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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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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场管理规定(通用27篇)

站场管理规定 篇1

  客车站内停靠车辆制度

  一、在站内停靠的车辆,必须按照运营部门所规定交纳费用,不得少交和不交。

  二、进入本站的车辆,必须服从车站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的统一调度和指挥,车辆停放要整齐、有序、牢靠,不得乱停、乱放。

  三、车辆进站后,不得将车内垃圾,废弃物倾倒在站内、停车场上,应将垃圾送往垃圾箱。

  四、乘载旅客的车辆,必须保证车辆的技术指标合格,确保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客运车辆不得擅自提高客运价格,其客票价由我站根据交管运输部门有关规定的客票价拟定。

  六、客车的驾驶员、售票员及相应的乘务员对旅客服务应热情周到,不拒载、不错载、不施暴。

  客运车辆行业规范服务达标标准进站上下,旅客至上;整洁有序,正班正点;安全营运,及时送达。

  客运站行业规范服务达标标准:热情大方,整洁有序;设施完好,收费合理;管理严格,发送正点。

站场管理规定 篇2

  (一)安全例会制度

  一、车站安全领导小组每年度召

  开12-14次安全专题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和车站各班组组长、安全专职人员参加的安全例会。

  二、遇紧急情况应临时召开安全专题会议。

  三、安全例会的主要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文件、会议指示精神。

  2、总结本单位近期内安全工作的经验教训,制订防范措施,研究布置下步安全工作。

  3、研究和处理安全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4、对发生一般以上的责任事故的当事人做出处理决定。

  5、安全工作例会必须建立会议纪录。

  汽车站

  (二)站内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强站内现场管理,配备专职现场安全管理员,对站内所有车辆进行统一指挥。

  2、统一划分停车区域,严禁车辆乱放乱摆,统一售票,定时发车的长途客班,车辆按指定库位进库,短途流水发班的车辆,按线路划分停车、上客区域。

  3、车站广播室要适时宣传“旅客乘车须知”,站务员在发车前除及时向旅客宣传安全乘车注意事项外,还必须绕车一周排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指挥驾驶员发车。

  4、加强“三禁品”的查堵力度,严禁“三禁品”进站上车。

  5、严禁始发站超载,凭票乘车,如驾驶员要求多装,站务员有权制止。

  6、加强门卫管理,严禁车站内的车库、车坪、站门口摆设摊点和围车叫卖。

  7、创造良好候车环境,保持站内清洁卫生。

  汽车站

  (三)三禁品检查管理制度

  1、车站内“三禁品”检查工作由车站负责,车站必须悬挂严禁携带三品乘车的大型条幅和禁运物品图。车站广播室要反复宣传携带“三品”乘车的危害和有关处罚规定。

  2、查验“三品”工作要定岗、定人、定点和流动检查相结合,春运时必须人人开包检查。“三品”检查工作必须实行责任签章制度,站内由车站主管安全的领导负责把关,谁签章,谁负责,站外路途由司乘人员负责。

  3、凡查出的“三品”必须统一造册登记,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讲情索回,经车站广播室宣传仍携带“三品”乘车的旅客除没收“三品”外,还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态度恶劣者

  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汽车站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

  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张家界市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车站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个人和部门,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均应按本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条车站安全领导小组为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机构。

  第四条车站站长是本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安全生产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而导致发生下列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1、车站及公共场所安全事故;

  2、火灾安全事故;

  3、其它安全事故;

  汽车站

站场管理规定 篇3

  为规范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定本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规则。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3、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站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站长对安全生产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他副站长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汽车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实行“一岗双责”制,既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5、落实“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的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车辆安全例检制度、危险品查堵制度,有效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预防和杜绝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五不出站”是指: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6、与班组、部门、工作岗位、进站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7、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在限期内严格落实。

  8、每年对工作人员进行两次安全生产、业务知识培训;每季度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业务知识培训,年度合计培训不少于20个小时。

  9、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汽车客运站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10、发生安全事故和险情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11、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推行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12、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并确保齐全有效。

  13、遭遇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对和处置。

  14、定期对客运站安全生产情况、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隐患、违章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15、加强汽车客运站站场秩序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防治安事件、防违法行为等工作,确保站场秩序良好。

  16、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对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作用。对接到的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站场管理规定 篇4

  为统一规范公司员工因公出差管理工作,加强差旅费及有关费用开支的控制与管理,特制定本制度,出差涉及事项均须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1条:总则

  1、为了统一、规范管理员工因公奉派出差事项,特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以及所属分公司因公出差的各级员工,出差涉及事项均须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2条:出差类型:

