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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特许经营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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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特许经营权协议(通用7篇)

供水特许经营权协议 篇1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保证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推动实施城乡区域集中供水,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__________ 将________相关供水特许经营权授予 ,双方特此签订本供水特许经营权协议。

  第一条 协议双方分别为:

  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乙方: 自来水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第二条 本协议由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省 市签署。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条 名词解释: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本协议中中国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供水设施: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设施,包括: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水站、进户总水表等。

  特许经营权:指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及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拥有自来水生产、提供供水服务、收取水费及供水延伸服务费并负责供水设施的建设、经营、维护和更新的特许经营权利。

  生效日:指本协议签署之日。

  特许经营期:特许经营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特许经营期结束后乙方可优先续签特许经营协议。

  如果特许期限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整,本特许经营期限及相应条款应依据最新法律规定修订并签订补充协议。

  特许经营区域范围:为乙方名下自来水厂及公共供水管网所覆盖的供水服务区域;乙方特许经营期限内在武汉市新收购、新建或改扩建的自来水厂及供水管网自动获得特许经营权。

  不可抗力: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流行病、瘟疫;

  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工程供电及其他原材料中断;

  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原水水质恶化或供应不足。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营业日:指中国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期,若支付到期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支付日为下一个营业日。

  环境污染:指供水工程、供水工程用地或其任何部分之上、之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水或其他方面的污染及供水过程中(包括为供水而为的事先安排和收尾性工作)造成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合理盈利水平:指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净资产收益率8%-10%。

  第三章 协议的应用

  第四条 各方同意本协议是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进行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服务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按照本协议对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本协议并不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合营或合伙关系。

  第六条 甲方和乙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有权签署本协议,所有为授权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组织或公司内部行动和其他行动均已完成;

  本协议构成甲方和乙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或乙方应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甲方或乙方有约束力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安排;

  (4) 为实现规模经营和降低成本,以及提供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供水服务,武汉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不再批准任何个人和企业进入特许经营区域从事供水服务,确保乙方实现排他性经营;

  (5) 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未经武汉市人民政府书面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对特许经营权进行处置、分解、质押、二次转包或承包等。

  第七条 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第四章 供水工程

  第八条 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国家、湖北省和武汉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并积极采用国内、国际先进工艺及技术。供水项目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武汉市标准。

  第九条 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招投标制度选择专业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实施监督和控制。

  第十条 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在遵守、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助、监督、检查乙方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审批、用地、施工协调等相关工作:

  协助乙方获得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

  协助乙方取得供水工程场地的土地使用权;

  武汉市人民政府和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合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计划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协助乙方完成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安置受建设影响的居民和其他人,拆除需要建设供水工程的场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障碍物;

  供水工程建设所需的临时或永久用电、供水、排水、排污和道路。

  第五章 供水设施的运营与维护

  第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

  (1)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对乙方的供水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乙方按法律规定制定的供水服务标准,包括水质、水量、水压、维修以及投诉等进行审查;

  制定年度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乙方的供水水源、出厂水及管网水质进行抽检和年度综合评价;

  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及有效;

  甲方有权对城市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动实施处罚;

  法律、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 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依据适用法律独家向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用户供水,依法自主经营;

  ② 在特许经营期内,武汉市政府主管部门或其受托机构依法对乙方进行财务审计。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 履行协议双方约定的社会公益性义务;

  ④ 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报告并保证报告内容准确真实。报告内容应包括投资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运营状况、财务报告、规范化服务和供水服务承诺实施以及本年度服务目标等。

  第十三条 乙方应对取水设施、净水厂、加压泵站、主干供水管网等主要供水工程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并向甲方提交设施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在运营期内如供水设施的重大部分需要替换、重建,乙方必须及时替换、重建,并将替换情况说明报甲方备案。

  第十五条 乙方必须保证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满足净水工艺的要求。在净化处理各工序(车间),应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手段。

  第十六条 乙方必须制定保障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及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乙方的运行操作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乙方必须具备保证供水设施设备完好的定期检查、维护和故障抢修程序及手段。

