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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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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再审申请书(精选19篇)

2023再审申请书 篇1

  申请人__、男、__岁,汉族,农民,住__镇敖包山村。

  申请人__与被申请人__及__林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__中级人民法院x民一终字第__号民事判决和__县人民法院巴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__县人民法院巴民初字第95号、__中级人民法院x民一终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0年初,我所在的__镇南山村委会与申请人协商将本村九组地头北现王振承包的土地南的3.7亩土地承包给我,承包期限二十年。当时因是荒地,又是沟沿的上坡,再加之当时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

  1990年的春天,我找了本村的许峰用四轮车翻地,量晒一年后,1991年和1992年连续种了两年地,1993年我见该地坑洼不平,种庄稼不长,买了树苗,栽植了柳树和杨树。__年当时的村书记朱华找我让交承包费,我于同年8月20日交给村主任张广300元(有张的证实),后来,朱华说少又让交,我于同年的11月28日又交给朱华600元(有证据证实)。

  __年12月30日,村委会找我让延长承包期限四十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在镇林业工作站备案。

  年7月份,王振将我栽的树砍掉,被我发现后制止。后王起诉至法院,称我侵权,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并判令我与村里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一审败诉后,申请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我提出再审。我认为: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主要理由如下:

  一事实不清

  (一)我与__所承包的林地不是一块地,从__和我各自的合同四至就能印证该事实。

  __提交的植树造林承包合同书第二项记载:“承包在四至为西至崔德房东大道,东至二龙灌渠山洪交叉西沿;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在25亩承包地中包括山洪交叉北二龙灌渠内属南山村所有地段(宜造林部分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垤渠沿底,西至渠沿底”。

  从上述合同记载的四至说明:

  1王承包的地块为两部分:前部分双方引起争议的地块,后部分在距离该地块以南两公里的地方,与本案无关。

  2实际上王所承包的地块是一条东西走向的荒沟,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东西是长度,南北是宽度,从两个“底”字不难看出王振承包地在南北界限上只涉及沟底的土地面积,沟两侧的斜坡均不在其合同之内。此沟底最宽处有50多米,最窄处有15多米宽。荒沟北坡是张洪与李贵的承包地,而荒沟南坡就上我所承包的林地。

  3自王承包以来,对其荒沟从未治理过,沟里长了一些树毛子,至今未裁过一棵树。从上述的四至也证明:(宜造林部分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至渠沿底,西至渠沿底。这说明只有第二块地适宜造林。而这块地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我与村委会的合同第六项记载甲方(村委会)发包给乙方(本人)的土地四至为:东至孙龙地头渠边,西至道口,南至九队(一组)地,北至渠沟。四至清楚无争议。说明:

  1我与王的承包地并不重合,双方只是北部搭边。王承包的是沟底的面积,申请人是南至一组地,北至渠沟,到实地勘查就会看到,两份合同所指的四至并不重合。申请人承包的是荒沟的斜坡,最宽处有7米,最窄处有2米,合计为3.7亩。

2023再审申请书 篇2

  再审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

  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甘肃省高台县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高台县城关镇安居路3号楼西侧1单201室。在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在嘉定区有经常居住的理由不能成立时,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人法院管辖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审法院裁定书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本市嘉定区,所依据是申请人的房产证及20__年3月30日由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提供的《证明》,但此两份证据根本无法证明上述事实。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申诉人确实与某案外人共有一处位于嘉定区江桥镇靖远路799弄27号502室的不动产,且该房地产20__年12月19日才核准登记,离起诉之时也不足3个月,该房租赁给他人用作办公写字楼,申请人实际并不居住于此,而是在一直没有固定住所-----其先后在普陀区、长宁区等地租房居住、借宿等。因此,依法被告并未在该房屋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原审法院凭登记于嘉定区的房产证在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嘉定的做法经不起逻辑性推理,更有逞强争夺管辖权之嫌。

  (二)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在20__年3月30日提供的《证明》(称:牛_梅自20__年1月登记入户),但是随即又被其在20__年4月21日提供的另一份《证明》(称:具体进来日期不清楚)推翻,且后者还有上海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华管理处的书面证明,可见原审法院作出认定的依据已经无效。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四)项原裁定认定事实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过法庭质证,且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视而不见”;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

  (一)一、二审法院在对管辖权争议的裁定过程中,就双方证据情况,均既未组织质证也未征询申请人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据以裁判的“证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这种做法既不利于查明事实的真相,更有违程序参与原则,使当事人的知情权、辩论权形内虚设,谈何程序公正?

