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机出租合同
发电机出租合同(精选3篇)
发电机出租合同 篇1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一、合同签定地:
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柴油发电机组事宜,订立合同:
二、租赁设备说明:
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 柴油发电机组 台、 柴油发电机组 台,共 台出租给乙方使用。
甲方提供柴油发电机组的附件内容:启动电瓶 台(蓄电池已连接好),排气消音器系统 套。
柴油发电机组所用燃油、冷却水乙方自备,不在本合同租赁范围内。
三、租赁期限:
该柴油发电机组租赁期共 天,自 日起 日止。
租赁期满,甲方收回全部设备,乙方如果需要续租,须提前 天以 形式向甲方提出。
四、租金支付方式:
该设备 天租金为人民币 元。
该设备押金为人民币 元,以 方式保押。
乙方在甲方提供机组到乙方现场前,即支付全部租金。
五、租赁设备的使用:
乙方使用甲方柴油发电机组的环境必须符合gb2820-97的规定。甲、乙双方共同确定机组安装地点。
乙方负责设备的进出运输、到场吊装、安装接线、接线电缆。
乙方在使用甲方提供的设备时,所带负载不得超过合同注明功率值。
乙方不得自行对机组进行改造。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将机组分租或转租。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将乙方租赁的机组交付乙方使用。
甲方应保证机组正常使用,负责机组的维护保养。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租赁款。
乙方在租赁期间应爱护机组,杜绝人为的损坏或损害。
机组进乙方现场,乙方负责机组安全就位及联结、拆卸。
七、其他条款: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盖章: 盖章:
日期: 日期:
电话: 电话:
发电机出租合同 篇2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与乙方签订柴油发电机组合同,并按以下条款执行:
备注:
1、此价为不含税、含安装、调试、运输、吊装就位等。
2、随机附件:液晶显示控制屏、消声器、电瓶及电瓶连接线、减震垫、8小时日用油箱、随机工具、资料各壹套等。(此报价为:除机房土建、基础、场地清理、电缆、柴油外的交钥匙工程)
3、保修期一年或正常使用1000小时,先到为准。
二、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 30%的货款给乙方,合同生效。货到工地付至80%,乙方进行安装、调试(空载或负载)完毕甲方验收合格后付至总款(贰拾叁万元整)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机组不能及时调试验收,甲方也应在到货7日内将上述款项支付给乙方,余款叁仟元作为质保维修金待机组运行满一年后付清(保修期自机组安装完毕.调试合格之日计算)。
三、到货时间
乙方收到预付款并接甲方正式通知后10天内到货。
四、交货、安装、培训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进贤中医院地下室)。
2、乙方免费培训甲方操作人员1-2名。甲方在机组调试前应准备好柴油并提供乙方到货、安装施工的便利条件(如:土建基础、开墙、打洞等土建工作,清理到货周边、现场障碍物、提供照明)。
3、调试合格前乙方发生的运输等安全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五、质量保证
1、乙方应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 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2、如果乙方提供的货物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索赔,乙方无条件赔偿甲方由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3、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如果甲方逾期付款或乙方逾期到货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
4、乙方派技术人员进行安装、调试、培训。
5、乙方对产品的保修期为自货到之日起贰年或1000小时,以先到为准。保修期间凡属产品质量问题所导致的机械故障均属保修范围,下列情况不属于保修范围。
(1)机组易耗件,日常使用的配件(如三滤、蓄电池等)。
(2)因人为操作错误,疏忽保养或不按使用手册操作等造成产品损坏。
(3)用户未及时反馈造成故障或损坏。
(4)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产品损坏。
六、合同违约及处理
1、乙方应按期按约向甲方交付货物,因乙方任何原因逾期交货、安装、初验、终验的,每日按合同总金额的 1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延期超过 20 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除全额退还甲方已付款项外,应赔偿甲方其他经济损失,甲方其它经济损失按合同总价的30%计算。
2、甲方不得无故延期支付货款,否则,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的1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七、其它
1、本合同签字盖章收预付款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效力同等。
4、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合同守约方法院管辖。
甲 方: 乙 方:南昌市鼎鑫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 地 址:南昌市八一大道436号 代表人: 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签约地、日期: 签约地、日期:
开户行:南昌银行工人支行营业部
帐 号:
发电机出租合同 篇3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合同号:
合同签署地点: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签署:
鉴于甲方同意按照下述条款购买,乙方同意按照下述条款出售下列设备或材料,甲乙双方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设备或材料名称 型号 厂商 产地数量金额及服务设施、服务或其他设备正常运转必需的配件时,设备价格已包含配件、运费、保险费以及服务费用等其他费用,无需另行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第二条、交货 运输 保险及包装
1、交货时间:在乙方收到预付款 60 个工作日内
2、交货地点:甲方(买方)公司 收货人: 电话:
3、乙方应于交货同时提供本合同所要求的相关技术文件。
4、乙方负责为设备投保
5、包裝:乙方应提供设备运至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设备在运输过程中遭到损坏。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震、防压、防水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以及较长时间的运输。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不良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第三条、验收调试及技术标准