  1、当日出差:出差当日可能往返者。

  ⑴当日出差之交通费凭乘车证明实数支给。

  ⑵当日出差人员不得在外住宿;但因实际需要,事先呈报总经理核准按远途出差办理。

  ⑶当日出差一般情况下公司不派公务车且不得乘坐出租车,特殊情况需要公司派公务车或乘坐出租车的,事前须由总经理审核批准。

  2、远途出差:出差必须在外住宿者。

  ⑴远程出差之交通费凭乘车证明实数支给。

  ⑵远途出差在其区域有公共交通工具直达目的地的,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若因时间紧急或其他原因须经总经理批准后可乘坐出租车,或自行承担费用。

  3、自备车辆出差者,公司予以适当补贴油费,不再另外报销交通费;

  4、出差人员之交通工具除可利用公司、本人车辆外,以利用火车、公共交通工具为原则;但因特急事情经公司总经理核准后方可利用空运交通工具。

  第3条:出差签核程序

  一、个人申请出差

  1、出差人员应提前2-5日办理出差申请,填写《出差申请单》,并按以下核决权限逐级核准后方可执行:

  2、分公司经理/总部部门经理出差,报请公司总经理审批(可通过邮件报请核准);

  3、分公司部门主管出差,报请分公司经理审批;

  4、业务或其他人员出差,报请分公司经理/部门主管(总部业务人员出差报请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公司指派出差

  1、即由公司或分公司经理、部门主管根据业务及其他工作需要,指派其单位涉及岗位人员出差;

  2、指派出差均由指派人填写《外派单》,并按照本制度执行出差费用申请、核销事项;

  三、其他规定

  1、员工出差时限由综合管理部或指派人员视情况需要事先予以核定。

  2、因公务紧急,未能履行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前可以通讯方式请示并经批准,出差后补办手续。

  3、出差员工(总经理及以上人员除外)在出差前须到综合管理部或所属分公司考勤执行人处办理考勤登记。

  4、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而延长出差时限的,须报请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长出差时限的,须及时通知主管领导并在出差结束后提供相关证明;经其调查确实后批准另给付出差旅费。

  第4条:出差费用标准及相关规定:

  一、出差时间核算:

  1、出差当日12:00以前出发按1天计算;

  2、出差当日12:00以后出发按半天计算;

  3、出差当日12:00以前返回按半天计算;

  4、出差当日12:00以后返回按1天计算;

  5、此处涉及的时间以飞机、车船票等起/至时间提前/滞后2小时为准。

  二、出差费用标准

  公司出差费用标准

  项目

  职位

  交通费用

  油费补贴

  住宿标准

  (双人标间)

  出差补贴

  公共交通

  飞机:经济舱

  远途出差

  当日出差

  远途出差

  当日出差

  公司/部门经理

  实支

  实支

  实支

  80元/天

  实支

  50元/天

  30元/天

  分公司部门主管

  实支

  实支

  实支

  40元/天

  20元/天

  业务或其他人员

  实支

  实支

  实支

  30元/天

  10元/天

  备注:1、上述出差补贴标准(含餐饮、通讯等费用)均为交通费用或油费补贴以外的补贴项目;2、出差补贴标准包含路程时间

  第5条:出差费用预支、核销程序

  一、出差费用预支方式

  1、因公出差的员工需预支出差费用的,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至财务部门按规定办理费用预支,预支金额为核准金额的80%。

  2、出差人员亦可先行垫付出差费用,出差完毕后凭相关票据进行核销;

  二、出差费用核销程序

  ㈠核销规定

  1、住宿费用按标准报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由对方接待或公司安排的餐饮费、交通费、交际费不得重复报支。

  2、交际费用额度由总经理或分公司经理核准,未经核准费用自理。

  3、所有报销项目均需凭发票等票据报销;不得虚报、冒领,上述情形一经查出,除追回报销款外,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以不同程度的处罚。

  4、当日出差者不报销住宿费。

  5、出差人员未经核准出差时间超过审批时间的,停留期间的涉及补贴、交通费按3折给付,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核准后予以全额报销。

  6、本制度中涉及报销的费用,如遇特殊情况超支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

  7、若出差应报销住宿费无相关凭证者,则按相应住宿费标准的50%支付。

  8、员工出差期间原则上不得报支加班费;节假日出差的,经总经理批准并由综合管理部复核后,可酌情安排补休。

  ㈡核销程序

  1、员工须在出差结束后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差旅费的报销工作。

  ⑴从财务部领取《报销单》后,依财务单位规定的标准粘贴相应的正式发票(补贴部份不需发票)。

  ⑵填好《报销单》的所有明细,出差人员签字后,呈报核决权限逐级核准:

