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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经营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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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经营托管)(通用19篇)

合伙协议(经营托管) 篇1

  第一条 根据《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企业的名称:

  第五条 主要经营场所:

  第六条 合伙目的:繁荣市场经济,通过合法经营实现资产增值。

  第七条经营范围:

  第八条 合伙人姓名、名称及住所

  姓 名(名称)

  承担责任方式

  住 所

  第九条 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

  姓名

  (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分期缴付出资额

  缴付期限

  出资方式

  (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方式

  合计

  第十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全体合伙人委托合伙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并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亏损或者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

  2、合伙企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设立分支机构、清算组备案、修改合伙协议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1、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推举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期缴付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经营记录。

  2、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企业日常运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执行事务导致违约发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对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并推举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1) 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

  (2)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3) 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背合伙协议,有不正当行为。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有限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取得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订立书面协议。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符合本条第3款条件的,可以退伙。

  5、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第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互换程序

  1、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协议(经营托管) 篇2

  合伙协议

  (参考格式)

  第一条 根据《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企业的名称:

  第四条 合伙人姓名:

  第五条 合伙人共出资

  第六条 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

  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它经营项目,本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 企业经营场所:

  邮政编码:

  第九条 合伙目的:

  第十条 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注:企业经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在《营业执照》明示的经营项目,则除将上述内容表述在经营范围中,还应将有关项目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标明。例如:餐饮;零售药品。)

  第十一条 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

  姓 名住 所

  第十二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出资

  方式出资数额

  (万元)出资权属

  证明缴付出资

  期限占出资总额比例

  第十三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委托合伙人 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并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2、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五条 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 解散与清算

  1、本企业发生了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伙企业无法存续、

  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人的合伙关系消灭。

  2、企业解散、经营资格终止,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可从事一些与清算活动相关的活动。

  3、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4、清算人主要职责:

  ①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③清缴所欠税款;

  ④清理债权、债务;

  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⑥代表企业参与民事活动。

  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伙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伙协议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全体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合伙协议(经营托管) 篇3

  1.格式 合伙协议书

  合伙人:甲 (姓名),性别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现住址: 市(县) 街道(乡、村) 号

  合伙人:乙 (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 (项目名称),总投资为 万元,甲出资 万元,乙出资 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 %。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 (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合伙协议(经营托管) 篇4

  合伙协议

  甲方合伙人:                    身份证号:

  乙方合伙人: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合伙人在签订本协议前,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对于协议中的相关内容,双方应努力遵守。

  第一条:合伙项目

  甲乙双方协商的合伙经营项目为:

  第二条:合伙负责人指定

  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之后确定的项目负责人为              此人负责办理工商等手续,除此之外和另一方享有共同的义务。

  第三条:合伙出资及分配

  01、甲乙双方共同的项目,甲方出资         %,乙方出资         %。

  02、 合伙项目盈利之后,甲方分配其中的       %;乙方分配其中的       %。

  第四条:合伙终止

  01、在合伙期内,其中一方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伙协议的。

  02、其中一方拒绝缴纳合伙款项的。

  03、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的。

  第五条: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签订之后,其中一方拒不履行本协议中的约定,造成另外一方重大损失且拒不赔偿的,则损失方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至地方法院解决。

  第六条:其他事宜

  本协议中未表达部分,发生相关问题的,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合伙人签字:               乙方合伙人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合伙协议(经营托管) 篇5

  合伙协议

  四川*发律师事务所 王*仁律师

  自20__年4月起,王、李二人在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办事处水柜村三组合伙建立“元吉*殖场”,现二人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合伙协议如下:

  合伙人基本情况

  王,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15日,住址:,身份证号码:

  李,女,汉族,生于1978年5月18日,住址:,身份证号码:

  出资额、时间、方式

  1、王出资¥1200000.00(壹佰贰拾万元);出资¥600000.00(陆拾万元)。

  2、自20__年4月开始经营以来,王、李二人均已交足全部出资额,并投入合伙经营。

  3、二人以其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二人合伙经营养殖场承租水柜村三组土地、房屋的使用权,该养殖场的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所有权。

