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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服务合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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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服务合同一(精选21篇)

融资服务合同一 篇1

  合同范本1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签署本建立长期友好合作关系协议书,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领域

  1.1 共同合作出任拟到海外上市的公司的投融资、财务、上市和资本运作顾问。凡是乙方在境内外承揽到的拟进行股份制改造、到海外上市的企业或其它资本运作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甲方合作,共同担任该等企业或项目的投融资、财务、上市和资本运作顾问,为企业提供包括股份制改造、资金融通、资产重组、上市策划、创业投资、协助股票承销等业务在内的一条龙服务。

  1.2 共同开拓境内外资本市场的其它业务。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与国内各级政府部门、大型券商、中介机构、优秀民营企业接触和合作的机会,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与境外大型券商、外商投资机构、中介机构接触和合作的机会,共同开拓境内外资本市场,接受外资的委托投资国内的证券市场或接受国内资金的委托投资海外的证券市场;组织境内外资本参与国内优秀企业或项目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或风险投资等等。

  1.3 在内地或海外共同举办项目融资交流会。

  第二条 乙方责任

  2.1 向甲方推介中国境内的拟海外上市项目,对项目进行筛选并就选中的项目及时、完整、准确地向甲方提供项目推介数据。

  2.2 与境内拟海外上市的有关公司进行接洽与前期谈判。

  2.3 安排甲方及其相关其它合作机构与拟上市公司进行正式谈判。

  2.4 向甲方提供国内相关的公关服务或咨询。

  第三条 甲方责任

  3.1 甲方承诺,与乙方在中国境内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提供乙方为开展相关业务所需的文件。

  3.2 甲方向乙方推荐的项目进行协助,制定计划,安排承销商及其它专业团体,跟进法律相关文件。

  3.3 甲方承诺及时为乙方提供海外资本市场的相关信息,以及甲方希望乙方提供的材料所遵循的文件格式。

  3.4 派出人员协助乙方开展相关财务顾问工作。

  第四条 收益分配比例

  4.1 对于甲方接受的乙方推介之项目,乙方向项目方收取的财务顾问费用,甲方不参与分配;双方收益分配仅限对于甲方从乙方推介之项目方所收取的各项费用。

  4.2 双方收益分配比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及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和工作量的大小的不同,事先在工作协议中协商确定。

  第五条 保密条款

  5.1 甲乙双方对对方提供的企业文件、项目数据、技术秘密、调查方案、投资方案、生产信息、财务数据、商业秘密、谈判内容、相关协议等均须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将上述内容泄漏给协议以外的第三方。

  5.2 甲乙双方有义务要求其参加项目工作的职员及其委托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 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和终止

  6.1 本协议书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于签署后即行生效。合同有效期三年。

  6.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范本2

  合同号码: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 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买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租予乙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物件。

  第二条 租赁期间

  租赁期间如附表第(5)项所记载,并以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所规定的乙方签收提单日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日。

  第三条 租金

  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件,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表第(9)项的规定。

  2.前款租金是根据附表第(7)项所记载的概算成本(以下简称概算成本)计算的。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以实际成本为准,租金按实际成本相应计算。

  3.前款的实际成本,是指甲方为购买租赁物件和向乙方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以外币( %/年的利率和人民币 %/年的利率计算)

  4.根据本条第2、3款,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提供

  《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成本的金额和以实际成本为准,对附表第(8)(9)(10)(11)(12)项的调整,乙方承认上述的调整。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都以《实际租金表》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5.本合同租金币种由乙方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变更。如因汇率变化给乙方造成的利益盈亏,由乙方受益或负担。

  第四条 租赁物件的购买

  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力,自主选定租赁物件及卖方。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条款、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乙方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根据乙方的选定与要求与卖方签订购买合同。乙方同意并确认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购买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在购买合同上签字。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3.甲方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件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办理各项有关的进口手续。

  4.有关购买租赁物件应交纳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国家新征税项和其他税款,国内运费及其他必须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由乙方按时直接支付。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交付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3)项的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代理人)向乙方交付。甲方收到提单后,立即电报通知乙方凭授权委托书向甲方领取提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收据。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乙方签收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乙方凭提单在交付地点接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2.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及乙方将租赁物件收据已交付甲方。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寄出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