  (二)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申请人也曾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目录及有关证据材料,但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中对这些十分重要的证据却视而不见、只字未提,所作裁定纯属“闭门造车”,实在难以令人信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如果再审法院依法采纳,则必然推翻原裁定。

  综上,在管辖权本来就错误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当事人质证,违背法律赋予公民的程序参与权、辩论权,形成了错误的事实判断,进而作出了对申请人管辖异议极为不利的裁定。一个简单的管辖权争议,原审法院于当事人维权成本于不顾,两次审查均不能作出公平公正、理由充分的裁定,这与法院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相背离。申请人报着对法律公平、正义的向往,再向您院提出再审申请,望依法实现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法院

2023再审申请书 篇3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__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__省__市__区__路1号

  法定代表人:方__,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__省__市__区__路243号

  法定代表人:舒__,该公司总经理

  请求事项:

  申请再审人因__省高级人民法院(__x)鄂民一终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六项“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之法定事由,特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

  一、依法提审本案或指令__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撤销__省高级人民法院(__x)鄂民一终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

  三、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确认当事人于__x年9月17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及于__x年11月1日签订的《房产买卖补充协议》解除;

  五、判令被申请人腾退其占有的南方大厦1-2层房屋;

  五、判令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70万元;

  六、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在____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公司)诉__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孙__等三位证人提供的证言、__天顺世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公司)与__公司签订的《入股协议》、__公司出具的两份《商榷函》等众多证据充分之证明:__公司已依约提交了“必要的法律文件”并履行了协助清退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本案的房产买卖协议已依法解除。原审判决严重违反关于证据审核认定的基本规则,对孙__等三位证人的证言不予采信,且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相互佐证的众多其他证据与不顾,在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错误地认定“__公司未依约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为,对__公司构成违约”,并据此做出房产买卖协议应继续履行的错误判决,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现详述如下:

  一、关于涂__、__X证言的证明效力。

  首先,涂__系__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孙__所聘请,专门负责处理诉争房屋相关事宜;__X受天顺公司之委托参与了其与__公司的《入股协议》洽谈。

  其次,二人的证言均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涂__的证言,与孙__的证言相互印证,__X的证言,有《入股协议》加以佐证。

  总之,涂__、__X二人分属不同公司、在不同阶段参与了诉争房屋相关事务的办理,并因此对待证事实“__公司是否依约向__公司交付了必要的法律文书”有所了解,二人之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并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且二人与__公司均无利害关系,因此,二人之证言对待证事实“必要法律文书是否交付”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审判决以“涂__、__X均不是涉案合同的当事人或行为实施人”,以及“二人证言系__公司提交”之事由,认定“二人提供的证言依法不能作为本案事实认定依据”,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证据审核认定的基本规则,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二、关于孙__的证言能否采信。

  首先,孙__系__公司原股东、原法定代表人,系诉争房屋买卖交易的主要参与者,与__公司无任何利害关系;孙__的证言,其中关于“必要法律文书是否交付”部分,与涂__、__X的证言相吻合,并有客观证据《入股协议》加以佐证,因此,就待证事实“必要法律文书是否交付”部分,证人孙__提供的证言不仅毫无疑问地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且,其证言系直接证据,且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其次,《关于执行房产买卖协议的建议》系__公司单方制作,未得到__公司的认可,本质上属于__公司单方的意思表示。同时,该证据形成于__公司向__公司送达《关于解除房产买卖协议书的函》之后,其中所载“贵公司不能提供享有房产所有权必要的法律文件”之内容,在__公司先前向__公司发送的两份《商榷函》中根本没有任何体现,且与__公司在收到解除通知前后实施的行为自相矛盾。该函件的要求超出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房产买卖协议中约定。房产买卖协议约定的是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而不是提供享有房产所有权的法律文件。因此,《关于执行房产买卖协议的建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总之,原审法院对有众多证据加以佐证、证明力明显较强的孙__之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对__公司单方制作、无任何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且又与__公司自身行为相矛盾的证据《关于执行房产买卖协议的建议》予以采信,并以“孙__的证言与《关于执行房产买卖协议的建议》中所表述的事实明显不符”为由,否定孙__证言的证明效力,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证据审核认定的基本规则,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三、关于__公司是否存在“未依约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为,对__公司构成违约”之情形。

  首先,孙__的证言证明:《房产买卖补充协议》签订之后,__公司向__公司提交了光大银行__分行与__公司签署的《房产买卖协议书》、光大银行__分行出具的《委托授权书》以及__市中院(20__)武执字第246号、第248号民事裁定书,且双方均认可上述文件系“必要的法律文件”;涂__的证言证明:__x年3月孙__向其提供了上述法律文件;__X的证言证明:在与天顺公司洽谈《入股协议》时,__公司持有上述法律文件。该三位证人提供的证言,相互佐证,且有客观证据天顺公司与__公司签订的《入股协议》加以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确定无疑地证明:__公司已经依照《房产买卖补充协议书》第一条之约定向__公司交付了“清退现有用户必要的法律文件”。

