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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商家供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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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商家供应合同(精选5篇)

采购商家供应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就甲乙双方之间的买卖交易以及外购交易事宜签订以下的基本交易合同。

  第1节 合 同

  第1条(基本合同和个别合同)

  本基本合同规定了甲乙双方之间的买卖交易及外购交易的基本事项,适用于甲乙双方之间签订的每一个交易合同(以下称“个别合同”),甲方和乙方应遵守并诚实履行本基本合同和个别合同。本基本合同与个别合同之间产生矛盾时,除非甲乙之间明确表示个别合同优先适用以外,本基本合同优先适用。

  第2条(个别合同的内容)

  1.甲乙双方应在个别合同中注明定货日期、标的物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交货日期、交货地点、到货检查及其他交货条件、以及货款金额、单价、付款日期、付款方式等,另外,如果由甲方提供原材料等时,还应注明该原材料的名称、型号、数量、交付日期、交付地点及其他交付条件、以及货款金额、单价、付款日期、付款方式等。

  2.不受前款规定的约束,甲乙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可以事先对个别合同的部分内容另行规定。

  第3条(个别合同的成立)

  1.个别合同在甲方将记载有前条所述交易内容的订货单送交给乙方,乙方对此予以承诺后成立。

  2.乙方对甲方的订货应在收到甲方订货单后 2天 内通知甲方是否予以承诺。此外,如乙方对甲方的订货提出异议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处理。

  3.不受第1款规定的约束,经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甲方可以通过将记录前条所述交易内容的电子记录媒介(光盘、软盘等)交给乙方,或将前条所述的交易内容通过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乙方,以代替订货单的交付。

  第4条(个别合同的变更)

  1.甲方或乙方认为需要变更个别合同的内容时,应立即通知对方,与对方协商后,可以变更个别合同。此外,变更个别合同时,应在该个别合同中更正该订货单等,或重新制作相关的书面资料。届时,甲乙双方对订货单等的变更或书面资料的制作等事项应适用于第3条第3款的规定。

  2.因甲方责任引起个别合同变更时,乙方可以要求甲方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因乙方责任引起个别合同变更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乙方接到甲方因不得已原因必须变更交货期、交货数量等个别合同的内容的通知时,应迅速调整对应体制。但是,因该个别合同的变更而引起交货价格及交货期发生变动时,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变动要求,甲方应以诚意予以对应。

  第2节 交货价格

  第5条(交货价格)

  1.甲乙双方应综合考虑每个标的物的规格、数量、交货期、货款的支付方式、质量、材料价格、劳务费、运费、市场动态及适当的管理经费以及利润等,协商决定交货价格。

  2.乙方在决定标的物的交货价格时,无论是新的订货还是继续订货,乙方均应向甲方提交记载着需要研讨的前款规定事项的报价单。另外,甲乙双方对报价单的制作应适用于第3条第3款的规定。

  3.甲乙双方在本基本合同有效期内,变更作为决定标的物交货价格的基础的第1款规定的事项等时,须再次对该标的物的交货价格进行协商。

  第3节 交 货

  第6条(交货期)

  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个别合同所规定的标的物的交货期。

  2.乙方估计因质量异常、劳动争议或其他事由将引起标的物的交货拖延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指示处理。

  3.因乙方责任致使标的物交货拖延时,甲方可要求乙方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4.乙方因自身原因需要提前交付标的物时,必须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

  第7条(交货、收货)

  1.乙方应根据个别合同,添附甲方指定的单据后交付标的物。

  2.甲方在乙方每次交货时接受标的物,同时,应向乙方提交书面的收货证明,以甲方接受标的物之时视为完成向甲方交付标的物。但是,标的物需要进行到货检查时,以标的物到货检查合格之时视为完成向甲方交付标的物,甲方完成该到货检查后应立即向乙方提交书面的收货证明。甲乙双方就有关收货证明书的交付事宜,应适用于第3条第3款的规定。

  第8条(特别采用)

  1.对于到货检查结果不合格的标的物,甲方认为该不合格是因轻微原因所致,经甲方修理后可以使用时,与乙方协商后,可对该标的物的交货价格进行减价后予以接受,以接受该标的物之时视为完成向甲方交付标的物。

  2.前款所定的减价金额,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第9条(风险承担)

