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类工程咨询委托服务合同
编制类工程咨询委托服务合同(精选3篇)
编制类工程咨询委托服务合同 篇1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委托方:
受托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委托方和受托方经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咨询行业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要求,受托方应根据国家、地区及行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及规范要求,按时向受托方提交咨询成果。
第一条 委托咨询服务的项目名称、编制类型及工作方案
(一)委托项目名称:
(二)委托编制类型:
(三)工作方案:
1、收集资料,根据驻地迁移事项编制风险评估报告,阐述驻地迁移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风险性和可控性,拟采取的消除及应对风险的措施,得出风险评估结论;
2、风险评估报告完成后,组织不同专业的专家对驻地迁移事项进行专家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报告;
3、设计调查问卷,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形成意见的情况报告。
第二条 咨询项目概况
(一)地点:
(二)事项:
第三条 委托咨询服务的期限、地点及进度要求
(一)咨询的期限:
(二)咨询地点:
(三)进度要求:
第四条 协作事项
为保证受托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2、提供工作条件:无限制
3、委托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合同签订后10日内提供上述材料。
4、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和条件按以下方式处理:纸质原件交回委托方,电子资料受托方自行保管。
5、其他:无
第五条 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方应在受托方要求的时间内提供咨询成果所需要的基础数据和技术资料,并协助受托方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二)在合同期内,委托方进行与项目有关的讨论、询价、对外谈判、调研考察等所有的信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受托方,必要时可吸收受托方编制人员参加。
(三)委托方按照约定及时向受托方支付本合同费用。
(四)在合同期内项目发生变化时,委托方应及时通知受托方。
(五)因为委托方责任造成报告重大修改,或返工重做,应增加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六)受托方提交的咨询成果,委托方不得擅自修改、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使用,否则后果由委托方自负。
第六条 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咨询成果,并使本咨询成果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二)受托方提供的咨询成果由于工作深度不够,导致该项目无法得到审批或通过论证,受托方应无条件完善修改。
(三)受托方应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四)受托方免费向委托方提供书面咨询成果报告2份,电子资料1份。
第七条 合同金额、付款方式、发票开具
(一)合同金额
(二)付款方式:
(三)发票开具:
第八条 交付与验收
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受托方的咨询成果进行验收:
(一)交付内容
受托方提交咨询成果的形式: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交付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点
1、以书面咨询报告作为咨询成果,则书面咨询成果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点为:
书面资料(一式2份),电子资料1份。
时间: 202 年 月 日前
2、以其他形式作为咨询成果,则交付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点为:无
(三)成果验收
1、委托方按 审查 方式(评审、审查或其他)对受托方完成的咨询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委托方出具书面的咨询成果完成证明。
2、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内仍不具备验收条件的或验收不合格的(委托方不具备编制条件则编制时间顺延),经委托方同意可以给予受托方 10 日的宽限期进行完善和修正。在宽限期内验收合格的,不视为违规;宽限期满仍不具备验收条件或验收不合格的,视为不能履行合同,按第九条处理。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 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1、委托方违反约定,不能按时提供技术资料或工作条件或提供技术资料不准确,导致受托方无法按期完成并提交咨询成果的,受托方有权按延误的时间予以顺延;造成咨询成果返工或修改时,委托方应按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加费用。
2、委托方因故要求中途停止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托方,委托方支付违约金(不超过尚未支付咨询费用部分的10%)。受托方对于已收取咨询费用不予返还,对于实际发生的咨询费用的不足部分,委托方予以补偿。
3、委托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本合同咨询费用的,从应付咨询费用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按应付费用的2‰向受托方偿付违约金。
(二)受托方的违约责任
1、受托方不按约定日期提交咨询成果时,受托方从应提交日期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委托方赔偿该合同金额的2‰作为违约金。
2、受托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错误或不合格信息而导致委托方损失的,受托方有责任采取补救措施,并按实际情况赔偿委托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同时,向委托方赔偿该合同的10%,作为违约金。
3、受托方恶意违反约定,不能提交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成果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受托方应返还已收取的咨询费用,并另行支付已收取咨询费用的100%的违约金。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所有通知和通信都应是书面的(可用电子邮件预送达),并亲自送达或以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至本合同所示的项目联系人。