  其次,依照约定,在__公司于__x年11月10日第二期付款(此时共付110万元)之后,__公司即应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此后,__公司曾于__x年12月17日和__x年12月28日先后两次向__公司发送《商榷函》,协商履约事宜,但均未提及所谓的“必要的法律文书”,也始终未要求__公司依约提交“必要的法律文书”。假设存在__公司未依约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这一事实,那么在__公司已经支付110万元价款的情况下,在__公司延期交付约定文件长达13个月的情况下,__公司在文书往来中始终未提及该事,始终未主张权利,其行为明显不合常理,无法予以合理解释。因此,__公司在履约中的行为也反向印证了__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这一事实。

  总之,孙__等三人的证人证言以及天顺公司与__公司签订的《入股协议》,分别来源于不同的法律主体,各自形成于不同的阶段,能够相互佐证,完全可以证明:__公司已依约向__公司交付了“清退现有用户必要的法律文件”,且__公司在履约过程中的行为也可以反向加以印证。在此情形下,原审法院认定__公司存在“未依约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为,对__公司构成违约”,不仅与本案众多证据相互矛盾,而且无法合理解释__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在__公司解除房产买卖协议之前始终未要求__公司提供“必要法律文书”这一事实,该认定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四、关于__公司是否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享有履行抗辩权。

  首先,如上所述,__公司不存在“未依约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为,对__公司构成违约”之情形,__公司不享有《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履行抗辩权”。

  其次,__公司已经明确自认:其延迟支付第三期付款系违约行为,并非行使履行抗辩权之行为。

  __x年12月17日,__公司向__公司出具第一份《商榷函》,明确载明:“依据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购买房产协议,本应按时足额付款。由于我公司资金被相关企业占用,为及时支付合同款项,我公司在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但接近年底,银行贷款额度使用完毕,但保证元旦后放款”。__x年12月28日,__公司向__公司出具第二份《商榷函》,明确载明:“在协议履行期间,由于__合众调剂市场强行霸占等原因,致使我公司未能按协议约定履约,责任在我方…”该两份《商榷函》表明:__公司明确承认在第三期付款上存在延迟支付情形,并且明确承认该延迟付款系自身违约,并非因__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而行使所谓的“履行抗辩权”。

  再次,__公司承诺的放弃权利的条件成就,__公司在第三期付款前所享有的所有的权利均已被其明确放弃。

  在第一份《商榷函》中,__公司将第三期付款的时间修改为“__x年12月20日支付20万元,__x年1月20日支付80万元”,__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孙__在“__x年1月20日”注明“20号若未到款自愿放弃前面所有权利”。其后,__公司于__x年12月21日和__x年2月1日分别向__公司支付20万元和80万元,均存在延期支付之情形。因此,__公司承诺的放弃权利的条件已经成就,在第三期付款之前享有的所有的权利,已被__公司明确予以放弃。因此,即使是__公司存在“未依约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为,对__公司构成违约”之情形,即使是__公司在第二期付款后享有所谓的“履行抗辩权”,该“履行抗辩权”已被__公司明确放弃,__公司在本案中根本没有所谓的“履行抗辩权”可以行使。

  总之,__公司根本不存在违约行为,且__公司先前的行为已经明确表明,其在第三期付款上存在延迟支付之情形系其自身的违约行为,并非行使所谓的“履行抗辩权”,而且即使是__公司曾经享有“履行抗辩权”,该抗辩权也因其明确的放弃权利的承诺而被放弃,因此,__公司根本没有任何的“履行抗辩权”可以行使。原审法院认定“__公司未按期支付后期款项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构成对__公司的违约”,与本案众多证据相矛盾,与__公司自认的案件事实相矛盾,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五、关于《房产买卖协议书》和《房产买卖补充协议书》是否被依法解除。

  首先,如上所述,__公司不存在“未依约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为,对__公司构成违约”之情形,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且__公司不享有《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履行抗辩权”。

  其次,《房产买卖补充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第三次付款,在__x年12月20日内,甲方(指__公司,下同)向乙方(指__公司,下同)支付200万元,第四次付款在__x年2月5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100万元,第五次付款在__x年4月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400万元”。第二条约定“…__x年12月20日内,如甲方第三期款不能到位,则前所付款项110万元,全部转作违约金不予退还,同时乙方可解除《房产买卖协议书》。后续款项…逾期至__x年5月30日仍未到位,乙方有权解除《房产买卖协议书》,并按房款全额的20%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在第三期付款上,__公司于__x年12月21日向__公司支付20万元,__x年2月1日支付80万元,其后未再支付任何款项。因此,__公司自第三期付款开始记即存在违约行为,且第四期、第五期付款均未支付,根据《房产买卖补充协议书》的约定,__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__公司按照房款全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__x年7月6日,__公司向__公司送达《关于解除房产买卖协议书的函》,__公司与__公司之间的《房产买卖协议书》和《房产买卖补充协议书》被依法解除。

  综上所述,__省高级人民法院(__x)鄂民一终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六项“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之法定事由,应依法再审。恳请贵院依法提审或指令再审,纠正原判决中存在的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__x年7月30日