  1.标的物完成向甲方交付之前,非甲方责任而引起的标的物的部分或全部丢失、损坏或变质等时,由乙方负担因而所产生的损失。

  2.对于到货检查结果不合格的标的物,在甲方另行确定的时间内,甲方应作为善意管理人注意保管。但是,该期间内非甲方责任而引起该标的物的部分或全部丢失、损坏或变质时,由乙方承担该损失。

  第10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除第18条第1款和第43条规定的情形以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完成向甲方交付标的物之时起从乙方转移到甲方。

  第4节 质 量

  第11条(质量)

  1.鉴于向甲方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是甲乙双方之间的交易中重要事项之一,乙方在生产标的物时应给予万全的考虑,同时还应负责该质量符合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结构、功能、性能、安全性等质量要求。

  2.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要求的内容等,在乙方开始制造或交付标的物之前,应通过以下各项图纸、规格书等进行相互确认。

  (1)甲方借给乙方的图纸、规格书、样本等(以下称“购入规格书等”)。

  (2)乙方取得甲方认可的图纸、规格书、样本等(以下称“交货规格书等”)。

  第12条(质量保证责任)

  1.标的物向甲方交付完成后12个月内发现标的物有瑕疵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指示,向甲方交付替代品,或减少该标的物的货款,或修理该标的物,或负担甲方修理该标的物所需修理费,或代替交付替代品、减少标的物的货款、修理标的物或负担修理费的同时,直接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到的损失。但是,因甲方责任所引起的标的物的瑕疵不在此限。

  2.标的物向甲方交付完成后12个月以后发现标的物有瑕疵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有偿地修理该标的物。但是,该瑕疵属于在通常的耐用期间因乙方责任产生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无偿提供替代品、或无偿修理该标的物,或负担甲方修理该标的物所需修理费,或负责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到的损失。

  第13条(产品责任)

  1.因标的物的缺陷导致使用标的物生产的产品或者标的物的用户等第三人(指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下亦同)遭受损失时,乙方应赔偿该损失。但是,发生以下的任意一项情况时,乙方无须承担责任。

  (1)根据乙方向甲方交付标的物时的最高水平的科学或技术性见解,无法认识到该标的物存在缺陷时;

  (2)标的物的缺陷是由于根据甲方的设计要求所产生的,而且乙方对该缺陷的产生无任何过失时。

  2.与使用标的物生产产品或标的物相关,该产品或标的物的用户等第三人遭受损害时,甲方认为该损害可能是由于标的物的缺陷而引起时,乙方应就原因的调查、损害赔偿金额的承担等事项与甲方友好协商解决。

  3.在甲方向因标的物遭受损害的第三人赔偿其损失,且该损害是因标的物的缺陷而引起时,经与甲方协商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及所需其他费用。

  第14条(维修零件的供给)

  无论是在甲方向乙方订购标的物的期间,还是因使用标的物生产产品的生产结束或中止等、或标的物的销售结束或中止等而使甲方不再向乙方订购标的物以后,在甲方对该产品或标的物的用户负有供给维修零件的义务期间,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供给标的物及其零件。另外,有关供给期间、价格等详细内容应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第5节 材料供给

  第15条(材料供给)

  1.原则上乙方应自主采购生产标的物所需材料。但是,特殊情况下,甲方与乙方协商后,可以有偿或无偿地向乙方提供其所使用的原材料、产品、半成品、零部件等(以下总称“供给材料”)。

  2.乙方向其委托或外包部分或全部标的物生产的第三人(以下称“乙方委托方”)再提供供给材料时,应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同时,乙方应与乙方委托方之间办理再提供供给材料的手续,并向甲方报告。

  第16条(供给材料的接受等)

  1.乙方接受甲方每次提供的供给材料时,对需要检查的供给材料应立即检查。另外,对于不需要检查的供给材料以乙方接受该供给材料之时,以及对于需要检查的供给材料以检查合格之时,视为完成甲方向乙方交付供给材料。

  2.乙方在前款规定的检查中或标的物的制造中发现供给材料有瑕疵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遵照甲方的指示处理。

  第17条(供给材料的管理)

  1.乙方应作为善意的管理者注意管理供给材料以及使用供给材料正在制造的标的物、半成品及成品,为避免与其他物品混同,应在保管及帐簿上加以区分。

  2.乙方未取得甲方的认可不得将供给材料用于制造标的物以外的目的,或将供给材料以及使用供给材料正在制造的标的物、半成品及成品向第三人转让、出借、担保等处分。另外,发现第三人有可能侵犯供给材料或使用供给材料正在制造的标的物、半成品及成品的甲方所有权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此类问题。

