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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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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合作协议(精选24篇)

经营项目合作协议 篇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法定代表人:

  为了规范合作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作企业及其合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事务。

  第二条:合作企业概况

  名称: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第三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____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

  2、乙方:出资额为____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

  3、丙方:出资额为____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

  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元。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作企业存续期间,合作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作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作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出资期限

  各合作人的出资,于___年___月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七条:合作企业登记

  全体合作人同意指定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八条:盈余分配

  1、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作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____%。

  (2)提取法定公益金____%。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作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作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作人协商决定。

  第九条:债务承担

  1、合作企业债务由合作企业财产偿还。

  2、合作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作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作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作人执行合作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作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作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作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作人承担。

  第十条:执行人的职责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作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作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作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作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作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作企业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作人报告合作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合作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作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作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作人有裁决权。

  第十一条:其他合作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作人、检查其执行合作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作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作企业事务的合作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作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作人分别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作人有权对合作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二条: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1、处分合作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作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作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作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作人入伙及合作人的退伙。

  8、合作人与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9、合作人增加对合作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禁止行为

  合作人在合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作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作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作人同意外,禁止合作人与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作人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四条:入伙

  新合作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原合作人向新合作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可以退伙的情形

  合作协议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1、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作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作人严重违反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作人。

  第十六条: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七条: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八条:退伙程序

  合作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经全体人合作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作人退伙,其它合作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作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作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作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作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出资的转让

  合作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作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合作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作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作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作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作人必须符合《合作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条: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作期届满,合作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作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作人决定解散。

  4、合作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作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作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作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作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作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作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违约责任

  1、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作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

  第二十三条: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作人各方均为具有_____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作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作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作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二十四条: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第二十五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向_________委员会申请_____;□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_____委员会______进行_____;□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_____、_____,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九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方、乙方、丙方各_____份,_____市公证处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营项目合作协议 篇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法定代表人:

  为了规范合作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作企业及其合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事务。

  第二条:合作企业概况

  名称: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第三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____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

  2、乙方:出资额为____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

  3、丙方:出资额为____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

  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元。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作企业存续期间,合作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作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作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出资期限

  各合作人的出资,于___年___月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七条:合作企业登记

  全体合作人同意指定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八条:盈余分配

  1、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作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____%。

  (2)提取法定公益金____%。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作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作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作人协商决定。

  第九条:债务承担

  1、合作企业债务由合作企业财产偿还。

  2、合作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作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作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作人执行合作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作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作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作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作人承担。

  第十条:执行人的职责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作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作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作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作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作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作企业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作人报告合作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合作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作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作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作人有裁决权。

  第十一条:其他合作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作人、检查其执行合作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作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作企业事务的合作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作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作人分别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作人有权对合作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二条: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1、处分合作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作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作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作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作人入伙及合作人的退伙。

  8、合作人与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9、合作人增加对合作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禁止行为

  合作人在合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作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作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作人同意外,禁止合作人与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作人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作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作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入伙

  新合作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原合作人向新合作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可以退伙的情形

  合作协议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1、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作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作人严重违反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作人。

  第十六条: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七条: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八条:退伙程序

  合作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经全体人合作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作人退伙,其它合作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作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作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作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作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出资的转让

  合作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作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合作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作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作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作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作人必须符合《合作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条: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作期届满,合作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作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作人决定解散。

  4、合作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作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作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作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作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作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作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违约责任

  1、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作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

  第二十三条: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作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作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作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作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二十四条: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第二十五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向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_进行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九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方、乙方、丙方各_____份,_____市公证处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营项目合作协议 篇3

  合作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在中国广东省广州市_____区签订:

  合作方1:某公司(简称:" ")

  住所: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电话/传真:____________

  ( 称:"甲方")

  合作方2:某公司(简称:" ")

  住所: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 称:"乙方")

  鉴于:

  甲方某公司为一家以 等业务为主业的 企业。

  乙方某公司为 的专业投资人。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组建联合体投标某BOT特许经营项目(下称:" 项目")以及组建项目公司履行某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下称"《特许经营协议》")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项目概况