  3.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甲方运输代理人(外运公司)或乙方自行办理报关、提货手续。且无论乙方及时接货与否,在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对租赁物件自负保管责任。

  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法令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引起的延迟运输、卸货、报关,从而延误了乙方接受租赁物件的时间,或导致乙方不能接受租赁物件,甲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购买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商检,并及时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

  第六条 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

  1.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因此,如卖方延迟租赁物件的交货,或提供的租赁物件与购买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按照购买合同的规定,由购买合同的卖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2.租赁物迟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可以将索赔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承租方,索赔权的转让应当在购买合同中明确。

  3.索赔费用和结果均由承租方承担。

  第七条 租赁物件的保管、使用和费用

  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件。

  2.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离附表第(4)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给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

  3.乙方平时应对租赁物件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如需更换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件的原制造厂所供应的零件更换。

  4.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5.不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由乙方负担(甲方全部利润应纳的所得税除外)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灭失及毁损

  1.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风险,由乙方承担(但正常损耗不在此限)

  如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

  2.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乙方按《实际租金表》所记载的所定损失金额,赔偿给甲方。

  3.根据前款,乙方将所定损失金额及任何其他应付的款项交纳给甲方时,甲方将租赁物件(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

  第九条 保险

  在租赁物件到达附表第(4)项所规定的设置场所的同时,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租赁物件投保,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金额与币种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所定损失金的金额与币种。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保险事故发生,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即行将一切有关必要的文件交付甲方可用于下列事项:

  (1)作为第八条第1款第(1)或(2)项所需费用的支付。

  (2)作为第八条第2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条 租赁保证金

  1.乙方将附表第(8)项所记载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在本合同订立的同时,交付甲方。

  2.前款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并按《实际租金表》所载明的金额及日期抵作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当有第十二条第1至第5款的情况时,甲方从租赁保证金中扣抵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 违反合同处理

  1.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2)迳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2.虽然甲方采取前款(1)(2)项的措施,但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3.在租赁物件交付之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也应负责赔偿。

  4.当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给甲方,或未按时偿还甲方垫付的任何费用时,甲方除有权采取前3款措施外,乙方应按附表第(13)项所记载的利率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迟延利息,迟延利息将从乙方每次交付的租金中,首先扣抵,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迟延利息为止。

  5.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业、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如上述情况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采取本条第1款的措施,并要求乙方及担保人对甲方由此而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期间,租赁物不属于承租方破产清算的范围。

  第十二条 甲方权利的转让

  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前提下,随时可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 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件的处理

  乙方在租赁期满并全部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对租赁物件作如下选择:

  1.自费将租赁物件归还甲方,并保证使租赁物件除正常损耗外,保持良好状态,或

  2.租赁期满30天前,以书面通知甲方,按附表第(10)项和第(12)项所记载的续租租金和续租所定损失金额(其他条件与本合同相同)继续承租,或

  3.乙方向甲方支付产权转移费人民币 元,甲方即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第十五条 担保

  担保人担保和负责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缴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按照本合同项下担保人所出具的担保函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需提起诉讼时,本合同当事人均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乙方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

  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能反映乙方企业真实状况的资料和情况,包括:乙方资产负债表、乙方利润表、乙方财务情况变动表以及其他必要的明细情况表。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上述情况和资料时,乙方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合同、附表及附件

  1.本合同附表及第 号购买合同、《实际租金表》、《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担保函》、《租赁物件收据》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书正本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和担保人各执一份。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融资服务合同一 篇2

  委托方(甲方):

  受托中介方(乙方):

  签订地点:北京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甲乙双方经友好磋商,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就运作房地产项目筹集资金业务委托乙方作居间服务,及由于融资向甲方提供所需的咨询服务。

  二、甲方责权

  (一)甲方负责及时提供乙方在该项目融资居间及咨询服务期间所需的各项真实有效的手续及相关资料、各项数据。

  (二)甲方须对乙方提供的融资条件能否接受予以明确回复。

  (三)甲方与经乙方介绍的投资方(通过确认函,甲乙双方确认)签订融资合同后,甲方须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方式及日期向乙方支付居间及咨询费用。

  三、乙方责权

  (一)乙方负责项目融资过程中甲方与投资方的居间及咨询服务工作。

  (二)乙方应将项目融资的资料及进展情况及时提供给甲方与投资方。

  四、中介及咨询服务费及支付

  (一)甲方与投资方达成共识并签订投资协议后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该项目融资中介服务费及咨询服务费。