  附:证据目录1份,证据 份。

2023再审申请书 篇4

  申请再审人:__×(一、二审诉讼地位),性别,____年__月__日出生,×族,职业,住所(户籍地,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同时写明现居住地,以下同)。(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全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职务,以下同。)

  通信地址:__省__市(县)__区(乡)__街(镇)__号,邮政编码;手机、办电、宅电。

  法定(或指定、委托)代理人:__×(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委托代理人的,在此括号内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姓名、单位、职业。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被申请人:__×(一、二审诉讼地位),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原审__:〔注:原审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等;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等。当事人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原审法院及案号:一审×县(市、区)人民法院,(20__)×民初字第×号;二审__×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民一终字第×号。(经再审的同样列明)

  申请再审人__×与被申请人__×因__纠纷一案,不服__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原判第×项,依法改判……

  2、……(逐项列明具体请求)。

  申请法定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以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二款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将认为符合的事由逐项列明。)

  事实及理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项。……〔阐明新的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及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项的理由〕。

  2、……(本部分要与申请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对应,将能够说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实和证据情况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地逐条阐明。)

  综上,申请再审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之规定,特申请对本案再审。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

  1、__×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份。

  2、……(将申请再审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文书、材料一一列明并在所提交的材料上注明相对应的序号。)

  申请人:__×

  (签名、捺印、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2023再审申请书 篇5

  申请人:朱黎宾,男,1969年1月19日生,汉族,原上海宝冶工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工。住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南周村大苏15号,邮编201908,电话66012775

  被申请人:上海宝冶工业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宝冶公司),注册地上海宝山区蕴川路5300弄1号4—177室,经营地上海宝山区盘古路895号,法定代表人赵新道,副总经理,邮编201900,单位电话36213987

  原审法院及已生效判决书案号:一审宝山区人民法院(20__)宝民一(民)初字第2632号;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__)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498号;申请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__)沪高民一(民)申字第872号。

  申请再审事由:

  原审(一审、二审)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申请人不服原审判决,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请求:

  1、请求改判支持朱黎宾要求宝冶公司承担社保机构不予报销的医疗费6971.52元外配急用药及材料费4058.35元,高压氧舱治疗费38400元及高压氧治疗期间的护理费23400元(含二次手术后三个月)伙食补贴费10395元,交通费15968元,给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前的停工留薪期7个月的工资11089.26元,共110282.13元。

  2、 改判支持朱黎宾要求宝冶公司承担工伤继续治疗费至工伤医疗终结。

  3、 改判支持朱黎宾因支付诉讼代理人的误工费及交通费1000元及原审二级诉讼费20元。

  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故意回避重要事实,隐瞒真相,申请人有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所谓“查明事实”。

  (1)、朱黎宾于20__年11月14日至20__年3月23日期间进行高压氧舱治疗是基于手术后股骨头坏死的特殊情形所必要的治疗,有主治的市六医院医生的医嘱处方和因市六医院无此设备而指定到配合协助的医疗部门,并有收治医疗单位的证明,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的指示及单位主管看望时的同意,又是在停工留薪治疗期内。原审并未查清要点。

  (2)、朱黎宾主张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是指在高压氧舱康复治疗期间所产生的那部分,并不包括在双方曾经协议过的手术住院范围之内,并不重复,而是未达成协议的部分。(有可计算的住院日期及代理人朱连琴在协议书签名时特别注明上可以查证),原审故意混淆。

  (3)、朱黎宾在工伤手术后三年因旧伤处股骨头坏死而于20__年11月19日至20__年1月14日重新住院再次手术是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原审不肯查明。被申请人宝冶公司不但不予申报朱黎宾工伤复发认定手续,反而于20__年12月5日(治疗住院期间)反而违约违法终止劳动关系,恶意阻止朱黎宾本人申报工伤复发,中止社保(证据有第二次手术住院的市六医院、市八医院出院小结,违法退工单20__年12月5日),而原审对此事关待遇责任的基本事实只字不提。

  (4)、宝冶公司于20__年3月20日决定20__年3月7日起第二次退工并终止劳动合同,然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是在20__年9月12日付给朱黎宾,且未经协商一致。原审故意隐瞒,(证据有经济补偿协议书,终止劳动合同给付一次性补助金在内的建行存款凭条)

  (5)、朱黎宾至今仍在工伤医疗期间,一次性医疗补助费不是朱黎宾自愿接受的,未经协商一致,未经签收,(证据有疾病证明单,未经签字的经济补偿协议书),原审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二)、原审在认定上脱离事实,颠倒是非,规避法律,混淆责任。