  第十九条 乙方必须保证从事制水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经过严格体检。

  第二十条 乙方必须建立完整齐全的主要设备、设施档案并与实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乙方必须建立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改装、拆除或迁移乙方经营的城市供水设施的,甲方需与乙方进行协商并就补偿事宜达成共识后方可依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保证在紧急情况下的基本供水的应急预案,并在供水紧急情况下,严格执行供水应急预案,服从甲方的调度。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定时向甲方提供生产以及经营的统计数据。为了核实某些情况,甲可要求乙方对供水系统的性能和运转情况提供统计资料。

  第六章 供水服务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当在该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对所有愿意接受服务的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间断的服务,不得实行任何歧视性待遇。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保障每日________小时的连续供水服务,在因扩建及设施检修需停止供水服务时,应提前________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紧急事故或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特许经营区域和期限内,必须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并对出厂水和管网水进行检测。水质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管网测压点及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确保供水管网压力和水质水量达到标准要求,不断提高和优化服务质量。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提供咨询服务,向社会公布用水申请程序、水质、水量、水压等涉及供水服务的各项服务指标,保障公众能对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乙方发现影响供水安全的水质问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十条 甲方依法监督乙方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部门、甲方发现城镇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七章 收 费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可依法向用户收取水费、供水工程费、供水延伸服务费等费用,对拒绝支付或无理拖欠应交相关费用的用户享有追索的权利,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二条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只计量水表时,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用水比例,执行分类水价。

  第三十三条 水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验水表并结算水费。

  第三十四条 按照适用法律,双方同意水价调整原则、条件和程序如下:

  (1)水价的确定原则

  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在特许经营区域内的供水价格应足以覆盖供水业务的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合理盈利,具体计算公式为:

  P=(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合理盈利)/核定供水量

  = [C* +(ER)/(1-所得税率)] ×[(1+增值税率)/(1-增值税率×增值税附加费率)] /Q*

  P:供水价格;

  C*:供水定价总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参照乙方上一年度供水定价总成本,并加上未来三年成本增长的平均值。其中,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核定办法参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确定;

  E*:乙方上年末的净资产,考虑当年新增股东投入及扩大再生产等变化因素;

  R:合理盈利水平对应的净资产收益率(8%-10%);

  Q*=供水总量×(1-合理产销差率);

  供水总量指乙方在上一年度实际供出的全部水量,合理产销差率根据《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核定。

  如相关法律、法规或地方政策对水价构成发生变化,则对上述公式进行相应调整。

  (2)水价调整的条件

  依据《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乙方可以提出调整供水价格的申请:

  1、按国家法律、法规正常经营,价格水平不足以维持简单再生产的;

  2、达不到合理盈利水平,且政府不能足额补贴的;

  3、为提高水质、安全标准,对水源、水厂、管网进行改扩建,需要合理补偿再生产投资的;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可以申请调整供水价格的条件。

  (3)水价调整的程序

  乙方应根据上述公式按年度计算是否需要调整水价,当满足价格调整的条件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调价申请报告,调价申报文件应同时报送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价格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文件10个工作日内提出价格调整意见报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应在1个月内明确意见。如决定调价,武汉市人民政府应授权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启动调价程序。

  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时,应按规定实行成本公开制度、成本监审制度、听证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八章 政府补贴机制

  第三十五条 政府补贴的条件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当乙方的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到合理盈利水平时,武汉市财政局应及时给予必要合理的补贴。

  第三十六条 政府补贴申请

  当满足政府补贴条件时,乙方可在当年7月以前向武汉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七条 政府补贴的审核与确定

  武汉市财政局在收到政府补贴申请后,应按《企业会计准则》于当年9月以前完成审核工作,补贴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Z=[C+(E×R)/(1-所得税率)] - S

  Z:政府补贴金额(元);

  C:当年的营业总成本,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等实际运营成本,根据“经审计的乙方当年1-6月的营业总成本×2”折算;

  E:当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根据“经审计的乙方________月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折算;

  R:合理盈利水平对应的净资产收益率(________%);

