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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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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精选3篇)

天然气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 篇1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了规范天然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      年 月 日在唐山市迁西县政府签署本协议。

  1.2 协议双方分别为: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1.3 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 遵守中国的法律;

  (3) 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 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 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 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律、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2 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2.3 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2.4 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5 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户内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2.6 市政管道燃气设施:指沿城市市政道路铺设的所有燃气主管及其附属设施。

  2.7 庭院管道燃气设施:指从市政燃气设施到用户楼栋前立管阀(含立管阀)的所有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

  2.8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1)造成200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影响用户使用24小时以上;

  (2)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24小时以上;

  (3)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

  2.9 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0 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在迁西县新组建的燃气公司,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乡镇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安装、抢修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2.11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依法合理预见的、不可克服和不可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暴风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

  2.12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季度和年。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3.1 特许经营权授予

  (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

  (2)乙方在迁西县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燃气公司,在公司成立30日内,甲方向新注册的燃气公司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

  3.2 特许经营权期限: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30年。自正式颁发特许经营授权书之日起开始计算。

  3.3 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管道天然气供应为迁西县政府现行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城区除外的所有乡镇(包含民用、商业)。

  3.4 特许经营权业务范围为:以管道方式向用户提供天然气,并提供天然气管道设施安装、维护、运行、抢修、抢险业务。

  3.5 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3.6 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监管:

  (1) 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 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的;

  (3) 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 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 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4.1 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期满后乙方在迁西县注册成立公司有优先续约权。

  4.2 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4.3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3)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日。

  4.4 特许经营终止协议

  (1)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的,应在终止日180日前完成谈判,并签署终止协议;

  (2)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而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终止90日前签署终止协议;

  4.5 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1)谁投诉谁所有;

  (2)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3)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后移交。

  第五章 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5.1 燃气设施建设

  (1)本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乙方在迁西县注册成立的燃气公司,根据乡镇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担乡镇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

  (2)供气方案:以西气东输的天然气为气源,建管道设施,向项目区用户安装供应天然气。

  5.2 建设要求

  (1)承建方不得低于以下资质要求: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设施总承包二级。项目建设之前,乙方须按程序依法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消防安全等相关手续。

  (2)按照国家行业要求建设,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符合迁西县政府城镇、乡镇总体规划要求,设计方案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并经迁西县住建局等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能实施;对项目区域现有建筑和市政设施无重大影响,对建设造成的损坏应当恢复。

  (3)整个工程涉及的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由乙方负责补偿,标准参照当地实际执行;甲方协助乙方对迁西县政府辖区内施工进行衔接协调。

  (4)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年内完成主管道、供气管网建设,实现项目区居民管道天然气点火使用的目标。迁西县政府相关开工手续给华燊在迁西县内成立的燃气分公司办理完成后乙方8个月内启动工程建设,若8个月未能启动建设,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另选其他投资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由甲方原因造成的延缓动工除外)。

  5.3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投资建设燃气设施用地,按国家相关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审批,乙方不得变更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出让取得土地除外)。

  5.4 天然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5.5 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补偿。

  第六章 供气安全

  6.1 燃气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和安全使用宣传负责。

  6.2 燃气安全制度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对出现燃气事故和在事故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案情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6.3 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必要时(如地震、滑坡)乙方应对地下燃气管网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并将设施运行状况定期报告甲方。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6.4 应急抢修抢险

  乙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

  6.5 燃气安全用气宣传

  乙方应根据《城镇燃气设备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

  6.6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

  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24小时告知用户,并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施工时间、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相关情况。

  6.7 紧急时间的通知

  乙方处理燃气紧急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乙方应在处理的同时报告甲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

  第七章 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7.1 供气质量乙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管输和灶前压力、燃烧热值、华白指数、燃气加臭等方面符合国家质量要求。

  7.2 服务标准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八章 收费

  8.1 批准的价格

  在达到入户通气条件,通过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后,乙方方可向用户收取入户安装费。

  乙方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执行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

  乙方其他有偿服务价格标准须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另行批准。

  8.2 燃气费计算

  燃气费的计算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采用皮膜式机械表或磁卡式天然气气表计量或计算,实行每月抄表并结算燃气费。