  A:分公司/部门经理出差报销单据须经公司总经理核准;

  B:分公司部门主管出差报销单据须经分公司经理核准;

  C:业务或其他人员出差报销单据须经所属单位经理/部门主管核准;

  2、财务部复核程序

  ⑴财务部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复核单据的规范情况,包括“出差申请单”、票据的张贴、金额核实、主管领导核准签字、报销时间等;

  ⑵经其复核确认后,予以办理涉及人员的出差费用报销事项;

  ⑶对于出差费用的超标部分不得报销;

  ⑷涉及超出规定时间进行费用报销的,出差费用按照标准的60%支付;

  3、出差人员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差旅费支出、报销说明:

  ⑴出差小组中须指定专人管理所有人员差旅费的支出、报销工作,其他人员仍须签字证明;

  ⑵《报销单》中的补贴金额由报销人根据“公司出差费用标准”中的标准分发补贴金额;

  ⑶出差期间发生的费用中,如有公司不予报销项的支出额,由出差人员(除董事长、总经理外)根据“公司出差费用标准”中的标准分摊;

  4、凡随同董事长、总经理出差的所有员工,其出差补贴只能享受其标准的50%;

  5、所有员工出差所发生的差旅费,均分列入项目成本;

  6、借款及报销原则为: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第6条: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的拟定、修改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修改后亦同。

  3、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站场管理规定 篇5

  一、多功能厅的用途

  1、会务:举办各类讲座、报告、工作会议、培训活动、知识竞赛;

  2、娱乐活动:举办晚会、才艺活动评选等。

  二、多功能厅的管理

  1、多功能厅由行政部负责管理并配备后勤管理人员。

  2、多功能厅的使用遵循公司级别的会议和活动优先安排。如公司无重大会议及活动安排,则按先申请先使用原则,并建立登记册,由行政部进行统筹和调整。

  3、使用部位或专业组须配合多功能厅管理人员做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工作,尤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4、使用多功能厅时,管理人员在使用前要调试好音响、灯光及多媒体等设备,会议(活动)结束后,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清理场地,关闭电源,确保室内安全。

  5、多功能厅管理人员对每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登记。

  三、多功能厅的使用报批程序

  1、使用部位或专业组到行政部领取《多功能厅使用申请表》,详细填写使用时间、活动内容、人数及服务要求等。由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报行政部统筹安排。

  2、《多功能厅使用申请表》一般应提前2天交至行政部,重大会议或对会场环境及设备有特定要求的须提前一周预约,经批准后使用。临时性使用,须经行政部负责人同意。

  3、变更早通知。办理使用手续后需要变更或取消使用计划的,须及时通知行政部。

  四、多功能厅的使用要求

  1、严禁吸烟,禁止随地吐痰,不准乱扔纸屑、果皮和杂物,保持多功能厅内卫生干净。

  2、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多功能厅。

  3、使用多功能厅时禁止大声喧哗、吵闹,以免影响楼内课堂秩序或其他办公人员正常工作。

  4、爱护公物,正确使用多功能厅内物品设备和活动器材。多功能厅内的电器设备须由专业工作人员进行操作,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操作,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控制室。多功能厅音响设备及各类设施属固定专用,未经批准,不可挪借使用。

  5、需要在多功能厅悬挂、张贴标语条幅,需在后勤部专人指导下开展,并在用后及时清除,以保持墙面整洁。

  6、会议(活动)中需使用的话筒、遥感器、激光笔等物品以及活动器材应进行借用登记,结束后及时交回,如有丢失,照价赔偿。

  7、使用多功能厅时,未经行政部同意,不得改变会议室设备、桌椅的摆放位置。各类活动结束后,设备物品应归位。如无特殊要求,多功能厅桌椅摆放需恢复活动前状态,遵循谁使用谁复原的原则。

  8、本规定自即日起开始执行。

站场管理规定 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xx〕3号)和有关问答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按照规定交纳党费。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实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五条 企业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障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六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

  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即: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第九条 农民党员中,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5元;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交纳党费;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月平均纯收入,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十一条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第三条、

  第四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交纳党费0.5元。

  第十二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三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四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通常情况下,先由党员本人将党费交给党小组长,再由党小组长交给支部组织委员,然后由组织委员集中上交上级党委。

  第十五条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流动党员返回原居住地或原单位后,原所在党支部应及时查验其《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党费交纳情况。

