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信息相互转载合同
新闻信息相互转载合同(通用3篇)
新闻信息相互转载合同 篇1新闻信息相互转载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乙双方均系具有合法资质且分别从事不同领域、行业的新闻传播业务的媒体,愿意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原则按照本合同约定相互转载新闻信息。现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条 合作方式1.1 甲乙双方相互授权对方可进行对方媒体已公开新闻信息转载,但不包括一方特别说明未经同意不得转载的图文资料。
(1)转载对象为甲方或乙方自己采编的新闻信息,不含甲方或乙方转载甲乙双方以外的他方新闻信息。
(2)转载对象为甲方或乙方自己采编的新闻信息,不含他人署名或不署名的通过甲方或乙方媒体平台发表、公开披露的论文、文章、照片、图画等。
(3)转载对象为甲方或乙方自己采编的新闻信息,其表现形式包含新闻信息中的文字、图片、数据等。
1.2 甲乙双方在转载对方新闻信息时,应遵循下列约定:
(1)转载对方新闻信息时,应对转载自对方的事实予以注明,并注明新闻稿件的编写者、署名图片的拍摄者。
(2)转载对方新闻信息后,未经新闻提供方的同意,转载方不再授权或许可其他媒体转载。
1.3 甲乙双方转载对方新闻信息系免费提供给受众、用户,甲乙双方相互转载新闻信息为无偿性质,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任何一方如有偿向受众、用户提供新闻信息,则应由双方对转载新闻信息价格确定后,方可转载。
第2条 合作内容2.1 新闻信息提供:
(1)任何一方可直接从对方媒体各项新闻信息公开、出版后,获取新闻信息并予转载;但如新闻信息提供方在其媒体上声明未经同意、不得转载时,另一方对此类新闻信息不得直接转载,应另行与原刊登方确认和取得授权。
(2)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询问最新新闻信息(含:已发布、未发布新闻信息),另一方可直接将已发布新闻信息提供、推荐给对方,但对未发布新闻信息只可在其发布后再提供给对方。
2.2 新闻信息使用:
(1)转载方对于另一方的新闻信息,在转载时应保证转载新闻信息的客观、真实、完整。
(2)转载方对于另一方的新闻信息,如进行摘录时,应保证原新闻稿件真实意思不被改变。
(3)转载方对于另一方的新闻信息,如添加背景说明或评论时,应使用与新闻信息不同字体且与原新闻稿件明显分开。
(4)新闻信息的提供方如对新闻信息进行勘误时,转载方亦应对勘误予以发布。
(5)新闻信息的提供方如因新闻信息失实、错误等原因而取消新闻信息时,转载方一旦接到此通知,如该新闻信息尚未转载发布则立即予以撤销,如已转载发布则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撤销。
(6)任何一方在另行编辑和出版“年度合订版本”、“精华版本”、“各项专题的专辑版本”时,未经另一方授权,不得在前述版本图书中使用所转载对方新闻信息。
第3条 合作期限3.1 年,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算。
3.2 期限届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约。
第4条 特别约定4.1 未经新闻信息提供方同意,转载方不得对转载对方的新闻信息以任何名义、形式申报、参加评奖活动。
4.2 双方均向对方保证:其提供的新闻信息客观真实且符合国家新闻稿件采集的规定和新闻行业通行规范,不存在侵害他人姓名或名称、名誉或声誉。
4.3 双方确认,尽管新闻信息提供方采取了合理、充分的新闻采集手段,但如因新闻采集手段的局限性等原因,导致新闻信息的不真实或其他瑕疵,因转载造成另一方名誉或经济损害,转载方均对新闻信息提供方予以免责。
第5条 违约责任5.1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约内容,将视为违约;任何一方每项违约或/及每次违约时,违约方均应一次性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本合同其他条款对违约金另有特别约定的,则以特别约定执行)。
5.2 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导致合同终止,无法继续履行时,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守约方由此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第6条 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6.1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6.2 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7条 联系方式为更好地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7.1 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
收件人: 。
电话: 。
电子邮箱: 。
7.2 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
收件人: 。
电话: 。
电子邮箱: 。
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
第8条 附则8.1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各方各执 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新闻信息相互转载合同 篇2本使用许可协议赋予使用方仅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权。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本许可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1.使用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为限)的范围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2)使用方必须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或者衍生产品的显著位置注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版权的所有者(所有者名称见附表)。
(3)使用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使用方可根据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并应将修改、转换的情况及修改、转换的内容向提供单位备案。使用方可对被许可使用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文种翻译,但只限于使用方内部使用,并应向提供方备案。使用方不得将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其衍生成果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登载。
(4)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2.使用方必须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3.违约条款
(1)提供方违反附表中关于提供数据的内容、时间等的约定,并及时补救。
(2)使用方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其使用权限无条件终止。
(3)使用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应按双方协议付款项总额的百分之百向提供方偿付违约金,同时承担因侵犯著作权而造成的其他一切法律后果。使用方超期付款的按每日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4.提供方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许可的用途等见附表。提供方在向使用方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同时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相应数据说明和使用说明。
提供方不承诺对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中可能存在的与现势的某种不一致或者缺陷进行修改。提供方不因该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提供方不接受任何条件的退货。使用方自己负责安装与使用。技术培训、技术合作、数据更新须与提供方另行签订协议。
5.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二份。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将协商解决。
提供方(盖章): ________
使用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签订地点:___________
附表
使用许可协议编号:
┌───┬──────────────────────────────┐
│提供方│
│
新闻信息相互转载合同 篇3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市运输管理处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强制扣押车辆及车辆上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现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申请确认被申请人本次行政执法违法,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2、要求被申请人返还扣押车辆及车里的1万元现金。
事实经过: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上午,申请人驾驶自己的牌号为_____________去__________
市谈收购废品的生意,在__________镇__________公路上,被两个人拦住车子,说要去__________市日新化工厂附近,问能不能带一下。因为当时下雨,就顺路带了这两个人,但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两个人到了日新化工厂附近,就下车走了。申请人把车子停在日新化工厂附近一条向北的小路上,下车去办事。回来后,发现车子不见了,报警后,__________市__________镇__________派出所民警出警,调查之后民警告诉申请人,车子被被申请人扣押。民警随同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确认车子在被申请人处。后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字,让申请人承认车子是黑车,接受罚款,因为事实上未进行询问,询问内容是被申请人自己填写的,与事实情况不符,申请人拒签。被申请人私自把车门打开,将驾驶证拿出还给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下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领取行驶证扣押单,由停车场的看管人陪同申请人到车上取自己的财物,仅取到导航仪一部,1万元现金却没有了,被申请人告知没有扣押1万元现金,后申请人报警,__________市__________派出所出警,直到现在,1万元现金仍然没有被查到。
复议理由:
1、被申请人出具的《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中对于违法事实,记载为:_________________因申请人驾驶牌号为__________涉嫌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和客观事实不符,申请人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是顺路带他们,有他们的证言证明。
2、被申请人行政执法程序违法,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第60条、63条和《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6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__________市日新化工厂附近的路上,而非在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经营活动场站(点)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规费稽查站内进行监督检查,在申请人不在现场,车门被锁的情况下,被申请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将车子拖走,并将车门打开,私自取走申请人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同时,造成申请人车里1万元现金丢失。被申请人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未进行告知,申请人也未进行申辩。被申请人出具的《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中当事人签名栏:_________________拒签。当事人根本就不在现场,怎么会拒签呢?
3、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申请人根本不存在非法营运的行为,被申请人却以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车辆进行强制暂扣,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此致
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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