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代理协议书
项目代理协议书(精选24篇)
项目代理协议书 篇1甲方:
乙方:
为保证中*环能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理系统,医疗垃圾处理设备,工业废弃物处理设备,工业区废弃物集中处理系统,工业危险废弃物处理系统,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系统,各类垃圾前分选系统,建筑废弃物综合再利用系统,航空废弃物处理系统,高危险废弃物处理系统,化工、制药工业废弃物处理系统,特种废弃物焚化系统,废液、废溶剂专用焚化系统,污泥、废渣专用焚化系统顺利推广、销售,本着公平、双赢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负责代理项目及价格:
1.代理项目:
甲方正式授予乙方代理技术有限公司 项目设备销售的代理权,负责该项目的销售工作。
2.乙方代理的设备型号为______ __设备价格(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配置见附件。
二、设备销售货款支付方式:
1.设备销售货款支付方式:
(1)付款时间: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60 %,货到交货地点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30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三个工作日内付清合同总金额的 10 %。
(2)友情链接:最终用户需将设备销售款直接打入甲方指定账户。当甲方收到货款90%后,甲方在一周内按约定价格支付乙方的佣金,乙方提供代理酬金发票。
(3)甲方开户行:中国建*银行
三、甲、乙双方权利与责任
甲方在技术上全力配合乙方工作,但在项目运作的整个周期内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按公司提供的价格出售的设备,项目代理有40%的利益,在公司提供的价格上打折后出售的设备,打折部分由代理商自行承担。
3、如甲方没有按时、足额收到设备销售款,甲方有权延缓支付乙方相应佣金,乙方有义务负责对购买设备方的销售款进行追缴。
4、乙方在负责甲方授权项目销售、推广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债务、债权和一切经济纠纷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独立承担其全部相关法律责任;
5、乙方在负责甲方授权项目销售过程中,不得有做出不利于正当市场竞争的行为,不得做出不利于甲方对外形象及甲方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协议约定内容。
6、乙方必须遵守总公司的《技术保密协定》、《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及《项目代理协议》等相应协议的所有条款。
7、本协议所签内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让他方;
四、签署相关协议
甲、乙双方必须签署“商标及知识产权保护协定”和“知识产权保护合同”,上述两协议必须与本协议同时签署方能生效且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项目代理协议书 篇2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甲方:拥有______区域内广泛的社会资源、优秀的项目管理运作团队和可供本项目运作的资金优势。
乙方:①拥有自主开发、生产的______系列产品的经验;②品牌在国内司法取证行业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③拥有规模化的生产能力、服务机制和产品优势。
甲乙双方本着优势互补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在______以乙方系列产品总代理名义销售乙方产品事项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关系的建立和相关约定
1、甲乙双方的关系是销售代理关系而不是隶属关系,双方均属于独立的法律经济体,独立承担自身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不因本协议而过度到对方。
2、甲方在本协议授权区域,可以以乙方总代理名义或办事处名义开展市场工作,但不得以办事处名义与客户签约;严禁使用乙方名誉私刻办事处公章进行商业活动。
3、如因市场需要以乙方名义开展专案性工作(如投标、签约等),甲方需以书面方式向乙方申请,乙方批准后提供相关专案授权书面证明,甲方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乙方名义开展工作。
4、未遵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______”字样注册任何形式的经营机构,否则,乙方均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直至以侵权行为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5、甲方作为乙方区域独家总代理,乙方将相应区域内的所有既有客户均交付甲方维护,该客户(含产品经销商、最终用户)和未来开发的各类客户。
二、协议期限
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有效期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此协议期满后,甲方可于期满前十五天申请再行续订协议,否则协议自行终止。
三、代理条件及规定
1、甲乙双方就______系列产品项目的代理协议期限为一年。
2、甲方按照乙方要求金额支付代理年费伍拾万圆。该笔资金作为甲方的预付货款,当货款使用完毕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代理年费补齐,否则本协议无效。
3、甲方签订本协议的5个工作日内交纳代理年费伍拾万到乙方指定帐号,做为本协议的履约和区域市场的独代保证,否则本协议无效。
4、代理年费退回:本协议终止后,甲方结清所有货款后乙方3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款项退回甲方。
5、甲方在代理乙方产品时,不得在代理区域内经销、分销、或促俏与代理商品相似或有竞争性的商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对来自于区域外其他顾客有关代理商品的订单、询价,甲方都应将其转交给其它区域代理商,否则乙方有权利终止其代理商的权利,并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6、除另有约定外,所有的费用和支出,如电讯费、差旅费以及其他有关商品销售的费用,都应由代理商承担。除此以外,代理商还应承担维持其办公处所、销售人员以及用于执行卖方中有关代理商的义务而发生的费用。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系列产品的技术信息及最新报价。
2、甲方对乙方的价格及销售政策有保密及维护的义务。
3、甲方应主动向用户提供完善及有效的售后服务,并定期向用户进行售后的电话查询。
4、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提供产品经销计划,反馈产品的市场状况,以便乙方能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并调整市场策略。
5、甲方在经营活动中有责任维护乙方公司的渠道体系、价格体系以及市场形象,不得从事有损于乙方或乙方其他合作伙伴的利益,以及所代理产品形象的行为。若发生此类事件乙方将向其他合作伙伴公开公布甲方违约行为,并有权立即终止协议。
6、甲方有义务对代理区域内的分销商和最终用户进行产品技术培训。
7、除乙方明确要求,甲方不得擅自拆除、更改产品包装、序列号、产品标识、
8、甲方不得擅自使用乙方的商号。若本协议终止或期满后不再续约,甲方不能再对外宣称自己为乙方的代理商。任何未经乙方许可的宣传和署名,将被视为恶意的商业行为。
9、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的代理身份转让于他人。
10、甲方保证不将所代理产品销售至代理区域以外,如有上述事实发生,甲方需对其他区域代理商进行经济补偿,否则乙方有权利终止其代理商的权利,并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11、甲方需在授权区域内完成不低于51%的市场占有率;如在签约后较长时间内甲方代理业绩无法达标,乙方有权收回本协议的总代资格终止本协议;甲方不再享受总代理政策,乙方收回原交给甲方代维客户,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干涉。
五、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所代理产品的供货。
2、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和更新所代理产品的价格体系清单。
3、乙方为甲方提供必要的技术及服务培训,并尽力向甲方提供技术咨询,解答有关产品功能。性能相关的问题。
4、乙方提供代理产品的维修服务。
5、乙方对甲方的销售情况及时进行考核评估,并根据其业务销售情况来评估代理商授权资格。
6、乙方保证甲方为本协议确定的授权区域内的唯一代理商。
7、若在代理期内发生其他省份授权代理商跨区销售的事实行为,经查证属实后,乙方会要求其他区域代理商对甲方进行经济补偿,否则乙方会终止其代理商的权利。
六、货款结算
甲方订购产品货款从代理年费中冲减,代理年费用完时,须按约定进行补充。
七、价格管理和约定