  S:当年的营业收入(不含增值税),根据“经审计的的乙方当年________月的营业收入×2”折算(如当年________月发生水价调整则相应考虑增加)。

  第三十八条 政府补贴资金支付

  武汉市财政局应将审核确定的政府补贴列入次年财政预算,并在次年3月底以前完成款项支付。

  第九章 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变更及延长

  第三十九条 特许经营期满,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终止。

  特许经营期满一年以前,乙方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经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甲乙双方签署延长特许经营期协议。

  第四十条 乙方享有的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的供水特许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甲方不得无故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四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未采取有效的纠正、改进和补救措施的,甲方有权提前通知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擅自转让、抵押、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不按协议要求履行义务,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严重违反本协议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拟提前终止本协议时,应当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甲方同意提前终止协议前,乙方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四十三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和义务。

  第十章 违约与赔偿

  第四十四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协议一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使非违约方遭受任何损害、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非违约方有权获得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上款所述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害、损失、支出或责任。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如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乙方的经营中断或不能完全履行其义务,乙方可提出与甲方进行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办法。但并不免除乙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进行事先合理预防和防范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于是否发生违反本协议的情况有争议,应按照在补偿与争议解决程序中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解决。

  第四十六条 非违约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违反本协议引起的损失,并有权从违约方获得为谋求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

  如果非违约方未能采取上款所述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第四十七条 如果损失是部分由于非违约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产生于应由非违约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则应从赔偿的数额中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特许经营期内,自乙方内部发生的或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法律诉讼、纠纷,均不影响乙方对特许经营权所享有的权利,以及乙方所应履行的特许经营义务。

  第十一章 保 密

  第四十九条 甲方和乙方对知悉的或者获取的有关本协议和供水设施的所有资料和文件等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一方因项目需要而向另一方提供的有关其自身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直属单位及关联方的各种信息,无论该等信息依附于何种载体(书面形式、其他有形形式或口头形式),无论是在签署本协议之前提供、签署日提供还是之后提供的,亦无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2) 双方因项目需要而制作及/或发送、抄送、递交或以电子邮件等形式传递的工作底稿、文件、意见、建议、报表、承诺函、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电话记录、调查笔录、调查报告、电子邮件等文件资料;

  (3) 双方就项目制作的方案、研究解决意见、建议、设想、探讨、论证等出具或发送、抄送、递交或以电子邮件等形式传递的文件资料;

  (4) 双方因项目需要而订立的任何合同、协议、补充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文件及其履行情况;

  (5) 相关主管机关就项目出具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6) 双方因项目需要而接触到的或获知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五十一条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双方将严格保守保密信息并不得出卖、交易、转让、发表或向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提供保密信息,包括通过采用电子或数字的复印或其他复制方法。

  第五十二条 保密期至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10年。但发生以下情形时,一方可不

  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向第三方披露、提供保密信息:

  已经公布的或按本协议可以其他方式公开取得的信息;

  一方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已经取得的信息;

  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从第三方取得的信息;

  按照适用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

  根据司法机关或有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判决、决定或通知等应当予以披露;

  (6) 为履行一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而披露的行为。

  (7) 一方提供该信息时,已以书面方式明示无须保密或可向特定第三人披露。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五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且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一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第五十四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影响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五十五条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法律变更的一方必须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影响,包括:

  根据合理判断采取适当措施并为此支付合理的金额;

  与另一方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确定为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措施;

  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之后必须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义务。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

  第五十六条 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协议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应通过协商努力解决这种争议,如不能解决,双方同意该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第十四章 其他条款

  第五十七条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和武汉市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办理。对于暂无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可循的未尽事宜,武汉市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与乙方协商后,另行处理。

  第六十条 本协议中各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属武汉市人民政府,国家另有法律规定的除外。

  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签署本协议,以兹为证。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公章) (公章)

供水特许经营权协议 篇2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保证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推动实施城乡区域集中供水,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将武汉市中心城区相关供水特许经营权授予武汉市XX公司,双方特此签订本供水特许经营权协议。

  第一条 协议双方分别为:

  甲方:(经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授权签署);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本协议由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湖北 省 武汉签署。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条 名词解释: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本协议中中国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供水设施: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设施,包括: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水站、进户总水表等。