  3.甲方在必要时经过事前通知乙方的工厂、办事处等以及乙方委托方以后,可以现场眷查供给材料的保管状况及使用状况等。另外,乙方在同意甲方现场盔行该检查的同时,应向乙方委托方通知该检查,协助甲方顺利进入乙方委托方进行检查,并为该检查的提供方便。

  4.对于甲方另行规定日期时的供给材料的库存状况(包括乙方及乙方委托方保存的用于正在制造的标的物、半成品及成品的供给材料),原则上乙方应从该日起2天内向甲方提供书面报告。另外,甲乙双方对于该书面报告的制作应适用于第3条第3款的规定。

  5.乙方在供给材料发生丢失、损毁或变质等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同时如果该丢失、损毁或变质等情况是因乙方责任所引起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指示,修理该供给材料,或赔偿甲方由此所遭受的供给材料的损失。因此而发生交货期拖延时,应适用第6条的规定予以解决。

  6.因使用供给材料生产的标的物交货完毕、制造结束或中止、或规格变更等原因而产生剩余供给材料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根据甲方的指示处理。

  第18条(供给材料的所有权)

  1.无偿供给材料及使用无偿供给材料以及乙方尚未支付货款的有偿供给材料正在生产的标的物、半成品及成品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2.有偿供给材料的所有权,在乙方向甲方付清该有偿供给材料的货款时从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6节 付 款

  第19条(货款金额的确定)

  1.每月(25日)作为结算日,乙方应在( 5 )日内就标的物的货款金额,制作成既定格式的明细数据或明细表,并通过传送或交付的方式将其通知给乙方。

  2.甲方对前款通知的内容有异议时,应自明细数据发送之日或明细表记载的发行日起( 5 )日内,通过电子或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甲乙双方应对有关资料互相进行核对,并在( 5 )日确定货款金额。

  3.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甲方未提出异议时,该期间届满之时,则视为乙方认可明细数据或明细表中的债权以及费用请求。但是,经甲方同意后,甲方可以与乙方对前款规定的期间届满后所提出的异议进行协商后予以处理。

  第20条(标的物货款的支付)

  甲方应根据甲乙双方之间另行确定的方法,月结( 60 )日向乙方支付接受乙方交付的标的物的货款。

  第21条(有偿供给材料货款的支付)

  乙方应根据甲乙双方之间另行确定的方法,向甲方支付接受甲方交付的有偿供给材料的货款。

  第7节 有效期限

  第22条(有效期限)

  本基本合同有效期限从 20xx 年 1 月 1 日开始到 20xx 年 12 月 31 日为止有效。但是,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乙任何一方未提出变更本基本合同的内容或不再继续本基本合同的书面通知时,本基本合同将以同一条件继续延长一年,以后亦同。

  第23条(合同结束后的措施)

  1.本基本合同因期满或解除而终止时,乙方应根据第29条将模具等返还给甲方,另外,将购入规格书等以及无偿供给材料、所有权尚未从甲方转移给乙方的有偿供给材料、以及基于第18条第1款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的正在制作的标的物、半成品及成品立即返还给甲方,同时,无任何异议地协助甲方进入乙方的工厂、办事处等取回这些物品,以及协助甲方顺利地取回存放在乙方委托方的该些物品予以全力协助。

  2.本基本合同因期满或解除而终止、或因个别合同解除而终止后,第12条、第13条、第14条、

  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及本条规定内容仍继续有效,甲乙双方要基于该些条款继续履行债务。

  3.本基本合同因期满或解除而终止时,本基本合同对于仍继续存在的个别合同仍然适用。

  第24条(过渡措施)

  1.本基本合同签订之前,甲乙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交易及有关外购交易的基本合同(以下称“旧基本合同”),自本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失效。

  2.本基本合同同样适用于基于旧基本合同甲乙双方之间缔结的个别合同。

  第8节 协议解决

  第25条(合意管辖)

  因本基本合同和个别合同所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甲乙双方同意在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第26条(协议解决)

  有关根据本基本合同及个别合同产生疑义或本基本合同及个别合同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本基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年月日:

采购商家供应合同 篇2

  X公司(以下称“甲方”)与

  (以下称“乙方”)

  就甲乙双方之间的买卖交易以及外购交易事宜签订以下的基本交易合同。

  第1节 合 同

  第1条(基本合同和个别合同)

