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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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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报告(精选3篇)

案件分析报告 篇1

  为了适应现实及发展的需要,我们设置了大量的行政副职,但在实际的行政活动及效果中我们却发现由此而来的很多问题。比如机构臃肿、分工不明、效率低下;副职之间、正副职之间关系复杂,内耗严重;行政层级过多,管理成本过大;副职职责不清,角色不明等等,集中表现为副职的设置过多过滥。必须遏制“副职过多”现象。其中有三件事情非做不可:一是减事,基层常常抱怨“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并非没有道理。所以,减事是减人的前提,政府不该管的事一定要放开,形式主义的事一定要清理,唯有这样,那些忙而无用的岗位才能退出。二是减支出,公共财政预算的“钱袋子”管住了,吃财政饭的副职“帽子”才会减少。三是畅出口,干部能上不能下,仍是当前一大突出问题,不出格、不到龄、不惹事,就难以通畅地退出领导岗位。在“官本位”的思维主导下,干部出口很难拓宽。当务之急,是要实行严格的干部任期制,届期满了必须退出岗位。

  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的案例调查报告

  一、案例概要

  (一)案例来源

  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案例来自于《半月谈》(内部版)xx年第2期。

  (二)案例内容概要

  最近,在陆续召开的地方“两会”上,副职过多的问题也再次成为代表委员的议论话题。一些地方配备的副市长、副秘书长等竟然超过了两位数。

  客观上说,领导干部的职数配备有严格的规定。特别是xx大前的新一轮地方党委政府换届中,中央对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作出了减少的统一规定。

  但是,在一些地方还是出现了副职干部过多、甚至过滥的问题,副秘书长10多个,副镇长一大桌还坐不下。其原因有三:一是减牌子难减人。一些地方启动了大规模的撤乡并镇工作,牌子好撤,但官员难消化,所以只能都挤在一个牌子下;二是增新人难减老人,干部退出机制不畅,导致干部走得少,来得多;三是挂职干部“身份需要”。虽然挂职干部不占职数,但客观上还是多出了不少带有副职名头的官员。

  二、案例分析及对策

  (一)案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一,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严重存在“十羊九牧”,官多民少。对于高层的领导来说,多几个副职的位子便于他们控制下属,层层设人,领导不必躬身于职工和群众当中;副职多是导致病垢百出的主因,如果一正一副或者不设副职,岂不“精壮”?副职配多必然引起权力均衡、利益均等、关系协调等问题,最后归结为加重百姓负担。荀子曰“士大夫众则国贫”。南宋的史尧弼指出:冗员多生旷职,无其事虚设其官,无其功空食其禄,坐无事之人而食有限之禄,尽无穷之欲而有穷之财。致使财政入不敷出,农民负担苦不堪言。

  第二,副职过多,分工不明确,职能交叉,有利的事争着办,无利的事互相推诿,造成出勤不出力,办事效率低下。有人不无讽刺道:三分之一干,三分之一看,三分之一在捣蛋。现实中副职之间互相扯皮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且从事一线工作的人手严重不足的例子却屡见不鲜。凡是副职过多,冗员过剩的单位和部门,再有能力的一把手也难调动和发挥广大干群的积极性,最终下场难逃“为官一任,山河依旧,星星还是那个星星,月亮还是那个月亮”的结局。教人做事要精益求精,否则,即使有一千只手也解决不了问题。

  第三,官多必令出多门,互相制肘,无所适从。副职也都不是省油的灯,为了一点实权也是明争暗斗,正职整天疲于平衡关系,权力要平衡,待遇要均分,利益要均摊,不能有丝毫的偏心和马虎大意。否则,矛盾不断,小事难办,大事叫你出乱。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于“权”力之乎也,权是角逐的最终目的。多位子可以便于他们平衡关系,你塞一个人,我也塞一个人,皆大欢喜;多位子也有利于某些有心搞腐败的领导批发官帽,坐地收钱。当然,还有重要的一条,因为多设副职的位子产生的各种成本由国家埋单,领导个人并不掏半文钱。

  (二)行政管理学理论依据

  第一,主体部分失灵,政府机构与人员设置的体制出现问题,现在更多的是根据上级的好恶来设置官位的多寡。管组织人事干部任免编制部门没有决策权,不管编制的手里握着使用权。编制都是行政一把手担任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可是提拔使用干部的决定权却在党委部门的一把手;这样自然会造成管事者说了不算,不管事者说了绝对管用。有时再加上文件规定有弹性,诸如可配副职若干和可适当增配副职,无形告之副职配置可随意性,久而久之,副职便失去了限制;像副秘书长任用程序简单,又无需人大部门通过,更为副职泛滥开了绿灯。