  有形资产包括圈舍等养殖设施、办公设备、蛇、果子狸等动物。

  无形资产包括养殖场具有的商业信誉、品牌价值。

  合伙事务的执行

  1、负责日常生产经营具体事务的执行。

  2、责建立会计制度对日常开支进行记账,按月负责向毛*琴报告收支情况 ,并将个人账户与合伙账户分开,不得擅自挪用养殖场资金。

  3、实行按月结算,高*研负责于每月月末五日内进行财务核算,分配利润或安排亏损承担,并制作财务报告供合伙人查阅。如果未按期进行结算,制作财务报告,承担¥50000.00元罚款。

  4、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执行合伙事务,不得损害合伙人利益,因其个人过错行为给“元吉*殖场”带来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应当协助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工作,绝对不能擅自执行合伙事务,更不得实施有损合伙事务的行为,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利润分配、亏损及债务承担

  养殖场每月营业利润在40000.00以下部分,20%用于养殖场积累资金,40000.00以上部分80%用于积累资金。

  发生亏损及债务,每三个月清算一次,首先用积累资金偿还,不足毛*琴承担1%,高*研承担99%。

  3、利润分配,除去积累资金,养殖场每月给毛*琴分红10000.00,亏损则从积累基金中支付;余额归高*研所有。

  如未按照规定提取积累资金,应当返还积累资金,由此导致养殖场亏损或不足以支付分红,负责赔偿。

  下列事项需要合伙人共同商议决定

  1、入伙、退伙、终止合伙关系,将个人合伙改为合伙企业或设立公司等。

  2、租赁养殖场场地,建设、改建圈舍等。

  3、用养殖场积累资金搞投资、新设养殖项目等。

  4、涉及处分养殖场动产不动产价值10000.00元以上的合伙事务。

  竞业限制条款:全体合伙人自愿承诺不在另行投资经营与“元吉*殖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否则,视为退伙并按以下原则处理:1、在广元城区投资的自愿放弃入伙资金;2、在广元城区之外投资的则按应退金额的50%收回入伙资金。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对养殖场内事务行使表决权。

  2、对是否吸收新的合伙人行使表决权。

  4、对合伙协议以及其他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建议修改权、修改权和表决权。

  5、享有对其他合伙人所持股份优先购买权。

  7、合伙人对养殖场账簿有查阅、审核的权利。

  8、法律、法规和养殖场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合伙人应履行的义务:

  1、履行合伙人会议决定

  2、遵守养殖场的规章制度,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规定,爱护养殖场的财产,维护养殖场的声誉

  3、按时参加合伙人会议

  5、对个人行为给养殖场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法律、法规及本协议和合伙人决议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入伙和退伙:

  1、合伙期间吸收其他合伙人需要二位合伙人一致决定。

  2、合伙期间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人,且退伙人只能就有形资产分割份额,无权分割无形资产。

  负责将养殖场尽早设立成公司,二人同意以现有资产为公司注册,由持公司70%股份,持有公司30%股份。

  各合伙人应和睦相处,互相尊重和信任,若发生纠纷,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违约责任:各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给养殖场所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其它相应责任。

  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由合伙人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一份,自全体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20__年十二月十六日

合伙协议(经营托管) 篇6

  本协议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签约一方为总部设在______地的______公司(简称“甲”),另一方为总部设在______地的______公司(简称“乙”)。证实:

  鉴于,____________国工程(以下称“东道主”)为实施____________地的____________(下文称“建造承包”)而进行招标;

  鉴于,各当事人同意组成合伙而为此工共同投标,并且,在可能情况下与东道主签署实施该建造承包合同;

  据此,考虑到所订立的相互契约和协议,各当事人同意,在向东道主投标,并在中标后实施该建造承包的目的下,结成合伙者;各当事人达成协议:由合伙人共同投标,并在中标后共同完成该建造承包;由各当事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应遵循下列条款和条件:

  (二)各当事人应达成谅解,任何一方均不应直接或间接关心其他人向东道主提出的实施建造承包的建议书。

  (三)1.除(四)和(十九)款中另有规定外,各当事人从该项投标和建造承包中取得的全部利润、应该承担的亏损和债务,以及对实施该建造承包所需的财物、设备和现金,均按如下比例分配:甲:____________;乙:____________。

  2.经各当事人同意,本协议声明如下:一旦因进行投标或实施该建造承包而造成损失时,如因下列情况而造成亏损、债务和费用,各合伙方应保护并支持合伙企业及对方当事人免于受到损失:亏损、债务和费用的发生是由于某一合伙方的任何成员、职工、代理人或分包代理人因违反、破坏或不遵守该建造承包合同的条款、规定或条件;或因某一合伙方的任何成员、职工、代理人或分包代理人的疏忽或懈怠;或因某一合伙方的任何成员、职工、代理人或分包代理人违_____的法律、法规、命令、条例或政令。