  (二)乙方承诺为甲方运作的融资利率不超过18%/每年,其中包含乙方的中介服务费用。

  (三)乙方在该项目中介服务费及咨询服务计算标准为,甲方与投资方签订协议的融资利率为每年度16%时甲方按与投资方所签订协议中投资总金额的_2_%向乙方支付居间及咨询服务费;经过乙方努力甲方与投资方签订协议的融资利率在16%的基础上每下浮一个百分点,则乙方的服务费收取比例按投资总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上增加。

  (四)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的中介及咨询费用,届时由乙方或其委托的受款单位接受。

  (五)投资协议生效后,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投资协议提前终止,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已收服务费不予退还;若因项目原因导致投资协议未能履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已收服务费的60%退还给甲方。

  (六)若因乙方或投资方原因导致投资协议提前终止,乙方退还已收的服务费用。

  五、保密条款

  对于本合同之内容,甲乙双方应予以保密均不得外传。

  六、争议解决

  (一)如甲方未按时、按额度支付乙方中介及咨询费用,每延期一日,则甲方按中介及咨询

  费用应付额度的5‰/日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延期支付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如超出该期限则视为单方无故终止合同。则甲方除应按额度支付乙方应得中介及咨询费用外,另应向乙方支付全额居间及咨询费的200%作为违约金。

  (二)甲、乙双方均应按本协议各项条款执行要约内容。如一方违约,守约方向违约方追缴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如追缴不成的可向守约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它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附件及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日期:日期:

  确认函

  发函人:

  发函时间:

  收函人:

  收函时间:

融资服务合同一 篇3

  申请人: (以下简称“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开户银行: 帐号:

  包买行:(以下简称“包买行”)

  地址:

  鉴于申请人申请由包买行对以其为受益人的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债权提供无追索权的贸易融资,为保证该业务的顺利开展,申请人与包买行特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福费廷业务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中,指包买行向申请人购买有关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债权,一经付款,包买行即丧失对申请人的追索权,除非该信用证开证行因当地法院发出止付令而未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

  第二条 交易的前提条件

  经包买行审查,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包买行方可向申请人提供融资:

  1、申请人须向包买行提供书面申请(申请书格式见附件2.1);

  2、申请人已经向包买行提交有权签署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和单据的授权人员名单及上述人员的签字样本;

  3、申请人已按包买行要求填妥有关凭证并根据包买行的要求提供有关的文件材料;

  4、申请人已办妥本合同及业务合同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包买行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审批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6、申请人必须向包买行提交信用证项下的单据;

  7、包买行将单据提交开证行后,收到信用证开证行/保兑行的承兑电或承诺付款电文;

  7、包买行在认为必要时,有权向开证行/保兑行发送款项让渡通知;

  8、未出现本合同第七条所规定的违约事件。

  第三条 交易的申请与确认

  申请人与包买行签署本合同后,每申请叙做一笔福费廷业务(下称“交易”)须提交一份申请书;在第二条规定之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包买行向申请人出具买入通知书(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2)。

  本合同项下的每一笔交易相互独立,每一笔交易均应该遵守本合同、相关信用证以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包买行出具的买入通知书之约定。

  第四条 付款

  在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全部落实的条件下,包买行将相当于单据面值,或开证行及/或保兑行承兑/承诺付款的金额在扣除贴现利息和相关费用(有关规定见本合同第五条)后的净值贷记客户在包买行的账户。

  第五条 价格

  为确定购买相关债权及/或单据的价格,双方同意从单据面值或开证行承兑金额中扣除:

  1、融资利息:自包买行向客户提供融资付款之日起至债权到期日或开证行承兑到期日为止。融资利息=融资金额X融资利息率X融资期/360,其中:融资利率以%.表示;

  2、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扣费、电报费、快邮费等,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

  3、福费廷业务手续费。

  包买行提供了单据和报文等的审核、传送等服务,申请人应按照 的标准支付手续费。

  4、风险承担费。

  包买行承担了开证行/保兑行等银行支付风险,申请人应按照 的标准支付风险承担费。

  如果由于银行扣费等原因使开证行/保兑行最终付款额少于包买行向申请人融资金额时,申请人保证在接到包买行书面证明后7个工作日内将差额及相关利息补还给买方。

  第六条 保证与承诺

  申请人保证并承诺如下:

  1、申请人依法登记注册并合法存在;

  2、申请人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需要之授权;

  3、申请人在每一份要求申请人签字的单据上的签字均为有权签字人真实签署;

  申请人向包买行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申请人在包买行处开立了结算账户;

  5、每张单据的面值代表着信用证的付款方由于申请人向信用证项下开证申请人交付的货物或提供的劳务而应在到期日无条件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不存在任何针对该款项的抗辩、抵消或反索偿;

  6、申请人在单据上未设立或允许保留任何抵押、质押、权益转让或其他担保,且不会采取任何可能损害或限制包买行与单据有关权利的行动;

  7、基础交易真实、合法。对于所从事的基础交易,申请人已获得所有必要的董事会或政府批准、缴付应交税款、完成其他法定的登记工作,以确保本合同及包买行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以及在中国法院本合同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8、申请人所进行的该项贸易没有抵触国家法律,并且付款必须是全额支付,无须缴付任何税项或任何扣缴的证明;

  9、据申请人所知,不存在影响信用证项下款项支付的法律止付令或任何其他可能影响信用证项下款项支付的问题;

  10、在申请人因某种原因收到信用证项下款项时,申请人应立即支付给包买行,并且在该笔款项交付包买行之前,申请人完全为包买行的排他利益收取和持有该笔款项并等待包买行的指示;

  11、如开证行在到期日未能全额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申请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协助包买行从开证行取得信用证项下未付款项,这些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应包买行要求,代表包买行进行追索或起诉,或以申请人的名义追索或起诉,或根据信用证采取的其他任何为追讨信用证项下未付款项所必须的行动;

  12、如开证行因当地法院发出止付令的原因而未能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申请人必须向包买行返还相当于单据面值或开证行承兑金额的款项,并赔偿包买行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损失(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相同利率计算的从到期日到包买行收到该款项日期间的利息)、电报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如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返还该款项,包买行有权随时从申请人开立在包买行总行及任何分支机构的账户上扣除上述款项。

  第七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申请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申请人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申请人在第六条中的保证与承诺不真实,或违反其所作的保证与承诺;

  3、申请人在与包买行总行或任何分支机构之间的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4、申请人终止营业或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5、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在本合同签定后发生了包买行认为的重大不利变化。

  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包买行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申请人限期纠正违约事件;

  2、解除与违约行为有关的任何一笔交易。在交易被解除后,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包买行返还单据面值并结清所有未付利息。如延期返还,自延期之日起,包买行有权向申请人加收双方约定融资利率 %的迟付利息。如包买行未终止合同,则任何一笔交易的解除不影响双方在本合同项下其他未解除的交易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终止合同;

  4、有权从申请人开立在包买行任一机构的账户中或从其他收款账户中主动扣划申请人应付的款项,包括申请人应支付给包买行的任何费用。

  如因政府命令、法律或法规的实施使包买行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成为非法或信用证的任何一方被禁止付款,包买行将被免于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第八条 费用

  与本合同订立、履行及纠纷解决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等均由申请人支付或偿付。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解释

  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包买行给予申请人任何宽限、豁免、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包买行依据本合同和法律、法规之规定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包买行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所附《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债权无追索权转让申请书》、《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债权无追索权买入通知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上述申请书和通知书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申请书和通知书为准。

  第十条 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的银行标准实务和国际惯例;

  2、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包买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及修改

  本合同经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申请人与包买行各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双方同意对本协议进行补充或修改,须签定书面协议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补充或修改协议经申请人和包买行签章后生效。

  申请人(公章) 包买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7-1: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债权无追索权转让申请书

  致:中国光大银行 分行

  我司现提供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如下:

  信用证号:

  发票号:

  单据金额:

  期限:

  到期日:

  根据贵行票据包买业务的有关规定及我司与贵行签订的《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债权无追索权转让(国内福费廷业务)合同》(NO. ),我司申请叙做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债权无追索权转让业务。

  贵行在买入了上述单据后将取得该单据项下的所有权利。

  我公司在此声明并保证:

  1、上述单据的签发真实、有效,基础交易正当、合法。

  2、我公司对上述债权拥有完整的权利,未被抵押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并且无任何权利上的瑕疵,也未向任何第三人作出过全部或部分让渡该债权的承诺或约定。

