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规定
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规定(通用4篇)
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规定 篇1
一、电烙铁
(一)手柄、导线、插头应完好无损,导线不准用强度低的塑料线。使用前必须检查,出现手柄及插头破损,带电体裸露、导线老化等情形之一者,不准使用。
(二)在机架上使用时,应防止烧坏布线或其它设施。在带电设备上使用时,不准接地(在保证电烙铁不漏电的情况下)。烙铁上的余锡不准乱甩。
(三)暂时停用应放在专用支架上,不准放在地面、桌子上或易燃物旁;未冷却不准放回原处。
二、移动式排风扇、电风扇
(一)排风扇金属外壳及其支架,必须有接地保护措施,并使用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电源接线盒。移动时应先切断电源。
(二)使用前应检查并应定期检修,零部件破损、导线老化,不准使用。不准在人孔内使用排风扇、电风扇。
三、手电钻、电锤
(一)应使用双重绝缘的手电钻、电锤。使用不是双重绝缘的手电钻、电锤时,应检查金属外壳不得漏电,手柄、开关、导线及插头必须完好无损。使用时其插头必须与带漏电保护器的'单相三眼和三相四眼插座相符合,严禁将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孔使用。
(二)使用前必须检查外壳是否漏电;并进行空载试验;运转正常方可使用。装卸钻头时,严禁戴手套,并在完全停止转动时进行。
(三)遇停电、离开工作地点或转移工作地点,上、下传递时,必须先切断电源。
(四)在易燃、易爆场所或附近,不准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中出现震动、高热或异声,应立即停止使用。
(五)操作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板上。
(六)在潮湿或金属容器内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采用低压电源。
(1)凡无厂家、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及国家鉴定合格证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严禁采购和使用;
(2)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采购计划应经安全监察部审核,领导批准后实施;
(3)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应设专人管理;
(4)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不得接触高温、明火、化学腐蚀物品,不得移作他用;
(5)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有下列情况者严禁使用:
1.安全带(绳):断股、霉变、损伤或铁环有裂纹、挂钩变形、缝线脱开等;
2.安全帽:帽壳破损、缺少帽衬(帽箍、顶衬、后箍),缺少下颚带等;
3.登高板:登板有伤痕、绳索断股或霉变、钩子裂纹等;
4.脚扣、表面有裂纹、防滑衬层破裂、脚套带不完整或有伤痕等;
5.验电器:未经耐压试验、批示灯不亮或无音响等。
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规定 篇2
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是化工生产的主要特点,为了加强用火工作的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将公司内划分为固定用火区和禁火区。
二、固定用火区由公司生产、维修、安技部门根据生产、维修工作的特点划定,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内除固定用火区外,其余均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内用火,根据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
特殊用火:指在处于运动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用火作业。
一级用火: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即:甲、乙火灾危险区域)、设备、管道及其周围的用火作业。
二级用火:指特殊用火及一级用火范围以外的用火作业。
四、在禁火区内,凡须用火时,应在用火作业前,在公司安技部门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五、用火项目的负责人对执行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用火工作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由用火所在的部门或项目施工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落实。
六、用火分析人员应对分析结果负责任。取样应有代表性,分析合格后,出具分析报告。
七、一、二级用火由公司安技部门审批;特殊用火由公司安技部门出具《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八、用火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安全措施及内容是否落实,否则有权拒绝用火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要随身携带,严禁无证用火。
九、用火监护人员负责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十、用火必须在《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和时间内进行。若用火期满,用火作业尚未完成,用火项目负责人必须重新申请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经上述审批程序审批同意后方可用火作业。
十一、用火执行人在没有见到按上述手续审批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以前,有权拒绝用火作业。
十二、用火的一般安全规定:
1、凡在易燃、易爆设备、管道上用火,必须切断气源,插好盲板,置换分析合格:爆炸下限≥10%(体积比)的可燃气体(蒸汽)其浓度应≤1%;爆炸下限≥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蒸汽)其浓度应≤0.5%;爆炸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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