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的通知在送达时生效,传真发送后在收到对方确认函时生效。任何一方变更本合同所示的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的,应提前五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双方均不需要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且在随后的十五日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排除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
发生不可抗力的,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委托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其他方式:无
第十三条 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两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合同正文条款为准。本合同附件共0件。
委托方(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受托方(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开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编制类工程咨询委托服务合同 篇2_________(以下简称“客户”)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工程咨询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前言
一、客户委托工程咨询单位提供_________咨询服务,并已接受工程咨询单位为履行该服务所提出的建议书和其他报价等文件。
二、本协议中的词语与所属的服务协议书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3.1 委托函或中标函;
3.2 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通用条件;
3.3 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专用条件;
3.4 附录:
附录A:委托工程咨询服务范围;
附录B:客户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
附录C:报酬和支付;
3.5 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四、鉴于客户按下文规定向工程咨询单位的各项支付,工程咨询单位承诺按照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附录A中议定范围内的咨询服务。
五、鉴于工程咨询单位按上文规定履行咨询服务,客户承诺按照本协议书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工程咨询单位支付协议规定应支付的款项,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
六、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各执_________份。本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二章 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通用条件
一、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具有下列含义:
1.1 “项目”是指本协议书专用条件中指定的,并为之提供咨询服务的项目。
1.2 “服务”是指工程咨询单位根据本协议书所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附录A中列出的各项正常服务。
(2)“附加服务”是指附录A中列出的各项附加服务,以及经双方书面协议,在正常服务之外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协议书第7.9条的规定,工程咨询单位必须履行的服务。
1.3 “工程”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提供给客户的设备、设施及其他物品。
1.4 “客户”是本协议书中所指的、聘用工程咨询单位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5 “工程咨询单位”是本协议书中所指的、受客户聘用提供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6 “第三方”是指客户、工程咨询单位以外的其他有关当事方或法人实体。
1.7 “协议书”是指由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通用和专用条件,附录A(服务范围)、附录B(客户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服务)、附录C(报酬和支付),委托函、中标函和正式协议书(如果已签订),以及其他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等组成的文件。
1.8 “合同”是指与本协议书委托的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客户与任何第三方签字的合同。
1.9 “日”是指从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1.10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时间段。
二、工程咨询单位的义务
2.1 服务范围:工程咨询单位应提供的服务范围见附录A。
2.2 工程咨询单位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
2.3 认真地尽职尽责和行使职权:
(1)工程咨询单位在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时,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国家的利益和客户的合法利益,应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2)根据客户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授权或要求,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责时,工程咨询单位应:(a)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合同中上述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应在本协议书附录A中加以说明,或以书面的形式,另行商得工程咨询单位同意。(b)在客户和第三方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不是作为仲裁人,而是作为独立的专业人员,依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公正地进行工作。(c)在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时,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事先得到客户的批准(发生紧急情况除外,但事后工程咨询单位应尽快通知客户)。
2.4 客户的财产
