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江西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精选20篇)
江西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篇1卖方: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
甲方按照《_________市实施办法》的规定,通过_________方式,取得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_________,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_________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_________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___房屋,甲方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收到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_________元。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_________房屋,房屋用途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价款合计为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房屋竣工后,第一条载明的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在_________%以内的,不再结算;误差超过_________%的,超过部分按房屋售价进行结算。
付款方式见附件二,乙方按期将购房价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乙方已支付的定金_________元,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甲方须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除不可抗力外,甲主未按期将房屋交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房屋应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__日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的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四条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__日乙方未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甲方交付房屋时,应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甲方交付的房屋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不合格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甲方应在契约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和利息全部退还乙方。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未达到本契约附件一规定的装修、设备标准的,甲方同意按未达到部门的双倍差价向乙方补偿。
第六条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七条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认可的管理公司代管。
第八条本契约由双方签字,在办理房屋预售预购登记后生效。预售、预购登记于本契约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双方共同到_________局交易管理部门办理。
第九条本契约生效后至房屋交用前,乙方不得转让所预购的房屋,如有特殊原因需转让,须报_________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第十条双方同意房屋交付后30日内共同到预售登记的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立契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
第十一条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二条本契约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契约未尽事项,在不违反本契约的前提下,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契约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交房地产管理部门__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预售登记机关: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江西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篇2出卖人(简称甲方):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简称乙方):__________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出生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根据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全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___的土地使用权,甲方应向乙方出示相关文件。
第二条 房屋全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全售房屋。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即____________________,属砖混结构,层高为_______________, 建筑总层数为_____层。该房屋建筑面积共______平方米,其中_______________。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第四条 价款
甲乙双方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价款,单价为每平方米为人民币______元 的总价款为____________元。此款一次性付完。
第五条 房屋交付
甲方以于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将房屋交付乙方,以全售合同为准。
第六条 屋质量及基本情况。
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该套房屋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厕所只用蹲便器一个,防盗门一扇,不作分户门,层面软性防性材料,可作屋顶花园,铝合金窗,临街面为外墙涂料。涉及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气户头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产权登记及费用
房屋产权由甲方统一办理,属村镇产权。如今后土地所有权性质发生变化,即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其房屋产权登记时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房屋质量保修
房屋质量保修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或按《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_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江西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篇3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买卖合同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甲方: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定货规格 乙方需向甲方订购D精品果:
(1)76~80______件;
(2)81~85______件;
(3)81~90件;
(4)91以上的____件,按照乙方要求供货,每箱精品果均为每件___元,合计________箱,总合计________元。
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若乙方提前定货,需向甲方,按照预定货量总金额的50%的预交定金,为乙方存放XX期限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止。
2.甲方按照乙方的定货数量妥善保证货源,不得有假冒伪劣产品,假一赔十。
3.甲方为乙方提供可靠物流服务,物流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违约责任
1.按照定货合同,乙方在预定期限内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乙方有权索取交给甲方的预付款。若期限结束,乙方未能履行此合同,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的预付款,并追究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按照定货合同,甲方在预定期限内应保质保量,按时交货。若甲方在预定期限内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并退还乙方的预付款。若期限结束,甲方未能履行此合同,乙方有权索取交给甲方的预付款,并追究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法律效力
1.本协议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和本协议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4.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则提交仲裁机构。 甲方签字: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江西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篇4甲方:
乙方:
*年**月**日,甲方与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下称购房合同)。因甲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交房,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原则,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对购房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了沟通和评估,并对解除购房合同事项进行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经双方协商同意,购房合同于*年**月**日予以解除。
2、甲方退回乙方已付房款人民币贰拾万玖仟玖佰叁拾叁元整,该款项必须于*年**月**日前全部退清。
3、乙方配合甲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备案事宜,该项所产生费用由甲方负担。
4、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或乙方均不得依据购房合同提出任何形式的违约或赔偿请求。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生效。协议书一式二份,由双方各收执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江西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篇5附件一:房屋平面图(附后)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分摊面积包括以下部分:单元门厅、公共走道、楼梯间、设备井道、外墙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外保温 外墙涂料