  第十六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七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自愿一次交纳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代收,通过省辖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等汇交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需汇交中央的由省委组织部转汇中央组织部,然后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组织部开具收据,并转交本人或其亲属

  第十八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十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上交和留存党费的比例:以党员全年实交的党费总额为基数,各省辖市党委,每年上交省委20% (包括上交中央5%),留存80%;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消防部队、警卫局党委,上交省委30%(包括上交中央5%),留存70%。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上缴省委的党费应于次年2月底前一次性汇入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委和基层党委可以留存党费。县(市、区)委留存党费比例、可以留存党费的基层党委及其留存比例,由各省辖市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三条 基层党组织及有党费留成单位党委,向上级党组织缴纳党费,应通过银行汇入上级党费账户,不要直接缴纳现金。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二十六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上缴的党费可按50%比例,定期下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非公经济党组织中党员交纳的党费可大部分或全部返还给非公经济党组织,作为非公经济党组织开展活动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九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三十条 每项党费支出,都要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批件齐全,手续完备。要有书面使用申请报告或填写党费使用审批单,经主管党费的处(科)室审查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三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是代同级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党费。各级组织部门、有留成党费的基层党委主要负责人要经常过问党费工作,分管负责人对党费工作负领导责任,职能处(科)室负责人对党费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办,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第三十四条 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党费帐薄、凭证、报表等党费会计资料要按规定立卷建档,妥善保管。要认真做好机构改革和党组织设置调整中党费档案的移交、清收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不允许将党费与其它经费混存混放,不得用党费账户办理非党费存汇业务。党费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

  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党性强、作风正,有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坚持原则并懂得一定财务知识的同志从事党费管理工作。要保持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对新接管党费管理工作人员,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

  第三十七条 党费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必须严格按照党费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党费帐薄移交手续,并由主管领导亲自监交,由移交人、接替人、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盖章)。新接管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帐薄,连续记帐,不得自立新帐。

  第三十八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者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包括每名党员实际交纳党费情况。

  第三十九条 各省辖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每年2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省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县(市、区)委组织部及有留存党费的基层党委要于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级党组织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及数额;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站场管理规定 篇7

  一、新入职人员需要先到人资部录取指纹。

  二、刷指纹方法和注意事项:

  1、按指纹前应注意手指是否干净。

  手指上不要带有脏污及可能的化学腐蚀物,按指纹前手指保持清洁,确保指纹考勤的一次成功率。

  2、将已经存档的手指平放于刷指纹镜面上,指纹机语音提示“谢谢”即操作成功。

  如果不成功就需要再次放入指纹,或者用备用指纹刷。

  3、刷指纹要尽可能大面积接触感应板,不要有翘、刮、划、晃动、抠镜面等动作。

  4、指纹考勤机上其他键盘不允许随便按动,刷指纹成功后不得重复、随意乱刷。

  5、指纹考勤机对手指干燥、太冷都会失灵,自己要提前处理后再试(可用口呵问、润),手指不可有水。

  6、刷指纹时,如考勤机不能识别指纹或不能正常工作,要第一时间向人力资源部反应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视为未出勤。

  7、指纹处脱皮严重,十指都无法准确采集指纹的同事可到人力资源部审核领取个人密码,每天实行密码考勤,直到指纹可用时终止。

  8、常用和备份指纹因各类原因刷指纹不顺畅时可以到人力资源部重新采集指纹。

  三、指纹考勤时间及规定

  1、刷指纹时间为(暂执行每天四次指纹考勤):

  上午8:00之前签到

  上午11:30-12:00签退

  下午12:30-13:00签到

  下午17:30之后签退

  加班签退时间: 23:59之前签退

  2、加班超过凌晨跨入第二天者须在23:59之前签退,00:00之后相隔3-5分钟,最长不得超过10分钟再次进行签到,下班时间根据实际下班时间签退。因出差或外出办事无法打指纹者必须事先到人资部备案并在微信群中定位,无法备案的电话通知或由部门内勤到人资部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由于个人遗忘未打指纹者按旷工处理,望大家认真遵守执行。

  3、在公司人员因特殊情况无法打卡者(开会、接待等其他事宜)需写出详细证明经上级主管签字确认后交人力资源部存档。

  4、如若有销假、外出时间发生变动者及时到人资部更改出勤时间。

  人力资源部

  20xx年7月17日

站场管理规定 篇8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科学理财水平,严肃财经纪律财,保障全所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会计法》等相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财务电算化业务知识。

  二、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把好收支关。

  三、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公款私借和坐支,严格各种支票和结算凭证的管理、保存。