  8.3 价格调整程序

  天然气新增建筑安装价格确定后,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由政府物价部门依据新的政策重新审核,及时调整价格。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向政府物价部门提出城市管道燃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政府物价部门按国家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8.4成本监管

  甲方有权对乙方管道燃气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乙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9.1甲方权利

  (1)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

  (2)监督乙方实施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乙方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乙方提出建议;

  (3)享有审查乙方管道燃气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利;

  (4)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5)甲方对乙方利用本项目管道设施对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之外进行开发利用的审查同意权;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权利。

  9.2甲方义务

  (1)甲方成立天然气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协助办理项目相关手续和长输管线建设期间迁西县政府辖区内的青苗补偿,以及路由、施工障碍排除等工作,其补偿费用由乙方承担。

  (2)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

  (3)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燃气市场秩序;

  (4)提供符合相关规划和设计要求的土地利用,有利于乙方及时进场施工;

  (5)向乙方提供燃气项目所需的各类基础资料;

  (6)在乙方经营范围内新民居建设、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时,将天然气纳入"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7)在迁西县辖区内依法制定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方案;依法协助和协调乙方进行交通管制;依法协助乙方进行住房及临时设施的拆迁等。

  (8)同意乙方按规定享受迁西县政府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9)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向上争取国家对天然气项目的政策和资金扶持,以迁西县政府天然气项目名义争取到的补助资金,全额用于天然气项目建设发展并建立台账。

  (10)甲方物价部门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定价原则制定入户费和供气价格,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要求乙方对任何用户降价,但政策规定调价的情形除外;

  (11)为保障平稳供气,必要时,甲方应采取措施,控制家用大用气量燃气器具安装。

  (12)对破坏天然气管道设施行为,私拉乱接、不规范用气行为等依法进行查处。

  (13)配合乙方争取气源指标。

  (14)制定临时接管乙方管道燃气设施及运行预案,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

  (1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9.3乙方权利

  (1)享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业务的独家经营的权利;

  (2)拥有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燃气的投资、发展权利;

  (3)维护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权利;

  (4)对用户燃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对严重违反燃气供气合同,或违法使用燃气的用户拒绝供气的权利:

  (5)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9.4 乙方义务

  (1) 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在迁西县设立全资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制订管道燃气发展的远、近期投资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投资建设:申报核准范围经营,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 根据甲方的乡镇规划,负责筹集整个乡镇管网工程所需的全部资金,分期投入。

  (3)按照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提供燃气及相关服务。

  (4) 维护燃气管网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气连续性。发生故障或燃气安全事故时,应迅速抢修和援救:

  (5) 有优质服务和持续经营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中断供气、解散、歇业;

  (6) 乙方必须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区内管道燃气设施设计,并将设计、建设和运行数据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是设计、建设进度和设施的运行;

  (7) 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营运和维护乡镇管道燃气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8) 在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终止后,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正常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对交接期间的安全、服务和人员稳定仍承担全部责任。

  (9)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10) 乙方利用本项目管道设施在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之外进行开发利用的,须经甲方审查同意;

  (11)按规范要求施工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平稳供气;

  (12)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9.5定期报告

  在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迁西县组建的新燃气公司应当就下列事项向甲方做出报告:

  (1) 应于每年的1月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特许经营资产情况、发展、管理、服务质量报告、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企业基本状况等)、特许经营财务报告;

  (2) 应于每年1月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3) 应于每年12月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管道燃气发展、投资项目计划报告、年度经营计划。

  9.6临时报告

  乙方在迁西县组建的新燃气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15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1) 制定远期经营计划(如五年或十年经营计划);

  (2)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

  (3) 股东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4) 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有关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

  (5) 签署可能对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6) 发生影响燃气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7) 其他对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9.7权利义务的承接

  乙方按约定在迁西县组建新燃气公司后,乙方依据本协议书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转由组建的新燃气公司享有和承担。

  第十章 违约

  10.1赔偿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向第三方支付赔偿。

  非违约方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如部分损失是由于非违约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应从获赔金额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0.2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能力时,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并协助甲方执行临时接管预案。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乙方及乙方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3合理补救