  特许经营权:指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及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拥有自来水生产、提供供水服务、收取水费及供水延伸服务费并负责供水设施的建设、经营、维护和更新的特许经营权利。

  生效日:指本协议签署之日。

  特许经营期: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自20__年12月1日至2045年11月30日,特许经营期结束后乙方可优先续签特许经营协议。

  如果特许期限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整,本特许经营期限及相应条款应依据法律规定修订并签订补充协议。

  特许经营区域范围:为乙方名下自来水厂及公共供水管网所覆盖的供水服务区域;乙方特许经营期限内在武汉市新收购、新建或改扩建的自来水厂及供水管网自动获得特许经营权。

  不可抗力: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 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 流行病、瘟疫;

  (3) 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 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 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工程供电及其他原材料中断;

  (6) 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原水水质恶化或供应不足。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营业日:指中国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期,若支付到期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支付日为下一个营业日。

  环境污染:指供水工程、供水工程用地或其任何部分之上、之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水或其他方面的污染及供水过程中(包括为供水而为的事先安排和收尾性工作)造成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合理盈利水平:指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净资产收益率8%-10%。

  第三章 协议的应用

  第四条 各方同意本协议是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进行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服务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按照本协议对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本协议并不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合营或合伙关系。

  第六条 甲方和乙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1) 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有权签署本协议,所有为授权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组织或公司内部行动和其他行动均已完成;

  (2) 本协议构成甲方和乙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 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或乙方应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甲方或乙方有约束力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安排;

  (4) 为实现规模经营和降低成本,以及提供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供水服务,武汉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不再批准任何个人和企业进入特许经营区域从事供水服务,确保乙方实现排他性经营;

  (5) 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未经武汉市人民政府书面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对特许经营权进行处置、分解、质押、二次转包或承包等。

  第七条 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第四章 供水工程

  第八条 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国家、湖北省和武汉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并积极采用国内、国际先进工艺及技术。供水项目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武汉市标准。

  第九条 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招投标制度选择专业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实施监督和控制。

  第十条 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在遵守、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助、监督、检查乙方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审批、用地、施工协调等相关工作:

  (1) 协助乙方获得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

  (2) 协助乙方取得供水工程场地的土地使用权;

  (3) 武汉市人民政府和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合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计划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4) 协助乙方完成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① 安置受建设影响的居民和其他人,拆除需要建设供水工程的场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障碍物;

  ② 供水工程建设所需的临时或永久用电、供水、排水、排污和道路。

  第五章 供水设施的运营与维护

  第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

  (1)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 对乙方的供水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

  ②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乙方按法律规定制定的供水服务标准,包括水质、水量、水压、维修以及投诉等进行审查;

  ③ 制定年度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乙方的供水水源、出厂水及管网水质进行抽检和年度综合评价;

  ④ 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及有效;

  ⑤ 甲方有权对城市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动实施处罚;

  ⑥ 法律、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 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 依据适用法律独家向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用户供水,依法自主经营;

  ② 在特许经营期内,武汉市政府主管部门或其受托机构依法对乙方进行财务审计。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 履行协议双方约定的社会公益性义务;

  ④ 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报告并保证报告内容准确真实。报告内容应包括投资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运营状况、财务报告、规范化服务和供水服务承诺实施以及本年度服务目标等。

  第十三条 乙方应对取水设施、净水厂、加压泵站、主干供水管网等主要供水工程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并向甲方提交设施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在运营期内如供水设施的重大部分需要替换、重建,乙方必须及时替换、重建,并将替换情况说明报甲方备案。

  第十五条 乙方必须保证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满足净水工艺的要求。在净化处理各工序(车间),应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手段。

  第十六条 乙方必须制定保障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及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乙方的运行操作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乙方必须具备保证供水设施设备完好的定期检查、维护和故障抢修程序及手段。

  第十九条 乙方必须保证从事制水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经过严格体检。

  第二十条 乙方必须建立完整齐全的主要设备、设施档案并与实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乙方必须建立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改装、拆除或迁移乙方经营的城市供水设施的,甲方需与乙方进行协商并就补偿事宜达成共识后方可依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保证在紧急情况下的基本供水的应急预案,并在供水紧急情况下,严格执行供水应急预案,服从甲方的调度。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定时向甲方提供生产以及经营的统计数据。为了核实某些情况,甲可要求乙方对供水系统的性能和运转情况提供统计资料。