  3、我公司对上述债权的转让为完整的债权转让,贵行因此而取得完全的权利。

  4、如因欺诈、基础贸易违约等司法上的原因而导致贵行无法取得或实现债权,我公司将赔偿贵行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单位名称(签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7-2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债权无追索权买入通知书

  致:

  根据我行 年 月 日与贵公司签定的 号《国内信用证卖方债权无追索权转让(国内福费廷业务)合同》,及贵公司 年 月 日向我行提交的《国内信用证卖方债权无追索权转让申请书》,我行拟买入以贵司为受益人的 号信用证项下的债权。我行现将有关交易内容通知如下:

  1.我行编号:

  2.开证行:

  3.开证金额:

  4.融资金额:

  5.融资期限:

  6.到期日: 年 月 日

  7.利率:

  8.业务手续费:

  9.风险承担费:

  10.其它扣费及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以上内容如确认无误,请贵公司盖章后将其中一份退回我行。我行在收到经贵公司盖章的通知正本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贴现净额贷记贵公司在我行开立的账户。

  本通知为前述《国内信用证卖方债权无追索权转让(国内福费廷)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双方均须按照《国内信用证卖方债权无追索权转让(国内福费廷)合同》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盖 章)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融资服务合同一 篇4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资金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总则

  甲方以公司法人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保证,安排好清洁、干净、无犯罪性质的资金为乙方的项目融资。

  乙方以公司法人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保证,有能力从银行开出存款单,作为乙方_________项目开发的融资条件,并同意以相应项目担保,采取项目拖管的方式融资。

  二、融资及其相关条件

  1、币种:(美/.欧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

  2、融资总金额:_______________

  3、融资条件:有效期一年以上的银行存款单或信用证或保函。

  4、开证银行: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交通银行或民生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国际知名银行。

  5、借款年限:3--________年期

  6、一次性贴息6-8%(各种费用:美国银行操作费、美国投资公司佣金、中方中介费等)。

  7、融资年利率:2.95%(暂定)。最终确定的利率以甲方打入第一笔款时美联储公布的长期贷款利率为准,而且该利率在借款期限内不变。

  8、首批过款:__________万美元

  9、后续过款:按双方商定的过款计划执行

  10、查询方式:SWIFT

  11、操作方式:银行对银行

  12、为了监控资金更好地运作,甲方派出两名人员进入项目公司领导层,参与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宏观)。

  13、如因乙方经营不善而造成亏损,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时,按中国有关法律进行核定乙方相关资产,以其相关资产划给甲方。

  三、操作程序

  1、双方完成一切融资条件条款谈判前期工作后,首先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对本合同进行签约确认。

  2、经传真签约确定后3个银行工作日内,双方正式签订本合同,同时乙方提供接款银行坐标及公司有效的法律文本,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董事会关于融资的决议书、全权委托书等。

  3、正式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在半个月内从银行开出正本银行存款单,并将银行存款单原件扫描件E-mail给甲方。

  4、甲方银行收到乙方银行开出的正本银行存款单扫描件E-mail后,通过SWIFT进行查询,经查询无误后在15个银行工作日内按乙方要求向接款银行发出付款通知。

  5、甲方付款通知发出后在21个银行工作日内将首批款打到乙方指定的接款银行。

  6、在第一笔款到位后,余款在3—5个月内全部付清。

  7、乙方收到全款后,甲方在每年____月15号之前,凭乙方开户的相关银行向甲方开出的利息单取息,同时银行开出第二年的利息单交由甲方。

  8、乙方开出的银行存款单在一年零一个月后自行解冻。

  四、法律依据

  巴黎国际商会ICC500(________年)最后修订版条款。

  五、共同遵守条款

  本合同一经签约,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或撤消此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认真执行合同条款;根据ICC500条款,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合同金额的1%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合同执行ICC500条款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天灾、动乱、战争而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3、不按合同条款操作而导致交易终止或违反合同条款者视为违约。

  4、乙方保证开出的存款单和有关资料文件为合法真实,如经甲方银行查证发现虚假不实,则视为违约。

  5、甲方如未能按合同条款向乙方拨款,则视为违约。

  七、解决纠纷终止

  双方发生违约纠纷时,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仲裁,仲裁地为北京,仲裁机关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