  本基本合同规定了甲乙双方之间的买卖交易及外购交易的基本事项,适用于甲乙双方之间签订的每一个交易合同(以下称“个别合同”),甲方和乙方应遵守并诚实履行本基本合同和个别合同。本基本合同与个别合同之间产生矛盾时,除非甲乙之间明确表示个别合同优先适用以外,本基本合同优先适用。

  第2条(个别合同的内容)

  1.甲乙双方应在个别合同中注明定货日期、标的物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交货日期、交货地点、到货检查及其他交货条件、以及货款金额、单价、付款日期、付款方式等,另外,如果由甲方提供原材料等时,还应注明该原材料的名称、型号、数量、交付日期、交付地点及其他交付条件、以及货款金额、单价、付款日期、付款方式等。

  2.不受前款规定的约束,甲乙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可以事先对个别合同的部分内容另行规定。

  第3条(个别合同的成立)

  1.个别合同在甲方将记载有前条所述交易内容的订货单送交给乙方,乙方对此予以承诺后成立。

  2.乙方对甲方的订货应在收到甲方订货单后 2天 内通知甲方是否予以承诺。此外,如乙方对甲方的订货提出异议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处理。

  3.不受第1款规定的约束,经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甲方可以通过将记录前条所述交易内容的电子记录媒介(光盘、软盘等)交给乙方,或将前条所述的交易内容通过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乙方,以代替订货单的交付。

  第4条(个别合同的变更)

  1.甲方或乙方认为需要变更个别合同的内容时,应立即通知对方,与对方协商后,可以变更个别合同。此外,变更个别合同时,应在该个别合同中更正该订货单等,或重新制作相关的书面资料。届时,甲乙双方对订货单等的变更或书面资料的制作等事项应适用于第3条第3款的规定。

  2.因甲方责任引起个别合同变更时,乙方可以要求甲方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因乙方责任引起个别合同变更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乙方接到甲方因不得已原因必须变更交货期、交货数量等个别合同的内容的通知时,应迅速调整对应体制。但是,因该个别合同的变更而引起交货价格及交货期发生变动时,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变动要求,甲方应以诚意予以对应。

  第2节 交货价格

  第5条(交货价格)

  1.甲乙双方应综合考虑每个标的物的规格、数量、交货期、货款的支付方式、质量、材料价格、劳务费、运费、市场动态及适当的管理经费以及利润等,协商决定交货价格。

  2.乙方在决定标的物的交货价格时,无论是新的订货还是继续订货,乙方均应向甲方提交记载着需要研讨的前款规定事项的报价单。另外,甲乙双方对报价单的制作应适用于第3条第3款的规定。

  3.甲乙双方在本基本合同有效期内,变更作为决定标的物交货价格的基础的第1款规定的事项等时,须再次对该标的物的交货价格进行协商。

  第3节 交 货

  第6条(交货期)

  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个别合同所规定的标的物的交货期。

  2.乙方估计因质量异常、劳动争议或其他事由将引起标的物的交货拖延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指示处理。

  3.因乙方责任致使标的物交货拖延时,甲方可要求乙方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4.乙方因自身原因需要提前交付标的物时,必须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

  第7条(交货、收货)

  1.乙方应根据个别合同,添附甲方指定的单据后交付标的物。

  2.甲方在乙方每次交货时接受标的物,同时,应向乙方提交书面的收货证明,以甲方接受标的物之时视为完成向甲方交付标的物。但是,标的物需要进行到货检查时,以标的物到货检查合格之时视为完成向甲方交付标的物,甲方完成该到货检查后应立即向乙方提交书面的收货证明。甲乙双方就有关收货证明书的交付事宜,应适用于第3条第3款的规定。

  第8条(特别采用)

  1.对于到货检查结果不合格的标的物,甲方认为该不合格是因轻微原因所致,经甲方修理后可以使用时,与乙方协商后,可对该标的物的交货价格进行减价后予以接受,以接受该标的物之时视为完成向甲方交付标的物。

  2.前款所定的减价金额,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第9条(风险承担)

  1.标的物完成向甲方交付之前,非甲方责任而引起的标的物的部分或全部丢失、损坏或变质等时,由乙方负担因而所产生的损失。

  2.对于到货检查结果不合格的标的物,在甲方另行确定的时间内,甲方应作为善意管理人注意保管。但是,该期间内非甲方责任而引起该标的物的部分或全部丢失、损坏或变质时,由乙方承担该损失。

