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管件供应合同
厂区管件供应合同(通用3篇)
厂区管件供应合同 篇1供方:公安县——建材经营部
需方:公安县——有限公司
经需方多家询价确定供方为工业区新厂区的管道供应商,供需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供货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1、 供方提供PE100级给水管材、管件。
2、 质量标准:根据国家颁布的GB/TI3663-20xx的标准执行。
3、 运输方式和运输费:由供方负责运输到需方施工地点或仓库。
4、 供货价格、数量、金额表如下:
注:管件按管材总价的9%供货。
5、 付款方式:材料送到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单结货款总价的90%,留10%的质量保证金,通水验收1年后结清。
6、 售后服务及质量承诺:供方应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和合格证,供方所提供的产品,如果因质量问题发生质量事故,经确认后,由供方承担相关责任和经济费用。
7、 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价的3%赔偿。如需方未按期及时付清所欠货款,供方有权停止供货,并应赔偿违约金。
8、 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申请裁决。
本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各持2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供方:需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年月日
厂区管件供应合同 篇2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本苗木采购供应合同,共同履行。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达成如下协议:
一、 项目情况
1、名称:
2、内容:3按实际苗木量清单结算。
二、 供苗时间:
1、开始日期:年月2、结束日期:年月
三、 合同约定:
1、 甲方向乙方订购的绿化苗木品种,数量,规格,要求具体以双方签字认可的苗木清单为准。
2、 甲方必须提前5天通知乙方所需的苗木清单,让乙方更好的准备苗木及运输车辆,保证苗木按时供给。
3、 乙方负责组织甲方所需的苗木(按苗木清单要求),并根据苗木情况,联系运输车辆,负责装好车,运费由甲方如实支付。
4、 甲方负责苗木上车时,对苗木质量,数量的审核,保证苗木质量。
四、付款方式:
(1)合同签定后甲方预付乙方20%苗木定金,乙方按甲方要求组织苗木出圃。苗木上车后,按上车的苗木总量支付60%,其余20%苗木款待苗木全部供应结束后,按实际供苗量结算,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按供给实际苗木量与已定苗木单价结算。变更的品种,规格双方按实确定。
五、违约责任:
1 、甲方根据合同按时支付乙方苗木款,若延期30天以上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同期银行利息赔付乙方。
2、 乙方根据合同要求必须按时保证苗木供给,若不按时保证苗木供给则承担违约责任。
3、 若临时改变方案和遇不可抗拒的自然条件而造成苗木供应不及时的情况不属于双方违约,双方协商解决。
4、 违约金按合同价20%计算。
六、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全部苗木供应完成,结清费用后自动失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负责人:
乙方:(盖章)负责人:
厂区管件供应合同 篇3甲方
乙方
丙方
三方本着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态度,就乙方在烟台港供应甲方租赁运营船舶的燃料事项,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条款,以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 甲方同意乙方作为甲方租赁运营船舶在烟台港定点供油单位,乙方同意并提供每天24小时随时的供油服务。
二、 乙方必须保证销售给甲方燃油质量符合甲方要求,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每次供应的实际数量与计量标准和《加油通知单》相符。如因乙方供应的燃油质量、数量发生差异等问题或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 甲方应提前24小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乙方每次甲方的加油计划,并同时告知乙方需加油船舶预计靠泊的时间、地点,乙方同意根据甲方船舶靠泊的时间、地点及时安排加油船或车辆准时到达加油地点,如因拖延造成甲方船舶航班延误,所造成甲方的损失费用,乙方应予以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四、 乙方根据甲方的上述通知要求给所需船舶加油,供油时,供受双方应严格执行“四共同”(共同测水、测比重、监码、签单)规定,并严格执行防污染安全操作规程。加油完毕由被加油船舶的轮机长在乙方提供的一式三份的加油凭证上签字并加盖船名章,并由乙方负责将其中一份寄送给甲方,乙方以此为凭证,在开具正规发票后向甲方结算加油款。
五、 乙方应主动向甲方需加油的船提供双方共同现场提取的加油油样,并将油样当场由双方代表签字封存,其中一份交被加油船。
六、 乙方可根据油品市场行情,随行就市定价,油价变动应及时以传真形式通知甲方,油价以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价格为准。
七、 燃油的付款按30日周期结算一次,每月20号以前结清上月油款。如由于甲方或其银行的疏忽、过失而致油款未按期支付,则乙方应给予书面的一定宽限期通知,以便纠正错误。如甲方仍未按通知付清油款,乙方有权停止加油,直至结清油款。
八、 甲方每次的《加油通知单》、对账单等需加盖甲方船管部印章和甲方主管人员的签字后方为有效,乙方收到后加盖乙方业务专用章予以确认并回传甲方。以上印章和人员及签字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业务往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加油通知单、对账单、报价单等)传真有效。
九、 双方同意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以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由违约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并共同同意选择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
十、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
有效期至20xx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自然延期。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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