1、外包装检验:全部设备或材料运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后 5个工作日内,甲方和乙方共同对设备进行外包装检验;检验内容为:设备或材料外包装是否破损、变形是否正常等。
2、设备的调试和安装验收:
2.1乙方负责完成设备的安装,甲方应提供相应技术人员协助安装;乙方负责设备安装后的调试工作,并负责安装调试过程中所有非人为损坏零部件的更换;
2.2设备安装调试完成正常运行30天后,由双方共同按照双方协议的验收标准进行最终验收,合格后签署《设备验收合格单》。如果达不到双方的协议的验收标准,甲方有权利顺延验收期限或者退货处理。
3、技术标准:国家相关标准、厂家技术标准,按国家GB/17587.3-1998标准执行。
第四条、付款及支付方式:
合同总价按照以下约定支付:
1、乙方在收到货款后发货;
2、乙方在收到合同总价值90%货款后由乙方根据实际收到货款开出增值税发票;
3、剩余 10%设备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且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由甲方 7 日内向乙方支付。
4、支付方式; 双方同意本合同货款以人民币结算,本合同所涉款项均以银行电汇方式付款。
第五条、保修与维护
1、本合同第一条确定的设备价格已包含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安装和保修服务费用;
2、 设备保修期为12个月,自双方共同签署《设备最终验收合格单》次日起计算;
3、保修期内设备出现任何非人为缺陷,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维修或根据情况进行免费更换;
4、 如在保修期内出现多次故障使甲方足以对乙方产品质量产生不信任,甲方可以选择退货或者提出赔偿要求。
第六条、质量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是全新的、在交付时没有缺陷且符合甲方提出的技术标准及规范;乙方应保证其出售的设备可供正常使用,并且在经过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保养的前提下,在设备的寿命期内运转良好(设备的使用寿命期为10 年);设备的材料和零部件均应符合或优于甲方提出的技术标准及规范;
2、如果由于工艺的复杂性或交付数量巨大,使得在交付时甲方无法对设备进行全面及时检验或由于设备缺陷的隐蔽性导致在交付时甲方未能查验出设备的质量瑕疵,那么,只要在交付后的一年内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设备或其零部件与前述标准或规范不符,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修理或更换,修理、更换的费用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拆除、搬移及修复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质量保证期自修理或更换符合合同约定之设备的次日起算;
3、如乙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质量保证与其他在本合同产品上质量承诺不一致时,由甲方选择适用有利于甲方的内容;
4、该设备所包含的技术条款中的所有条件乙方必须满足,因为技术条件不能满足合同要求影响到甲方正常生产,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相应索赔,具体数值甲乙双方商定。
第七条: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如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的,乙方应在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甲方享有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自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期满次日起按滞延天数每天支付甲方设备总价值0.5%的滞纳金。但延迟交货的滞纳金总额不得超过设备总价值的30%;
2、若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场地致使乙方延迟交货,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一定的仓管费,具体费用由甲乙双方商定;
3、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设备总价值30%的违约金;
4、如乙方的迟延交货的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甲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不允许在设备上设置密码或者其他障碍妨碍甲方正常使用,如有违反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以及其他损失赔偿费用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日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7、设备安装调试完成投入使用,由于乙方设备设计缺陷等原因造成设备连续3个月开机率达不到95%以上,且乙方采取的弥补措施仍未能达到最初设计要求,甲方可以无条件退货。甲方因使用乙方设备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8、因本合同履行过程发生纠纷,解决纠纷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其中包括为诉讼而支出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与差旅费用等。
第八条:合同解除
1、如乙方在合同履行中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甲方可随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1)乙方在正常情况下迟延提供部分或全部设备或服务超过 20 天的;
2)乙方交付的设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实质性义务,经甲方提出异议后 20 天内没有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的。
2、甲方根据第本条款约定解除本合同,并不损害甲方在解除合同时要求金钱赔偿或采取其他救济措施的权利。
第九条: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其进行解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采取以下第 种解决方式: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的更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均须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方为有效,因更改合同致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达成书面合同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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