  (四)实施建造承包所必须的流动资金额将随时由各当事人确定。需要时,各当事人应按(三)款规定的比例,在提出要求的十日内提供该流动资金。某一合伙人如因破产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提供应承担的流动资金,合伙对方则有义务提供违约方的份额。此时,合伙各方将按各自实际提供的流动资金与流动资金总额的比例分配利润;但未按比例承担该流动资金的合伙方,仍应承担以下义务,即保护其合伙对方免于(三)款所指的合伙企业发生的亏损、债务和费用的损失。

  (五)合伙各方提供的全部流动资金,合伙企业收到的有关承包的其他资金,均应保存在合伙人指定的某个或某几个银行内。本协议书任命的工程经理,可凭合法任命的双方代表的书面批准提款。凡批准支取合伙企业资金的个人,均应由合伙人确定的某个或某几个_____公司担保,支取金额亦应由合伙各方确定。

  (六)各当事人如需要,可随时签发、签署与投标以及实施建造承包有关的债票、_____金协定、证券和票据的证书。

  (七)除各当事人另有书面协议外,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它的合法权利都属合伙人共有。

  (九)合伙企业应按以下要求保存账册:

  1.合伙企业应根据行的会计规范,或符合建造承包要求的其他标准,按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以订立合同为准进行记账,并以美元为记账货币。

  2.合伙企业总部应保存建造承包一切有关的单本账册,每月汇总后,向各合伙方报告。合伙企业的全部账册应供任何合伙人查核。

  3.账册的年度审计工作应由一家国际公认的会计公司进行,建造工程完工时,亦应作同样的审计工作。审计费用包括在上文所指的建造成本中。

  4.建造承包完工时,应作出真实而正确的会计结算工作,其中应包括与承包实施有关的所有成本,费用结算,以及全部账册、发票、单据和有关材料。

  5.全部汇总资料、报告和审计报告等,均应以英文书写。

  6.合伙企业的账册,如果其中某些部分在承包完工之后仍须保存,则应按法律规定保存在地,或合伙人随时规定的其他某个(或某些)地方。由此产生的费用,应根据(三)款第______项规定的比例,由合伙各方承担。

  (十)经合伙各方同意,可批准任何一个合伙人、任何个人或若干人,有权在实施建造承包的全部或某一方面,代理或约束合伙各方。

  (十一)经东道主批准,任命为工程经理。该工程经理将作为,直接负责并监督下文规定的全部有关建造承包的事项。

  (十二)为便于处理实施建造承包的全部有关事项和问题,合伙各方任命代表如下(以下称之为代表),令其在有关合伙企业的全部事项上,全权代为处理,并且,在有关实施建造承包的全部事项上,该代表均作为其指定方的代理人行事,或可约束其指定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与东道主或第三方的分包事项。合伙各方代表如下: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候补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候补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如任命的代表不能行使职权,则可由候补代表代替。正式代表可用书面授权候补代表以其名义处理某件(或某些件)专门事项。

  任何一个合伙人,向工程经理和合伙对方发出通知后,就可随时更换其代表,并正式任命一名新代表和(或)候补代表。但是,在通知书正式收到之前,应明确本协议书指定代表的职责将由该合伙人承担。

  (十三)工程经理负责一切有关建造承包的监督和管理事宜。工程经理只服从合伙双方。此外,双方代表还可随时授予工程经理以其他_____。工程经理有权以合伙双方的名义签订购货单、租赁合同、转承包等各种合同。

  (十四)某一合伙人,或其他任何人,均无权以决议或协议约束另一合伙方,除非与实施建造承包有关时,应事先征得各方一致同意,并按(十)款授权。

  (十五)一旦完成建造承包任务,合伙企业应将购置的设备尽量以较高的价格出售,收入按(三)款规定的比例分配。在报价价格和条件相等的条件下,合伙人有购买设备的优先权。

  (十六)向合伙人租赁设备时,应以设备销售商协会的____________期刊物所规定租金的百分之______计价。建筑设备及租价一览表应同时送到施工现场,设备应可立即交付使用的。现场运输费应由合伙企业支付。租金按月计算,租赁期从设备运到现场起至其重新租出时为止。