  甲方认为乙方有致使其特许经营权被取消的行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告知,并应给予书面告知后90日的补救期。乙方应在补救期内完成纠正或消除特许经营障碍,或在该期内对甲方的告知提出异议。甲方应于接到异议后15日内重新核实情况,并做出取消或不取消决定。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免责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义务时,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发生的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本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11.2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1) 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部件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

  (2) 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

  11.3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在履行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个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何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第十二章 争议

  12.1 协商解决争议

  若双方对于由本协议,或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条款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货索赔,都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上述争议,则适用第12.2条规定,

  12.2提起诉讼若甲乙双方不能根据第12.1条规定协商解决争议的,由起诉方向本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第十三章 附则

  13.1 协议签署

  甲方、乙方签署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签署授权的情况下签署本协议,并在此前各自完成内部批准本协议的程序。

  13.2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附件是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3.3 协议修订

  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因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或本协议部分约定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议一致可修订或签订补充协议。

  13.4 协议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任然有效和可执行。

  13.5 继续有效

  本协议终止后,有关争议解决条款和本协议规定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继续有效。

  13.6 协议履行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在迁西县成立的新的燃气公司的权力义务按工商核准登记的范围享有和承担,但公司核准登记的范围外的权利、义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甲方负责指定相关部门按本协议落实。

  第十四章 使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14.1 本协议连同附件均用中文书写,正本4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副本10份,甲方执8份,乙方执2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4.2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五章 附 件

  附件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鲜章;

  附件二、乙方签约授权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天然气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 篇2

  合同编号: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甲方(特许人):

  住  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注 册 号:

  乙方(被特许人):

  住  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注 册 号: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商业特许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合同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

  “特许经营体系”,是指甲方的特许经营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加盟店”,是指乙方在认同并同意遵守特许经营体系的基础上,获得甲方授权而设立的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或其他组织等。

  “特许标识”,是指与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招牌(店铺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广告等。

  “特许产品”,是指带有特许标识的所有商品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配料、成品及服务品种、方式等。

  “两店一年”,是指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特许经营操作手册”,是指由甲方制订的指导加盟店经营的各类书面操作资料,一般包括《加盟店招募手册》、《店务操作手册》、《产品制作手册》、《营业手册》、《员工培训手册》等。

  “单店特许”,是指甲方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乙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

  “区域特许”,是指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

  “特许区域”,是指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区域。

  “营业地”,是指乙方依照合同条款约定,获准开设加盟店的场所。

  “建筑物”,是指营业地所在的建筑物。

  第二条 特许经营许可

  一、甲方拥有 特许经营体系,经营范围 ,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许可乙方使用特许经营权。

  二、甲方许可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性质:(只能选择一项)

  □ 单店特许。

  □ 区域特许。

  三、乙方获准行使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区域内:(只能选择一项)

  □ 具有独占性:甲方不得自行或许可第三方在特许区域内投资设立门店。

  □ 具有排他性:甲方可以自行但不得许可第三方在特许区域内投资设立门店。

  □ 具有非排他性:甲方可以自行或授权第三方在特许区域内投资设立门店。

  第三条 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二、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当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 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

  第四条 特许区域与营业地

  一、乙方获准行使特许经营权的区域为:中国 省(市)

  县(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的区域。(见附件2:《特许区域附图》)。

  二、乙方仅有权在前款所述的特许区域内开设生产和销售特许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加盟店。本合同签订时的加盟店的地址及面积为:

  1. ,面积: 。

  2. ,面积: 。

  3. ,面积: 。

  4. ,面积: 。

  5. ,面积: 。

  第五条 特许经营费用

  一、加盟费

  乙方应当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人民币 元,该笔款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支付。

  除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十一条约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要求返还加盟费。

  二、特许权使用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每月 日前/□每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 支付定额特许权使用费人民币 元;

  □ 按照加盟店□上月/□上年营业额的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 。

  三、保证金

  保证金约定如下:

  。

  四、其他约定的费用

  。

  五、支付方式

  □ 现金。

  □ 票据。

  □ 银行转账(甲方指定账户为: )。

  □ 。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任何款项后,均应当开具收款凭证。

  第二部分 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

  第六条 信息披露

  一、双方承诺严格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及特许经营过程中及时向对方披露有关特许经营的信息。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第七条商业秘密保护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任何时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二、乙方承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甲方披露的信息。