工程咨询单位使用的由客户提供或支付费用的物品,属于客户的财产。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工程咨询单位应将尚未消费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客户,并按客户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此项工作应视为附加的服务。
三、客户的义务
3.1 客户应在不耽误服务的合理时间内,免费向工程咨询单位提供他能获取的、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3.2 客户应在双方商定的合理的时间内,就工程咨询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客户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和答复。
3.3 客户应负责咨询服务所涉及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工程咨询单位履行职责提供外部条件。提供与其他组织相联系的渠道,以便工程咨询单位收集需要的信息。
3.4 客户应尽其所能对工程咨询单位的人员以及下属提供如下协助:
(1)提供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
(2)提供服务所需要的畅通无阻的渠道;
(3)个人财产和服务所需物品的进口、出口,以及海关结关;
(4)发生意外事件时的遣返;
(5)允许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为服务目的和个人使用,将外币汇入项目所在国或工作所在地,以及将履行服务中所赚外币汇出项目所在国或工作所在地的手续。
(6)工程咨询单位为客户项目出境考察时,除制装费外,其他一切费用应由客户负担。
3.5 为了服务的需要,客户应免费向工程咨询单位提供附录B所规定的设备和设施。
3.6 在与工程咨询单位协商后,客户应按照附录B的规定,自费从其雇员中为工程咨询单位挑选和提供职员,以及提供其他人员的服务。客户提供的职员在涉及服务时,只应接受工程咨询单位的指示。工程咨询单位应与客户安排的提供其他服务的人员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或他们的行为负责。
四、双方代表和职员
4.1 工程咨询单位和客户,根据协议互相派遣的工作人员,要能胜任本职工作,并互相取得对方认可。如果客户未能按规定提供职员及其他人员的服务,工程咨询单位可自行安排,并作为附加的服务。
4.2 为了执行本协议书,每一方应指定一位高级职员作为本方代表。
4.3 如果需要更换任何人员,双方同意后,由任命一方负责安排同等能力人员代替,同时承担更换费用。如果另一方提出更换,应提出书面要求,并须阐述更换理由,如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则提出要求的一方要承担更换费用。
五、责任与赔偿
5.1 如果确认工程咨询单位违反了2.3(1)条款的规定,客户提出索赔,则工程咨询单位应对由于其违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宜负责,并向客户赔偿。
5.2 如果确认客户违反了对工程咨询单位应尽义务,工程咨询单位提出索赔,则客户应负责向工程咨询单位赔偿。
5.3 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赔偿,仅限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失或损害数额,而不牵连其他方面。
5.4 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赔偿的最大数额,不能超过本协议书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最高赔偿数额。如果可能另外要支付的赔偿总额超过应支付的最大数额,则任何一方均应同意放弃对另一方超过部分的索赔。
5.5 一方提出索赔要求不能成立时,要完全补偿对方因该索赔要求所导致的各种费用支出。
5.6 如果认为任何一方与第三方应共同对另一方负责赔偿,负责赔偿的任何一方所支付的赔偿额,应限于由于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一部分比例。
5.7 双方必须在本协议书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或法律规定的更早时间之前正式提出索赔,在规定时间之外提供索赔无效。
5.8 除因工程咨询单位故意违约或缺乏谨慎而渎职引起的索赔外,客户应保障工程咨询单位免受因客户或第三方提出的其没有保险的、或责任期终止后提出的索赔造成的影响。
5.9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任何职员,在根据协议履行义务中的行为或失职只向客户负责,不应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负责。
六、工程咨询单位的保险
6.1 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范围内,客户可要求工程咨询单位进行以下保险:
(1)在允许条件下,对5.1条工程咨询单位的责任进行保险;
(2)对公共或第三方的责任进行保险;
(3)对客户提供的财产进行保险。
6.2 上述各项保险的费用应由客户负担。
七、协议书的开始、完成、变更与终止
7.1 本协议书从双方正式签字之日起生效。
7.2 在本协议书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服务必须开始和完成,但根据双方协议延期的例外。
7.3 当客户或工程咨询单位一方提出要求,对方书面同意时,可对本协议进行变更,另签补充协议书。如客户书面要求,工程咨询单位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书,并视为一项附加的服务。
7.4 如果客户或其承包商使服务受到拖延,工程咨询单位应将此情况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客户,对导致增加的工作应视为附加的服务,完成服务时间应相应延长。
7.5 如果出现非工程咨询单位应负责的情况,造成全部或部分服务不能按时履行时,工程咨询单位应立即通知客户。如由此使某些服务不得已减慢或暂停时,该部分服务完成期限应予延长。对于暂停服务的还应加42天以内的恢复服务期限。
7.6 客户至少在56天前通知工程咨询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服务或终止本协议书。工程咨询单位应立即安排停止服务,将开支减至最少。
7.7 如果客户认为工程咨询单位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其义务时,可通知工程咨询单位要求按期履行服务。如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客户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35天内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书。
7.8 工程咨询单位在支付通知单应支付的日期后30天,仍未收到客户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款项时,或根据7.5、7.6款已暂停服务超过_________天时,可向客户发出通知要求支付。_________天后可发出进一步通知,再过_________天后,可终止本协议书,或在不损害其终止权利情况下,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
7.9 当根据7.5条撤销或暂停或恢复服务时,或并非根据7.7款终止本协议书时,除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务以外,工程咨询单位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费用应被视为额外的服务。对此,工程咨询单位有权得到所需的额外时间和费用。
