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毒的通告
关于禁毒的通告(精选3篇)
关于禁毒的通告 篇1为了严厉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创造毒品和非法种植罂粟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我市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现通告如下:
一、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安钠咖、杜冷丁等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严禁走私、贩卖、运输、加工制作和非法持有毒品,违者一律依照全国人大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惩处。
三、禁止任何人非法种植罂粟及其他毒品原植物。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抗拒强制铲除或经处理后又种植的加重处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吸毒的;
2、为他人提供吸食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们吸食、注射毒品的;
3、贩卖、运输、制作毒品的;
4、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和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向贩卖、吸毒人员提供管制药品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
1、吸食、注射毒品的;
2、强制戒除后又重新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宽处理
1、主动投案自首的;
2、检举揭发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犯有毒品罪行的。
七、凡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应立即到呼市禁毒领导小组办公室(呼市公安局刑警队)登记戒毒。
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行动起来检举、揭发毒品犯罪活动,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为全市的禁毒工作做出贡献。
特此通告。
年月日
关于禁毒的通告 篇2为了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保障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走私、贩卖、运输和非法制造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简称毒品)。
二、严禁非法持有毒品。凡非法持有毒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天内,将所持毒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三、严禁非法运输或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以及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违法犯罪分子;不得为违法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及其他赃款赃物;不得掩饰、隐瞒出售毒品所获赃款赃物的来源。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诱、教唆、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六、严禁公民吸食、注射毒品。凡吸食或注射过毒品的,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天内,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交待吸食、注射经过,交出尚存毒品和吸毒器具,并具结悔过。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戒除,并进行必要的治疗和教育,所需费用由本人或家属承担。
七、对于违反本通告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各机关、单位要积极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走私、贩卖、运输、非法制造和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凡检举揭发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关于禁毒的通告 篇3为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毒品的严重危害,推动禁毒工作深入持久开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全市各级政府、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要大力支持、协助并主动配合禁毒职能部门及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全民拒毒、防毒和积极参与禁毒的浩大声势,坚决遏制毒品违法犯罪现象的蔓延,夺取禁毒人民战争的全面胜利,为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有下列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之一的人员限于20xx年8月31日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或者继续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决缉捕归案,依法从严惩处。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犯罪所得财物的;
(四)非法运输、携带制毒原材料或配剂出入境,或者非法买卖制毒原材料或配剂的;
(五)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
(六)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包括末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非法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
(八)有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吸食、注射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可卡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K粉) 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人员,限于20xx年8月31日前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并接受免费戒毒治疗。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登记并且毒瘾较轻的,公安机关可视情况决定让其在强制戒毒所外实行限期戒毒治疗;逾期拒不登记的,一经发现,一律由公安机关送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或限期戒毒期间仍然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送劳动教养。
四、毒品违法犯罪人员以及吸食、注射毒品人员的家属、亲友,要积极规劝上述有关人员投案自首或主动登记。对为毒品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提供藏匿场所或资助其逃跑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旅馆、娱乐场所经营业主及从业人员、出租屋业主对在本场所、出租屋内发生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对发生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不制止、不报告的,依法追究经营业土、出租屋业主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对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抓捕毒品犯罪分子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予以保护,并按有关规定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举报电话:
110报警台 芳村区公安分局81503381
市公安局 83114120 花都区公安分局86818110
越秀区公安分局83560702 番禺区公安分局84810700
东山区公安分局83117151 从化市公安局 87961123
海珠区公安分局84391498 增城市公安局 82743456
荔湾区公安分局83117363 开发区公安分局82090903
天河区公安分局87502765 广州港公安局 82153110
白云区公安分局86334575 白云机场公安局86123689
黄埔区公安分局82190020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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