  第10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除第18条第1款和第43条规定的情形以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完成向甲方交付标的物之时起从乙方转移到甲方。

  第4节 质 量

  第11条(质量)

  1.鉴于向甲方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是甲乙双方之间的交易中重要事项之一,乙方在生产标的物时应给予万全的考虑,同时还应负责该质量符合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结构、功能、性能、安全性等质量要求。

  2.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要求的内容等,在乙方开始制造或交付标的物之前,应通过以下各项图纸、规格书等进行相互确认。

  (1)甲方借给乙方的图纸、规格书、样本等(以下称“购入规格书等”)。

  (2)乙方取得甲方认可的图纸、规格书、样本等(以下称“交货规格书等”)。

  第12条(质量保证责任)

  1.标的物向甲方交付完成后12个月内发现标的物有瑕疵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指示,向甲方交付替代品,或减少该标的物的货款,或修理该标的物,或负担甲方修理该标的物所需修理费,或代替交付替代品、减少标的物的货款、修理标的物或负担修理费的同时,直接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到的损失。但是,因甲方责任所引起的标的物的瑕疵不在此限。

  2.标的物向甲方交付完成后12个月以后发现标的物有瑕疵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有偿地修理该标的物。但是,该瑕疵属于在通常的耐用期间因乙方责任产生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无偿提供替代品、或无偿修理该标的物,或负担甲方修理该标的物所需修理费,或负责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到的损失。

  第13条(产品责任)

  1.因标的物的缺陷导致使用标的物生产的产品或者标的物的用户等第三人(指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下亦同)遭受损失时,乙方应赔偿该损失。但是,发生以下的任意一项情况时,乙方无须承担责任。

  (1)根据乙方向甲方交付标的物时的最高水平的科学或技术性见解,无法认识到该标的物存在缺陷时;

  (2)标的物的缺陷是由于根据甲方的设计要求所产生的,而且乙方对该缺陷的产生无任何过失时。

  2.与使用标的物生产产品或标的物相关,该产品或标的物的用户等第三人遭受损害时,甲方认为该损害可能是由于标的物的缺陷而引起时,乙方应就原因的调查、损害赔偿金额的承担等事项与甲方友好协商解决。

  3.在甲方向因标的物遭受损害的第三人赔偿其损失,且该损害是因标的物的缺陷而引起时,经与甲方协商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及所需其他费用。

  第14条(维修零件的供给)

  无论是在甲方向乙方订购标的物的期间,还是因使用标的物生产产品的生产结束或中止等、或标的物的销售结束或中止等而使甲方不再向乙方订购标的物以后,在甲方对该产品或标的物的用户负有供给维修零件的义务期间,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供给标的物及其零件。另外,有关供给期间、价格等详细内容应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第5节 材料供给

  第15条(材料供给)

  1.原则上乙方应自主采购生产标的物所需材料。但是,特殊情况下,甲方与乙方协商后,可以有偿或无偿地向乙方提供其所使用的原材料、产品、半成品、零部件等(以下总称“供给材料”)。

  2.乙方向其委托或外包部分或全部标的物生产的第三人(以下称“乙方委托方”)再提供供给材料时,应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同时,乙方应与乙方委托方之间办理再提供供给材料的手续,并向甲方报告。

  第16条(供给材料的接受等)

  1.乙方接受甲方每次提供的供给材料时,对需要检查的供给材料应立即检查。另外,对于不需要检查的供给材料以乙方接受该供给材料之时,以及对于需要检查的供给材料以检查合格之时,视为完成甲方向乙方交付供给材料。

  2.乙方在前款规定的检查中或标的物的制造中发现供给材料有瑕疵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遵照甲方的指示处理。

  第17条(供给材料的管理)

  1.乙方应作为善意的管理者注意管理供给材料以及使用供给材料正在制造的标的物、半成品及成品,为避免与其他物品混同,应在保管及帐簿上加以区分。

  2.乙方未取得甲方的认可不得将供给材料用于制造标的物以外的目的,或将供给材料以及使用供给材料正在制造的标的物、半成品及成品向第三人转让、出借、担保等处分。另外,发现第三人有可能侵犯供给材料或使用供给材料正在制造的标的物、半成品及成品的甲方所有权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此类问题。

  3.甲方在必要时经过事前通知乙方的工厂、办事处等以及乙方委托方以后,可以现场检查供给材料的保管状况及使用状况等。另外,乙方在同意甲方现场进行该检查的同时,应向乙方委托方通知该检查,协助甲方顺利进入乙方委托方进行检查,并为该检查的提供方便。