  (1)、朱黎宾主张的经社保机构核定不予社保基金报销的6971.52元医疗费及社保机构不予核定的工伤手术医疗时急用外配药材料费4058.35元和因非医保定点医疗单位发票而不予核定的高压氧舱治疗费38400元均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内,工伤医疗必须支付的费用。宝冶公司是负有承担工伤医疗费用的责任单位,虽然在此期间,宝冶公司已为朱黎宾投保社保,但在社保可报范围之外的合理的必要的医疗费用,宝冶公司责无旁贷。原判认为“于法无据”是不对的,那么这部分工伤医疗费用要由工伤职工朱黎宾自负的法律依据何在呢?申请人认为具体发条上的不详的漏洞,并不能成为宝冶公司推脱责任的借口。“公平”是民法的基本准则,原审恰却违背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

  (2)、原审隐瞒了“协议书”上朱黎宾代理人朱连琴所签“高压氧没提供”的特别注明和按实际时日可以推算得出高压氧舱治疗阶段所产生的护理费、伙食补贴费、交通费并不包括在协议范围之内的事实。原审混称“协议履行完毕”,而不支持朱黎宾主张在高压氧舱治疗期间应得的`护理费、伙食费和交通费,显属偏袒不公。

  (3)、朱黎宾主张20__年3月至9月七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1089.26元是基于宝冶公司违反《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规定的待遇”,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人员接受工伤治疗,原工资待遇不变”。申请人有“存款凭单”证明该补助金是在20__年9月12日给付的,尽管宝冶公司在20__年3月已经宣布终止劳动关系,但在其未履行给付就业补助金的情况下,违反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程序,凭空宣布终止劳动关系起至实际给付就业补助金之前的七个月期间,工伤人员懒以维持生活的工薪待遇怎能落空。申请人认为在经济补偿未解决落空之前,劳动关系视同存在,朱黎宾在未享受就业补助金前的医疗期间当然有权主张留薪工资,宝冶公司仍应按合同补给留薪工资至实际给付就业补助金为止。原审只强调劳动关系终止而忽视就业补助金支付日期而断定“于法无据”是片面的,更何况朱黎宾尚在工伤复发医疗期间,经济补偿协议也未经同意。

  (4)、朱黎宾主张的“劳动关系终止”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理由有六:其一,是宝冶公司在朱黎宾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发生后不予和不让申报工伤复发认定手续。其二,是在“劳动关系终止”时给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未经协商一致,未经签字,并非自愿接受。其三,工伤治疗仍在继续,一次性医疗补助费1万多元钱远不足以支付未来所需的医疗费用。其四,是在工伤病情尚未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催逼诱骗朱黎宾作伤残鉴定。其五,宝冶公司在朱黎宾工伤治疗过程中退掉社保。其六,宝冶公司与朱黎宾终止的是20__年12月5日重新招工所建立的劳动关系,而不是20__年8月1日招工合同所建立的劳动关系,(证据见经济补偿协议中半个月的补偿金)。

  (5)、本案纠纷因宝冶公司拒付待遇而起,朱黎宾因工残疾,无可亲临诉求,只能委托代理,原审即已部分支持,朱黎宾因支付代理人误工费、交通费而要求宝冶公司补偿1000元,符合过错责任原则。原审将其篡改为“朱黎宾主张因诉讼发生的误工费和交通费”而又断定“于法无据”,实属篡改事实,混淆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事实不清,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不公。朱黎宾申请再审纠正,支持诉请。

  此呈

  最高人民法院

  邮寄附有关证据

  申请再审人:朱黎宾

  申请日期:20__年7月7日

2023再审申请书 篇6

  申请人:胡__,男,汉族,身份证号____________x

  地址:__x市工农路__号__室 电话:____________

  被申诉人:__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 许__ 职务:行长

  住所地:__x市中山西路188号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申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__x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西民一初字第00号民事判决书和__x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____)石民六终字第00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申请再审。

  诉讼请求:

  1、撤销一二审判决;

  2、依法确认被申诉人存在行政不作为,并责令其更新相关信息。

  事实与理由

  一二审判决与先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上相互矛盾

  本案历经一二审,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已经一清二楚:就是在____年4月1日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这一事实的认定,人民法院已经做出朱门的判决进行了认定,

  围绕这一焦点,双方均举出了证据,用人单位举出了____年4月1日终止劳动合同的公证书。劳动者举出了市中院(____)石民再终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按照最基本的证据规则,在双方都举出证据的情况下,需要简单比较证据的效力。显然,法院应当采纳劳动者提供的证据。

  第一,从效力来看,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显然要高于其他任何证据。

  第二,从时间上看,公证书形成于____年4月1日,法院判决形成于____年5月30日,显然属于对劳动关系的重新认定。

  第三,从内容上看,市中院(____)石民再终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用了六页的篇幅,不厌其烦的论述了半天,其实就是说明了桥西法院之所以启动再审程序,就是因为____年4月1日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导致原一审判决(____年西民一初字第00468号)无法执行。此后通过启动再审程序最终支持了劳动者的要求实现劳动权益,责令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岗位的请求,此时公证书已经存在,用人单位在再审的庭审意见里也做了表述,但是没有得到认定。也就是说,公证书的效力,已经得到法院的实体审理,已经被否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错误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同意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金。在该案中,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既然法院判决最终支持了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责令用人单位继续提供21个月的工作岗位,也就必然认定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好比一枚硬币的两个面,既然认定应该提供岗位,说明双方必然存在劳动关系,反之亦然。