  第六章 供水服务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当在该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对所有愿意接受服务的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间断的服务,不得实行任何歧视性待遇。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保障每日24小时的连续供水服务,在因扩建及设施检修需停止供水服务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紧急事故或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特许经营区域和期限内,必须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并对出厂水和管网水进行检测。水质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管网测压点及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确保供水管网压力和水质水量达到标准要求,不断提高和优化服务质量。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提供咨询服务,向社会公布用水申请程序、水质、水量、水压等涉及供水服务的各项服务指标,保障公众能对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乙方发现影响供水安全的水质问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十条 甲方依法监督乙方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部门、甲方发现城镇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七章 收 费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可依法向用户收取水费、供水工程费、供水延伸服务费等费用,对拒绝支付或无理拖欠应交相关费用的用户享有追索的权利,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二条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只计量水表时,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用水比例,执行分类水价。

  第三十三条 水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验水表并结算水费。

  第三十四条 按照适用法律,双方同意水价调整原则、条件和程序如下:

  (1)水价的确定原则

  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在特许经营区域内的供水价格应足以覆盖供水业务的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合理盈利,具体计算公式为:

  P=(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合理盈利)/核定供水量

  = [C* +(ER)/(1-所得税率)] ×[(1+增值税率)/(1-增值税率×增值税附加费率)] /Q*

  P:供水价格;

  C*:供水定价总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参照乙方上一年度供水定价总成本,并加上未来三年成本增长的平均值。其中,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核定办法参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确定;

  E*:乙方上年末的净资产,考虑当年新增股东投入及扩大再生产等变化因素;

  R:合理盈利水平对应的净资产收益率(8%-10%);

  Q*=供水总量×(1-合理产销差率);

  供水总量指乙方在上一年度实际供出的全部水量,合理产销差率根据《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核定。

  如相关法律、法规或地方政策对水价构成发生变化,则对上述公式进行相应调整。

  (2)水价调整的条件

  依据《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乙方可以提出调整供水价格的申请:

  1、按国家法律、法规正常经营,价格水平不足以维持简单再生产的;

  2、达不到合理盈利水平,且政府不能足额补贴的;

  3、为提高水质、安全标准,对水源、水厂、管网进行改扩建,需要合理补偿再生产投资的;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可以申请调整供水价格的条件。

  (3)水价调整的程序

  乙方应根据上述公式按年度计算是否需要调整水价,当满足价格调整的条件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调价申请报告,调价申报文件应同时报送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价格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文件10个工作日内提出价格调整意见报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应在1个月内明确意见。如决定调价,武汉市人民政府应授权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启动调价程序。

  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时,应按规定实行成本公开制度、成本监审制度、听证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八章 政府补贴机制

  第三十五条 政府补贴的条件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当乙方的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到合理盈利水平时,武汉市财政局应及时给予必要合理的补贴。

  第三十六条 政府补贴申请

  当满足政府补贴条件时,乙方可在当年7月以前向武汉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七条 政府补贴的审核与确定

  武汉市财政局在收到政府补贴申请后,应按《企业会计准则》于当年9月以前完成审核工作,补贴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Z=[C+(E×R)/(1-所得税率)] - S

  Z:政府补贴金额(元);

  C:当年的营业总成本,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等实际运营成本,根据"经审计的乙方当年1-6月的营业总成本×2"折算;

  E:当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根据"经审计的乙方1-6月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折算;

  R:合理盈利水平对应的净资产收益率(8%-10%);

  S:当年的营业收入(不含增值税),根据"经审计的的乙方当年1-6月的营业收入×2"折算(如当年7-12月发生水价调整则相应考虑增加)。

  第三十八条 政府补贴资金支付

  武汉市财政局应将审核确定的政府补贴列入次年财政预算,并在次年3月底以前完成款项支付。

  第九章 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变更及延长

  第三十九条 特许经营期满,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终止。

  特许经营期满一年以前,乙方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经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甲乙双方签署延长特许经营期协议。