  某项目选址于 ,用于 ,规模为 ,项目估算总投资为 ,拟采取BOT模式,由中标企业负责出资建设。

  以上项目概况根据甲、乙双方现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拟定,最终以政府公布之项目情况为准。

  第二条合作事项

  甲乙双方同意,以甲方为牵头单位,乙方以及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1款的要求负责寻找并确立加入联合体的一家第三方单位(下称"第三方单位")为成员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某项目的投标,以及如中标后在项目上合作进行投资组建项目公司以建设-运营-移交(BOT)的方式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某项目。甲方作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所行使的权限以甲方、乙方以及第三方单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三条 合作方式

  1、如联合体成功中标某项目,甲方、乙方以及第三方单位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事宜,甲方、乙方以及第三方单位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合计依次为8%、18%、2%,对外各方仍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2、若联合体中的第三方单位只参与投标但不参与项目公司构建,则由乙方承接第三方单位的股权份额以及相对应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3、如联合体成员一方违约致使其它方承担连带责任,则守约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违约方(责任方)进行追偿,违约方应及时偿付守约方代为支付的款项,并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四条投标事宜的实施

  甲方、乙方以及第三方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各自的资料,互相配合办理联合投标所需的所有手续,并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投标保证金及其他资金筹措、利益分配

  1、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应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元。各方同意,前述投标保证金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按8:18:2的比例分别提供资金,由甲方统一交纳的方式提供。

  2、各方同意,前述投标保证金、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项目工程建设、运营、维护所需的全部资金所需资金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按8:18:2的比例分别提供。各方均应及时提供相应的资金。

  3、联合体投标涉及的应当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按8:18:2的比例各自分担。

  4、项目公司所得收益,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按前述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条中标后的合作

  1、合作方式:中标后由各方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事宜,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依次为8%、18%、2%。

  2、资金筹措: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协商确定,以满足某项目招标文件、特许经营协议要求和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为前提。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投标保证金以及其它所需资金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按8:18:2的比例分别提供。除【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外,项目工程建设、运营、维护所需的资金原则上由项目公司通过融资解决。各方应确保在中标后根据招标文件及与相关主管部门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的要求,按时足额提供上述资金并保证其所提供出资资金的合法性。

  3、各方应配合在中标后及时组建项目公司、办理所需的所有手续,及时提供各种文件、资料,并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4、因项目实施所取得的收益以及在此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按8:18:2的比例进行分配和承担。

  5、关于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

  成立项目公司后,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需严格履行某项目招标文件及特许经营协议等的要求,不得随意退股或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

  在满足某项目招标文件及特许经营协议等要求的基础上,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中若有一方拟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另外两方有权优先购买。

  各方可以引入第四方参与项目的开发,但占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高于5%。

  6、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协商确定,以满足某项目招标文件、特许经营协议要求和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为前提,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为准。

  7、项目公司组织治理架构

  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协商确定,原则上项目公司的重大决策权以及日常经营管理权,股东单位均应有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

  8、职能分工

  某项目的报建报批、设计勘察、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等均由项目公司负责。

  为充分发挥各股东单位的特长,原则上约定,由甲方主要指导、协助项目公司依法开展某项目的工程建设、运营和维护工作,由乙方和第三方单位主要指导、协助项目公司依法开展某项目的报建报批和设计勘察工作。

  第七条双方的义务与责任

  1、为增强联合体实力,尽可能提升联合体中标的机会,甲乙双方确认:

  由乙方负责寻找并确立一独立法人作为第三方单位加入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

  该第三方单位应在污水处理设施设计领域具备较好的资质、人力资源储备和业绩。

  第三方单位应作为联合体成员参与某项目项目投标。

  该第三方单位由乙方负责寻找、筛选并提出建议,最终由甲乙双方商议一致后以书面方式确认。

  2、该第三方单位确定后,由乙方负责协调该第三方单位落实本协议中约定应由其承担的义务。

  3、乙方负责尽量完整地收集某项目项目的相关资料,实时了解某项目招标工作的动态,以助各方及时地做好某项目的投标准备工作。

  4、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在本协议基础上协商签订联合体协议,组建联合体(甲方为牵头单位,乙方和第三方单位为成员单位)投标某项目;本协议生效后,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甲方、乙方(含各自的母公司及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不得单独投标或与任何第三方单位组建联合体投标某项目。

