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购车合同
温岭市购车合同(精选3篇)
温岭市购车合同 篇1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品牌名称、型号、颜色、数量、金额、产地
品牌:奔驰,型号:GL550,数量:2台,单价:_________万/台。产地:_________。
合计金额:_________大写:_________万元整。以上车价不含为车辆办理上牌手续、保险及车辆抵押等所需之各种税费,乙方不再承担任何加急费、手续费、运费、出库费及其他费用。
第二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一)本合同约定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并符合生产厂家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
(二)本合同约定的车辆,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三)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四)甲方必须保证汽车为新车,保证汽车的外观没有任何损坏,不得出现掉漆、磨损等现象。
第三条 付款方式
双方约定: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纳定金_________万元,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_________万元,其余尾款即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在提车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2日一次性付清。如乙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条 交车时间、地点及提车方式
(一)交车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二)交车地点:公司温岭仓库(温岭市经济开发区汽车城)
(三)提车方式:乙方自提
(四)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
温岭市购车合同 篇2采 购 方:____________(甲方)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服 务 方:____________(乙方)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财务负责人:____________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全位帐号:____________
受北京市财政局的委托,根据公务用车政府采购中标结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乙双方就购买公务车事宜签订政府采购购车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合同车辆
本合同中所指车辆为各级财政政府采购职能部门或乙方开具的相关提车单据中所列内容,包括车型系列,具体信息如下:
第二条 质量标准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合同车辆",以生产厂的出厂合格标准为依据,并享有 提供的产品质量担保,"合同车辆"及其使用或安装之主要零配件的质量担保范围以随车《使用维护说明书》为准。
2、随车技术文件(使用说明书、保养手册、零件目录、备件清单、出厂合格证)、工具和备件齐全。
第三条 交付与验收
1、"合同车辆"的交付地点为北京市党政机关公务车服务厅。
2、"合同车辆"的交货时间为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3、甲方应在"合同车辆"交付时进行验收,甲方有权对"合同车辆"的某些性能进行测试,确认构造、外观质量、技术性能和参数等方面满足合同的要求后办理验收手续。
第四条 甲方责任
1、 甲方提车上牌时需提供下列单据:____________
(1)所属政府采购办公室或政府采购中心开具的相关提车单据(加盖单位公章);
(2)《北京市市级(区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过户)机动车辆批准单》或《北京市单位小客车更新/配置指标》;
(3)《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预订车辆需求表》、《新车注册登记信息采集表》(加盖单位公章)(应按照(1)中"提车单据"上的型号、款式等信息填写);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内);
(5)《机动车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
(6)《机动车原号牌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7)支票或付款凭证复印件(保险费、车船使用税、购车款或车购税差额部分等)。
2、甲方不得随意变更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否则,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方需在签订本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购车款项(购车款、车购税款等)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 乙方责任
1、乙方提供"一站式"办公服务,并承诺在甲方手续齐备的情况下,选定车辆后的2小时有效工作时间内办理完毕车辆上牌照手续。
2、乙方所提供的"合同车辆"必须与甲方所持有的《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预订车辆需求表》所列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具体要求一致。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合同车辆"必须是符合原厂标准的,经过售前PDI(即:____________车辆、车身检验、发动机检查、电器检查及底盘检验)检测合格的产品,并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甲方交付"合同车辆"。
4、乙方应保证"合同车辆""零公里"交付且"合同车辆"应为半年之内生产的产品。所有交付给甲方的车辆油箱内,应保证存有不低于10公升的燃油。
第六条 付款方式
1、 统一结算方式:____________甲方在签订购车合同后,由所属财政局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付款结算。
2、 自行结算方式:____________
(1)汇款:____________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户行信息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北京
全位帐号:____________0
开户行行号:____________241
(2)支票:____________甲方将支票送达至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____________北京市丰台区玉林北京市政府采购服务厅。
3、 如北京市财政局对政府采购结算方式有新的规定,甲、乙双方将依据规定做出新的调整。
第七条 售后服务
甲方所购车辆的售后服务按照其生产厂家承诺的售后服务条款执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严格履行自身义务,不得擅自中止或解除;如任何一方违约,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向守约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条 仲裁