  四、负责编制单位年度预算、决算报表。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加强资金管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等不良现象。

  六、单位一切费用支出,经所领导核准,经办人签名,所长签字方可报销。

  七、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如不合法、不真实、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经办人未签字,拒绝支付。

  八、每月按时向所长提供财务收支报表。帐表处理坚持真实、及时、准确,做到帐表相符,帐帐相符,帐物相符,日清月结,上报下达。

  九、银行账户要完全符合开设账户的规定,财务预留印鉴由财务人员分开保管,及时核对银行账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按规定装订归档,妥善保管。

  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清查,账、物核对,如有盘盈、盘亏,要及时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财务人员相互协作配合,因工作需要购买、招待等经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为基层站、队单位搞好服务,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票证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票证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正确使用票证,特制定本制度。

  二、票证是有价证据,有利于保护合法经营,强化管理手段,规范经营行为,搞好统计工作的重要依据。票证管理必须坚持专人负责专人发放,专人核销,建立票证明细登记,定期检查的原则。并实行缴旧领新制度,做到台帐登记清楚,票款、帐票相符无差错,发放有计划,库存不积压,保证及时供应。

  三、严格票据发放范围,必须整本用完后再使用新的票本,严禁票据一分为二使用。各基层站票管员必须妥善保管票据。做好防盗、防火安全工作。严禁票据乱扔乱放,以防丢失。

  四、开据票据必须按项目填写清楚,严格执行政策,注明时间、开票人员的姓名、单位,以便备查。同时开票人必须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

  五、处罚票据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认真做到开票、缴款两分离,严禁工作人员随意坐支、挪用。

  六、票据作废必须所长签字同意,财务股、县所票管员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把关。

  七、营运证工本费收取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严禁发放人情证。

  八、财务股和县所票管员每月对各基层站、队、股所领票据缴销使用情况严格核查,每月将票款使用情况上报所长。年终对所有票据核缴收回入库,发现问题要如实向领导汇报,以便及时处理。

  九、因工作需要,票管员发生变动,在互相交接时,必须签字交接清楚,以防意外。

  十、对不遵守、不执行票证管理制度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1)开票不规范、票据管理混乱但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2)对开人情票、发人情证等造成轻微经济损失(损失额小于100元)的,给予相应损失额度2倍以上的罚款。(3)对票据丢失、损毁的,站(队)负责人要负领导责任,并给予处罚相应损失额(按票据最高价值计算)20%的经济处罚;给予票据管理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处罚相应损失额80%的经济处罚,并责令在全所大会上说明情况、作出检讨。损失额超过5000元的;撤消站(队)负责人及票管人员职务,并给予党、政纪处分;(4)对中饱私襄、有意贪污、合伙贪污的工作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解聘及贪污金额2倍以上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坚决依法处理。

站场管理规定 篇9

  一、携带规定:

  凡因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手机的,须由家长填写《申请书》,经班主任同意且汇报学生科。

  二、使用规定:

  (一)、上课期间(包括体育课、自习课)、考试期间学生一律关闭手机,禁止使用,如发现有以下情形即可收缴手机。

  1.手机铃响,拨打、接听电话;

  2.用手机发、看短信息;

  3.玩手机(如看视频、听音乐、看电子书籍、游戏等)。

  (二)、用手机编辑、传播黄色下流网页、内容,视违法行为,立即收缴手机,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用手机发送考试作弊内容,立即收缴手机;用手机联系校内外人员组织打架斗殴或其他非法活动,除收缴手机外,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上课期间,严禁在走廊大声播放手机音乐,一经发现,一概没收。

  (五)、不允许因给手机电池充电而私自乱接电源,更不允许午休、晚熄灯后在教室或其他场所给手机充电,一经发现,没收手机、电池或充电器。如因充电引发火灾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六)、学校不提倡在校学生使用手机,如学生丢失手机,由学生个人负责,学校概不负责。学生违规使用手机,当场由老师收缴,然后交到学生科集中处理(主动配合上交手机的,可减轻处理;拒不交手机的,要严肃处理)。

  三、强调说明:

  1、若在上课期间、课间、就寝时间使用手机,班主任、任课老师、宿舍管理人员等,可扣留其手机交学生科,手机问题处理后一个月,由个人申请,班主任提出建议,经学校同意后,由学生家长来校领取,并取消其校内使用手机的资格,全校通报批评。

