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执行申请书
关于强制执行申请书(通用15篇)
关于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1
申请人认为北林区人民法院(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属于错判。但此为再审解决的问题。申请人()就本案所谓权利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终止执行意见:
一、上诉期间达成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在程序与实体上表明原告()失去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申请人()不服北林区人民法院(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因双方达成协议,其协议内容为“原告与被告建筑合同纠纷一案,现经原告人与被告协商,上诉人撤诉,原告人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共同遵照履行要不回来,可继续上诉。”该协议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20xx)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
1、双方达成的协议真实有效。
该协议产生不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其产生的时间、地点的特殊性,决定其真实、合法、有效。业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
该协议产生的时间是上诉期间,其地点是在中级人民法院。并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合法有效。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应撤诉。”反过来讲,准予撤诉就是没有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确定为合法有效。
2、民事诉讼是公权利介入私权利,评价私权利的过程。
其在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如权利人主张此权利,义务人就必须履行此权利,否则公权力介入将强制执行。但如权利人放弃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人则不须履行,如判决后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有效期间内没有申请法院执行或明确告知不申请执行,放弃此项权利,此案就此了结,法院依不告不理原则,不可能在没有申请人的申请的情况下强制执行。
本案虽然一审判决确定了权利人的权益,但双方已在上诉时达成“上诉人()撤诉,原告()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协议。协议确定了原告人()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是原告人()以书面的形式表示放弃(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对其赋予的权利。申请人()既然放弃了申请的权利,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就不能再接受其申请,从而起动强制执行程序。
3、民法从法理上说是私法,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益。
现在上诉阶段原告人与被告协商,“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人这一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被告法院确定的权利的一种变更处分。处分的结果是不再向被告主张权利,而向实际欠款人张勇主张权利。这一改变是实体上改变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从而免除了被告人责任。人民法院在被告人责任由原告免除后,不是义务主体情况下,不能强制执行被告人()。
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协议的审查认定真实、合法、有效。使一审法院执行局接受执行申请失去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六)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依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允许撤诉行为不是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该协议标的所指向的就是原告人()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审查准许撤回上诉的行为时,对一审判决效力和不执行一审判决目的是否正当性必须进行审查。该协议是不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且协议不存在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撤回上诉没有违背当事人的处分权力,因此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时确认了双方在上诉期间达成的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就是说原告人()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是经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的。其中级人民法院的确认可以认为是对原法律文书的撤销,也可认为是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反之,如果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对协议的内容“原告人()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的审查,不是对一审的撤销或对执行终结的认可,那么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就是错误的,中级法院就不能准许撤诉,只能继续审理或调解。
综上: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xx)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权利人不能申请执行。原告()与申请人()签定的协议,原告()放弃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本案应当终止执行。
此致
北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9月7日
关于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2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纠纷一案,经XX人民法院作出【20xx】X民(1)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执。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欠款XX元;
2、请求法院执行本案的诉讼费XX元;
3、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
至此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未按照判决履行,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关于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3
申请执行人: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
负责人:职务:经理电话:
被执行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北京市顺义人民法院20__年九月三日作出的()顺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0__年七月一日至20__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20__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顺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0__年七月一日至20__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20__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北京分公司
年xx月xx日
关于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4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市______________街____号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市______________街____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民初字( )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搬家腾地的义务,将其所使用的__________________街____号房屋___间腾空交申请人拆除。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系经_________区房地产管理局批准的拆迁人,在_____________居住区范围内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拆工作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达成拆迁协议书后又反悔,拒绝履行拆迁协议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请________区人民法院处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_______民初字( )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在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履行搬家腾地的义务,将其所使用的____________街________号房屋____间交申请人拆除,迁至申请人为其安置的________大街____号进行经营判决作出后,被申请人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其义务,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被申请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关于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5
申请人:
被执行人:
请求事项
1、依法对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行使子女探视权的'义务予以强制执行。
2、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审理完毕,并作出(20___)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现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其中载明:“原告____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被告____应给予协助”,但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百般阻挠,导致申请人无法行使探视权,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为维护申请人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贵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日
关于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6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经市人民法院(20__)朝经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元二。但被申请人至今拒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签定协议书,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在北京西部区域内的分销商负责申请人的销售。19xx年6月至11月期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价值人民币xx万元的洗涤用品,被申请人收货后于1月9日、17日、18日退给申请人元的货物,12月2日,被申请人支付货款五万元。另外,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返利六万七千六百零一元九角四分、支付被申请人代垫陈列费三万八千八百三十元、扣除残损七万六千一百三十元三角七分,被申请人实欠申请人货款二十一万五千八百一十四元二角五分。故申请人起诉至你院,经你院判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二十一万五千八百一十四元二角五分。但被申请人至今拒不执行。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述请求,请予以支持。
申请人:
x年xx月xx日
关于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7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20xx)X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
2、依法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X省X县人民法院(20xx)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申请人应于20xx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50000元。该调解已于20xx年7月9日作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20xx)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均一致同意并签名捺印,该一审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生效调解规定的偿还日期已过,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该生效调解所规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关于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8
申请人:杭州,住址: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身份证:),男,汉族,xx年2月出生,安徽省人,杭州市路号理发店理发师,现住杭州市地下库,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84689.88元(租金35024.65元+滞纳金46631.23元+诉讼费3034元)。