1、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仲裁。
2、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各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发生后尽快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并在事故发生15天内,将有关部门出据的证明文件送达其他方,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一条 本合同的生效和效力
1、本合同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签订。
2、本合同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第三份报北京市财政局备案。各份合同文本对双方均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4、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温岭市购车合同 篇3采购方:______________(甲方)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服务方:______________(乙方)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财务负责人:______________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全位帐号:________________
受北京市财政局的委托,根据公务用车政府采购中标结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购买公务车事宜签订政府采购购车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合同车辆
本合同中所指车辆为各级财政政府采购职能部门或乙方开具的相关提车单据中所列内容,包括车型系列,具体信息如下:
第二条质量标准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合同车辆",以生产厂的出厂合格标准为依据,并享有提供的产品质量担保,"合同车辆"及其使用或安装之主要零配件的质量担保范围以随车《使用维护说明书》为准。
2、随车技术文件(使用说明书、保养手册、零件目录、备件清单、出厂合格证)、工具和备件齐全。
第三条交付与验收
1、"合同车辆"的交付地点为北京市党政机关公务车服务厅。
2、"合同车辆"的交货时间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3、甲方应在"合同车辆"交付时进行验收,甲方有权对"合同车辆"的某些性能进行测试,确认构造、外观质量、技术性能和参数等方面满足合同的要求后办理验收手续。
第四条甲方责任
1、甲方提车上牌时需提供下列单据:
(1)所属政府采购办公室或政府采购中心开具的相关提车单据(加盖单位公章);
(2)《北京市市级(区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过户)机动车辆批准单》或《北京市单位小客车更新/配置指标》;
(3)《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预订车辆需求表》、《新车注册登记信息采集表》(加盖单位公章)(应按照(1)中"提车单据"上的型号、款式等信息填写);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内);
(5)《机动车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
(6)《机动车原号牌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7)支票或付款凭证复印件(保险费、车船使用税、购车款或车购税差额部分等)。
2、甲方不得随意变更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否则,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方需在签订本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购车款项(购车款、车购税款等)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乙方责任
1、乙方提供"一站式"办公服务,并承诺在甲方手续齐备的情况下,选定车辆后的2小时有效工作时间内办理完毕车辆上牌照手续。
2、乙方所提供的"合同车辆"必须与甲方所持有的《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预订车辆需求表》所列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具体要求一致。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合同车辆"必须是符合原厂标准的,经过售前PDI(即:车辆、车身检验、发动机检查、电器检查及底盘检验)检测合格的产品,并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甲方交付"合同车辆"。
4、乙方应保证"合同车辆""零公里"交付且"合同车辆"应为半年之内生产的产品。所有交付给甲方的车辆油箱内,应保证存有不低于1公升的燃油。
第六条付款方式
1、统一结算方式:甲方在签订购车合同后,由所属财政局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付款结算。
2、自行结算方式:
(1)汇款:______________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全位帐号:______________
开户行行号:______________
(2)支票:甲方将支票送达至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_____________市政府采购服务厅。
3、如北京市财政局对政府采购结算方式有新的规定,甲、乙双方将依据规定做出新的调整。
第七条售后服务
甲方所购车辆的售后服务按照其生产厂家承诺的售后服务条款执行。
第八条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严格履行自身义务,不得擅自中止或解除;如任何一方违约,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向守约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条仲裁
1、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仲裁。
2、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条不可抗力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各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发生后尽快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并在事故发生15天内,将有关部门出据的证明文件送达其他方,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一条本合同的生效和效力
1、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
2、本合同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第三份报北京市财政局备案。各份合同文本对双方均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4、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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