  第二,作为监管人事任免和具有选举权的人大和人大代表,有时为了一团和气和怕得罪党委政府,放弃监督权和主张权,亵渎了人民赋予的职责和权力。副职的多而滥增加了国家的运行成本,而这些成本最终要转嫁到纳税人的头上,加重他们的负担。社会上现在都质疑大量超员的副市长、副县长、副乡长是怎么能通过人大被任命的。附件器官失效也应承担责任,不能一推了之。监督者不主张自已的权力,就必然导致有权力的人滥用权力。

  第三,官本位是我国旧体制带来的老病,只要没有“新药”对症下药,很容易旧病复发。比如特权思想和官官相护等,一旦发作就像流行瘟疫一样迅速蔓延。身体多病最容易被细菌乘虚而入,是贪官腐败的绝佳时机,收了人家的钱不提拨人家怕被“撕票”,违规提拔又怕出问题,只好给人搞个容易的“肥缺”(副职),多一个少一个都无所谓,最起码不会踩红线犯错误。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第一,制度管人,法律治事,真正让法律使想犯错误的人不敢犯错,让制度使有机会犯错的人犯不了错,让正义使有机会犯错的人不愿犯错,让道德使犯了错的人自已认错,让良心使犯了错的人感到忏悔和自责。用法律和制度去约束手中的权力,改变权大于法,人管制度的本末倒置的现象,科学设置机构编制数额,精兵简政,不因事设庙,因事设人,建立高效的干部队伍。

  第二,寻求良方,深化人事干部制度改革,标本兼治。对非法设置的机构和副职一律砍掉,新提拨副职采取竞争上岗,公平竞争,能者上庸者下。公生明,廉生威,只有公开用人条件,公开缺位职数,公开选拨程序,公开公平竞争,公

  开竞争结果,才能让人心服口服,彰显竞争魅力。对违规提拨副职者实行追究制,负连带责任,轻者丢官,重者法办。历史不会重复它的事实,历史会重复它的规律,对待副职过多的最佳方法是对症下药,最好的状态是正常,最有效的手段是平衡,最高的境界是自然。

  第三,有了法规,还要加强对执行的监督和检查。组织和人事部门对下属单位报批的干部提升报告应当严格把关,违反规定的坚决不预批准。人大和人大代表要加强对机构编制和副职设置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职能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力,有监督职能的尽到监督责任,有实施设置职能的要尽到科学合理的责任,有权力提拔副职的要尽到不违规的责任。管好一个职位,选好一个人,避免劳民伤财,提高办事效能。克服职能交叉,多头管理,造成管理成本加大,人力资源浪费。

  三、分析的结论及其推论

  (一)结论

  民意希望政府精简不合理的官员设置、切实减轻地方财政负担、克服人浮于事弊端、提高行政效率。近些年,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精简机构、精简人员,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设“廉洁、高效政府”。但不少地方政府反而越来越甚,机构设置越来越多,人员越来越臃肿,干部队伍越来越庞大,副职配备越来越豪华,干部级别越来越高,无限度、无节制、无约束地配备和任命副职的豪华阵容,副职过多过滥似乎成了一种趋势,大有蔓延扩展之势。冗官冗员似乎成了中国的一大特色。冗官冗员不仅占用了过多的公共资源,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增加了财政预算和行政开支,而且人浮于事,一些官员互相制肘,互相推诿,互相扯皮,行政效率低下,同时也助长了干部的官本位思想,和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错位,实在是弊大于利。

  (二)理论及实践推论

  行政效率是指公共组织和行政工作人员从事公共行政管理工作所投入的各种资源与所取得的成果和效益之间的比例关系。这里所说的各种资源,是指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以及其他各种有形无形的各种资源;这里所说的成果,是指管理成果;它既可以是有形的物质成果,也可以是无形的精神成果;这里所说的效益,既是指社会效益,也是指经济效益,但主要是指社会效益,实现公共利益的程度是衡量社会效益的主要标准。按照行政组织的一般规则,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最为重要的一种组织制度。在一个行政组织中,必须也只能有一个行政首长握有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并对组织的行为负实际的责任。而在设置了副职特别是设置了较多的副职的情况下,副职必然要从正职那里分解一部分权力和责任,这样也就势必导致正职的应有权力和责任受到削弱。由于副职的增多,无论是正职还是

  副职抑或下属,都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调整关系,协调矛盾。增多的人员和机构造成了管理时间、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浪费,使得管理上的经费开支、人员配备、设备安排以及其他待遇等等都得增加,从而增加了政府管理的成本。