  第三部分 知识产权

  第八条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许可乙方使用以下知识产权:

  □ 注册商标。(可另附页)

  注册商标名称: ,《商标注册证》编号: ,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 。

  甲方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商标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专利。(可另附页)

  专利名称: ,《专利证》编号: ,专利内容: 。

  甲方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其他

  。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当确保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并及时办理注册商标的续展手续。

  第十条乙方应当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和《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规定,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与其他商标、商号或标识组合使用。

  第十一条 除为特许经营目的之外,乙方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特许标识,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

  第四部分 加盟店的开业

  第十二条 商号使用

  甲方□允许/□不允许乙方将 注册商标用作加盟店商号使用。如允许乙方使用,甲方应当提供书面许可文件。

  第十三条 加盟店经营资格

  乙方应当保证加盟店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资格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要求,并具有经营特许经营体系项下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

  第十四条 加盟店的开业指导

  甲方应当对乙方目标市场的考察调研、加盟店的选址、营业地的装修布置、人员的聘用等加盟店筹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第十五条 加盟店的开业培训

  在加盟店开业前,甲方应当对乙方或其指定的加盟店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通过考核后上岗。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体系的提供

  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包括经营模式及相关管理制度、门店样式、店堂布局方案、会计系统、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监测制度以及《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等。乙方应予书面签收。

  第十七条 加盟店开业时间

  乙方应当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正常开业,经甲方书面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十八条 加盟店开业的条件

  加盟店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加盟店已取得《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照;

  二、营业地建筑物的装修经甲方验收合格;

  三、乙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开业前的所有义务;

  四、加盟店符合《特许经营操作手册》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五部分 特许产品的提供和配送

  第十九条 除特许产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供应商供应的货物外,对于其他货物,甲方可以规定其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提出若干供应商供乙方选择,但甲方不得强行要求乙方接受其货物供应,具体约定详见附件3。

  第二十条 加盟店经营所需的特许产品均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供应商供应及配送,若加盟店需增售或使用不属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供应的货物,应当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其他供应商采购或自行制造产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采购特许产品,应当提前 天以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所需产品的数量和规格。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要求维修甲方供应的设备通知之日起 日内进行维修。

  第二十三条 加盟店销售特许产品应当遵循甲方指定的零售价标准,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零售价,甲方指定零售价标准方式为:

  □ 统一零售价。

  □ 其他: 。

  第六部分 监督、培训与指导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加盟店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加盟店应当保持完整、准确的交易记录,在每月  日前向甲方递交上月的总营业收入的财务报表。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当在不影响加盟店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对加盟店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乙方应当遵循甲方在特许经营过程中的建议和指导。甲方可以委派督导员完成本条所述甲方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甲方有权检查和审核加盟店的交易记录等文件。

  第二十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每年应当对乙方的人员提供不少于  次的统一培训。

  第二十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当持续地对加盟店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加盟店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七部分 加盟店的统一运营

  第三十条 乙方认可并同意遵守甲方特许经营体系有关标准和统一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乙方在加盟店的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和《特许经营操作手册》规定的统一运营标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作任何变更。

  第八部分 消费者投诉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统一制定的服务和质量保证承诺,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在加盟店内设置监督电话。

  第三十三条 乙方对消费者直接投诉加盟店的应当及时处理,对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向甲方投诉乙方设立的加盟店的,对确有瑕疵甲方已直接向消费者偿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九部分 推广与宣传

  第三十五条 甲方开展推广与宣传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甲方在开展推广、宣传活动前,应当将有关活动信息或要求及时通知乙方。若活动相关费用须由乙方承担的,甲方应当在活动之日前至少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三十七条 乙方可自行策划并实施针对特许区域市场特点的推广、宣传活动,但须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在甲方指导下进行。

  第十部分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八条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可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返还乙方已支付的特许经营费用。

  第三十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双方应当另行签订协议。

  第四十条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甲方时生效:

  一、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第十六条所述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