  (十八)合伙人不得转让或转移该建造承包中的股份和权利,但如果从银行或其他机构得到贷款时,则可转让其股份,所收取现汇款额应相当于将该股份转让给合伙对方时得到的相同。

  (十九)任何一个合伙人如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已求助于破产法,改组法,组织法,改编法或类似成文法规,则从该日起,此合伙人(以下称“破产方”)及其代表就失去他在工程和建造承包经营管理中的一切发言权。而另一合伙对方,从此将承担一切有关该工程和建造承包的决定、承诺和决议。但破产方仍有义务承担其股权范围内的亏损,并有权得到其份额内的利润,该利润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按本协议规定。

  (二十)建造承包完工时,合伙各方分配合伙企业公共财产时,应按(三)款规定的股权和股份的比例进行。实施建造承包所发生的利润或亏损,亦按同一比例分配或负担。此时,本协议即告终止。如本文所指建造承包最终不由本当事人得标,本协议亦告终止。

  (二十二)甲方和乙方将共同准备向东道主提交最初报价书,各方均将按(二十五)款规定的责任,提交相应的费用估算书。各费用估算书均应得到对方合伙人的批准。合伙各方应对下述费用估算达成一致意见:基地建设维护费,设备购置保养费,工程管理费,_____

  (二十四)如果已就(二十二)、(二十三)款所指事项达成协议,则合伙各方将签发或以合伙企业名义签发与建造承包的投标、谈判有关的一切必要文件,并签署承包合同本身。

  (二十五)合伙各方在实施建造承包中各自的职责如下:

  1.甲方应对下列事项充分负责:

  (1)筹措全部必要的资金;

  (2)选择、监督和批准所有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3)交纳%国、某国和其他国家的全部应付税金、关税、进口税和杂费;

  (4)甲方作为一方当事人,并以合伙企业的地位,在下述事项中(略)适当而及时地按照建造承包合同中所有可适用的条款、规定和条件行事。

  2.乙方应对下列事项充分负责:

  (1)筹措一切必要的资金;

  (2)选择、监督和批准所有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3)交纳,?和其他国家的全部应付税金、关税、进口税和杂费;

  (4)乙方作为一方当事人,并以合伙企业的地位,在下述事项中(略)适当而及时地按照建造承包合同中所有可适用的条款、规定和条件行事。

  3.合营双方应对下列事项共同负责:基地建设和维护,实施建造承包所需设备的购进和保养,为经营管理合伙企业筹措_____金,偿还债务,处理其他所有本款第1项和第2项未作专门规定的事项。本项规定的业务,通过合伙企业进行,费用和开支也由合伙企业承担。

  4.如签署和执行建造承包合同之时(或完后),对其未作书面修改,则关于分配合伙双方职责的本款第1项、第2项将适用。

  (二十六)如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即可终止合伙企业:

  1.本协议中其他条款内列举的可能导致终止的事件;

  2.合伙各方书面协定的终止合伙日期到来时。

  (二十七)因建造承包、合伙企业或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将由合伙人提交到某市,按适用建筑业的国_____协会规则,推举三名_____员,并由_____最终解决。在可能情况下,该类纠纷不得影响或延误建造承包的实施。

  _____员的裁决不得由任何法院代为上诉,也不得在任何法院内辩驳。如果任何一方_____当事人不得不去法院请求执行并捍卫裁决,则另一方当事人将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_____员的决议为终局裁决,对全部有关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二十八)如本协议未另作规定,任何合伙人或其代表,在实施建造承包中所发生的、价格公平的实际开支,均应以工程经理批准的详细发票为凭予以报销,不得无理扣压工程经理已经批准的单据。

  合伙各方同意单独由其向______或其他代理人支付该方应付的费用。由______代理人或其他方面提出费用赔偿要求时,应由与其订有合同的合伙方单独偿还,合伙企业对此决无义务,除非合伙各方已在书面对此另有他议。

  (三十)合伙各方同意,如果会造成本协议某当事人违反所在国的法律或政策,则各合伙人均不以合伙企业或合伙对方的名义支付款项或签署文件。

  (三十一)按本协议要求发出的一切通知书,均应以电报或电传发送,同时以航空挂号急件寄出副本,并要求回执。各方地址规定如下:发给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发给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

