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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公司用人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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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公司用人劳务合同(精选3篇)

软件开发公司用人劳务合同 篇1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月_________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____天。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乙方实行_________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 甲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八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法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违法经营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__元/月。

  (试用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

  第十一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_________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

  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标准分别为_________元/月、_________元/月、_________元/月、_________元/月。

  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提成工资。

  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量标准,提成工资单价为_________。

  (三)其他工资形式。

  具体约定可在本合同第_________条中明确。

  第十二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_________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四条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第十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时到次日6时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为_________元。

  第十六条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五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录用条件为: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九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5、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6、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的;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二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补签或续订的合同期限应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_________月。

  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法定终止条件或甲乙双方约定的下列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九、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遵守甲方的保密规定,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影响甲方的经营和形象,或与甲方竞争市场,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三十七条 乙方的工作岗位涉及甲方商业秘密或对甲方的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甲方可以在解除或终止合同前6个月内,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第三十八条 乙方掌握甲方商业秘密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_________年(月)内,不得到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_________元。

  十、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九条 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条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除本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一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按第三十八条执行外,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月工资标准按甲方正常生产情况下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计算,若乙方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四十三条 甲方发生故意拖延不与乙方续订劳动合同、与乙方订立无效劳动合同、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之一的,给乙方造成损害,甲方应按下列规定赔偿乙方损失:

  1、造成乙方工资收入损失的,按乙方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乙方,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乙方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乙方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乙方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乙方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乙方为女职工或未成年工,造成其身体健康损害,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第四十四条 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十一、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本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5%元。

  第四十六条 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_________

  十三、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盖章):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软件开发公司用人劳务合同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发展、保障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___省___市___区___路___号

  第三条 本公司是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依法设立后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其生产经营活动与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其行为受中国法律约束,接受国家机关监督。

  第四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即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第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二十年,从营业执照核发之日算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销售;物业管理,对房地产业的投资。

  第八条 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九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壹仟万元)。

  第十条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______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

  股东首期出资人民币______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到位,第二期出资人民币______万元,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和住所

  第十一条 本公司由四名自然人股东组成,自然人情况如下:

  1.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2.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3.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4、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1.股东享有投资受益权,即红利分配权和剩余财产权;

  2. 股东享有参加公司股东会和行使表决的权利;

  3.股东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4.股东有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5.股东有查阅公司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6.股东有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

  7. 转让出资权和转让出资优先认购权。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1.股东有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义务;

  2.股东有按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限出资的义务;

  3.公司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

  4.出资差额补偿的义务;

  5.依法转让出资的义务。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第十五条 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______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______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______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股东_________:认缴出资额为______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______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____________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______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______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______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股东______:认缴出资额为______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______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______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转让部分出资或全部。

  第十七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须经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十八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接受股东、监督机关审查验证。

  第二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组织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公司的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有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股东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下职权,经理任期三年;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 实施公司年度经营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出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出任或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任期三年。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 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 国家公务员;

  (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三) 因犯有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法,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

  (四)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五)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

  (三)具有管理公司的能力和相关的专业知识;

  (四)从事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五)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条件。

  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职权:

  (一)负责公司业务活动的指挥与管理;

  (二)对外代表公司对各项业务事项做出决策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检查股东会决议实施情况;

  (五)股东会决议授予其他职权;

  第十一章 公司的终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对公司破产清算。

  第四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的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为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解散清算事宜。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具体的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总结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报送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由执行董事提出修改方案,经股东会表决通过,报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公司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软件开发公司用人劳务合同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发展、保障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省市区路号

  第三条 本公司是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依法设立后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其生产经营活动与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其行为受中国法律约束,接受国家机关监督。

  第四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即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第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二十年,从营业执照核发之日算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销售;物业管理,对房地产业的投资。

  第八条 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九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壹仟万元)。

  第十条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

  股东首期出资人民币500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到位,第二期出资人民币500万元,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和住所

  第十一条 本公司由四名自然人股东组成,自然人情况如下:

  1.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2.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3.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4、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1.股东享有投资受益权,即红利分配权和剩余财产权;

  2. 股东享有参加公司股东会和行使表决的权利;

  3.股东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4.股东有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5.股东有查阅公司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6.股东有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

  7. 转让出资权和转让出资优先认购权。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1.股东有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义务;

  2.股东有按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限出资的义务;

  3.公司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

  4.出资差额补偿的义务;

  5.依法转让出资的义务。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第十五条 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34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4%,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170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17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32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2%,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160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16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17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7%,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85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85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17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7%,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85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85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转让部分出资或全部。

  第十七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须经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十八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接受股东、监督机关审查验证。

  第二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组织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公司的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有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股东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下职权,经理任期三年;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 实施公司年度经营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出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出任或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任期三年。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 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 国家公务员;

  (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三) 因犯有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法,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

  (四)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五)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

  (三)具有管理公司的能力和相关的专业知识;

  (四)从事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五)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条件。

  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职权:

  (一)负责公司业务活动的指挥与管理;

  (二)对外代表公司对各项业务事项做出决策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检查股东会决议实施情况;

  (五)股东会决议授予其他职权;

  第十一章 公司的终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对公司破产清算。

  第四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的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为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解散清算事宜。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具体的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总结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报送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由执行董事提出修改方案,经股东会表决通过,报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公司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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