  二、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加盟店开业前及经营过程中的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

  三、累计 次延迟配送特许产品或维修设备。

  四、     。

  第四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甲方时生效:

  一、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两店一年”的法律规定。

  二、未按本合同约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按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或故意披露虚假信息,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三、本合同签订时不具备或者本合同有效期内丧失注册商标或其他特许标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 。

  第四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当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乙方时生效:

  一、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未符合开业条件或未开业。

  二、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销售或提供非特许产品或服务。

  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或扩大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或擅自变更加盟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

  第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元违约金。

  逾期未更正超过 日的,则乙方有权选择以下方案追究甲方责任(可多选):

  □ 要求甲方赔偿人民币    元;

  □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   。

  第四十四条 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应按每天逾期款项的 ‰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四十五条 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元违约金。

  逾期未更正超过  日的,则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方案追究乙方责任(可多选):

  □ 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    元;

  □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 。

  第四十六条 由于乙方的过错对第三方造成侵权或其他经济损失,则乙方应当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对外偿付的,则可向乙方进行追偿。

  第四十七条 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部分 合同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甲方许可的注册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

  第四十九条 乙方经甲方许可,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作为加盟店字号的,应当在本合同终止后 日内向原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名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日内返还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特许经营操作手册”中所列举的所有手册、可视光盘、教材等文件及其副本、复印件或复制品。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终止后,除甲方回购外,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撤换营业地所有特许经营体系特有的内外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设备,或清除注册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

  第五十二条 乙方剩余特许产品的处理由双方约定,本合同终止之日存在的全部完好无损、尚在保质期内、可以再次使用或销售的剩余特许产品的处理方式为:

  □ 甲方以原售价回购。

  □ 乙方自行处理。

  □ 其他: 。

  第五十三条 竞业限制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合同期后 年内,除约定的加盟店外,不得自己经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甲方特许经营体系内容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第十三部分 其他约定

  第五十四条 联系信息与送达

  一、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应当用书面形式,且采用以下方式:

  □ 挂号邮寄。

  □ 直接送达的方式。

  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

  二、双方同意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对方送达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有关双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甲 方:

  地 址:

  邮 编:

  联系人:

  电 话: ,传真:

  乙 方:

  地 址:

  邮 编:

  联系人:

  电 话: ,传真:

  第五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的附件、《特许经营操作手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天然气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 篇3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期限及履约担保

  第四章 特许经营权范围与实施

  第五章 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

  第六章 供热设施的建设投资与建设用地

  第七章 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及征用、征收、补偿

  第八章 公共用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占用

  第九章 影响用户用热工程、事故的报告与通知

  第十章 供热价格

  第十一章 供热安全

  第十二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第十三章 特许经营期限期满的移交

  第十四章 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资产处置

  第十五章 供热质量和服务

  第十六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章 乙方的权利义务及承诺

  第十八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章 协议的变更

  第二十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01为规范_________城市、地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活动,保障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__________(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_市(县)签订本协议。

  102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两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_市(县)人民政府_________局(委)(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和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103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签订并付诸履行本协议,应当

  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中国的法律;

  (2)公开、公平、公正;

  (3)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环保规划及城镇供热专项规划;

  (4)有利于保障供热安全和高效节能;

  (5)有利于促进城镇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的定义或解释。

  20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202[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03[供热]向热用户供应热能。

  204[供热系统]由热源通过热网向热用户供应热能系统的总称。

  205[集中供热]从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镇或某些区域热用户供热。

  206[热力管网]由热源向热用户输送和分配供热介质的管线系统。

  207[管道业务]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本协议价格机制制定的价格向使用者提供的管道热力及相关有偿服务的经营业务。

  208[违约]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209[特许经营权]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为特许经营供热业务专营权,即在其有效期限和规定地域内,特许经营权受让方独自占有该项业务的经营权利。

  210[户内共用管道热力设施]用户楼前引入管、楼内立管、水平管及阀门等热力设施。

  211[用户自用管道热力设施]自户内共用热力管道引入到用户室内的热力管道、阀门、计量表等设施。

  212[热力紧急事件]涉及供热采暖需要紧急采取应急措施的事件,包括爆炸、泄漏以及管道热力设施紧急利用等。

  213[履约保函]指为保证协议的正常履行,由金融机构通过保函形式向乙方提取的履约保证金,分为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与维护保函,移交保函。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季度和年。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期限及履约担保