7.10 本协议书终止,不应损害和影响各方的权利、责任及索赔。
八、支付
8.1 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的报酬,按照本协议书条件和附录C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8.2 如果客户在本协议书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服务报酬,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工程咨询单位补偿应支付的报酬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该利息补偿不影响第7.8款工程咨询单位的权利。
8.3 支付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本协议书专用条件约定。
8.4 如果客户对工程咨询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单中的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单24小时内向工程咨询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客户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第8.2款的规定适用于最终支付给工程咨询单位的一切有争议的金额。
8.5 除按协议书规定的固定总价支付外,在完成或终止服务后12个月内,客户可在发出通知后不少于7天请一家有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工程咨询单位申报的任何金额进行审计。
九、争端的解决
9.1 双方应本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因履行本协议书引起的任何争端或分歧。如在14天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期间内,未能达成一致,应将争端事项提交调解人进行调解。调解人由双方协商聘请,或向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会长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授权机构申请选派一名调解员。双方应在聘请调解员14天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期间内,联合与调解员共同商定交流有关资料的计划和将采取的协商步骤。协商应在保密情况下进行。如双方接受调解员的最终建议,就解决争端达成一致意见,应写成书面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约束双方遵照执行。如双方在约定期间未达成一致协议,任一方可请调解员提供一份给双方的无约束力的书面意见。除经双方书面同意,调解员的上述意见不能作为随后任何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调解中,各方作证等支出自行承担,其他费用双方均摊,或按调解员决定分摊。
如双方在聘请调解员28天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期间内未能达成协议,可按9.2条款规定,将争端事项提交仲裁。
9.2 如调解失败,经双方同意,调解员可将双方已协商一致的事项写出记录。争端的其余事项可提交给仲裁员。除调解员将双方一致事项的记录可交给仲裁员外,在聘请仲裁员后,调解员的任务将终止,不再作为仲裁中的证人,也不再提供调解中得出的其他证据。仲裁按照专用条件中的规定进行。双方同意仲裁为终局,同意裁决结果,放弃以任何形式的上述权利。
十、其他
10.1 本协议书的语言及遵循的法律见协议书专用条件的规定。
10.2 因国家(本协议书专用条件中指明的工程咨询单位业务总部所在地除外)法律法规变化,引起服务费用和服务持续期的改变,要签字补充协议,调解和修正协议文本,调整商定的报酬和完成时间。
10.3 没有对方的同意,客户或工程咨询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10.4 工程咨询单位对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客户仅有权为本协议书中的工程和其预定的目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此时不需取得工程咨询单位的许可。当事的双方互相提供的文件资料要严格保密,未经允许,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提供版权和所有权,如有违背,要追究法律责任。
10.5 除非本协议书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工程咨询单位可单独或与他人合作版有关工程和服务的书籍。但如果在服务完成或终止后二年内出版,则须取得客户批准。
10.6 如发现工程咨询单位有以下过失,尽管会按照有关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范围的法律进行处罚,工程咨询单位还将被视为违反本协议2.3(1)条款的规定,客户可根据7.6项的规定终止本协议:
(1)为直接或间接影响任何官员或其他人在选聘过程或履行协议过程中的行为或行动,而馈送、接受或索要财物;
(2)为影响选聘过程或协议的执行,而谎报事实,给客户造成损失,包括采用合谋办法,以抑制或减小自由、公开竞争的效果。
10.7 本协议书的有关通知应为书面的,并在专用条件中写明的地点收到时生效。以书面回执或回函确认。
10.8 如果协议书中的规定之间产生矛盾,按年月顺序以最后编写的为准。
第三章 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专用条件
第一节 对应通用条件的有关条款:
一、定义
1.1 项目是:_________。
1.2 职员的提供:工程咨询单位应对提供的工作人员中的主要负责人向客户提出能够胜任工作的必要证明。
1.3 代表:如果客户要求工程咨询单位有一名被授权的驻地代表时,工程咨询单位可随时将赋予他的任何义务和权利委托给获得客户批准的人员,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该类委托。委托和撤回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其副本送达客户之后方可生效。如果委托涉及合同管理义务时,应同时单独通知承包商。
1.4 责任和提出索赔的期限:本协议书生效日期为责任起始日期。责任终止日期根据适当法律或法规决定,本项目应不尽于服务完成或终止日期;每次提出索赔的一方应在对方违约事件发生后14日内向对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28日内提出详细索赔依据和具体要求。
1.5 赔偿的限额:协议书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限于为完成正常的服务(或其中规定部分),客户付给工程咨询单位的最高费用,或不超过_________万元。对双方履约延误规定有按日赔偿率,以及双方支付或赔偿延误规定有按日付利息的,其赔偿总额均不得超过以上赔偿限额。工程咨询单位履约延误执行按日赔偿率赔偿的,不再因延误而偿付其他赔偿或补偿。
二、服务开始日期及服务完成日期:
2.1 服务开始日期,选用以下第_________种方案:
(1)在协议书生效后_________天内,或_________。
(2)在工程咨询单位收到协议书规定的第一次付款后_________天内;或_________。
(3)在工程咨询单位的银行确认已根据协议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后_________天内。
2.2 服务完成日期:自服务开始日期起_________内完成。
三、支付的时间:当地货币在客户收到工程咨询单位支付通知单28天内,外币在客户收到工程咨询单位支付通知单56天内。
四、协议书规定的货币:_________
