2安全员每月进行一次生产现场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期考核;
四、工作程序
4.1具体要求
4.1.1对电气装置、设备和线路进行设计、施工或改造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气的现行国家标准和安全规定。
4.1.2电气作业人员是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后,才能独立上岗操作。
4.1.3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操作票制和临时用电申请许可证制度。
4.1.4手持式电动工具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规程的管理、使用、检查、维修等安全规定。
4.1.5生产厂房等重要位置的防雷设备装置,应定期检查测试,保证符合安全标准。
4.1.6电气设备应严防水、蒸汽及酸碱等腐蚀,以免造成绝缘损坏甚至断电事故。
4.1.7各部门应认真维护电扇、空调、照明日光灯、电源插座、出口安全灯等电器设备的安全使用,如损坏应及时联系修复。
4.1.8除工作需要外,公司内禁止使用电炉、电饭锅等用电器具。
4.1.9凡在公司内需临时用电,应由使用部门(包括外施工单位)在使用前办理临时用电申请许可证,按照“谁使用,谁办票”的原则办理工作票。
4.1.10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一般不准使用临时用电。若确实需要,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由安全员审核同意才能许可。
4.1.11临时用电线路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程,其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4.1.12临时用电线路一般为架空、敷设装置内不低于2.5米,跨越道路不低于6米,不准用金属管材作电线支撑。
4.1.13临时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无破损,接头牢固可靠,有漏电保护器作保险装置,室外开关有防雨设施,开关距地面不低于1.3米。
4.1.14使用临时用电的部门,必须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任意变动地点和作业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量,否则安全员有权停止其使用。
4.1.15在停止工作期间,应切断全部电源,临时用电的设备、机械和照明等拆除后不应留有可能带电的导线。
4.2工厂电力线路的安全检查
电力线路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输送电能的重要任务,应加强电力线路的安全检查和运行维护,减少发生电气事故的可能性。
4.2.1架空线路的安全检查
对厂区架空线路,一般要求每月进行1次安全检查。如遇大风大雨及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时,还需临时增加安全检查次数。架空线路的安全检查应重点检查以下项目:
4.2.1.1电线杆子有无倾斜、变形、腐朽、损坏及基础下沉等现象。
4.2.1.2沿线路的地面是否堆放有易燃易爆和强腐蚀性物质。
4.2.1.3沿线路周围,有无危险建筑物。应尽可能保证在雷雨季节和大风季节里,这些建筑物不致对线路造成损坏。
4.2.1.4线路上有无树枝、风筝等杂物悬挂。
4.2.1.5拉线和板桩是否完好,绑托线是否紧固可靠。
4.2.1.6导线的接头是否接触良好,有无过热发红、严重老化、腐蚀或断脱现象;绝缘子有无污损和放电现象。
4.2.1.7避雷接地装置是否良好,接地线有无锈断情况。在雷雨季节到来之前,应重点检查。
4.2.2.电缆线路的安全检查
电缆线路一般是敷设在地下的,要做好电缆的安全运行与检查工作,就必须全面了解电缆的敷设方式、结构布置、走线方向及电缆头位置等。对电缆线路一般要求每季度进行1次安全检查,并应经常监视其负荷大小和发热情况。如遇大雨、洪水等特殊情况及发生故障时,还须临时增加安全检查次数。电缆线路的安全检查应重点检查以下项目:
4.2.2.1电缆终端及瓷套管有无破损及放电痕迹。对填充电缆胶(油)的电缆终端头,还应检查有无漏油溢胶现象。
4.2.2.2对明敷的电缆,应检查电缆外表有无锈蚀、损伤,沿线挂钩或支架有无脱落,线路上及附近有无堆放易燃易爆及强腐蚀性物质。
4.2.2.3对暗设及埋地的电缆,应检查沿线的盖板和其它覆盖物是否完好,有无挖掘痕迹,路线标是否完整。
4.2.2.4电缆沟内有无积水或渗水现象,是否堆有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
4.2.2.5线路上各种接地是否良好,有无松动、断股和锈蚀现象。
4.2.3.车间配电线路的安全检查
要搞好车间配电线路的安全检查工作,也必须全面了解车间配电线路的布线情况、结构形式、导线型号规格及配电箱和开关的位置等,并了解车间负荷的大小及车间变电室的情况。对车间配电线路,有专门的维护电工时,一般要求每周进行1次安全检查,其检查项目如下:
4.2.3.1检查导线的发热情况。
4.2.3.2检查线路的负荷情况。
4.2.3.3检查配电箱、分线盒、开关、熔断器、母线槽及接地接零装置等的运行情况,着重检查母线接头有无氧化、过热变色和腐蚀等情况,接线有无松脱、放电和烧毛的现象,螺栓是否紧固。
4.2.3.4检查线路上及线路周围有无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异常情况。绝对禁止在绝缘导线上悬挂物体,禁止在线路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2.3.5对敷设在潮湿、有腐蚀性物体的场所的线路,要定期对绝缘进行检查,绝缘电阻一般不得低于0.5μω。
4.3架设临时电气线路规定:
4.3.1各部门需要架设临时电气线路,必须先提出临时线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4.3.2临时线路使用期限超过15天的,必须更改为正式电气线路。
4.3.3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完后,要经使用保管人验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内,由使用保管人负责保管,使用保管人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请电工解决,他人不得乱动。安装电工在使用期内每星期至少检查一次。
4.3.4电焊机、砂轮机等产生明火的电具接线,应具有相应等级的动火证后,电工方可接线。
