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意向书
变更意向书(精选5篇)
变更意向书 篇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变更意向书 篇2X省水利厅:
靖江市横港治理工程经省水利厅《关于靖江市横港治理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苏水计〔20__〕86号)批复实施。初步设计批复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疏浚河道27.5千米,加固堤防10.4千米,拆建挡洪闸4座、新建挡洪闸3座、闸站1座、涵洞1座。工程于20__年12月12日开工,由于项目申报时间仓促,加之两岸地形条件复杂,单位工程小而分散,为保证实际施工更加符合实际情况需要,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靖江市水利局委托原初步设计单位对部分项目进行设计变更。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一、河道工程
1、施工方案变更
初步设计采用全线挖泥船施工。因部分河段挖泥机船无法通过,先夹港~界河段(21+300~27+500)采用泥浆泵进行河道疏浚。
2、堤防变更
桩号(0+000~0+800)段堤防需结合滨江新城开发建设实施,为避免重复投资,取消河道南北两侧堤防;桩号(14+700~16+300)、(19+000~19+200)、(20+600~20+700)河道南侧及桩号(3+700~3+900)、(14+700~14+900)、(15+300~15+500)河道北侧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取消堤防填筑。
二、建筑物工程
1、美人港北闸:初步设计为老闸拆建,由于老闸港西侧房屋密集,施工降水对房屋影响较大,为避免地方矛盾,闸址向南移约40米。考虑内外河道控制自如,对节制闸上游西侧需接长改造φ50cm涵洞一座。
2、上四圩港北闸:节制闸上游东、西两侧原有φ60涵洞各一座,现状均无控制且已年久失修,新建节制闸后涵洞需接长改造。
3、二圩港北闸:节制闸上、下游东侧原有φ60涵洞各一座,现状均无控制且已年久失修,节制闸拆建后涵洞需接长改造。
4、下三圩港北闸:下游侧梅家圩门前φ80涵洞需接长至护坡外;节制闸拆建后西侧原有通村公路需恢复新建,水泥路路宽3.5m、厚15cm、长53m。
5、东天生港北闸:为避免地方矛盾,闸址向南移约150m,闸门由平面直升门改为下卧门。考虑内外河道控制自如,节制闸下游东侧增加φ80涵洞一座。
6、西天生港闸站:因“四城同创”要求,靖江市政府已要求靖江市水利局先行实施该闸站,且已完工并交付使用,因此本期工程取消该闸站建设。
7、闸站顶高程变更:原初步设计为典型设计,经对每个节制闸具体工程实施位置处进行断面复测,为衔接拟建闸室两侧道路,闸顶高程有所变更,具体变更内容为:下五圩港北闸闸顶5.0m;三圩港北闸闸顶4.5m;美人港北闸闸顶5.0m;上四圩港北闸闸顶5.0m;东天生港北闸闸顶4.5m;下四圩港北闸闸顶4.5m;二圩港北闸闸顶5.5m。
8、横港侧挡洪水位为3.4m,原初步设计节制闸翼墙及U形槽顶高程为3.5m,安全超高考虑不够,本次变更设计节制闸翼墙及U形槽顶高程根据规范加高为3.8m。
9、为减少环境影响,在所有节制闸的管理用房外增加室外化粪池。
10、节制闸供电费用:由于初步设计节制闸工程概算按拆建考虑,未列供电费用。为确保工程启闭和管理需要,实施时新增供电费用共计32万元。
变更部分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投资为1144.25万元,变更后概算投资为1145.79万元,超出原概算1.54万元。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示。
此致
敬礼!
变更意向书 篇3变更劳动合同意向书(用人单位使用)
同志:
你与本单位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由于 原因,
拟变更劳动合同书中的相关条款,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1
2
3
请你于 月 日(收到本意向书后10日)前,认真填写下款《职工意见》栏后反馈劳资部门。
用人单位(章) 年 月 日
职工意见:
1、(同意或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2、(对变更内容进行改动并说明理由)
职工(签章) 年 月 日
变更意向书 篇4变更劳动合同意向书
员工:
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公司拟与您就劳动合同中的以下条款进行变更,请您 于 年 月 日之前给予答复。
具体变更内容:
________有限公司
行政人事部
年 月 日
变更意向书 篇5(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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