  301特许经营权授予

  甲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授予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和规定地域内,独家享有供热业务的经营权利(以下简称“特许经

  营权”)。

  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权证书,并以适当方式公示。

  302特许经营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_________年。

  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303特许经营履约担保

  1.乙方应在签订协议前十五日内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履约保函分作建设期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保函,移交保函可并入运营维护保函。

  2.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如拒绝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支付违约金或不及时实施事故处理,甲方可以提取履约担保作为违约金或用于事故处理,但不能挪作他用。

  3.履约担保金额共_________元,其中建设期履约担保金额_________元、运营维护履约担保金额_________元、移交履约担保金额_________元。

  (履约担保金额根据特许经营有效期限和规定区域内用户数、用热量和用热性质等具体情况由协议双方商定)

  4.凡用于乙方违约金及事故处理等费用支出的部分履约担保金额,乙方须于事项处理后的日内向甲方补齐履约担保金额。

  第四章 特许经营权范围与实施

  401特许经营权地域

  甲方根据本协议确定授予乙方对下列地域的供热享有特许经营权。

  1.描述

  2.附图

  (附件三: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图示)

  402特许经营权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范围为在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乙方对该地域供热进行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移交,乙方不得擅自拓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403特许经营权的实施

  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无故终止特许经营权,不得无故减少乙方特许经营权范围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实施,但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权终止和撤销的情况除外。

  在特许经营期间,乙方不得将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进行出租、抵押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第五章 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

  501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依照相关法律确定权属。

  502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供热设施经营权和维修

  权由乙方拥有。

  第六章 供热设施的建设投资与建设用地

  601供热设施的建设投资

  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供热设施建设投资权利和义务属于乙方,投资和建设必须符合相关规划、计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602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以_________(视供热设施建设具体情况而定)形式向乙方提供供热设施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无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或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七章 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及征用、征收、补偿

  701 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及更新

  乙方对住宅供热设施的管理应当到最终用户散热设备;对非住宅的供热设施的管理应当到建筑物、厂区院墙(无院墙的为单位建筑物墙)外的入户阀门井(含阀门井)。

  供、用热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承担法定的供热设施管理、维修及更新的责任。

  由于热用户原因需要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更新的,乙方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取合理费用。

  702供热设施征用及征收

  甲方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征用或征收供热设施,乙方应予配合,并获得甲方给予的本章703条规定的补偿。

  703征用或收回的补偿

  甲方征用或征收乙方特许经营的供热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给予补偿。

  第八章 公共用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占用

  801政府部门的批准及占用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中,需占用公共用地、城市道路及其公共设施时,应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应当协调其各相关部门给予必要协助和配合。

  占用结束后,乙方应当将占用或动用的设施恢复原状,依照有关收费标准承担相关的占用费用。

  802用户配合及甲方协助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中,乙方需要进入居民用户室内或居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作业的,事先应与该用户协商。

  乙方在作业结束后应对所占用或动用的设施恢复原状。

  对用户不给予配合而使乙方无法或严重影响乙方向公众提供管道供热正常服务的,甲方应依法给予乙方必要协助。

  第九章 影响用户用热工程、事故的报告与通知

  901影响用户用热工程报告

  乙方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应

  当在非供热运行期,并应当在当地供热期开始前完成。

  如果可能影响到用户用热,则应当将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情况向相关用户和社会公众公示通报,重要影响工程应报告供热管理部门。

  902影响用户用热的事故分类

  事故分类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903事故报告与通知

  乙方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供热管理部门,重大事故应告知用户,预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处理的情况。

  904 应急预案

  乙方应制定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供热管理部门备案,将对用户可能受到的影响降到最低。

  905事故影响赔偿

  由乙方责任造成的重大事故对用户造成影响的,乙方应按事故影响程度对用户进行赔偿。

  第十章 供热价格

  1001供热价格制定和调整

  供热采暖价格由甲方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定价,其价格制定和调整须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组织制定并批准。