4.3.5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线路不应架设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与水管、蒸汽管、门窗等应有0.3米以上水平垂直距离,与道路交叉处离地高度不低于6米。架设在户内离地高度不低于2.5米,户外不低于3.5米,并按照要求距离进行固定。
4.3.6临时电气线路到期后,由原安装人拆除,严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4.4移动电具安全管理规定:
4.4.1移动电具包括:电风扇、排风扇、手电钻、电锤、手提砂轮机、移动水泵、云石机、电焊机等,以及其它类似的单相、三相流动使用的电器用具。
4.4.2移动电具要求专人负责保管、维修及检查,检查内容有:电具本身有无损伤,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要求,电源引线有无破损、老化、绝缘不良现象,导线规格是否合适,插头、插座是否齐全,有无破损,相线和保护接地的接法是否统一,金属外壳或金属支架接地是否可靠。
4.4.3移动电具的引线及插头都必须完整无损。220v和380v电压的移动电具引线分别使用三芯或四芯绝缘良好的橡套或塑套铜芯软导线,中间不得有接头,要保证电具金属外壳接地。
4.4.4使用220v或380v电压的手电钻等手提式电动工具,必须配用1∶1隔离变压器或漏电保护开关。
4.4.5工作行灯的电压不允许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地方和金属容器内部等危险场所使用的行灯,应用12v电压,其电源由双圈变压器供给,并将变压器金属外壳、铁芯及二次线圈一端可靠接地。220v电源线长度不超过5米,禁止使用自耦变压器代替行灯变压器。
4.4.6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移动电具必须采用防爆型。
4.4.7移动电具电源线必须架设在牢固的物件上,其线穿过道路时高度不低于6米。
4.4.8搬运移动电具时,一定要先切断电源。
4.5电气检修安全
4.5.1电气检修必须按照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4.5.2一般情况不准带电作业(无论高压与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后,挂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禁止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4.5.3必须带电检修时,(限500v以下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5.3.1必须经工程部负责人批准。
4.5.3.2利用绝缘物可靠地将邻近各相分离开,并穿戴好绝缘鞋、手套、帽子,不准穿汗背心及卷起袖子工作。
4.5.3.3在主管领导或电气技术人员直接监护下进行工作。
4.5.3.4工作点附近各相与地相连的金属物必须隔开,以免触到。
4.5.3.5应由一定经验的电工担任,并遵守有关安全规程,监护人认真监护,但监护与操作人要有一定的距离,最近不得小于2-3米。
4.5.4在停电设备和线路上装设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4.5.5停电、测电、验电的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4.5.6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应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4.5.7对地下直埋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4.5.8变电室运行及检修现场规定:
4.5.8.1凡参加变电检修的一切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4.5.8.2当接受检修任务时,检修人员应对工作内容、安全措施、施工要求了解清楚。
4.5.8.3在检修工作进行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查看现场,了解设备情况。
4.5.8.4检修中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程,适当安排好检修人员,掌握进度,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4.5.8.5检修后应认真做好记录,负责向运行人员办理交付验收工作。
4.5.8.6工作结束后,参加检修人员应清查工具及清理施工现场。
4.5.8.7检修负责人应对设备的检修质量和施工安全负全面的责任。
4.5.8.8检修人员应对所做工作直接负责。
4.5.8.9凡检修后的设备,不允许带缺陷情况投入运行。
4.5.8.10变电设备的检修为三种类别:1、大修。2、小修。3、事故检修。
4.5.9动力及照明检修作业规程:
4.5.9.1在检修500v以下线路的各种电动机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拉开开关与断路器将电动机从线路电网中断开。
待电动机完全停止后,在配电盘对应的开关操作柄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经测验确证无电后方可检修。
4.5.9.2在靠近6kv及以上设备作业时,须注意下列各项规定:
4.5.9.2.1带电体只允许在工作人员的任何一面,如两面都有带电体,禁止作业。
4.5.9.2.2带电体与工作人员的距离,无论伸手或挥动工具都不可小于0.7米。
4.5.9.3在转动的设备旁工作时,应注意下列规定:
4.5.9.3.1转动设备与工作人员距离无论伸手及挥动工具都有不可小于0.7米。
4.5.9.3.2禁止任何人触摸正在转动的各类设备。但若必须靠近时需采取防护措施。
4.5.10电气安全用具有关规定。
4.5.10.1绝缘手套每6个月试验一次。
4.5.10.2
(1)高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8kv,持续时间为1分钟。
(2)低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2?5kv,持续时间为1分钟。
4.5.10.3绝缘靴每6个月试验一次。
4.5.10.4绝缘靴定期试验电压为15kv,持续时间为10分钟。
4.5.10.5高压验电笔每6个月试验一次。
6-10kv试验电压为40kv;20-35kv试验电压为105kv,时间为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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