  第四十条 乙方享有的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的供水特许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甲方不得无故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四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未采取有效的纠正、改进和补救措施的,甲方有权提前通知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1) 擅自转让、抵押、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 不按协议要求履行义务,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3) 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4) 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 严重违反本协议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拟提前终止本协议时,应当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甲方同意提前终止协议前,乙方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四十三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和义务。

  第十章 违约与赔偿

  第四十四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协议一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使非违约方遭受任何损害、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非违约方有权获得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上款所述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害、损失、支出或责任。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如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乙方的经营中断或不能完全履行其义务,乙方可提出与甲方进行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办法。但并不免除乙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进行事先合理预防和防范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于是否发生违反本协议的情况有争议,应按照在补偿与争议解决程序中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解决。

  第四十六条 非违约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违反本协议引起的损失,并有权从违约方获得为谋求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

  如果非违约方未能采取上款所述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第四十七条 如果损失是部分由于非违约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产生于应由非违约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则应从赔偿的数额中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特许经营期内,自乙方内部发生的或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法律诉讼、纠纷,均不影响乙方对特许经营权所享有的权利,以及乙方所应履行的特许经营义务。

  第十一章 保 密

  第四十九条 甲方和乙方对知悉的或者获取的有关本协议和供水设施的所有资料和文件等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一方因项目需要而向另一方提供的有关其自身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直属单位及关联方的各种信息,无论该等信息依附于何种载体(书面形式、其他有形形式或口头形式),无论是在签署本协议之前提供、签署日提供还是之后提供的,亦无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2) 双方因项目需要而制作及/或发送、抄送、递交或以电子邮件等形式传递的工作底稿、文件、意见、建议、报表、承诺函、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电话记录、调查笔录、调查报告、电子邮件等文件资料;

  (3) 双方就项目制作的方案、研究解决意见、建议、设想、探讨、论证等出具或发送、抄送、递交或以电子邮件等形式传递的文件资料;

  (4) 双方因项目需要而订立的任何合同、协议、补充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文件及其履行情况;

  (5) 相关主管机关就项目出具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6) 双方因项目需要而接触到的或获知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五十一条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双方将严格保守保密信息并不得出卖、交易、转让、发表或向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提供保密信息,包括通过采用电子或数字的复印或其他复制方法。

  第五十二条 保密期至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10年。但发生以下情形时,一方可不

  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向第三方披露、提供保密信息:

  (1) 已经公布的或按本协议可以其他方式公开取得的信息;

  (2) 一方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已经取得的信息;

  (3) 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从第三方取得的信息;

  (4) 按照适用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

  (5) 根据司法机关或有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判决、决定或通知等应当予以披露;

  (6) 为履行一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而披露的行为。

  (7) 一方提供该信息时,已以书面方式明示无须保密或可向特定第三人披露。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五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且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一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第五十四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影响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五十五条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法律变更的一方必须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影响,包括:

  (1) 根据合理判断采取适当措施并为此支付合理的金额;

  (2) 与另一方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确定为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措施;

  (3) 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之后必须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义务。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

  第五十六条 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协议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应通过协商努力解决这种争议,如不能解决,双方同意该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第十四章 其他条款

  第五十七条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和武汉市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办理。对于暂无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可循的未尽事宜,武汉市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与乙方协商后,另行处理。

  第六十条 本协议中各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属武汉市人民政府,国家另有法律规定的除外。

  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签署本协议,以兹为证。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公章) (公章)

供水特许经营权协议 篇3

  特许人(下称:甲方):____________经贸有限公司

  受许人(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认真探讨,协商一致,为促进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甲方将“______________”系列用品特许经营权直接许可给乙方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1.合同释义

  本合同中下列名词应有如下含义:

  1.1 知识产权:品牌、商标、标志、商号及________企业视觉形象系统,________连锁经营管理模式等;

  1.2 宣传推广用品:由甲方统一设计,包括旗帜、招贴、宣传品、吉祥物、广告宣传等用品;

  1.3 产品:包括甲方自行设计、开发的产品及甲方取得营销权的其它产品。

  2.授权

  2.1 甲方特许乙方在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县(区)开设_________特许专营店;