  5、甲方作为联合体牵头单位,牵头负责某项目投标文件的编制工作,乙方和第三方单位给予全力配合;投标文件最终稿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协商并书面确认。

  6、甲方作为联合体牵头单位,代表联合体投标某项目,投标工作费用由各方按本协议第五条第3款的约定分担。

  若联合体成功中标,各方应当以三方名义共同与项目业主方签订《特许经营框架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等,并为履行合同共同承担责任;同时,需按照《特许经营框架协议》的约定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报建报批、设计勘察、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等。

  7、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与责任。

  第八条 保密责任

  协议三方应对在本协议接洽、履行及投标过程中知悉的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投标有关的任何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严格保密责任。未经对方许可,不对外界提供任何有关对方业务经营的资料和信息,以及双方合作的内容,但因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以及为审计需要向相关审计机构提供的情形除外。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2、 如任何一方的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不必要履行,或订立本协议的主要目的无法实现,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3、 如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金额提供资金,相对方同意垫付的,违约方应在垫付之日起15日内返还相对方垫付款项(包括本金及利息),并按延迟提供资金数额的万分之五按日向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超过上述期限的,垫付方有权直接取代违约方投入资金并享有相应权益。

  4、 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由此给相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 免责条款

  1、本协议生效后履行完毕前,如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没必要继续实际履行,则任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各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协议解除后,由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妥善解决办法,处理后续事宜。前述不可抗力系指战争、民众骚乱、罢工、瘟疫、洪水、地震等协议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本协议生效后履行完毕前,如本协议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或订立本协议的主要目的不能实现,则任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后,由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妥善解决办法,处理后续事宜。

  第十一条 补充协议

  本协议之未尽事宜,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等发生争议的,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生效条款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联合体未中标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所有前期付出费用由各方按本协议第五条第3款约定分担,且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本合作协议是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若有】就某项目而订立的处理双方内部权利义务的最高规定,本协议与其他协议就双方内部权利义务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十四条 其他

  鉴于甲、乙双方在各自领域的业务优势和资源优势,双方同意共同建立融洽、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承诺充分利用各自网络、信息资源和业务平台优势,为双方业务发展提供支持,实现互惠互利。

  第十五条协议份数

  本协议正本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乙方: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经营项目合作协议 篇4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在中国广东省广州市____________区签订:

  合作方1:______________某公司(简称: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称:______________"甲方")

  合作方2:______________某公司(简称: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电话/传真:______________

  (称:______________"乙方")

  鉴于:______________

  甲方某公司为一家以等业务为主业的企业。

  乙方某公司为的专业投资人。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组建联合体投标某BOT特许经营项目(下称:______________"项目")以及组建项目公司履行某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下称"《特许经营协议》")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项目概况

  某项目选址于,用于,规模为,项目估算总投资为,拟采取BOT模式,由中标企业负责出资建设。

  以上项目概况根据甲、乙双方现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拟定,最终以政府公布之项目情况为准。

  第二条合作事项

  甲乙双方同意,以甲方为牵头单位,乙方以及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1款的要求负责寻找并确立加入联合体的一家第三方单位(下称"第三方单位")为成员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某项目的投标,以及如中标后在项目上合作进行投资组建项目公司以建设-运营-移交(BOT)的方式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某项目。甲方作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所行使的权限以甲方、乙方以及第三方单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三条合作方式

  1、如联合体成功中标某项目,甲方、乙方以及第三方单位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事宜,甲方、乙方以及第三方单位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合计依次为8%、18%、2%,对外各方仍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2、若联合体中的第三方单位只参与投标但不参与项目公司构建,则由乙方承接第三方单位的股权份额以及相对应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3、如联合体成员一方违约致使其它方承担连带责任,则守约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违约方(责任方)进行追偿,违约方应及时偿付守约方代为支付的款项,并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四条投标事宜的实施