五、仲裁:
应向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_________省(市、自治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六、协议书的语言和法律:
语言:_________
主导语言:_________
遵循的法律:_________
七、工程咨询单位业务总部所在地:_________。
八、通知:
客户的地址: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工程咨询单位地址: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第二节 附加条款
根据第2.3(1)条款提出的工程咨询单位在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时,要应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除了要达到本行业同等专家的技能水平和行业道德行为准则外,要求做到:
一、对于为地区、或行业、或专项、或项目、或企业提供规划咨询等委托任务:认真调查分析委托规划咨询对象的现状基础和特点、优势与劣势、国家有关宏观调控政策、国内外发展水平和趋势、外部影响因素变化、可持续发展要求等,做到咨询成果具有宏观性、战略性和综合性,尽可能符合国家、社会和客户的最佳利益。
二、对于编制项目建议书咨询服务:符合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建议书编制内容和深度的规定,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市场经济规律要求、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经济分析、风险分析等要求,做出概略分析论证,坚持实事求是,讲真话,讲清项目的有利和不利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咨询意见。
三、对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服务:符合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和深度规定,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市场经济规律要求、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经济分析和风险分析等要求,进行全面分析和必要的多方案论证;坚持实事求是,讲真话,讲清项目的有利和不利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咨询意见。
四、对于项目评估咨询服务:符合有关部门关于项目评估报告编制内容和深度规定,对委托评估的咨询成果(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各项内容,从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市场经济规律要求、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经济分析和风险分析要求等方面,全面评估论证,尽可能提出优化方案;实事求是,讲真话,讲清项目有利和不利因素,客观、公正、科学、可靠地提出评估意见。
五、对于工程设计等委托任务:遵照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和设计,符合环保、节能、安全等要求,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达到工艺技术指标和预定的设计要求,以及分阶段设计的深度要求。
六、对于招标咨询服务: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条例规定,招标文件较好地反映项目特点、体现项目意图,招标须知和技术规范全面明确,工程量和标底计算可靠,合同条件周全合理,客户和投标人风险分配明确适当,招标程序合理,解答投标人质疑符合项目要求,较好地平衡招投标双方关系,评标客观、公正。
七、对于合同管理、工程监理咨询服务:对委托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认真研究,提出问题和优化建议;根据委托,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和部件进行检验,杜绝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的产品;对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和费用支付及时检查,按时提出分析和改进对策的报告,实现进度、质量和费用三项控制。
八、对于投产后咨询服务:对项目的运行、维护需求和客户的运行、维护资源分析全面,制定的运行、维护工作计划有针对性;编写运行操作规程、维护规程,以及人员培训计划等符合行业部门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能抓住重要关键部位或工序;提供的运行、维护专业管理和培训符合计划和规程要求。
九、根据《工程咨询业质量管理导则》的要求,并参考FIDIC应用指南第3章建议的附加条款第49条关于对咨询成果进行质量评价的规定,补充以下条款:服务完成30日内,工程咨询单位负责质量管理的负责人要会同客户,按照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发布的《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评价办法》的规定和第11条规定的质量目标要求,联合进行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评价。履行服务的工程咨询单位的代表负责做出必要说明,并有权对质量评价结论申述意见。质量评价合格作为对服务成果的验收和客户向工程咨询单位最终结清服务报酬尾款(不超过服务报酬的_________%)的依据。
十、根据FIDIC应用指南第3章建议的附加条款45,工程咨询单位不应被要求代表客户向客户的任何承包商或任何雇员支付款项。
十一、客户保证(填入借款人)已从_________(填入贷款机构名称)获得了_________(填入金额)的贷款,其中一定比例将用于本协议书规定的合理付款,将按照贷款协议条款规定,并经_________(填入贷款机构名称)批准时支付。
十二、工程咨询单位可就其在履行服务期间的发明获得专利,并可将该发明出售、保留或从中获益,客户对此无任何权利。
十三、如果本协议书中任何规定的任何部分被有关主管部门认为无效,则应认为该部分已被从协议书中删去,此条规定的剩余部分及协议书其他规定仍继续有效。
客户(盖章):_________ 工程咨询单位(盖章):_________
客户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工程咨询单位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制类工程咨询委托服务合同 篇3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近期开展多个监理项目,致使人力资源紧张,在保证工程监理工作质量的前提下,需要向其他单位临时借用符合技术能力要求的工程监理人员。乙方现有符合甲方要求的富余技术人员。因此,甲乙方愿意进行劳务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经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
1 劳务合作事项
1.1 甲方所需人员将从事工程监理业务,乙方应按甲方对人员技术能力、执业资格、年龄的要求委派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乙方委派人员”)为甲方提供劳务服务。甲方将根据其业务情况,适时安排和调整乙方委派人员参与的工程监理项目和担任的工程监理任务。