  乙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一章 供热安全

  1101安全责任

  1.乙方须严格遵守有关供热安全的法律及国家政策,供热生产、运行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服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

  乙方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供热安全负责,甲方负有对乙方履行安全责任的监管责任。

  2.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事故发生;要建立抢修、抢险、救灾应急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重大意外事故时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

  3.发生事故时,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4.乙方要加强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热力设施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5.乙方应采用必要的手段,监测管道供热工况,保持工况稳定,及时应对发生的紧急事故。

  6.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建设工程开工报建前对地下管网进行核查的规定,并对认为有必要的建设项目实行管道供热设施现场监护,对野蛮施工危及管道供热设施安全的,要加以劝阻,劝阻不听的应及时向供热管理

  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予以查处。

  7.乙方应开展各种形式的供热安全宣传活动,以提高公众对供热设施的保护意识和节能意识,加强对用户采暖的指导,解答用户的采暖咨询,发放用户采暖手册。

  1102供热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遵循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对供热设施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巡视、保养和检修,按期进行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对运行年以上的供热设施要进行质量安全评估,评估、检测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出具评估、检测报告,并报告甲方。

  乙方在发现属于用户的供热设施存有严重安全隐患时,乙方应立即采取可能的措施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1103因安全原因的停热

  乙方可以在其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对属于用户产权的供热设施进行查验,对认定不符合安全规定、违章安装管道设施或用户拒绝接受查验的,乙方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安全隐患被排除前停止向该用户供热。

  1104应急与临时接管

  乙方应完善供热设施资料图档和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应急抢修抢险预案,设立供热设施应急抢修队伍和用户维修服务网点,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和紧急抢修抢险。

  甲、乙双方均应建立供热应急预案(见附件九),对乙方在冬季供热运行期间因拒绝供热或不能保证供热质量,直接影响到居民正常采暖,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甲方可以采取临时应急接管措施。

  出现下列现象时,甲方也可以采取临时应急接管措施:

  1.公共利益需要;

  2.非因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情况;

  3.任何发生本协议终止的情况。

  第十二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1201特许经营协议期限届满的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1202特许经营的提前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特许经营协议可以提前终止:

  1.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

  2.因不可抗力发生后180天其后果仍未消除,致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情况的;

  3.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1)乙方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乙方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乙方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严重影响社会公众采暖的;

  (4)乙方擅自停止供热,擅自提前结束供热,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利益,责令其改正而拒不执行的;

  (5)因乙方责任,造成大面积采暖用户室内温度不能达到相关标准和规定,供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6)因乙方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停止供热,无法再继续正常供热或拒绝为热用户供热,已危及社会公众利益的;

  (7)乙方擅自停业、歇业或中止本协议,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8)乙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影响正常供热的;

  (9)因设备等原因造成停热事故,乙方未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供热,,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0)乙方在本协议下发生的其他重大违约行为,经甲方通知 天内,仍未补救的;

  (11)有本协议第二十二章禁止之行为;

  (12)乙方有其他法律禁止的行为。

  4.因特许经营协议任意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按照争议解决机制解决,终止前任意一方都有义务继续履行本协议的义务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十三章 特许经营期限期满的移交

  1301在特许经营期限期满年之前,由甲乙双方成立移交委员会;研究制定移交方案和计划,并应在终止日前日内完成谈判,签订相关协议。

  1302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乙方不再享有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乙方应将全部所有或使用的,以及正在建设的供热资产移交给甲方,但供热设施、设备备件以外的乙方用于经营或建设的动产除外;乙方在移交时必须保证移交后一年内正常运行的资产和备件,(移交资产的程序和标准见附件九)并出具移交保函。

  乙方因自行投资形成自有产权移交及补偿问题按照终止补偿规定。

  第十四章 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资产处置

  1401资产处置谈判

  正常终止资产处置按照移交的规定;发生提前终止的情况,双方应对资产处置进行谈判,提前终止资产处置谈判应区分政府征用或征收、不可抗力、乙方违约、甲方违约等不同情况。

  1402 不予补偿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乙方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明确表示在余下的特许经营期内不再履行本协议,并且在日内再次确认的;

  2.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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