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材料加工的简单合同范本
金属材料加工的简单合同范本(精选17篇)
金属材料加工的简单合同范本 篇1
甲方(承揽人): 乙方(定做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此材料加工合同,达成以下协议内容:
第一条 成品原料及加工内容
注:1、有无附图纸;
2、如有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生产加工图纸,图纸作为本合同内容的附件一并执行(图纸需盖章或签字确认)。
第二条 加工期限和质量要求
1、材料选定:材料的选定根据乙方自行选择的方式:
①甲方根据乙方的制定选购。
②由乙方自行选购后交付甲方制作。
2、在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交付所需材料,加工期限在甲方接收到所需材料后开始计算,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具有可行性地具体加工期限,该加工期限的确定,应由甲方根据自身的设备、技术、人员等情况谨慎确定,本合同确定的加工期限为: 天。
3、成品的质量要求,有相关技术图纸规范的,应符合图纸要求,没有图纸或者只提供成品规格、型号规范的,应符合相应的规格型号要求。
第三条 交货时间、地点、结算方式
1、交货时间: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交货,即 年 月 日前。
2、交货地点:
3、乙方自提:甲方按照约定的加工期限完成加工任务后,应及时通知乙方提货,乙方自行到甲方工厂内提货;乙方收到通知后未按时提货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乙方应在接收成品时,组织人员对成品进行验收,双方应办理验收手续并确认;乙方对成品质量提出异议,应在交货时书面提出,否则视为甲方交付的成品合格。
5、甲方将成品交付乙方后,仍应对成品的品质与数量向乙方负责。
第四条 违约责任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乙双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未在加工期限内完成加工任务,则应与乙方协商顺延相应期限,每逾期一天,按照合同款的 %赔付乙方;如造成乙方其他相应连带损失的(如:供货合同、施工合同、其他与本次加工相关联的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2、甲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承担修理、更换、无偿补充的责任,给乙方造成严重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合同价款的,乙方应承担总价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五条 合同争议及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通过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六条 补充条款
如有以上内容未尽条款,甲乙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内容作为附件形式附于合同之后,与本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金属材料加工的简单合同范本 篇2
定做方(全称):
合同签订地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就 工程中定做方委托承揽方加工 事宜,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做产品
第二条 定做成品质量要求
加工定做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1、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做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做物的质量时,定做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2、用定做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做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做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做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3、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承揽方在依照定做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做方;定做方应当在 (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 (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做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做方赔偿。
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做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做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3、定做方应当在协议签订后 天内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 价款或酬金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定做方应当在接到承揽方书面通知后 天内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
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做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做物或项目,双方协商,质量保证期为天。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做方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做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 交(提)货的时间和地点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 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一条 其他:
第十二条 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做物或完成工作,定做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做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2、交付定做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做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做方不再需要的,定做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3、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做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做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做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做物毁损,丢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4、逾期交付定做物,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五偿付违约金。逾期15天不能交付,视为承揽方不能完成。未经定做方同意,提前交付定做物,定做方有权拒收。
5、不能交付定做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做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_____%(10%—30%幅度)或酬金总额的_____%(20%—60%幅度)违约金。
6、异地交付的定做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做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做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7、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做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做物的责任。
8、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做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丢失的、应当偿付定做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9、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做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做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10、擅自调换定做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做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做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做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做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定做方的违约责任
1、中途变更定做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____%(10%—30%幅度)的违约金。
3、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做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4、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做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5、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6、无故拒绝接收定做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7、变更交付定做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做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责任;在定做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做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纠纷的处理
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约定按第____ 种争议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年___月___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做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第十八条 补充条款
承揽方和定作方确定的债权不得转让给其他任何第三方。
承揽方:
定作方:
日期:
金属材料加工的简单合同范本 篇3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本着诚实守信,互利互惠,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加工材料名称:水泥空心砌块及其配套的墙体材料。
二、 规格型号:
1、19型水泥空心砌块:
390×190×190(长×宽×高)双排孔,强度等级MU10,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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