  甲方、乙方以及第三方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各自的资料,互相配合办理联合投标所需的所有手续,并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投标保证金及其他资金筹措、利益分配

  1、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应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元。各方同意,前述投标保证金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按______________的比例分别提供资金,由甲方统一交纳的方式提供。

  2、各方同意,前述投标保证金、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项目工程建设、运营、维护所需的全部资金所需资金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按______________的比例分别提供。各方均应及时提供相应的资金。

  3、联合体投标涉及的应当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按______________的比例各自分担。

  4、项目公司所得收益,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按前述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条中标后的合作

  1、合作方式:中标后由各方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事宜,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依次为8%、18%、2%。

  2、资金筹措: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协商确定,以满足某项目招标文件、特许经营协议要求和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为前提。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投标保证金以及其它所需资金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按______________的比例分别提供。除【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外,项目工程建设、运营、维护所需的资金原则上由项目公司通过融资解决。各方应确保在中标后根据招标文件及与相关主管部门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的要求,按时足额提供上述资金并保证其所提供出资资金的合法性。

  3、各方应配合在中标后及时组建项目公司、办理所需的所有手续,及时提供各种文件、资料,并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4、因项目实施所取得的收益以及在此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按______________的比例进行分配和承担。

  5、关于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

  成立项目公司后,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需严格履行某项目招标文件及特许经营协议等的要求,不得随意退股或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

  在满足某项目招标文件及特许经营协议等要求的基础上,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中若有一方拟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另外两方有权优先购买。

  各方可以引入第四方参与项目的开发,但占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高于5%。

  6、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协商确定,以满足某项目招标文件、特许经营协议要求和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为前提,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为准。

  7、项目公司组织治理架构

  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协商确定,原则上项目公司的重大决策权以及日常经营管理权,股东单位均应有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

  8、职能分工

  某项目的报建报批、设计勘察、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等均由项目公司负责。

  为充分发挥各股东单位的特长,原则上约定,由甲方主要指导、协助项目公司依法开展某项目的工程建设、运营和维护工作,由乙方和第三方单位主要指导、协助项目公司依法开展某项目的报建报批和设计勘察工作。

  第七条双方的义务与责任

  1、为增强联合体实力,尽可能提升联合体中标的机会,甲乙双方确认:

  由乙方负责寻找并确立一独立法人作为第三方单位加入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

  该第三方单位应在污水处理设施设计领域具备较好的资质、人力资源储备和业绩。

  第三方单位应作为联合体成员参与某项目项目投标。

  该第三方单位由乙方负责寻找、筛选并提出建议,最终由甲乙双方商议一致后以书面方式确认。

  2、该第三方单位确定后,由乙方负责协调该第三方单位落实本协议中约定应由其承担的义务。

  3、乙方负责尽量完整地收集某项目项目的相关资料,实时了解某项目招标工作的动态,以助各方及时地做好某项目的投标准备工作。

  4、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在本协议基础上协商签订联合体协议,组建联合体(甲方为牵头单位,乙方和第三方单位为成员单位)投标某项目;本协议生效后,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甲方、乙方(含各自的母公司及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不得单独投标或与任何第三方单位组建联合体投标某项目。

  5、甲方作为联合体牵头单位,牵头负责某项目投标文件的编制工作,乙方和第三方单位给予全力配合;投标文件最终稿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协商并书面确认。

  6、甲方作为联合体牵头单位,代表联合体投标某项目,投标工作费用由各方按本协议第五条第3款的约定分担。

  若联合体成功中标,各方应当以三方名义共同与项目业主方签订《特许经营框架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等,并为履行合同共同承担责任;同时,需按照《特许经营框架协议》的约定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报建报批、设计勘察、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等。

  7、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与责任。

  第八条保密责任

  协议三方应对在本协议接洽、履行及投标过程中知悉的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投标有关的任何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严格保密责任。未经对方许可,不对外界提供任何有关对方业务经营的资料和信息,以及双方合作的内容,但因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以及为审计需要向相关审计机构提供的情形除外。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2、如任何一方的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不必要履行,或订立本协议的主要目的无法实现,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3、如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金额提供资金,相对方同意垫付的,违约方应在垫付之日起15日内返还相对方垫付款项(包括本金及利息),并按延迟提供资金数额的万分之五按日向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超过上述期限的,垫付方有权直接取代违约方投入资金并享有相应权益。