  这么简单的一个问题,连小学文化的人都能懂的问题。一二审合议庭竟然在劳动者的庭审意见和上诉状里大声疾呼下竟然无动于衷。简直不可思议。

  综上所述,原判决在案件处理上站在强势的用人单位一方,偏听偏信;认定事实缺乏必要证据;推理过程逻辑混乱,以偏概全;运用法律缺乏客观公正,所作判决有悖常理,没有贯彻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弱势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这样的判决,从客观上起到了纵容用人单位继续拖欠工资和打击报复劳动者的恶劣社会影响,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乃至和谐社会的建设,肯请高级法院认真审查上诉人的请求理由,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胡__

  年 月 日

2023再审申请书 篇7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甲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乙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__)浙甬民二终第某某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再审事由:

  1、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再审请求事项:

  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__)浙甬民二终第某某号民事判决,判令再审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意外伤害保险金某某元。

  事实与理由:

  第一、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已收到保险合同条款缺乏证据证明,且与相关证据相矛盾。

  __年2月13日,乙与再审被申请人签订第二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审判决认为,该保险合同为卡折式,集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单、保险费收据于一体,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该保险合同第四联(即保险单正本兼保险费收据联)背面即为保险条款的内容,据此可认定再审申请人已收到该保险合同的相关保险条款。二审判决对此亦予确认。再审申请人认为上述认定缺乏证据证明,理由如下:

  首先,据证人李某陈述,再审被申请人的保险代理人谢某在向乙推销保险时“没有出示过保险条款,没有说过保险条款的内容”。可见,乙及李某在合同订立当天根本没见过保险合同条款。

  其次,即便是在谢某的证言里也找不到她将保险合同条款交给乙的内容。考虑到谢某是再审被申请人的保险代理人,她所作的证言应当不会损害再审被申请人的利益。尽管她与再审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但其陈述中包含的没有将保险条款交给乙的内容应当是可信的。

  再次,再审被申请人无法举证证明向再审申请人提供过保险条款,哪怕是第一次订立保险合同时提供过条款的证据也无法提供,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继而,即使进行推定,现有证据也不必然能够推定出再审申请人已经收到保险合同条款。只要仔细查看再审被申请人提供的保险合同原件,就不难发现第四联与保险合同条款之间有明显的粘贴与装订痕迹,说明第四联曾经与其他文件(可能是再审被申请人主张的保险合同条款,也可能不是)装订在一起,但不能得出再审被申请人已经将这些文件与保险单一起交给再审申请人的结论。由于现有保险公司的运作特点是保险公司聘用保险代理人推销保险(本案即属于该模式),考虑到在司法实务中,往往存在着保险代理人并未将完整的条款在销售时交给客户的情形,因此不能排除谢某由于业务素质不高或者为了便于推销保险故意隐瞒合同条款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再审申请人申请理赔时将第四联原件交予谢某后,谢某再将第四联粘贴在保险合同条款上的可能性。

  综上,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前提是其向投保人出示、交付完整的保险合同条款,如果连这一物质载体也没有,凭空何谈说明?因此,二审判决的上述推定完全没有事实基础,是不能成立的。

  第二、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二审判决认定再审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显然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并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意见相冲突。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主要分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两层含义。

  ①提示义务指在对免责条款的设置上,保险人要在投保单、保险单等保险凭证上达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这就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内容本身作显著标志(如体加粗、加大、相异颜色等),对全部免责条款及对条款的说明内容集中单独印刷,并对此附有“投保人声明”,或附有单独制作的“投保人声明书”。

  观本案,保险单“声明”栏中的文未作任何体加粗、加大等显著化处理,将其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栏的文相比较,在印刷上毫无区别之处,根本不能达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反观“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免赔额”、“给付比例”、“保险费”栏相关内容的体倒是作了加黑、加大处理。显然在制订格式合同文本时,再审申请人的利益与再审被申请人的利益就是不对等的。再审被申请人一味追求自身的利益,破坏了合同的利益平衡,在这种理念的影响下,再审申请人的利益自然得不到重视。

  而对于免责条款内容的提示,也仅仅是对“责任免除”这四个作了加黑处理,并未对其下列举的具体免责情形进行加黑处理,也就是说没有对免责条款内容本身作出显著提示。况且,在对“保险责任”和“索赔须知”8个也做同样加黑处理后,“责任免除”、“保险责任”、“索赔须知”三者的具体内容从印刷上观察毫无二致,均未采取任何显著标示,无法使免责条款部分的内容突出地显示出来,一般人根本不会留意,自然也就达不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既然免责条款未作提示,也不能引起投保人的注意,依法不产生效力。再审被申请人自然不能援引该条款拒绝理赔。