2、内墙:刮白
3、顶棚:刮白
4、地面:水泥砂浆面层
5、门窗:入户门配高级防盗门,门窗为隔热断桥铝合金窗、中空玻璃
6、厨房:防水地面 水泥砂浆找平层
7、卫生间:防水地面、水泥砂浆面层
8、阳台:铁艺栏杆
9、电梯:品牌电梯
10、其他:无
附件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未尽事项,订立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的补充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差异部分按照合同单价多退少补。
第二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的补充约定
双方约定,按照如下方式确定买受人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在买受人每次缴纳相关款项后,出卖人出具收款凭证。在房屋交付后办理产权证时,将全部房款收据换为正式发票。
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的,汇款到达出卖人帐户之日为付款日;以银行票据(支票、汇票、本票)方式支付的,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出卖人帐户之日为付款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以交付现金之日为付款日。
按揭贷款购房的约定及办理程序:
买受人采用银行抵押贷款付款方式购房,向 建行莱阳支行 (以下简称银行)申请 成 年抵押贷款(具体贷款成数,年限,金额最终由银行审批确定)
1、买受人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 7 个工作日给出卖人交齐银行规定的抵押贷款资料,并到银行办理完抵押贷款手续,同时向银行提供申请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有效资料,买受人如未按时按额办理完抵押贷款手续,每逾期一天则按应抵押贷款金额的万分之 贰 计算违约金偿付出卖人。
2、如银行暂时不认可买受人的资信条件或按揭银行最后确定的按揭贷款额低于申请的按揭贷款额,则买受人须补充提供资料或提高首付款比例直至符合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条件。买受人应在得到通知(含银行现场答复、出卖人电话或函件通知)之日起 3 日内将所要求资料全部提供或一次性将增加的首付款支付给出卖人,并在首付款交付完毕之日起的 3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银行按揭贷款的全部手续。
3、经按揭银行审查认为买受人不具备按揭贷款条件,双方所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并且买受人应在按揭银行确定不予贷款后 7 日内,将差额房价款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
4、如因买受人延迟付款或未按时提供按揭申请资料等原因,则出卖人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处理买受人所购买的房屋,并且收取买受人还应付房款 10 %作为违约金。同时买受人可到出卖人处办理退款手续,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退款要求后 7 日内扣除违约金后无息退还剩余房款。
5、买受人在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时,按现行政策规定出卖人须为其在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提供保证。买卖双方按如下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A.买受人与银行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正式生效后,出卖人依照约定对买受人偿还银行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B.在出卖人保证期内,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出卖人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买受人追偿,同时买受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从买受人已付款中优先扣除。
①买受人必须在接到出卖人寄发书面通知之日(以邮戳为准)起的 7 日内,归还出卖人代还款项,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代垫期间的利息,复息和罚息等,同时向出卖人支付代还款 10 %的违约金;
②因买受人的违约行为导致银行终止与买受人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出卖人有权且无需征得买受人同意,可以原价回购或直接另行销售买受人所购该商品房,所获款项除用于支付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代还款项和买受人应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其所余款全数无息退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已投入的装饰装修的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已入住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无条件自行搬迁完毕。
第三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补充约定
1、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中约定的“不可抗力”一词,双方同意如下解释:
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事件;
②为遵守、配合政府的法规、政策的变化或因政府部门有关机构的行政行为而导致的延误;
③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异常的并在短时间内无法克服的技术性问题。 遇上述任何一种或多种情况发生时,《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按不可抗力实际发生天数顺延。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出卖人逾期交付该商品房的,出卖人免除责任。
2、出卖人所售房屋在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发出《交房通知书》。买受人持《交房通知书》按其约定的时间、地点和部门与出卖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①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除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应付房价款和违约金外,出卖人应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形式为挂号信、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买受人未接到通知的,以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时间。买受人如果购买的是现房,则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自行向出卖人领取房屋交付通知。
②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商品房即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未在本条第①款约定时间内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的,则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已按约定条件交付,该房屋的损坏、灭失、物业管理费、电梯费等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可将房屋移交给物业公司管理。
③买受人认为交付的商品房有质量瑕疵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依据《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及时提供保修服务。
第四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的补充约定
1、出卖人所交付房屋的装饰、设备、设施须符合合同双方所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标准。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对该商品房的装修、装饰及设备质量若有异议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提出书面意见,经出卖人确认后,由出卖人予以完善,出卖人须按照“附件三”所约定的标准进行修缮或替换。出卖人修缮完毕后,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通知方式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7日内对房屋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视同买受人已验收完毕,同意接房。
2、出卖人销售房屋所作的承诺和双方的约定,以双方正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明确表明的附件为准,出卖人所展示的样板房仅作为房屋空间布局导向、装修装饰参考,不作为双方交房、验收、退房等事项的标准和条件;其他任何资料未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的,均对买卖双方无约束力。
第五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的补充约定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水、电于房屋交付之日起达到使用条件;
2、燃气、宽带、电话、有线电视在交付之日具备开通条件,由买受人到有关部门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3、暖气设施在交付时符合使用条件,由买受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开通。
第六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的补充约定
1、办理产权证所发生的相关税费,依照国家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买受人未在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内提交办理产权登记材料和相关税费,或未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的,出卖人可免除责任。
2、如买受人购房款(包括车库、车位款)未支付完毕,则出卖人将不予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证。
3、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时间按时付清全部房款及相关费用。出现面积差“多退少补”情况时,买受人应在办理产权手续前据实结清房款。未结清房款的,除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外,出卖人不予办理房屋交接或产权登记手续,且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其他约定
1、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及其附件为准。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宣传资料、标书、模型、示范单位以及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达的意向和信息,均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
2、在买受人所购房屋登记备案后,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都应一次性向对方支付成交房屋总价款 5 %的违约金。
3、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有关的文件送达(到达)