1.2 乙方委派人员的工资、奖金、各项福利、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商业保险均由乙方承担、支付和缴纳。
1.3 乙方委派人员为甲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也包括在本合同约定的劳务费用中。
2 合作期限、劳务费用及费用支付
2.1 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开始,至乙方委派人员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全部完成之日终止。
2.2 甲方按照乙方完成的劳务工作量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用,乙方提供劳务服务的费用标准按照其委派人员的技术职级确定,详见合同附件2——《乙方委派人员职级及费用标准》。
2.3 双方约定,甲方于本协议生效后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用。
2.4 甲方向乙方付款前,甲乙双方办理当月的劳务服务工作量(按照时间计算)结算和确认,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
2.5 支付方式为银行汇款、支票、电汇或承兑汇票等。
3 乙方委派的人员及管理
3.1 乙方应委派符合资格要求的工作人员承担合作范围内的监理任务,乙方委派人员见合同附件1——《乙方委派人员名单》。
3.2 乙方项目联络人为________。该联络人代表乙方具体执行协议,并协助甲方管理乙方委派人员完成甲方要求的工作。
3.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其派出人员。甲方认为乙方委派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违反职业道德或玩忽职守的,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
3.4 若乙方委派人员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不适应甲方的工作或不愿在甲方工作或出现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将其退回乙方:
1) 乙方委派人员非因工负伤或患病不能正常工作,累计超过一个月以上的;
2) 乙方委派人员连续旷工三天及以上或在十二个月内累计旷工六天及以上的;
3) 乙方委派人员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损失额度为【 】元及以上者)或给甲方工作和声誉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 乙方委派人员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5 乙方应敦促和教育乙方委派人员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有关人员(包括项目或部门负责人)的工作安排。
3.6 乙方应保证其与所委派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所委派人员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和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3.7 即使按照本协议约定,出现乙方委派人员以甲方的名义向工程建设有关单位提供现场服务的情形,不得因此视为乙方人员与甲方建立了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3.8 如果乙方委派人员在完成合作范围内的任务(包括现场服务,如果有)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由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甲方承担了有关用人单位的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9 接受甲方对所委派人员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根据甲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
3.10 乙方委派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法律、行政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按照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管理体系要求有序开展监理工作。
4 双方的其他义务
4.1 甲方为乙方委派人员提供办公条件,所需费用包含在劳务服务费中。
4.2 若乙方委派人员在本协议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则乙方负责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办理因发生工伤而产生的工伤申报、伤残等级鉴定及工伤保险理赔等事宜,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4.3 若乙方委派人员在本协议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乙方与乙方委派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4 乙方委派人员在本协议期间发生的工伤以外的伤亡或患病,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5 现场服务时,乙方委派人员应统一着装,甲方负责为乙方委派人员提供统一标识的工作服、安全帽等物品。
5 保密义务
5.1 乙方及其委派人员应对工作文件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了解到的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乙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工作文件、资料及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人;
(2) 不得将上述工作文件、资料及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5.2 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至工作文件及相关资料或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甲方书面解除乙方此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止。
5.3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6 违约责任
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解除本协议。
7 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8 其他
8.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8.2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甲方执___份,乙方执___份;副本____份,甲方执___份,乙方执___份。
——下接签署——
签 署 页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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