  2.2 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特许专营店商号、商标、产品及相关的经营模式以本特许合伙协议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在甲方统一的业务模式和规范下从事_________用品专营店的经营活动;

  2.3 甲方将特许经营权以直接许可的形式授予乙方,乙方不得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特许权。

  3.经营方式

  3.1 乙方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于当地设立_________用品特许专营店。

  3.2 乙方在经营期间应享有特许店的全部经营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

  甲方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3.3 ____用品专营店须按统一的标准及规范从事经营活动。

  3.4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_天内,在当地工商办理登记手续,自筹资金设立_________用品特许经营店。

  4.甲方权利和义务

  4.1甲方权利:

  4.1.1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的情况对乙方的货物进行建议性调配;

  4.1.2 甲方对有损________企业形象和商誉的情形实施监督和维护的权力;

  4.1.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货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4.2 甲方的义务:

  4.2.1 负责_________用品特许专营店产品组织、开发和生产,甲方依约向乙方提供产品;

  4.2.2 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___用品特许专营专业指导(包括:营运管理、店务管理、财务管理);

  4.2.3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统一的店面设计方案,并在乙方开店前统一安排_______用品特许专营店经营用品、宣传用品等;

  4.2.4 甲方负责制定和修改_________用品专营店营销策划方案。

  4.2.5 甲方的网站、刊物和其它宣传品无偿为乙方提供广告宣传。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的权利

  5.1.1 有权依合同的要求向甲方定购许可其经营的产品,并在合同约定之地址开展经营业务;

  5.1.2 有权拥有特许店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权益;

  5.1.3 负责特许店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促销;

  5.1.4 有权参加甲方举办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培训和广告促销活动;

  5.1.5 有权在自己授权区域内发展分店;

  5.1.6 乙方自行发展的分店,配货额可作为乙方的进货量,并给予_______________的销售返利。

  5.2乙方义务

  5.2.1 乙方自配置全国直拔电话机和传真机或计算机及上网电子邮箱等以方便双方业务联络。

  5.2.2 乙方按_________用品特许专营店的统一形象装修,甲方提供店内装修方案效果图,店面灯箱制作图,乙方结合门店实际情况可作出具体的装修调整,并保持_________用品专营店整体的风格和色彩;

  5.2.3 乙方应自行办理当地与经营相关的各种工商与税务手续,应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纳税,乙方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均与甲方无关。

  5.2.4 在特许店内必须经营甲方产品和甲方许可的产品,不得销售有损甲方品牌形象的产品甚至假冒伪劣产品,不得销售和甲方产品有竞争的产品;

  5.2.5 积极参予甲方统一的市场营销推广及其它有益的活动;

  5.2.6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产品时必须于收货当天进行数量验收,产品质量验收。

  如有问题须在_____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确认。

  由于运输途中导致损坏的由送货公司负责赔偿。

  产品由于质量问题可以在一个月内返回发货地。

  6.特许加盟费用、保证金

  6.1 为快速发展市场甲方全额免收乙方加盟费用________元,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元,此款甲方在合同期内分_____次返还

  乙方:签合同之日起前_____个月内累计进货量达_____万元时返还_____元,第_____个月到第_____个月累计进货量达_____万元时返还元,第_____个月到第_____个月累计进货量达_____万元以上返还_____元。

  此款应由甲方签订合同时以先进或支票形式全额交纳。

  6.2 在第_____月到第_____个月均未达到以上进货量,可以全年累计核算,累计进货量达_____万以上,一次性返乙方_____元保证金。

  (进货总量=累计进货量-累计退货量)

  7.产品订货、补货及调换

  7.1 订货方式:

  a.首批订货可由总部建议最畅销的产品或根据当地市场情况自行订货;

  b.网上采样订货;

  c.由公司总部发样品采样定货;

  d.寄发彩色图片定货;

  e.补货由乙方自主决定

  乙方开业首次配货量标准:以进货价按每平方米_______元左右的金额标准向甲方提出订购申请;一般首批进货最低不得低于_____万元。

  7.2 为降低运输成本,乙方每次补货按进货价应不低于_____元/次。

  7.3乙方如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产品滞销,甲方对乙方产品在不影响第二次正常销售的情况下可以调换。