  ②针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一般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或者由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或单独制作的“投保人声明书”上签确认并同时表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已明了。

  观本案,再审被申请人从未通过任何方式向乙做出过针对免责条款的任何说明。而免责条款本身不能证明再审被申请人履行了说明义务。在此情况下,不能仅凭乙在“声明”栏的一个签名就冒然认定再审被申请人已经履行说明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已经对此做了明确的表态。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章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__年版,第110页);尤其考虑签名具有当事人确认保险合同成立的效力,更加不能赋予其额外的含义。

  2、二审判决认定乙平时以肇事的电动三轮车作为交通工具不能对抗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明显与保险法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

  保险合同作为最大诚信合同,诚信是它的灵魂所在。乙与再审被申请人订立合同的时间分别为__年1月7日和__年2月13日。乙购买涉案电动三轮车的时间是__年2月17日。购买第二份保险时,乙已经使用电动三轮车将近一年时间,根据村委会的证明可以证实乙和谢某平时联系密切,而谢某在庭审中也承认自己和乙很早就认识。结合李某的证言也证实谢某不仅知道乙使用无牌电动三轮车,而且承诺骑车出事故是可以获得理赔的。这一系列的证据已经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对乙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的事实是明知的。既然明知乙长期无证驾驶,且电动三轮车是她必不可少的谋生工具,那么再审被申请人就应当预见到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应及时明确告知乙相应后果,并采取相应减损措施,这是再审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但再审被申请人放弃通过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等措施来控制风险,长期默认被保险人的无证驾驶行为,应当视为再审被申请人放弃了合同解除权及免责抗辩权,构成弃权。而再审被申请人向乙承诺骑车发生事故可以获得理赔,待事故发生后又拒绝理赔,又违背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构成反言。基于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中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多种原因力共同作用下的结果。无证驾驶并不必然直接导致被保险人死亡,可以适用比例因果关系进行赔付。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乙与王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和过错均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其中乙的违法行为和过错作用较大,王晨的违法行为和过错作用较小。可见,导致乙死亡是事故双方共同作用的结果,区别只是作用力大小不同而已。

  其次,乙的违法过错行为包括: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2、所驾机动车未经登记;3、上道路时未确认安全;4、操控不当。可见,无证驾驶只是其中的一个原因,不是唯一的原因。而无证驾驶免责条款的本意是:无证驾驶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唯一原因时,保险人方可免责。

  再次,依据交通事故询问笔录,可以证实事发当时天气状况恶劣、地形复杂、王某疲劳驾驶等这些因素也是引起事故发生的诱因。

  依据公平原则,对多个原因造成保险事故的损失,应确定承保原因与非承保原因对损害造成的原因力的比例,判断承保原因对损害所起作用的比例大小,进而确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从本案看,既有被保险人无证驾驶的行为,又有被保险人未确认安全操控不当的行为,期间还有事故另一方过错行为的介入。三者中,无证驾驶是除外责任,后两者是保险责任。保险事故由于多种原因(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再审被申请人应当赔偿损失,至少也应当承担属于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

  4、再审被申请人不能主张适当减轻明确说明义务的标准。

  虽然本案因乙两次签订同类保险合同,但不可以适当减轻再审被申请人的说明义务标准。

  首先,减轻不等于免除。能否“适当减轻”应当考虑保险人之前是否有过履行说明义务的情节。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再审被申请人在签订第一次合同时履行了说明义务。

  其次,“适当减轻”不应适用于保险人事先明知被保险人正处于免责条件中的情况。原因是降低说明义务的标准应当适用于保险人不知被保险人有违反免责条款约定的状态下,保险人主观上应当是善意的、不知情的,否则会助长保险人逃避责任的风气。

  5、通过本案折射出的现实困境并参照类似判例的精神,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本案的电动三轮车是严格按照《电动三轮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344-__)生产,可以合法销售,也未被现行法律法规所禁止。该车虽被交管部门定性为机动车,却未实行牌证照管理且事实上也不能够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驾驶该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即被定性为无证驾驶,即便投保也得不到理赔。出于对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保护,各地法院作出的类似判决或将无证驾驶行为纳入行政管理范畴,或将电动车有实行牌证照管理并事实上能够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举证责任交由保险人承担,均依法判决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再审申请人甲父母双亡,乙系甲外公,年迈体弱,老伴早已过世,且两人生活条件极其贫困,甚至无力缴纳诉讼费用。司法应当在个案中体现出对人性的关怀。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依法向贵院提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公正判决,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x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甲、乙

  申请人:年 月 日

  申请日期:

2023再审申请书 篇8

  申请再审人(姓名)(一审__、二审__按原裁判文书上的身份填写)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 民族 (按身份证上的写)

  职业及职务:

  住址:(请准确具体填写,可以帮助法院及时准确送达文书)

  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一审__、二审__按原裁判文书上的身份填写)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 民族(按身份证上的写)