A.买卖双方向对方发出口头和书面通知应依《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所留的地址或电话或传真发出。双方对各自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B.《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之所有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即传真、邮寄信件或手递信件。采用信件通知方式的,在寄出三天后(本省),七天后(外省)为到达。文件送达(到达)至买受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预留的事后补留的通讯地址或代理人处即为有效送达;买受人没有向出卖人预留或补留通讯地址,或邮寄在途中发生延误的,出卖人不承担延误责任。
C.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作通知的,任何一方按照上述通讯地址发出通知的,即使另一方未收到,也视为已按约定条件送达。
第八条:本补充协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由买卖双方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时签署,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补充协议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卖人: 买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江西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篇6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职务:
地址:
职务: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 电话: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用地依据及商品房坐落位置。
甲方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为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土地面积为 。地块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 ,属 结构,建筑层数为 层。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乙方所购商品房的面积。
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实得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 (套)(间)。(该商品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屋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该商品房分别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座) 层 号房,
第 (幢)(座) 层 号房,
第 (幢)(座) 层 号房,
第 (幢)(座) 层 号房。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根据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致的原则,该商品房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条 该商品房销售特征。
该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该商品房为(内销)(外销)商品房。
外销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外销商品房许可证号为 。
第四条 价格与费用。
该商品房(属于)(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售价)(暂定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为( 币) 亿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除上述房价款,甲方依据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下列税费:
1.代收 ,计( 币) 亿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代收 ,计( 币) 亿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3.代收 ,计( 币) 亿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4.代收 ,计( 币) 亿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5.代收 ,计( 币) 亿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6.代收 ,计( 币) 亿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第五条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异的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 %(不包括± %)时,上述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 %(不包括± %)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 。
第六条 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
该商品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房价款和代政府收取的税费可作相应调整:
1.由于该商品房属于政府定价的预售商品房,有权批准单位最后核定的价格与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价格不一致,按政府有关部门最后核定的每平方米价格调整。
2.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代政府收取的税费标准调整时,按实际发生额调整。
3. 。
第七条 付款优惠。
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 %的,甲方给予乙方占付款金额 %的优惠,即实际付款额为( 币) 亿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第八条 付款时间约定。
乙方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 银行(帐户名称: ,帐号: ):
1.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 币) 亿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
2.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 币) 亿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
3.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 币) 亿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
4.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 币) 亿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
5.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 币) 亿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
第九条 交接商品房时的付款额约定。
在双方交换该商品房时,乙方累计支付的款额应当占全部房价款的 %,计( 币) 亿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其余房价款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完权属登记手续之日起 天内付清。
第十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 计算。逾期超过 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 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 。
第十一条 交付期限。
甲方须于 年 月 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按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二所规定的装饰和设备标准的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人力不可抗拒的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2. ;
3. 。
第十二条 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 个月内按 利率计算;自第 个月起,月利息则按 利率计算。逾期超过 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 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 。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的约定。
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对原设计方案作重大调整时,必须在设计方案批准后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 天内提出退房要求或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乙方要求退房的,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第十四条 交接通知与乙方责任。
预售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商品房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 天内,到甲方指定地点付清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应付款项。若在规定期限内,乙方仍未付清全部应付清,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条规定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交接与甲方责任。
在乙方付清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应付款之日起 天内,双方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交接钥匙、签署房屋交接单。若因甲方责任在乙方付清全部应付款之日起 后仍未进行验收交接,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七条 质量争议的处理。
乙方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甲、乙双方产生争议时,以 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 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用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投入正常运行:
1. ;
2. ;
3. ;
4. ;
5. ;
6. ;
第十九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乙方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 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 %赔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条 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
该商品房移交后,乙方承诺遵守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甲方指定 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乙方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保修责任。