  八、生效及终止

  1、本合同为中文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

  2、本合同签订后立即生效,双方一致书面同意本合同全部内容,履行完毕即告终止。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制定合同副本,合同副本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融资服务合同一 篇5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买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租予乙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物件。

  第二条租赁期间

  租赁期间如附表第(5)项所记载,并以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所规定的乙方签收提单日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日。

  第三条租金

  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件,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表第(9)项的规定。

  2.前款租金是根据附表第(7)项所记载的概算成本(以下简称概算成本)计算的。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以实际成本为准,租金按实际成本相应计算。

  3.前款的实际成本,是指甲方为购买租赁物件和向乙方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以外币(%/年的利率和人民币%/年的利率计算)。

  4.根据本条第2、3款,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提供

  《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成本的金额和以实际成本为准,对附表第(8)、(9)、(10)、(11)、(12)项的调整,乙方承认上述的调整。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都以《实际租金表》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5、本合同租金币种由乙方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变更。如因汇率变化给乙方造成的利益盈亏,由乙方受益或负担。

  第四条租赁物件的购买

  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力,自主选定租赁物件及卖方。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条款、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乙方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根据乙方的选定与要求与卖方签订购买合同。乙方同意并确认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购买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在购买合同上签字。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3.甲方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件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办理各项有关的进口手续。

  4.有关购买租赁物件应交纳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国家新征税项和其他税款,国内运费及其他必须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由乙方按时直接支付。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租赁物件的交付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3)项的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代理人)向乙方交付。甲方收到提单后,立即电报通知乙方凭授权委托书向甲方领取提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收据。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乙方签收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乙方凭提单在交付地点接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2.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及乙方将租赁物件收据已交付甲方。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寄出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

  3.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甲方运输代理人(外运公司)或乙方自行办理报关、提货手续。且无论乙方及时接货与否,在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对租赁物件自负保管责任。

  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法令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引起的延迟运输、卸货、报关,从而延误了乙方接受租赁物件的时间,或导致乙方不能接受租赁物件,甲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购买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商检,并及时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

  第六条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

  1.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因此,如卖方延迟租赁物件的交货,或提供的租赁物件与购买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按照购买合同的规定,由购买合同的卖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2.租赁物迟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可以将索赔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承租方,索赔权的转让应当在购买合同中明确。

  3.索赔费用和结果均由承租方承担。

  第七条租赁物件的保管、使用和费用

  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件。

  2.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离附表第(4)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给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

  3.乙方平时应对租赁物件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如需更换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件的原制造厂所供应的零件更换。

  4.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5.不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由乙方负担(甲方全部利润应纳的所得税除外)。

  第八条租赁物件的灭失及毁损

  1.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风险,由乙方承担(但正常损耗不在此限)。

  如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

  2.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乙方按《实际租金表》所记载的所定损失金额,赔偿给甲方。

  3.根据前款,乙方将所定损失金额及任何其他应付的款项交纳给甲方时,甲方将租赁物件(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

  第九条保险

  在租赁物件到达附表第(4)项所规定的设置场所的同时,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租赁物件投保,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金额与币种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所定损失金的金额与币种。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保险事故发生,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即行将一切有关必要的文件交付甲方可用于下列事项:

  (1)作为第八条第1款第(1)或(2)项所需费用的支付。

  (2)作为第八条第2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条租赁保证金

  1.乙方将附表第(8)项所记载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在本合同订立的同时,交付甲方。

  2.前款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并按《实际租金表》所载明的金额及日期抵作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当有第十二条第1至第5款的情况时,甲方从租赁保证金中扣抵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违反合同处理

  1.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2)迳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2.虽然甲方采取前款(1)、(2)项的措施,但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3.在租赁物件交付之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也应负责赔偿。

  4.当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给甲方,或未按时偿还甲方垫付的任何费用时,甲方除有权采取前3款措施外,乙方应按附表第(13)项所记载的利率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迟延利息,迟延利息将从乙方每次交付的租金中,首先扣抵,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迟延利息为止。

  5.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业、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如上述情况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采取本条第1款的措施,并要求乙方及担保人对甲方由此而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期间,租赁物不属于承租方破产清算的范围。

  第十二条甲方权利的转让

  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前提下,随时可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件的处理