  4.对于甲方另行规定日期时的供给材料的库存状况(包括乙方及乙方委托方保存的用于正在制造的标的物、半成品及成品的供给材料),原则上乙方应从该日起2天内向甲方提供书面报告。另外,甲乙双方对于该书面报告的制作应适用于第3条第3款的规定。

  5.乙方在供给材料发生丢失、损毁或变质等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同时如果该丢失、损毁或变质等情况是因乙方责任所引起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指示,修理该供给材料,或赔偿甲方由此所遭受的供给材料的损失。因此而发生交货期拖延时,应适用第6条的规定予以解决。

  6.因使用供给材料生产的标的物交货完毕、制造结束或中止、或规格变更等原因而产生剩余供给材料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根据甲方的指示处理。

  第18条(供给材料的所有权)

  1.无偿供给材料及使用无偿供给材料以及乙方尚未支付货款的有偿供给材料正在生产的标的物、半成品及成品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2.有偿供给材料的所有权,在乙方向甲方付清该有偿供给材料的货款时从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6节 付 款

  第19条(货款金额的确定)

  1.每月(25日)作为结算日,乙方应在( 5 )日内就标的物的货款金额,制作成既定格式的明细数据或明细表,并通过传送或交付的方式将其通知给乙方。

  2.甲方对前款通知的内容有异议时,应自明细数据发送之日或明细表记载的发行日起( 5 )日内,通过电子或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甲乙双方应对有关资料互相进行核对,并在( 5 )日确定货款金额。

  3.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甲方未提出异议时,该期间届满之时,则视为乙方认可明细数据或明细表中的债权以及费用请求。但是,经甲方同意后,甲方可以与乙方对前款规定的期间届满后所提出的异议进行协商后予以处理。

  第20条(标的物货款的支付)

  甲方应根据甲乙双方之间另行确定的方法,月结( 60 )日向乙方支付接受乙方交付的标的物的货款。

  第21条(有偿供给材料货款的支付)

  乙方应根据甲乙双方之间另行确定的方法,向甲方支付接受甲方交付的有偿供给材料的货款。

  第7节 有效期限

  第22条(有效期限)

  本基本合同有效期限从 20xx 年 1 月 1 日开始到 20xx 年 12 月 31 日为止有效。但是,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乙任何一方未提出变更本基本合同的内容或不再继续本基本合同的书面通知时,本基本合同将以同一条件继续延长一年,以后亦同。

  第23条(合同结束后的措施)

  1.本基本合同因期满或解除而终止时,乙方应根据第29条将模具等返还给甲方,另外,将购入规格书等以及无偿供给材料、所有权尚未从甲方转移给乙方的有偿供给材料、以及基于第18条第1款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的正在制作的标的物、半成品及成品立即返还给甲方,同时,无任何异议地协助甲方进入乙方的工厂、办事处等取回这些物品,以及协助甲方顺利地取回存放在乙方委托方的该些物品予以全力协助。

  2.本基本合同因期满或解除而终止、或因个别合同解除而终止后,第12条、第13条、第14条、

  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及本条规定内容仍继续有效,甲乙双方要基于该些条款继续履行债务。

  3.本基本合同因期满或解除而终止时,本基本合同对于仍继续存在的个别合同仍然适用。

  第24条(过渡措施)

  1.本基本合同签订之前,甲乙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交易及有关外购交易的基本合同(以下称“旧基本合同”),自本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失效。

  2.本基本合同同样适用于基于旧基本合同甲乙双方之间缔结的个别合同。

  第8节 协议解决

  第25条(合意管辖)

  因本基本合同和个别合同所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甲乙双方同意在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第26条(协议解决)

  有关根据本基本合同及个别合同产生疑义或本基本合同及个别合同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本基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年月日:

采购商家供应合同 篇3

  甲方(购货单位): 佛山市顺德腾盟电器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20xx0320xx03 乙方(供货单位): 深圳市菲丽特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二条 产品的质量标准,按下列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按甲方的技术图纸、确认的样板、技术报告等所确定的技术效果为准;

  5、乙方所有之将投产的产品,必须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正式生产;

  6、甲方有权随时到乙方的生产现场调查及询问相关人员,一经发现未按规定要求用料,每次对乙方处以 5万—10万元人民币罚款并追究更换材料造成的其它损失(本条限甲方材料在乙方加工执行)。