  (三)感想

  官职本是一种公共资源,其数量和范围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过度开发和使用就会引发诸多社会问题。解决无限度、无节制、无约束地任用干部尤其是副职,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待破解的沉重话题。副职过多过滥造成分工过细、职能交叉又各自独立成圈,反而愈发难以协调和统筹兼顾。它直接导致层级和环节的增多,摩擦增大,效率低下。有的事看似人人都管,实际却谁也不管;有利的事又人人抢着管,棘手的事却个个都推诿。一个合理的解释是所谓的领导是人民公仆是观念已经异化了,异化成真正的享有特权的官僚了。其实,对于行政工作来说,金字塔的结构才是合理的结构,越处于上面的领导越是少,而需要的是大量普通工作人员组成塔基,因为决策的人并不需要太多,大量的人员是要到一线中干具体事情。如此,才能让工作有效开展,也才能体现行政效率。

案件分析报告 篇2

  案件证据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规定,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外乎从犯罪构成的四个主客观要件方面来分析,即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体方面。现针对本案抢劫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对证据的要求作一个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认定王某、徐某抢劫罪的证据如下:

  一、认定王某、徐某犯罪主体的相关证据

  刑法中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只有行为主体具备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凡是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故以下证据可证明本案中王某、徐某的犯罪主体资格:

  (一)王某、徐某的居民身份证;

  (二)王某、徐某的户口簿或户口底卡档案;

  (三)王某、徐某的医院出生证明;

  (四)入学、入伍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

  (五)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证词;

  (六)王某、徐某的供述及其亲属证词;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由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通过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方法逃避刑罚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边缘年龄的查证,仅依据身份证和户籍材料是不能完全认定其犯罪主体资格的,故应取得上述证据中的第(三)、(四)、(五)项,以形成一证据链条,互相印证。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本案被告人王某今年26岁,被告人徐某今年39岁,在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具备《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要求的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故两被告人均为适格的犯罪主体。

  二、抢劫罪主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关于认定本案两被告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证据有:

  (一)证明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直接证据为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各被告共同实施犯罪进行了计划分工并且各人分别实施了相应的具体犯罪行为。

  首先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并商定由先王某一人事先嫖宿在饭店内,到深夜时分另给徐某、李某发短信,并打开屋门让两人进屋,3人共同实施抢劫。 选定目标后,王某入住饭店,并给另外两被告发短信,3人到王某嫖宿的房间,由徐某持一把刀看住阿芳,王某、李某两人则来到饭店老板孙某夫妇的房间,由王某把刀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拿钱。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实施作案有动机、目的。

  即三个觉得打工挣钱太少,手头拮据,于是想找一个省力又挣钱快的门路,由此想到劫取饭店以获取钱财。并且被告均认识到劫取钱财会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并且在压制其反抗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但为了非法获得钱财的目的,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这就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故意。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人对共同实施抢劫行为事先进行了商量,并且达成了共识。

  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徐某和李某均欣然同意,并且共同商量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伤害被害人的时间是在抢劫行为当时,其目的是为抢劫排除障碍,而不是为抢劫完成后而实施伤害行为。此证据可证明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二)在以上所述直接证据的基础上,、以下间接证据可进一步印证各被告的主观故意。

  1、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

  2、事先踩点场所的现场证据即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已按计划的内容准备工具、踩点,、印证其主观故意的心理态度。

  3、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能证明被告人在预谋时主观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准备,以及积极按照事先预谋实施抢劫行为。

  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

  (一)作为自然人,被告人王某、徐某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该结果的发生。

  (二)对于共同抢劫犯罪,作为共同犯罪参与者,各被告人在主观上都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三、各被告犯罪客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的表现,具体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了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在客观方面,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⑦

  证明本案被告抢劫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有: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明预谋中及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方法排除被害人反抗进行抢劫,被告人徐某持西瓜刀压制被害人阿芳,王某则使用西瓜刀这一作案工具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交出财物,并在孙某的右手臂上狠狠地戳了一刀,以此威胁其拿钱,后孙某的妻子刘某在李某的威逼下告诉两人的钱在抽屉里。

  (二)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旅社其他服务员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强行劫取财物。

  (三)案发现场或从各被告人身上或指认处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作案工具,以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四)鉴定结论。物证及其附着物上的血型鉴定、指纹鉴定、DNA鉴定、药物鉴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证来源的相关证据:

  1、同案犯的言词证据;

  2、证人或同案犯与本案各被告人的相互辨认笔录;

  3、鉴定结论,从来源处提取的同类物及物证所作的同一鉴定。

  (六)抢劫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七)书证:伤情检验,证明被害人的伤害部位、伤口特征与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所证明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及所使用的凶器能否对应。

  (八)书证:医院病历资料,证明伤情检验结论的科学性。

  (九)住宿登记的笔迹鉴定。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可以相互印证证明:

  (一)各被告人使用了伤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威胁;

  (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指向的直接对象是被害人本身,而非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财物;

  (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和当场取得财物。

  四、关于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要求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⑧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侵犯复杂客体,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或者一般的侵犯人身权利罪的主要标志。

  证明本案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主要有:

  (一)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1、户籍证明、身份证;