  发给合伙企业: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为便于签署本协议,可以副本进行签署,每一副本经签署后即可当作原本。经签署的所有副本均应作为同一文件对待。

  (三十四)本协议及由此组成的合伙企业,将以______法为依据,并依据该法进行说明和解释。

  (三十五)本协议对各合伙当事人,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本协议无益于任何其他人员、商行或公司。

  兹证明:合伙各方已于本文开头之年、月、日签署,一经各方的高级职员代表合伙人签字,即可作为合伙证明书。各签字人均为合法任命的高级职员,均负有指定公职之责任,并已授权全权代为签署本协议,以约束各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协议(经营托管) 篇7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姓名)以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

  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 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

  )

  (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伙债务;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

  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合伙所欠税款;

  合伙的债务;

  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

  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 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如果逾期____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

  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莱芜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有合伙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

  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章)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合伙协议(经营托管) 篇8

  甲方: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丙方: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风险提示:合伙人资格

  审查合伙人的资格,是签订合伙协议最重要的方面。

  因具有较强的人合性,所以合伙人一般都是彼此之间比较熟悉、信任的人。

  但理智的选择合伙人不单纯是熟悉、信任,还要看其有无一定的物质实力或软实力。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一旦企业债务不能偿还时,有实力偿还的合伙人就有被强制偿还企业全部债务的风险,如果其他合伙人没有实力,不应由其承担部分则很难追偿。

  根据《民法典》(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本企业为普通合伙协议,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守法经营。

  二、合伙宗旨:

  三、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四、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各方共同经营位于的字号的店铺,经营范围为:,法定代表人为,系该店铺的。

  五、合伙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六、出资金额、出资方式、期限

  风险提示:合伙人出资

  一定要理清楚合伙人的出资。

  每种不相同的种类都必须折价为相应的股份,在合伙协议中明确。

  这样才能在今后的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中,明确各个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为比例不明确闹纠纷。

  另外,对于合伙人出资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的,在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义务承担者,办理时间以及办理费用的承担等等。

  对这些事项约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将增加企业法律风险。

  合伙人(姓名)

  出资金额

  出资方式

  期限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七、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风险提示:利益分配和债务承担

  合伙人之间的权益的分配、责任划分要明确。

  虽合伙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内部合伙人之间还是要按份额分红、承担债务的。

  有些合伙企业对此没有约定,从而导致在分红或承担债务时合伙人之间产生纠纷,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

  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八、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风险提示:退出机制

  合作要想好不合作,当一方退出,什么时候退出,退出时的投入比与退出比的比例,以及怎样补偿,是谁承担?这些要提前书面明晰,签到合同里,项目的后期合作双方都能顺利的结束不必要的瓜葛,不要义气用事,以为大家是朋友不必计较的心态,合理的退出机制是合作的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1、自愿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九、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以下内容: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十、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风险提示:合作伙伴的职责

  在合作初期,创业合作者要明确合作伙伴的各自职责,不能模糊,要能拿出书面的职责分析,因为是长期的合作,明晰责任最重要,这样可以在后期的经营中不至于互相扯皮,反目成仇,好多的创业合作中会有问题,就是因为责任明细不够。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十二、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十三、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所欠税款;

  (3)合伙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十四、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违约责任

  因为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决定有关合伙企业的法律不可能对合伙人的违约责任规定的十分具体,所以建议各合伙人在协商合伙协议时,对合伙人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以便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可以比较方便地执行,要求违约者依协议承担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十五、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六、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并按手印)

  年月日

  乙方:(签字并按手印)

  年月日

  丙方:(签字并按手印)

  年月日

合伙协议(经营托管) 篇9

  合伙协议

  1.格式 合伙协议书

  合伙人:甲 (姓名),性别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现住址: 市(县) 街道(乡、村) 号

  合伙人:乙 (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 (项目名称),总投资为 万元,甲出资 万元,乙出资 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 %。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 (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合伙协议(经营托管) 篇10

  订立合同各合伙人:

  姓名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

  姓名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

  第一条 合伙宗旨

  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 合伙人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元。

  2. 合伙人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元。

  3.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 盈余分配:以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 入伙:

  (1)需承认本合同;

  (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 退伙: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3)退伙需提前________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4)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对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2.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参与合伙事业的管理;

  (2)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检查合伙账册及经营情况;

  (4)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 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 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 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第九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1.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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