  第三条 产品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PCS

  2、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规定为 0

  第四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

  1、乙方必须按能确保货物安全储运方式及产品技术标准严格进行包装。

  第五条 产品的交货时间、方法和到货地点

  1、交货时间:甲方会根据货物生产所需要的生产周期及所需货物之时间确定好交货时间,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下达的采购订单的完成时间进行交货。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处罚该批货物总价值2倍以上的罚款。

  2、交货方法:乙方负责送货。(包含 产品的包装各方面材料、运费)

  3、交货地点:按当时订单要求,送达顺德区杏坛镇齐新路268号康宝城

  第六条:下单方式

  甲乙双方自签订此合同即建立了合作关系,之后则按甲方订单状况和需要甲方以《采购单》的形式下单给乙方,乙方要按照甲方下达的订单内容和要求交货,不得减少供货或推迟我司要求的货期。

  第七条 产品货款的结算

  1、结款方式:乙方送货到甲方所提供的地址,经甲方相关负责人验收、签收后,甲方将给乙方开30天的承兑现金支票。.

  2、其他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验收方法

  1、验收时间:入仓 96 小时内。

  2、验收标准:1)按MIL-STD-105E Ⅱ级正常单次检验水准, AQL: CR 0 MA 2.5 MI 4.0的标准检验验收;

  2)按照双方确认的签样确定产品的颜色和质量验收标准;

  3)按照甲方技术图纸和技术报告的要求验收。

  第九条 保质条款

  乙方保证货物系按甲方指定的材料和技术工艺制成,并在各方面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维修情况下,乙方以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 3 年的质量保证期,此保证期自甲方产品出货起开始计算。

  第十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善保管,一面在3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依合同要求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而引发的甲方的损失。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的,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另如因此而引起甲方停工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第十二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款项,交货日期则可顺延。

  2、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第十四条:其他

  1、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均可向佛山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自双方签名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有效期为 1 年,即 20xx 年 3 月 24 日至 20xx 年 3 月 24 日止。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之后双方需要继续合作,则提前一个月续签下一年的合同。

  4、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5、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则该套模具费用由甲方按折旧比例付款购回。

  6、双方在合作期满时,如双方没异议,此合同自动延期1年。

  甲 方: 乙 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地 址: 地 址:

  日 期: 日 期:

采购商家供应合同 篇4

  甲方(采购单位): 常州欧迪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乙方(供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过双方共同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互助合作的原则,双方就 采购事项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商品的质量技术标准、乙方售后服务及损失赔偿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商品质量技术标准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或按甲方所要求的标准执行。

  2、乙方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或商品保修规定做好保修等免费服务。

  3、如因乙方商品质量原因,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二条 交付、验收和费用承担方式

  1、乙方收到甲方电话订单、文字订单(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后,即安排发货,商品最迟必须于 日内到达甲方指定地点: 。

  2、乙方负责商品的运送、安装、调试,负责基本操作培训等工作,直至该商品可以正常使用为止。

  3、运费承担方式: 。

  4、安装、调试、培训等费用承担方式: 。

  5、验收时间:甲方必须于收货当日及时核对商品品种、数量、规格型号等是否与送货单据相符,如不符应于收货次日及时通知乙方。

  6、验收标准:

  1)单证齐全:应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使用说明、保修证明、发票和其它应具有的单证。

  2)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甲方所要求的标准。

  3)必须为原装正品。

  第三条 货款的结算

  1、结算依据:采购合同、乙方销售发票、乙方送货回单。

  2、对帐开票:每月 日前乙方必须与甲方进行帐目核对,双方约定每月(次)结算期间为 日至 日(日期以送货单上的日期为准)。准确无误后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 日前交由甲方入帐。乙方提交给甲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货单位名称必须与甲方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上的单位名称一致,如乙方单位名称等发生变更,必须提供变更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供甲方存档备查。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依实际交易的货物名称、数量和金额开具、做到票物相符,票面要整洁,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盖章清晰,手续齐备,计算准确,并与所附的其他资料相符,不得提交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必须由乙方全部承担。

  3、结算:甲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向乙方支付上述期间款项。

  4、付款方式:□现金;□支票;□网上汇款。甲方按 的银行帐号汇款,乙方帐号如有更改,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乙方出现任何意外或损失情况,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关于价格:

  第四条 关于退换货

  1、 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不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应无条件退换,运费由乙方承担。