  2、凡被收缴的充电器、数据线、手机,如家长在规定时间内不来校领取的,对其收藏、保管过程中出现的质量损坏、甚至遗失,老师和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3、学校、班主任有权对登记的手机在禁止使用的时间段内通过通话的方式检查该生是否按要求关机,如有未按要求关机的,学校或班主任可责令该生上缴其手机

  4.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生保证书

站场管理规定 篇10

  一、目的

  客服电话是公司与客户进行沟通和提供服务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提高公司的客服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形象,特制定400客服电话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

  青海创一翔商贸有限公司及青海一翔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400客服电话接待工作

  三、服务标准

  (一)客服人员素质要求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思想,以服务客户为原则。

  2.能受理客户的各种问题投诉、来电及咨询。

  3.熟悉公司相关客户的要求,熟练掌握工作技巧。

  4.普通话标准流利,听懂方言。

  5.具备一定的沟通能力,通过有效的沟通与客户达成共识;一定的应变能力,反应机敏,能掌控局面恰当的解决问题。

  6.工作时间使用规范的服务用语,态度端正帮客户处理问题。

  7.客服人员应不断学习,总结客服工作经验,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与业务技能。

  8.对客服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9.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客服服务细则

  1.听到电话响铃,应当调整坐姿,收腹提气以保持语气的平稳;面带微笑,神情自然。

  2.电话响铃三声之内,必须接起电话,受理客户来电。

  3.受理过程中礼貌用语,多用“请、您好、谢谢、X女士/先生、再见、感谢”等礼貌用语。

  4.认真倾听客户所要咨询的问题,并做好记录;若是没有听清楚,可礼貌的要求客户再复述一次问题。

  5.再受理过程中,如果需要客户等待则应提前说明讲明原委并征求客户意见,得到回应后再进行下一步定做,返回时应向客户致歉;若等待时间较长,则每30秒回应一下客户,不要让客户茫然等待。

  6.在受理过程中,不得打断客户的说话。

  7.受理完毕后询问客户是否清楚,如果客户没有听清楚,应再向客户解释问题直到客户听清楚为止。

  8.接听电话中,语气要自然,音量应该根据现场环境及客户需求作出调整,切忌音量过高。

  9.再回答问题时,主动帮客户记录较长的回复以方便客户需知。

  10.遇到投诉电话,首先应稳住客户情绪,平息客户怒气,并尽快进行问题解决。

  11.对于不熟悉的投诉业务,应先向客户解释清楚,让客户等待,在及时反映问题给相关负责人解决后恢复客户。

  12.若遇到需要较高人员处理问题时,要让客户知道会有适当人来处理,并及时将电话转接出去或是叫人。

  13.投诉处理后及时给客户回复,讲清上次未处理的问题并将处理结果告诉客户。

  14.客户提出意见或建议后,客服应及时记录,表现出接受的态度并表示感谢。

  (三)服务注意事项

站场管理规定 篇11

  一、日常考勤管理

  1、安装三台指纹考勤机。在三楼办公室的入门口,为内部所有职工考勤使用。

  2、根据县委办公室相关文件及县纪委要求,指纹考勤次数界时间界定为:工作日每天指纹考勤4次,即上午2次、下午2次。在7:10-8:10、13:40-14:40(夏季作息时间14:10-15:10)时间段内系统分别只能记录1次指纹信息;8:10-13:40、14:40-19:00(夏季作息时间15:10-19:30)时间段内系统可分别记录2次指纹信息,第一次为指纹签入信息,第二次为签出信息。

  3、正常上下班界定。7:10-8:10、13:40-14:40(夏季作息时间14:10-15:10)指纹签入为正常上班;11:50-13:40、17:20-19:00(夏季作息时间17:50-19:30)指纹签出为正常下班。

  4、违规行为界定。违规行为包括迟到、早退、旷工,按每人每半天1次计入考勤信息。

  (一)8:10-11:50、14:40-17:20(夏季作息时间15:10-17:50)指纹签入的为迟到;

  (二)有指纹签入信息,无指纹签出信息的为早退;

  (三)7:10-11:50、13:40-17:20(夏季作息时间14:10-17:50)无指纹信息的为旷工。

  5、临时外出办事界定。上午指纹签入后在11:50之前,或下午指纹签入后在17:20(夏季作息时间17:50)之前指纹签出的为临时外出办事。

  6、公差界定。公差包括出差、开会、中心工作、其他公务。

  (一)因工作需要到县外执行公务、接洽工作、调研考察或学习培训的为出差;

  (二)在县内外参加相关会议的为开会;

  (三)经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指派参加两天以上的重点工作为中心工作;

