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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培训后的心得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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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培训后的心得总结(通用3篇)

化工企业培训后的心得总结 篇1

  安全培训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落实“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坚持强制培训、考核发证,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安全培训工作由各级行政部门负责,通检科负责组织编制安全培训计划,工会、劳资料负责组织实施。

  从事井下生产的职工都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指挥生产,不准上岗操作。

  安全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正规培训与经常教育相结合,脱产培训与岗位培训相结合”的要求,教学内容除必须学习《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劳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性文件外,应以煤炭行业系统统编教材为主,努提高培训质量。

  安全培训时间要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时间。区队自行组织的培训,在区队会议室或现场实地;矿组织的培训,在训培训室。培训内容充实,考核严格,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培训计划。

  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必须经再培训,直到考试合格。未经安全技术培训的职工,不准分配工作。

  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交档案室保存,考试卷保存一年。

  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充分利用广播、录像、板报、橱窗、简报、家属协管会、安全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向员工做安全意识强化教育。

化工企业培训后的心得总结 篇2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增强职工的安全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技术知识水平,掌握本职工作应具备的操作技能,增强预防和处理事故的能力,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范围

  第一条 企业所有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都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条 矿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经过具有国家二级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考核合格。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由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给任职资格证,方可上岗任职。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具有国家三级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企业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

  二、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

  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每年年初作好当年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当年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

  第七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下达后,各单位要按计划积极组织实施,确保计划的完成。

  三、安全教育与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的内容除严格按照国家局规定的《煤矿安全培训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根据各工种的特点,补充以下内容:

  l、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规程和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

  2、本企业生产的特点、生产工艺流程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和使用方法;

  4、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基本知识及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法;

  5、安全防护和劳保用品的使用方法;

  6、消防安全知识及一般

  事故的处理方法;

  7、工伤保险及防止职业危害的基本知识;

  8、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预防和应急措施;

  9、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0、安全事故及设备事故的案例分析。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方式

  第九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采用多种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专门培训、集中培训、分散培训、脱产培训、半脱产培训、业余培训等方式。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并采用脱产或半脱产的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一般安全教育,由各车间(区队)分每月、每旬或每周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大会,及时传达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指示、通知、通报,强调安全和布置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经常性安全教育,由班、组利用班前、班后会时间,强调安全注意事项,讲评安全生产情况。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的周期

  第十三条 矿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训,并对资格证、操作证进行复审。

  第十四条 在岗的从业人员,除进行一般性和经常性安全教育外,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技术培训。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标准

  第十五条 矿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局制定的《煤矿安全培训教学大纲》中规定的课程和课时进行培训。

  第十六条 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区、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8课时。

  第十七条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课时。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必须进行车间(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课时。

  七、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考核

  第十九条 矿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分别由负责培训的单位和上级安监(煤监)部门考核。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由安培处、劳人处、工会负责,对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八、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安培处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管理,除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及办证外,还要监督各单位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并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劳人社保处负责职工教育工作的管理,除对从业人员的文化、技术等进行再教育外,还要负责新进从业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和入矿教育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财计处负责审核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并保证安全教育培训费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工会负责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实行监督,并依法保护从业人员受教育的权利。

化工企业培训后的心得总结 篇3

  为强化员工安全意识与质量意识,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及专业技术水平,强力灌输安全技术知识,构建本质安全型矿井,特制定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

  1、培训教育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金旭军

  副组长:柯常华

  成员:罗建松、胡泽一、邹志友、王顺余、谢和平、扶永忠、陈松林、康建华、刘华新

  2、矿成立安全教育培训中心,教育领导小组拟定培训工作计划,培训办公室设安监部,负责培训班安排、教学管理等工作。

  3、培训以业余为主,脱产外培为辅,坚持一般培训与重点培训相结合,短期培训与系统培训相结合,矿安全培训中心自训与盘县安培中心专训相结合。特殊工种与普通员工矿内每季度培训一次,特殊工种逢学必考,由相关专业矿领导或部门领导任教,充实培训师资力量,实行理教与生产现场实际相结合的培训模式,联系实际,适应安全生产的全过程和生产环境,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4、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5、新员工上岗前安全培训不少于72小时,每年全员安全培训不少于20小时,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

  6、送外代培人员和参加学历教育的员工须经矿长批准,行政办公室登记备案,送外培训考试不合格而未取得相关证书的由本人承担100%的费用。

  7、凡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矿安排的专项专科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按每小时40元/次计发补贴;送外代培人员工资低于100元/天,按100元/天计发工资,超出100元/天,按矿核定月工资计发。

  8、教师补助标准为:高级技术职称授课每课时100元,一般职务授课每课时50元。

  9、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管理制度。每期培训班必须有培训安排表、课程表、考试成绩档案资料。当年的培训档案由培训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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