自乙方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甲方对该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1.墙面 保修 月;
2.地面 保修 月;
3.顶棚 保修 月;
4.门窗 保修 月;
5.上水 保修 月;
6.下水 保修 月;
7.暖气 保修 月;
8.煤气 保修 月;
9.电路 保修 月;
10. 保修 月;
11. 保修 月;
12. 保修 月;
13. 保修 月;
14. 保修 月。
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无须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乙方购买的房屋仅作 使用,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之房屋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有关联的公共设施、公共用地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三条 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接时已消除该商品房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如交接后发生该商品房交接前即存在的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号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甲方与 签订的 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随之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甲、乙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本合同应经该商品房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甲、乙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经 公证(指外销商品房)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除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外,责任方须按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实际已付款(已收款)的 %赔偿对方损失。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 天,由甲方向 申请登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表共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 )代表人/代理人: ( )代表人/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略)
附件二:
装饰、设备标准
1.外 墙:
2.内 墙:
3.顶 棚:
4.地 面:
5.门 窗:
6.厨 房:
7.卫生间:
8.阳 台:
9.电 梯:
10.其他:
江西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篇7出售方:
地址:
电话:
购买方: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
国籍: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址: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定。
第二条甲方经人民政府文件批准,取得位于市地段,占地面积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自至止,共计年,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属结构,定名为,由甲方出售。
第三条乙方自愿向甲方购买上述楼宇内的第座楼单元,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占地平方米。由甲方于年月日交付乙方使用,如遇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延期不得超过三百六十天,特殊原因是: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的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
上述原因必须以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楼宇单元售价为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整。
付款方式由乙方按指定收款银行:
账户名称:账号:付款办法: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以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当时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如乙方逾期三十天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出售之款不足以清还甲方之款时,甲方可向乙方追索;如转售盈利则盈利属甲方所有。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将楼宇单元交付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以当时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应将乙方原认购时所交付的定金退回给乙方或抵作购楼价款。
第八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乙方付款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九条乙方在交清购楼款后,由市房管部门发给房产权证书,业主即取得出租、抵押、转让等权利。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乙方所购楼宇只作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乙方所购楼宇,如发生出租、抵押、转让等法律行为,应经市公证处办理公证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本合同用钢笔填写的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并经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如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精神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共页,为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市公证处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售方:购买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江西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篇8甲方(卖方):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
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广州市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该房屋房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正,¥___________,由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乙双方定于乙方交付房款后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第五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六条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可办理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补地价有关手续);在条件允许下,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的有关转名手续。
第七条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八条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由甲方支付,交付后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条本契约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契约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本契约一式贰份。
其中甲方留执壹份,乙方留执壹份。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甲方(签章):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签约人:___________
签约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
江西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篇9合同模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
房屋座落:荣和桃花源著___栋___号___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____年_____月
目录
说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 合同网签备案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 其他事项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共同制定,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存量房买卖。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本合同文本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本合同文本【______】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_____】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划×,以示删除。
6.本合同中标注*的内容为必填项,未标注*的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或不填写。标注为#的内容在其处于有效状态时为必填项。
7.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8.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9.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房地产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也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专业术语解释
1.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板结构面之间或楼板结构面与地板结构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4.套内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5.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6.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7.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8.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若干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9.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0.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1.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12.合同网签备案:是指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桂林荣和置地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300 MA5MWG7W0U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 4503L0005