  (四)因工作需要由单位安排外出开展其他工作的为其他工作的为其他公务。

  7、请假界定。请假包括病假、事假、年休假。

  (一)因患病等身体原因一段时间内不能正常上班工作的请假为病假;

  (二)因其他私事一段时间内不能正常上班工作请假的为事假;

  (三)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带薪休假为年休假。

  8、加班界定。工作日下午19:00(夏季作息时间19:30)之后以及非工作日全天指纹签入签出的,为加班。

  二、指纹机使用注意事项

  1、签到及签退时,手指平压于指纹考勤机的指纹采集窗口上,指纹纹心尽量对正窗口中心,手指不要倾斜或放在指纹采集窗口太偏的位置,保持手指平按在指纹采集头上,并且覆盖尽可能大的面积;不要垂直点击指纹在指纹采集头上、不要快速的敲击手指、也不要滑动手指。指纹机出现"嘀"的提示音并且绿灯闪烁、显示屏显示指纹号码和"确认成功"表示指纹签入签出成功,指纹机出现"嘀、嘀"的提示音、红灯闪烁、显示屏显示"请重新按手指"则需重新操作。

  2、若手指皮肤干燥无法输入有效指纹,可用力摩擦手指与手掌,因为摩擦可以产生油脂,或可采用哈气等办法,适当湿润手指。

  3、刷指纹时,如考勤机不能识别指纹或者不能正常工作,要在第一时间内向综合办公室反应,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视为未出勤。

  4、指纹考勤机上其他键盘不许随便按动,刷指纹成功后,不得重复、随意乱刷。

  5、指纹处脱皮严重,十指都无法准备采集指纹的应及时告知综合办公室。

  6、公司员工要严格按照指纹考勤机的操作规程及使用方法使用,不得将水、油、灰尘、沙砾等物质留在考勤机的指纹采集窗口上,也不要用尖硬的东西接触指纹考勤机。

  7、指纹考勤机上设定了管-理-员,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操作。若遇到自己不能打卡的问题(如手指指纹破损)可到综合办公室找管理处理,个人不得擅自摆弄机器。

  8、公司员工上午下班签出、下午上班签到时摆弄连续打卡,如出现此类情况按照打卡一次计算。

  三、异常未录指纹考勤处理办法

  1、指纹考勤机上下班时间是已经设定好的,为正常上下班考勤,其他考勤(如加班、公差、调休、病假、事假、婚假、丧假、带薪年假等),必须填写相应审批表单,由领导审批后及时交到综合办公室考勤员处留存备查,然后由单位指纹考勤系统操作员在系统中直接录入考勤信息,期间当事人不需要录入指纹信息。不请假又不录入指纹者将按照旷工处理。

  2、确因工作外出、临时业务原因等外出者,需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或综合办公室考勤员说明情况,然后再进行指纹的签出,无论返回与否均不需再录入指纹信息。事因当天或次日主动填写《异常考勤签到登记表》,公司员工需各科室主任签字,然后报分管负责人签字,分管负责人需经总经理签字,以此确认未考勤异常事因的真实性。无负责人签字者,按公司的考勤制度处理。

  3、因个人原因需要外出的,需按照规定填写《请假审批单》或者《外出审批单》,经批准后交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凭获批的审批单方可放行,并无需在考勤机上进行指纹的录入签出,由考勤操作员直接录入考勤信息。

  4、综合办公室考勤员于每周一12:00之前将上周签字证明的《异常考勤签到登记表》进行统计核实,确认无误后交由公司领导签字审批。

  5、公差、请假考勤信息一经录入,无法删除或更改。

  四、考勤系统操作员工作职责

  (一)确保本单位指纹机24小时运行、指纹考勤专用计算机无其他无关软件和资料、确保单位指纹考勤数据实时上传;

  (二)依据权限及时、如实录入工作人员出差、开会、中心工作、其他公务、请假等特殊情况的考勤信息;

  (三)及时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汇报指纹考勤的相关情况;

  (四)每天检查指纹考勤系统、指纹考勤专用电脑、指纹机、摄像头等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单位分管副责任报告;

  (五)保管好单位指纹考勤系统登录账号和密码,严禁向他人泄露;保管好单位的考勤资料。

站场管理规定 篇12

  一、主要内容及范围

  本文规定了公司员工加班的种类、加班的申请以及加班的补偿。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原则

  1. 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如因处理工作时间内未完成的本职工作或本人工作疏忽而未完成的工作,不计加班。

  2. 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的时限,保证员工的休息时间。

  3. 因公司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的,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服从命令。 4. 加班部门如需其它部门配合或提供相关资料,应于工作时间内提前通知相关部门以便安排配合工作。