  4、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由此给相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免责条款

  1、本协议生效后履行完毕前,如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没必要继续实际履行,则任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各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协议解除后,由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妥善解决办法,处理后续事宜。前述不可抗力系指战争、民众骚乱、罢工、瘟疫、洪水、地震等协议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本协议生效后履行完毕前,如本协议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或订立本协议的主要目的不能实现,则任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后,由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妥善解决办法,处理后续事宜。

  第十一条补充协议

  本协议之未尽事宜,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等发生争议的,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生效条款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联合体未中标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所有前期付出费用由各方按本协议第五条第3款约定分担,且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本合作协议是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若有】就某项目而订立的处理双方内部权利义务的最高规定,本协议与其他协议就双方内部权利义务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十四条其他

  鉴于甲、乙双方在各自领域的业务优势和资源优势,双方同意共同建立融洽、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承诺充分利用各自网络、信息资源和业务平台优势,为双方业务发展提供支持,实现互惠互利。

  第十五条协议份数

  本协议正本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______________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经营项目合作协议 篇5

  签约日期:年月日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区签订:

  合作方1:某公司(简称:“ ”)

  住所: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 称:“甲方”)

  合作方2:某公司(简称:“ ”)

  住所: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 称:“乙方”)

  鉴于:

  甲方某公司为一家以 等业务为主业的 企业。

  乙方某公司为 的专业投资人。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组建联合体投标某BOT特许经营项目(下称:“ 项目”)以及组建项目公司履行某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下称“《特许经营协议》”)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项目概况

  某项目选址于 ,用于 ,规模为 ,项目估算总投资为 ,拟采取BOT模式,由中标企业负责出资建设。

  以上项目概况根据甲、乙双方现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拟定,最终以政府公布之项目情况为准。

  第二条合作事项

  甲乙双方同意,以甲方为牵头单位,乙方以及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1款的要求负责寻找并确立加入联合体的一家第三方单位(下称“第三方单位”)为成员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某项目的投标,以及如中标后在项目上合作进行投资组建项目公司以建设—运营—移交(BOT)的方式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某项目。甲方作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所行使的权限以甲方、乙方以及第三方单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三条 合作方式

  1、如联合体成功中标某项目,甲方、乙方以及第三方单位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事宜,甲方、乙方以及第三方单位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合计依次为80%、18%、2%,对外各方仍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2、若联合体中的第三方单位只参与投标但不参与项目公司构建,则由乙方承接第三方单位的股权份额以及相对应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3、如联合体成员一方违约致使其它方承担连带责任,则守约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违约方(责任方)进行追偿,违约方应及时偿付守约方代为支付的款项,并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四条投标事宜的实施

  甲方、乙方以及第三方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各自的资料,互相配合办理联合投标所需的所有手续,并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投标保证金及其他资金筹措、利益分配

  1、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应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元。各方同意,前述投标保证金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按80:18:2的比例分别提供资金,由甲方统一交纳的方式提供。

  2、各方同意,前述投标保证金、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项目工程建设、运营、维护所需的全部资金所需资金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按80:18:2的比例分别提供。各方均应及时提供相应的资金。

  3、联合体投标涉及的应当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按80:18:2的比例各自分担。

  4、项目公司所得收益,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按前述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条中标后的合作

  1、合作方式:中标后由各方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事宜,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依次为80%、18%、2%。

  2、资金筹措: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协商确定,以满足某项目招标文件、特许经营协议要求和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为前提。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投标保证金以及其它所需资金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按80:18:2的比例分别提供。除【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外,项目工程建设、运营、维护所需的资金原则上由项目公司通过融资解决。各方应确保在中标后根据招标文件及与相关主管部门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的要求,按时足额提供上述资金并保证其所提供出资资金的合法性。

  3、各方应配合在中标后及时组建项目公司、办理所需的所有手续,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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