*通讯地址:桂林市秀峰区琴潭道9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____________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国籍代码】【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代码√】: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港澳台身份证】【护照】【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性质:【本市城镇居民√】【本市非城镇居民】【外省市个人】【华侨】【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军人】【外国个人】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港澳台身份证】【护照】【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房屋为共有时,可在下表中相应增加买受人)
共有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共有方式共有份额
【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时填写
【共同共有】【按份共有】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于 桂林 市 叠彩【区√】【县】【市】×【乡/镇/街道办事处√】 清秀 【路√/街/巷】6号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块所在区县代码为450303 。地块【不动产权证书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桂(20__)桂林市不动产权第0012240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6999.82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住宅】【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住宅)年限自 20__ 年 10 月 28 日至 2087 年 10 月 27 日。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荣和桃花源著项目 #楼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 号,容积率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竣工日期为___年___月___日。
第二条 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
1.房屋座落: 桂林市叠彩区清秀路6号荣和桃花源著 栋 号房 该商品房所在楼层的起始层为 ,终止层为 ,名义层为 ,层高为 2.8 米;
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2. 建筑主体: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1 层;主体结构为【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有】【无】电梯。
3.房屋居室:该商品房为【一居室】【二居室】【三居室】【四居室】【五居室】【 】,有 室 厅 厨 卫____【_____】;该商品房有 个阳台,其中______个阳台为封闭式,________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4. 预测面积: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桂林市房地产测绘中心,测绘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1,其预测建筑面积共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
该商品房共有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5.户型结构:该商品房的户型结构为【平层√】【错层】【复式楼】【跃层】。
6.房屋朝向:该商品房的朝向为【东】【南】【西】【北】【东北】【东南】【西南】【西北】【 】向。
*7.房屋类型: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房屋类型)为【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仓储用房】【车库】。
8.有出售(或赠送、出租)车位、车库或者停车设施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予、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
9.有出售(或赠送、出租)储藏室、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予、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已抵押√】【未抵押】。
#抵押类型:【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该商品房在建工程设定抵押】
#抵押人:桂林荣和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抵押权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抵押登记日期:20__年6月26日,#债务履行期限:20__年06月12日起至20__年06月12日止,#抵押登记机构:桂林市不动产登记局。
抵押类型:【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该商品房在建工程设定抵押】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 抵押登记日期:________________,债务履行期限:________________。
抵押登记机构: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4.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网签备案或【×】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X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六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一)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不含装饰装修)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人民币(币种_ _元,总价款为 人民币(币种)_ _元(大写__ __元整)。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 (币种) × 元,总价款为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
3.按【套】【基本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
4.按照 ×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
(二)该商品房【有】【无√】装饰装修,装修工程价款为___×__(币种)_×____元(大写 × 元整)。
*(三)该商品房(含装饰装修)全部价款合计为×(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人民币 (币种)__20000_元(大写__贰万__元整),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 】时【抵作商品房价款√】【返还买受人】。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分____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____(币种) × 元(大写_____元整)应当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
3.首付加贷款方式付款:【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商业和公积金组合贷款】【____】。买受人应当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____(币种)____元(大写____元整),占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的____%。
余款__人民币__(币种)____元(大写____元整)向____(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余款____(币种)____元(大写____元整)向____(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买受人应当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贷款机构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4.其他方式:
买受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同时向出卖人支付____%的合同价款,计人民币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元整)(含定金),其余____%的合同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____元整)由买受人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三)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售监管账户开户行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隐路支行,账户名称为桂林荣和置地有限责任公司,账号为。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买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360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壹 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 360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3 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1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壹 (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____。
出卖人:桂林荣和置地有限责任公司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本人在以上文件签字前,已仔细阅读、理解相关条款,并已与出卖人协商一致,不存在歧义或误解。
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
荣和桃花源著(毛坯)20181016
房号:________
姓名:________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编号:____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江西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篇10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
江西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相关文章:
江西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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