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为总经销价,该价格为交货价,从运送到甲方指定位置的运费由甲方支付(具体细则以订货合同为准)。
2、乙方有权根据市场行情变化随时调整部分产品总经销价,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市场秩序的管理
1、乙方保护甲方正式代理商情况下签约其他省份的总代理权。
2、本独家经营权仅限所签约指定产品的独家经营权,非签约产品的市场销售和开发不受本协议约束。
九、订单、发货、质检、换货的规定
1、乙方受理甲方订单的依据为甲方指定有效业务接口人的签名传真经确认后乙方予以下单,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下单。
2、在要求现款提货情况下,乙方严格执行现款发货原则,否则乙方拒绝发货,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确因产品质量问题甲方可在收到货物的三天时间内,书面要求乙方换货,乙方查实后应予以换货,并承担相应的运费;过期乙方概不受理甲方的换货申请。
十、售后服务规定
1、甲方支付的代理年费中,预留1/10作为售后周转配件保证金。该保证金不作为预付货款,不可以进行货款充抵。
2、甲方向乙方借用的周转部件、设备应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借货协议的条款进行约束。并且及时将问题部件及设备如数返回乙方。
3、本协议终止时,甲方应退回乙方所有配件,经乙方确认无误,无损。该保证金退回甲方。否则,乙方按照相关部件成本价格予以扣除。
4、乙方为售出的产品进行一个自然年内的免费保修(产品保修期以乙方出厂日期为准),过保产品按国家三包法相关约定进行维修。
十一、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具体事项和对方的商业秘密,否则对方均有权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2、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本协议,如一方出现严重违约或确实不能完成本协议义务,对方有权提前以书面形式终止本协议;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解决,仲裁地定于乙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
4、乙方为了业务发展所出台的涉及本协议中的合理的管理规定、政策等一经宣布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项目代理协议书 篇3发包人:
承包人:
合同签订时间: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明确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发包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
二、工程名称及内容:
三、工程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其中:建安劳保费:人民币(大写)0 (¥ 0 )
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0 元(¥ 0 )
暂估价:人民币(大写) 0 元(¥ 0 )
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0 (¥ 0 )。
工程签约合同价为包括了建安劳保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暂估价、设备费等合同总金额。暂列金额只有按照合同约定程序实际发生后,才能成为承包人的应得金额,纳入合同结算价款中,暂列金额扣除实际发生额后的余额仍属于发包人所有。
四、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承包人必须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施工。
五、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六、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70 日历天。
七、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八、承包人项目经理: 注册证号:
九、合同文件
(一)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审定的预算控制价;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设计方案及设计施工图纸;
7、工程变更、签证资料、施工方案;
8、其他合同文件。
(二)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十、本协议书一式拾壹份,合同双方各执伍份,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壹份备案。
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本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生效。
发包人:(盖单位公章) 承包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柳州市潭中中路8号华泰大厦5楼11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站支行
开户名: 开户名:广西荣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账号: 账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本工程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布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本工程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为 2年 。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工程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建安劳保费的合同总金额。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4.1
删去通用条款中本款的原文,以下文取代: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审定的预算控制价;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施工方案及设计施工图纸;
(8)工程变更、签证、施工方案;
(9)其他合同文件。
1.4.2
在上述专用条款1.4.1后,增加以下条款: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24条关于争议约定处理。
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为根据承包人的进度要求提供一式叁套。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 贰日 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内容包括: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在开工前完成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包含在预算价格中。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包含在预算单价中。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包含在预算单价中。
(5)、发包人在开工前负责提供工程地质资料。但发包人对承包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和结论概不负责。
(6)、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待定。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负责有关外部协调工作,承包人负责处理施工中保护工作,保护要达到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3. 监理人
本工程的监理单位为:
本工程监理工程师为: ,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4. 承包人
4.3 分包
在通用条款4.3.2后,增加以下内容:
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他应对分包人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及其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完全负责。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对于提供劳务的自然人或由企业法人提供的劳务合作,虽不要求承包人取得上述批准,但承包人应将劳务协议(含支付条款)报工程师备案,工程师对此有权进行核查。劳务合作应防止由包工头包揽,劳务人员应加入到承包人施工班组,并持项目经理签发的劳务人员证上岗。