  7.4 首批进货、换货、补货运输费用乙方承担。

  8.承诺及保证

  8.1 甲方对各地_________用品特许专营店的商号、商标及浴之韵特许经营模式等所有无形资产拥有所有权,乙方无权作任何处置和更改;

  8.2 甲方必须坚持区域保护发展原则,甲方不得在双方约定的乙方加盟店办店区域内再发展其它加盟店;

  8.3 乙方对甲方向其提供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管理经验等有形无形的资产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

  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8.4合同期内,乙方应提前一周向甲方定货。

  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应在_____-_____日内向乙方发货。

  8.5 合同期内乙方收到甲方所配发的商品时,必须及时准确的核对,配合甲方做好产品核查工作。

  9.违约责任

  9.1 乙方须经营________公司许可的产品,如连续两个月以上没有补货,则以违约论;

  9.2 乙方违反第9.1条款违约,或年进货量未达合同约定的要求,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缴纳给甲方;

  9.3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第8.2、第8.4条,对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9.4 为确保各经营店统一形象,统一管理,乙方在开业一个月内必须将经营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店面照片(三张),经营店具体地址以快件方式邮至公司总部,否则视乙方违约。

  10.不可抗力

  10.1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未能履行合同均不负责任。

  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减少造成的损失。

  10.2 遇有不可抗力,应在事件发生的_____小时内将事情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的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及需要履行理由的书面报告。

  11.司法管辖及争议解决

  1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其法院管辖并按中国法律执行及解释;

  11.2 若执行该合同书发生争议,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一般条款

  12.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署后实时生效;

  12.2 本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_____年,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满后,无违约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续约。

  甲方:________经贸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

供水特许经营权协议 篇4

  特许者:(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被特许者:(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为明确双方在特许经营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特许方式和内容

  1.乙方自愿申请加盟公司,由甲方授予特许经营权后,乙方开办特许企业。

  特许企业名称:(以下简称特许企业)

  登记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特许企业性质:

  经营地址:

  2.甲方向乙方授予特许经营权并提供管理体系。

  3.管理体系即有价值的专用的商名、商标、培训体系和专有技术。它的核心内容是商标及其经营管理标准和技术质量标准。

  二、特许企业的经营范围,特许经营权益费及保证金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特许企业总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按月向甲方交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乙方一次性缴纳特许经营加盟费元。(大写元)

  2.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元保证金。合同期满后甲方将保证金退还乙方。若乙拖延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甲方有权用保证金充抵。乙方收到充抵通知后,必须在日内将保证金补足。若乙方不能按期补足保证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再退还保证金。

  3.乙方须在本合同订立后是内将特许经营加盟费和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4.甲方账户所在地为:。

  5.自特许企业开业之日起,乙方应在每月结束后内,将该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汇至甲方指定账户。乙方合同期限为年。第一年免交管理费,以后每年元缴纳。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开办特许企业所需的证明材料。

  2.为特许企业提供技术骨干人员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再培训。

  3.总部以集中进货、降低成本、保证货源质量,有组织地统一产品配送。(先款后货)

  4.有权以各种形式随时对特许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商品质量进行检查、督导、鉴定和考核。在业务指导中,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四、乙方及特许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乙或特许企业发生重大变动时,如更换法定代表人、增减注册资金,必须在日内通知甲方;特许企业改变经营场所或经营范围,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2.乙方不得在特许企业之外使用特许权,不得将特许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3.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甲方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必须销售和使用由甲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或由甲方指定或同意的第三方生产的符合甲方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4.特许企业应执行甲方规定的管理制度、规范标准。

  五、商标使用

  1.仅在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如下所述:

  “商标”指甲方注册登记的各项商标和任何同该商标有关的其他标识或特殊标记。

  2.甲方是注册商标合法所有人(以下简称商村),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月内,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乙方应保证特许企业遵守特许经营权的有关规定。

  3.乙方及特许企业由于自身经营管理责任,发生服务质量、产品(商品)质量问题,致使甲方商标信誉受到损害时,应赔偿由此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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