  乙方在租赁期满并全部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对租赁物件作如下选择:

  1.自费将租赁物件归还甲方,并保证使租赁物件除正常损耗外,保持良好状态。

  2.租赁期满30天前,以书面通知甲方,按附表第(10)项和第(12)项所记载的续租租金和续租所定损失金额(其他条件与本合同相同)继续承租,或

  3.乙方向甲方支付产权转移费人民币元,甲方即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第十五条担保

  担保人担保和负责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缴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按照本合同项下担保人所出具的担保函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需提起诉讼时,本合同当事人均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乙方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

  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能反映乙方企业真实状况的资料和情况,包括:乙方资产负债表、乙方利润表、乙方财务情况变动表以及其他必要的明细情况表。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上述情况和资料时,乙方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合同、附表及附件

  1.本合同附表及第号购买合同、《实际租金表》、《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担保函》、《租赁物件收据》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份,由甲方、乙方和担保人各执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融资服务合同一 篇6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融资顾问并提供相关融资服务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方式

  乙方委派专业人员为甲方提供融资顾问服务,甲方指派专门人员或小组负责与乙方人员进行沟通和配合,向乙方提供融资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向乙方支付顾问服务费用。

  二、服务约定

  乙方承诺在 年 月 日前,通过中债信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甲方融资人民币10亿元整,年化率控制在6.5%以内,年限5年以上。

  三、服务费用

  1、本融资服务项目融资顾问费不单项计费;

  2、甲方应在在本协议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为甲方提供 元人

  3、乙方为甲方融资的资金全额到达甲方账户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融资顾问服务费 元人民币。

  四、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有权询问并监督乙方的工作进展,乙方应如实、详尽答复;

  2.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信息、资料等均合法、真实、准确;

  3.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该融资项目的详细资料,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内容等。

  4. 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顾问费用;

  (二)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收取顾问服务费用;

  2. 乙方有权向投资商提供甲方所提供的资料(甲方明确要求保密或不得对外提供的除外);

  3. 乙方应当就本协议约定融资服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向甲方进行口头或书面汇报;

  4. 因本项目顾问服务费实行全额收费,乙方应当支付本协议规定的融资过程中相关费用,不得向甲方再收取除本协议第三条服务费用的其他费用。

  五、保密约定及不可跨越约定

  (一)双方一致确认对于本协议涉及的客户或项目信息,非经双方许可,任何一方及其代表、成员、代理人、合作者、雇员、咨询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无关的第三方泄露。

  (二)甲方不可单独或透过第三方跨越乙方,与乙方直接或间接介绍的意向方投资人或该意向投资人转介绍的其它投资人达成合作,否则视为乙方为甲方成功提供了服务,甲方仍须按协议约定支付乙方服务费,并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三)甲方亦不可单独或透过第三方跨越乙方介绍或安排甲方公司其他股东与乙方直接或间接介绍的意向投资人或该意向投资人转介绍的其它投资人达成合作,否则该合作亦视为乙方提供,甲方仍须按协议约定支付乙方服务费,并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六、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不得无故单方解除本协议,否则视为违约。违约一方应当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元人民币。

  (二)双方约定在合作过程中,一方不得直接或间接损害另一方利益,或利用另一方从事违法行为,否则一方应承担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甲方未按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及时、如实、准确向乙方提供融资所需完整信息、资料的,乙方可向甲方进行催要,甲方应当按乙方要求进行补充、更改。甲方不作补充、更改的,乙方可单方解除

  (四)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顾问服务费用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催要,甲方应当自乙方催要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顾问服务费用;经乙方催要,甲方没有正当理由仍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乙方顾问服务费用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除向乙方支付本协议原约定的顾问服务费外,仍需支付违约金 元人民币;

  (五)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年化率、资本使用年限、规定期限规定,为甲方融入本协议约定的足额融资金额,均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无条件退回甲方在本协议第三条规定所支付的定金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 元违约金。

  七、不可抗力

  (一) 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是指双方或者一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罢工等。

  (二) 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其任何义务,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的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时间应予延长,延长的时间等于不可抗力事件所导致的延误时间。

  (三) 声称遭遇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应努力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

  (四) 如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任何一方均无须对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或延迟履行义务而使另一方遭受的任何损害、费用增加或损失承担责任。

  (五) 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期间,除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的方面外,双方应在其他各个方面继续履行本协议。