不允许假劳务之名,行分包之实。不得向个人分包。一经查出,按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本工程项目经理 姓名: 丁春林 注册证号: 桂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包含在预算单价中。
7.2 场内施工道路: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包含在预算单价中。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 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为 开工前 。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 叁日 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其内容包括: 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程量、形象进度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每一个月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 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奖金的额度为:无 。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删去通用条款原13.1.1原文,以下文取代: 13.1.1本工程应达到国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工程质量合格等级。承包人应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施工。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 开工前七日 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取消合同通用条款15.4.1、15.4.2、15.4.3款内容。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专用条款16.2款约定处理。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 不 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结算时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如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的价款中。
15.8 暂估价
15.8.4 当暂估价中的材料是招标采购的,其材料单价按中标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当暂估价中的材料为非招标采购的,其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单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
15.8.5当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是招标分包的,其金额按中标价计算。当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为非招标分包的,其金额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结算确认的金额计算。
16 工程结算价款及调整方法。
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承包人应承担约定范围内物价波动、施工组织和技术方案变化、气候条件恶劣及其他意外困难等风险(设计变更、招标人预算控制价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符或漏项、不可抗力除外)。
结算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预算单价乘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作为结算基础价款.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取消合同通用条款16.1.1和16.1.2项内容,以下文代替:
16.1.1采用造价信息调整材料价格差额
16.1.1.1合同中的《主要材料及价格表》、《税前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设备及价格表》所列材料(含机械台班中的动力燃料)价格与施工期相比,变化超过±5%时,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16.1.1.1.1施工期间工程造价管理部公布的价格与招标期相比,变化超过±5%时,按超出±5%的部分做调整。
16.1.1.1.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未公布的价格:招标期价格按发包人提供的预算控制价确定,施工期价格上涨时由承包人提出,下降时由发包人提出,调整后的价格经发包人审查确认。
16.1.1.1.3材料价格调整具体调整公式为:
(1)施工期价格上涨,当涨幅>5%时, P=C×(A/B-1.05)
(2)施工期价格下降,当跌幅>5%时, P=C×(0.95-A/B)
式中P-可调整的材料差额;
C-预算控制价中的本细目材料价;
A-施工期《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刊登的本细目材料价;
B-招标期《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刊登的本细目材料价。
16.1.1.1.4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设备,其单价和数量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暂列金额差额的依据,调整部分仅计差额及相应的税金,不计其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影响(即不再计算管理费、利润、规费)。材料价格调整后均要求乘以中标让利系数。
16.1.2合同中的人工单价按省区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进行调整,其他情况不得调整。
16.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变化或设计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
16.2.1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按新的项目特征和本专用条款第16.2.3款原则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
16.2.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在原工程数量的±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以内时,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合同约定的计算基础和费率计算进行调整外其余不予调整,但遇物价波动引起《主要材料及价格表》、《税前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设备及价格表》所列材料(含机械台班中的动力燃料)、税前项目及设备用量发生变化及国家政策性调整时仍需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6.1和16.3款原则调整暂列金额差额。
16.2.3 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超过原工程数量的± 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以外时,也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新增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相应综合单价参照预算控制价的编制方法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材料价格按施工期《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平均价计算(造价信息未发布的特殊材料、设备材料,其价格按市场调查的实际购买价格加材料运费、采购及保管费计),管理费和利润费率按预算控制价相应专业的费率,风险费不计,变更价格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16.2.4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原工程数量的 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或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调整公式:
(1)当S1>1.1S0时,由承包人根据本条款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参照下述公式向发发人提出,由发、承包双方人员核实确认后执行。
M1=M0×(S1/S0-0.1)
(2)当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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