20xx年xx月xx日
关于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9
申请人:曹x,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大王镇下海村七组。
委托代理人: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骆名贵,程凌。
被申请人:伍__,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阳新县兴国镇东岳路35号。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20__)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
2、依法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__)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申请人应于20__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50000元。该调解已于20__年7月9日作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20__)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均一致同意并签名捺印,该一审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生效调解规定的偿还日期已过,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该生效调解所规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曹x
申请人:(基本情况)
关于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10
申请人: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
申请执行依据:________
申请请求:
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XX元。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XX人身损害侵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民初字第号),判决被申请人应于20xx年XX月XX日前支付申请人X元赔偿款。
被申请人未上诉,原判决现已生效。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均不予理会,拒不执行原判决,被申请人至今尚未支付申请人赔偿款。故申请人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4000元,同时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关于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11
执行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市__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市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汉族,住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执行依据
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______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______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______元人民币,自______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______计算,以上共计________元人民币(至执行立案时)。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______年__月__日__________人民法院做出(____)____初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
一、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______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______元人民币,
二、违约金以未付货款______元人民币,自____年__月__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______计算,至执行立案时违约金______元人民币。现在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关于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12
申请人:
地址:
负责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所欠债务壹拾柒万壹仟玖佰玖拾柒元叁角伍分,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__年1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x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__-x申请人借款163711.96元,借款期限自20__年1月22日至20__年1月22日。合同生效后,被申请人__-x迄今仅偿还借款7期,逾期53期。20__年1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__-x担保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__-x向申请人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被申请人__-x违约后,被申请人__-x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由__-x公证处公证员__-x予以公证,赋予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的效力。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__-x、被申请人__-x担保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63711.96元,利息6268.25元,罚息20__.14元,合计171997.35元。
此致
__-x人民法院
申请人:__-x
20__年四月 日
关于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13
1、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请求执行两被申请人的连带债务金额27000元;
2、请求两被申请人连带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8.24元和法院的受理费用475元;全部费用共计27883.24元。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二七区法院侯寨乡法庭公开审理后,于20xx年8月3日作出(20xx)二七民一初字第2585号判决,现该判决书已于9月20日生效,但两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为此,特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强制执行。
申请人:
日期:
关于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14
申请人:,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区。电话:
被申请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电话:
请求事项
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年通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现金x元;
二、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做房屋产权变更;
三、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20xx年xx月xx日
关于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15
申请人: 男 汉族1952年11月生。农民。现住北林区新华村。
申请人认为北林区人民法院(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属于错判。但此为再审解决的问题。申请人()就本案所谓权利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终止执行意见:
一、上诉期间达成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在程序与实体上表明原告()失去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申请人()不服北林区人民法院(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因双方达成协议,其协议内容为“原告与被告建筑合同纠纷一案,现经原告人与被告协商,上诉人撤诉,原告人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共同遵照履行要不回来,可继续上诉。”该协议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20xx)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
1、双方达成的协议真实有效。
该协议产生不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其产生的时间、地点的特殊性,决定其真实、合法、有效。业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
该协议产生的时间是上诉期间,其地点是在中级人民法院。并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合法有效。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应撤诉。”反过来讲,准予撤诉就是没有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确定为合法有效。
2、民事诉讼是公权利介入私权利,评价私权利的过程。其在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如权利人主张此权利,义务人就必须履行此权利,否则公权力介入将强制执行。但如权利人放弃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人则不须履行,如判决后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有效期间内没有申请法院执行或明确告知不申请执行,放弃此项权利,此案就此了结,法院依不告不理原则,不可能在没有申请人的申请的情况下强制执行。
本案虽然一审判决确定了权利人的权益,但双方已在上诉时达成“上诉人()撤诉,原告()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协议。协议确定了原告人()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是原告人()以书面的形式表示放弃(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对其赋予的权利。申请人()既然放弃了申请的权利,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就不能再接受其申请,从而起动强制执行程序。
3、民法从法理上说是私法,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益。现在上诉阶段原告人与被告协商,“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人这一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被告法院确定的权利的一种变更处分。处分的结果是不再向被告主张权利,而向实际欠款人张勇主张权利。这一改变是实体上改变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从而免除了被告人责任。人民法院在被告人责任由原告免除后,不是义务主体情况下,不能强制执行被告人()。
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协议的审查认定真实、合法、有效。使一审法院执行局接受执行申请失去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六)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依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允许撤诉行为不是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该协议标的所指向的就是原告人()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审查准许撤回上诉的行为时,对一审判决效力和不执行一审判决目的是否正当性必须进行审查。该协议是不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且协议不存在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撤
回上诉没有违背当事人的处分权力,因此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时确认了双方在上诉期间达成的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就是说原告人()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是经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的。其中级人民法院的确认可以认为是对原法律文书的撤销,也可认为是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反之,如果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对协议的内容“原告人()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的审查,不是对一审的撤销或对执行终结的认可,那么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就是错误的,中级法院就不能准许撤诉,只能继续审理或调解。
综上: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xx)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权利人不能申请执行。原告()与申请人()签定的协议,原告()放弃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本案应当终止执行。
此致
北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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