  八、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应向甲方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补充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融资服务合同一 篇7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希望通过乙方推荐投资商,使甲方获得融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可转债等)机会,乙方愿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经双方商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融资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融资服务事项

  (一)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推荐投资商,并提供相关融资服务。

  (二)甲方同意,甲方确认乙方所推荐的投资商后,甲方或其股东或其他关联机构或人员与该投资商达成各种投融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可转债融资等)并获得融资的,均视为甲方在乙方服务下融资成功。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融资服务费。

  第二条 融资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一)甲方自乙方所推荐的投资商处获得融资的,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融资服务费。

  (二)甲乙双方确认,甲方自乙方所推荐的投资商处获得的每笔融资款项到账之日起 10(拾)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到账金额的 %(百分之 )作为融资服务费支付给乙方。如甲方逾期支付融资服务费,每逾期一日应支付应付未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三条 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甲方须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该融资项目(企业)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该项目(企业)的基本资料(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商业计划书等资料,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内容等。

  2、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甲方须尽可能为乙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3、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经有效签章的确认函,确认乙方对投资商的推荐。甲方出具确认函后,方可与乙方推荐的投资商进行接触。

  4、甲方应当向乙方及时通报投资接洽、谈判及合作情况,特别是重要协议的签署、投资款项的到位情况等。

  5、按照本协议约定保守商业秘密。

  6、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服务费等。

  (二)乙方的义务:

  1、就甲方编写的融资信息等提供初步建议和指导。

  2、就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整理,制作简易商业计划书。

  3、根据甲方项目信息对照投资商资料信息进行投资商筛选。

  4、向国内外投资商定向推荐甲方项目。

  5、在甲方向乙方出具对乙方所推荐投资商的确认函后,向甲方提供投资商信息,协助甲方与投资商取得联系。

  6、投(融)资协议签署后,尽乙方所能,协助甲方督促投资商资金到位。

  7、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条 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甲方具备合法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获得授权,接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信息、资料等均真实、准确、完整。

  (二)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乙方具备合法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获得授权,接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

  第五条 保密

  (一)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中,如需保密或要求不完全向投资方公开的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另行出具说明。

  (二)甲方有义务对从乙方处获得的投资商的各种材料进行保密,并保证不用于本协议项下融资以外的其它用途。

  (三)乙方有权向投资商提供甲方所提供的资料(甲方明确要求保密或不得对外提供的除外),乙方对于投资商在占有、使用相关资料过程中可能给甲方造成损害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其他约定

  (一)乙方仅负责向甲方推荐投资商。甲方与乙方推荐的投资商接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产生的纠纷以及责任等,均由甲方与投资商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双方办理乙方所推荐投资商确认函手续时发生异地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三)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制作商业计划书、参加谈判、进行调查、进行路演推介等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可向其推荐与融资活动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甲方与乙方推荐的中介机构接触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产生的纠纷以及责任等,均由甲方与中介机构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任何内容。

  (二)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

  (三)本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本协议的保密条款在协议终止后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一)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管辖。

  (二)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争取各方之间友好协商解决,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争议双方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协议生效

  (一)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如甲方确认乙方向甲方推荐的投资商的,本协议有效期将自甲方确认之日起自动顺延两年。

  (二)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三)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融资服务合同一 篇8

  甲方:

  乙方:__经纪人

  鉴于甲方希望通过乙方,凭借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平台,使甲方获得融资机会,乙方愿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

  经双方商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融资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融资服务事项

  1,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凭借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平台,为甲方推荐投资商等相关融资服务。

  2,甲方同意,甲方确认乙方所推荐的投资商后,甲方或其股东或其他关联机构或人员与该投资商达成各种投融资协议并获得融资的,均视为甲方在乙方服务下融资成功。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支付成交手续费。

  二,成交手续费及支付方式

  1,甲方自乙方所推荐的投资商处获得融资的,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支付成交手续费。

  2,甲乙双方确认,甲方自乙方所推荐的投资商处获得的每笔融资款项到账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将成交手续费支付给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具体比例如下:

  融资额1亿以上成交手续费为3‰;

  融资额1000万~1亿成交手续费为4‰ ;

  融资额1000万以下成交手续费为5‰

  如甲方逾期支付成交手续费,每逾期一日应支付应付未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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