  三、加班申请及记录

  1. 工作日加班:

  需在实际加班当日下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所在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加班。

  2. 双休日加班:

  员工需在星期五下午下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 经所在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加班。

  3. 节假日加班:

  员工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下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 经所在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加班。

  4. 公司统一安排加班者:

  不需另外填写《加班申请单》,由行政人事部统一汇总。

  为了更好地培养员工做计划的习惯,公司将强制执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请的做法,因此,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提前递交加班申请的员工,原则上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5. 紧急任务:

  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计划加班者, 员工需在加班后实际上班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相关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要在加班申请单上加以说明。

  6. 领导出差:

  如果员工提出申请时,需要审批的领导适逢外出,员工首先要通过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征得领导的同意,并按照规定把未审批的《加班申请单》待领导回来时补签。

  7. 加班打卡:

  无论是工作日、双休日或是节假日加班,员工均应如实打卡,记录加班时间。

  四、统计

  行政人事部在每月末汇总加班统计,并作为安排调休和发放加班补偿的依据。

  五、加班补偿

  1. 员工平时零星加班以及周末加班或公司项目的紧迫需要而统一强制性加班,原则上都采取调休的方式进行补休。

  2. 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五一/国庆/元旦/清明/端午/中秋/春节)加班,采取发放加班工资的方式进行补偿。

  3. 员工因为自身工作安排需要延迟下班,或工作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而延迟下班,延长的时间不计加班。

  4. 由于公司的原因加班后在一年内不能安排员工调休的,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发放加班补贴。

  5. 加班补贴的发放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支付,调休时间对应加班时长来安排。

  6. 加班调休原则上一年内必须调休完,一年内未调休完的算作自愿放弃,公司不再给予加班调休。

  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行政人事部门负责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

  附:《加班申请单》

站场管理规定 篇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为银行账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企业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审批权限

  第五条 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直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须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集团公司审批;原有银行账户的变更或撤销,须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条 分公司管理企业、子公司所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须以正式文件形式报上一级企业审核后统一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原有银行账户的变更或撤销须由各分公司、子公司统一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 上市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及撤销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 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

  第八条 开立银行账户只限于国有商业银行和集团公司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同时须满足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银行账户体系和资金管理的要求,不得在非认可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九条 银行账户必须由本企业财务部门统一开户,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十条 各企业原则上只可开立两个账户:一个基本账户(即支出户);一个一般账户(即收入户)。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规定的可以申请开立专用账户。需要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和注册验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第十一条 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均统一纳入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和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管理。为满足结算要求,须选择同一家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电(热)费结算一般账户。网上银行可以选择中国工商银行或者中国建设银行。

  第十二条 银行账户核算内容

  (一)基本账户用于核算各企业的支出;

  (二)一般帐户(收入账户)用于核算各企业的电(热)费收入;

  (三)纳税、还贷等专用账户用于规定的用途,不得存放其他资金;

  (四)临时账户只能用于核算临时机构的支出。

  第十三条 银行账户开立程序

  (一)申请开户。以正式文件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新成立企业需要提供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文。

  (二)审批账户。集团公司根据各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批。

  (三)开立账户。各企业按照批复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四)办理网上银行登记。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对各企业银行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年底,各企业对截至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填写《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见附表1),集团公司根据审核情况签发年检结论和年检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将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各企业银行账户存款限额。

  第四章 银行账户管理责任和监督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建立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制度,统一管理各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情况,并对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各企业主要领导、主管财务领导、财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对本企业的银行账户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作好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企业须明确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须具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正确办理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年检手续,建立健全本企业账户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作以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纠正错误;

  (二)给予通报批评,并结合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对违纪单位给予经济考核或行政处分;

  (三)有关人员如有循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考核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xx年6月10日发布的《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

  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

  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网上银行申请表

站场管理规定 篇14

  一、出差管理办法

  ⅰ 国内部分?

  第一条 本公司以及所属工厂及营业所的员工因公奉派国内出差办理公务者,依本办法规定发给出差旅费。?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按表16.4.1的标准发给交通费:

  一、代理职称的职员比照高一职等人员的标准支给。

  二、练习生、雇员、工友比照三等以下职员的标准支给。

  (一)乘坐火车及长途汽车,原则上应出具铁路局、公路局或汽车公司的购票证明单,如因故未能取得购票证明单者,由出差人出具凭单。?

  (二)乘坐轮船应取具轮船公司或旅行社的购票证明单或船票存根。?

  (三)因急要公务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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