  2、若甲方因市场操作因素造成滞销品积压需要退换货的,在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情况下,经乙方确认后可以执行。对于甲方的退货,乙方将按原供应价冲减,运费由 方承担。

  3、若乙方因市场需要通知甲方调换的货品,除按供应价计算外,往来运费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奖励政策

  第六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甲方有权延期支付乙方的货款。乙方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2、乙方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第七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相关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所交付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并督导完成。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售后服务,并对乙方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合同要求时加以指出乃至追究合同责任。

  3、甲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责任。

  4、甲方在乙方进行安装调试时应给予协助和协调各方关系,乙方应及时提出需要甲方协助和协调的内容,以便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5、甲方对乙方的技术及商业机密予以保密。

  6、乙方有权在实施安装调试时,提出合乎情理的协助要求。

  7、乙方有向甲方义务及时提供最新商品和促销措施的义务。

  8、乙方有义务免费提供公司图册、海报等宣传用品,并根据甲方需要或销售情况提供必要的赠品或宣传费用等支持。

  9、乙方有义务向甲方人员免费培训,并派出人员对甲方经销的商品进行指导。

  10、甲方必须执行乙方规定的价格体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法律及有关规章规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双方无条件服从该鉴定的结论。

  2、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共同认真遵守执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在签订本合同前,甲乙双方须向对方提供以下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或委托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附件:

  甲方盖章:常州欧迪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李东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工行武进鸣凰分理处 开户银行:

  帐号:1105024009001114776 帐号:

  税号:320400784998568 税号

  电话:0519-86309111 电话:

  传真:0519-86308270 传真:

  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号 地址:

  邮编:213161 邮编: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采购商家供应合同 篇5

  甲方(购货单位):

  乙方(供货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二条 产品的质量标准,按下列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按甲方的技术图纸、确认的样板、技术报告等所确定的技术效果为准;

  5、乙方所有之将投产的产品,必须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正式生产;

  6、甲方有权随时到乙方的生产现场调查及询问相关人员,一经发现未按规定要求用料,每次对乙方处以 5万—10万元人民币罚款并追究更换材料造成的其它损失(本条限甲方材料在乙方加工执行)。

  第三条 产品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PCS

  2、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规定为 0

  第四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

  1、乙方必须按能确保货物安全储运方式及产品技术标准严格进行包装。

  第五条 产品的交货时间、方法和到货地点

  1、交货时间:甲方会根据货物生产所需要的生产周期及所需货物之时间确定好交货时间,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下达的采购订单的完成时间进行交货。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处罚该批货物总价值2倍以上的罚款。

  2、交货方法:乙方负责送货。(包含 产品的包装各方面材料、运费)

  3、交货地点:按当时订单要求,送达顺德区杏坛镇齐新路268号康宝城

  第六条:下单方式

  甲乙双方自签订此合同即建立了合作关系,之后则按甲方订单状况和需要甲方以《采购单》的形式下单给乙方,乙方要按照甲方下达的订单内容和要求交货,不得减少供货或推迟我司要求的货期。

  第七条 产品货款的结算

  1、结款方式:乙方送货到甲方所提供的地址,经甲方相关负责人验收、签收后,甲方将给乙方开30天的承兑现金支票。.

  2、其他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验收方法

  1、验收时间:入仓 96 小时内。

  2、验收标准:1)按MIL-STD-105E Ⅱ级正常单次检验水准, AQL: CR 0 MA 2.5 MI 4.0的标准检验验收;

  2)按照双方确认的签样确定产品的颜色和质量验收标准;

  3)按照甲方技术图纸和技术报告的要求验收。

  第九条 保质条款

  乙方保证货物系按甲方指定的材料和技术工艺制成,并在各方面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维修情况下,乙方以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 3 年的质量保证期,此保证期自甲方产品出货起开始计算。

  第十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善保管,一面在3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依合同要求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而引发的甲方的损失。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的,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另如因此而引起甲方停工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第十二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款项,交货日期则可顺延。

  2、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第十四条:其他

  1、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均可向佛山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自双方签名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有效期为 1 年,即 20xx 年 3 月 24 日至 20xx 年 3 月 24 日止。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之后双方需要继续合作,则提前一个月续签下一年的合同。

  4、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5、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则该套模具费用由甲方按折旧比例付款购回。

  6、双方在合作期满时,如双方没异议,此合同自动延期1年。

  甲 方: 乙 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地 址: 地 址: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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