  2、物证,提取的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及其提取笔录;

  3、书证,被害人的伤情鉴定;

  (二)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1、目击证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书证,勘验笔录

  5、物证,现场照片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双重客体,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案件分析报告 篇3

  根据党委的统一部署,结合本人在开展科学发展观教育活动中学习的体会,对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照自己平时的实际工作及思想动态,排查在政治思想、组织纪律、业务水平、为民服务宗旨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此进行了认真剖析,找准原因,明确今后的整改方向,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分析如下:

  1、思想观念不够解放

  面对更快更好的加强小康社会建设,实现新跨越、取得新进展的关键时期。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是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重要内容。我平时虽然注重学习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知识,并从中吸取精华充实自己,但由于个人的消极心理,工作热情不够,所以不能更深层次地静下心来学习,导致对新生事物不能及时掌握,影响了更深层次的解放思想。

  2、为民服务宗旨观念不够牢固

  表现在:对待群众不能始终保持热情服务的态度,性子有些急躁,态度不够和蔼,如遇到需要重复解释的问题,嗓门就会比平时高,显得没有耐心,没有调整好自己的情绪。没有经常性的换位思考,理解群众的想法和焦急心理,做到欠下群众的“工作债”,要用实际行动来还。

  3、工作业务知识不够扎实

  对待工作不够主动、积极,满足于完成上级机关和领导交给的任务,在工作上遇到难题时,不善于思考、动脑,等待领导的指示,说一步走一步,未能把工作做实、做深、做细,满足于过得去。对业务知识的学习还不够,缺乏一种孜孜以求的精神。到基层中队(室)调研时间相对较少。大多凭自己主观经验来指导基层工作,对上级新的思路稍加变动就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潜意识对业务工作的精力要相对多一些。这样,就导致对基层深层次的问题不能全面掌握。

  4、与同事特别是下级交心不够广泛

  由于自己一味强调工作,加之深入基层社调研不够,这样就与同事交心谈的机会较少,就不能及时了解他们的意愿与想法,不能从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中吸取有益的思想和工作方法,也就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

  5、工作作风不够扎实

  对待工作有时抱着应付的态度,没有做到脚踏实地,总想在工作中找到捷径,不要花费太多的精力就可以把事情做好。对窗口的工作情况和自己负责的业务工作若明若暗,没有深入调查和全面的把握,以致很少提出针对性强的工作措施。

  二、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

  通过认真反思,我认为存在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马列主义理论水平不高,放松了对自己世界观的改造,从而导致政治敏锐性不强,思想不解放,工作缺乏创新精神。细想之下,主要原因有:

  (一)学习不够

  平时忙于工作,忙于事务,真正用于学习的时间和精力很少。有时侧重了对上级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的学习,而忽视了系统的理论学习。在学习过程中,只注重掌握一些基本观点,而缺乏系统深入的学习,因而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理解得不深不透,特别是对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精髓把握得不准。反映在思想上,对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出现的一些新的现象和矛盾,不能自如地运用邓小平理论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去分析、判断和解决这些矛盾。由于理论学习不够,思想不解放,改革创新意识不强,缺乏开拓进取精神,求稳怕乱,很难开创新的工作局面。

  (二)自身素质有差距

  当前,改革和发展已到关键时刻,面对这种紧迫的形势,我在思想觉悟、理论水平、业务知识等方面与所担负的工作责任还不完全适应,对有些问题考虑不深不细、缺乏战略眼光。

  (三)工作方法简单

  只安于表面,把自己份内的事做好就可以了,处理事情方法比较简单,没有创新精神,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对问题不作深层次的分析,思考不深刻,有时把工作作为负担,未注意到工作方法的完善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动力。

  通过近一时期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和同志们的帮助,使自己在思想上有了很大提高,深刻认识到了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思想认识得到了新的提高;责任意识得到了新增强;自身建设找到了新水准;奋斗方向确立了新目标。今后工作中,我要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树立楷模的理念,做廉洁自律的排头兵

  坚持严以律已,执行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约束自己,非份之想不想,非份之财不取、非理之事不为。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时刻牢记党的宗旨,不断加强党性锻炼,做敢于负责的模范,做善于团结的模范,做廉洁奉公的模范,堂堂正正做人、扎扎实实办事,努力做出榜样。

  2、树立发展的理念,做解放思想的排头兵

  在今后的工作中,自己要着眼于大思路、大视野、大举措来做好大队的各项工作。要努力增强加快发展的紧迫意识和危机意识,要开动脑筋,着力研究适应新时期发展形势的新方法、新举措;要转变观念,开拓创新,克服求稳和保守思想,看准的事就大胆试、大胆闯,争当一名合格的基层大队带头人。

  3、牢记党的宗旨,一切从群众利益出发

  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科技观,改进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真正成为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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