  职业及职务:

  住址:(请准确具体填写,可以帮助法院及时准确送达文书)

  请求事项:

  申请再审人__X因与被申请人__X (案由)纠纷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____) 字第号民事判决(终审判决),申请再审。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X款第(X)项“ 写上该法律条款内容”;第(X)项等法定事由,特向贵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事项:

  1、

  2、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年 月 日

2023再审申请书 篇9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______,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____年5月25日作出的(____)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____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____)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____)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____)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______对被申请人______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______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______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之间的债务属于高利贷债务。根据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据申请再审人______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______与再审被申请人______之间债务存在高利贷行为。被申请人______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高利贷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______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之间的高利贷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023再审申请书 篇10

  申请人:______工程有限公司,地址:__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__号,法定代表人:康__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一:____建设集团有限公司__分公司,地址:__省__市__大道__大厦四楼,企业负责人:余__,组织机构代码证: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二:____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__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51号__外经贸__厦14楼,法定代表人:曾__x,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三:__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地址:__市__区新洋路民主大厦,法定代表人:__,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

  申请人不服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年6月25日作出的案号为(____)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的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2517745.83元和利息人民币253337.68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____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现暂时计算至____年6月30日,共计589天),申请人二对上述申请人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三依法承担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之间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并非属于违法分包,其已经通过其后续的默认行为同意了该分包工程,符合《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分包的约定,应被认定为有效。

  首先,在____年10月10日申请人提交的《幕墙过程分部分项报验申请表》、《幕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经被申请人的监理机构__宏达过程顾问有限公司签收确认认可,被申请人三在该监理机构签收确认后也未曾提出任何的抗议,应视为对申请人幕墙工程的认可。其次,在长达两年之久的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的施工都是在被申请人三的监督下进行的,且其未曾提出任何抗议,也在积极配合申请人施工。申请人自____ 年5月17日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后参与__文化馆幕墙施工,并在____年5月竣工,在这两年的时间内,申请人一直积极参与工程的施工,并多次进行了工程的增补,而且每项工程的竣工均有向被申请人三和其监理单位申报验收,在这种情形下被申请人三是不可能不知道申请人承包了幕墙工程的施工,因此,对被申请人三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默认和许可,而并非违法分包,《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应属合法有效,综上,在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情况下,应遵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认定该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申请人二作为被申请人一的总公司,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发包人,应依法对申请人一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申请人二系申请人一的总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本案的发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被申请人三应对申请人一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关于工程款如何确定的问题,原审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工程款数额进行确认,不应以工程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求。

  首先,工程款的确定不是单方就可以确认的,申请人在竣工后已经多次向被申请人一请求对工程进行结算,但被申请人一一直不予结算。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见证据4《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申请人已于____年12月15日向被申请人一提交了相关的结算资料,但至始至终被申请人一直无动于衷,既不对申请人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也不否认其真实性。之后,申请人也多次向其表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问题,其中证据可见申请人给被申请人一的《律师函》(备注:上有林x的签收确认(字迹不清,暂时以x代之),但被申请人一以各种理由进行拖欠。现申请人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目的在于通过法院的公权力对工程款进行强制确定,以便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第14条第14.2、14.3条款的约定,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及相关竣工验收报告后,被申请人应在21日内组织进行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如未在规定的期限提出,即视为同意。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的工程结算款完全可以参照申请人提交的《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进行结算。

  最后,原审法院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明显适用法律不当,上述规定适用于基本事实认定的举证,而在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拖欠申请人工程款的事实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只不过在关于工程款数额的确定上双方无法协商确定,对于双方无法协商确定的,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该工程款的实际造价进行评估,促成本案的解决,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而不是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浪费司法资源。

  退一步看本案,如原审法院以申请人无法确定工程款实际数额就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条款的落实,使得本条款成为纸上的条文,而无实际意义。依据该条款,如果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确定工程款的依据还是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而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补充合同二套以及增补报价书三套都对工程造价作了明确的约定,具体金额为11917729.86+314726.71=12232456.57元,原审法院对此却视而不见,既不组织双方对工程款的数额进行确认评估,也不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数额,在被申请人一不配合做工程结算的情况下,对工程款的确定法院应积极主动依职权对工程的造价进行评估,这样才能惩罚被申请人一赖账的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生产的正常秩序。

  综上,原审法院在不顾被申请人事后默认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为违法分包,为无效合同,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应依法予以撤销。另虽然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了建设施工的相关事实,认定申请人为__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却以实际工程结算款无法确定为由,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诉求,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因此,恳请贵院能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撤销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的诉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2023再审申请书 篇11

  再审申请人:程跃,男,1967年3月4日生,汉族,湖北监利县人,原系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员工,住十堰市东城开发区李家边村,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经济工发区百业路29号,电话:

  法定代表人:徐平,该公司董事长

  因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不服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__)茅民一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十民终(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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