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企业职工集体劳动协议
吉林省企业职工集体劳动协议(精选3篇)
吉林省企业职工集体劳动协议 篇1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企业登记注册地: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企业实际经营地: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经济类型:___________行业类别:___________职工总数:
甲方(企业行政方):首席协商代表:_______首席代表职务:_______代表人数: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
乙方(工会职工方):______首席协商代表:_______首席代表职务:_______代表人数:______联系方式:______
第一条
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吉林省集体合同暂行办法》、《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甲乙双方按照政府工资分配政策,根据企业生产和经济效益实际情况,参考本地区、本行业相关经济因素,经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办法、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保险福利待遇等内容。
(一)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下降)幅度:根据政府发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经营状况等因素,经协商确定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元,比上年增长(下降)%。
其中,普通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下降)(二)工资分配办法:(三)工资支付办法:。
(四)保险福利待遇:(五)需要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企业规章制度有关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四条本合同文本为双方协商后形成,并于年月日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甲方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自通过审查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内,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约。
第七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5日内,由甲方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以书面形式向职工进行公布。
第八条甲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每月日前通过银行工资专用账户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第九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提议一方,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一)双方集体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二)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三)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四)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签订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在20日内进行协商。
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应在变更或解除后的10日内由甲方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
第十二条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按照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十三条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合同规定应根据责任大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为保证本合同得到全面落实,双方应当联合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在合同期内就集体合同的贯彻情况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
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共同研究,采取妥善方式协商处理,每半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七条本合同应当包含以下附件:协商代表名单、协商代表的产生、平等协商的过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的情况(附有关会议记录复印件)和决议以及其它有关材料。
企业工资分配方案、工资支付办法、保险福利待遇等也可以作为附件。
第十八条本合同及附件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法律、法规无规定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分别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级工会备案。
甲方首席协商代表乙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工资集体合同变更书因原因,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变更本合同部分内容。
变更内容如下:(一)(二)(三)(四)(五)原合同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
甲方首席协商代表___________
乙方首席协商代表___________(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吉林省企业职工集体劳动协议 篇2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注册类型:
职工人数:
使 用 文 本 须 知
1、本集体合同所称甲方为用人单位,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乙方为职工一方。
2、甲、乙双方有义务应对方要求及时、如实向其提供与签订集体合同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经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4、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甲方签订。
5、集体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甲、乙双方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履行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后重新报送。
6、甲方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7、本集体合同为示范文本,在使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者删改章节、条文,也可以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另行订立专项集体合同。
8、本集体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集体协商解决。
甲方: (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 (职工方名称)
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一条 甲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条 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乙方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乙方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甲方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甲方采取 形式将上述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告知全体职工。
第三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甲方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规定执行。企业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五条 甲方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日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应在 日内及时反馈意见;工会有不同意见的,甲方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 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因此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时,应当事先与乙方进行集体协商。
第七条 甲、乙双方每年根据本单位利润、劳动生产率、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
、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变动情况,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和工资总额进行协商。
经协商确定,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 元,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低于 %(或者职工工资随本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挂钩比例为:本单位利润总额增长 %,职工工资总额增长 %)。
年度工资总额增量按以下办法分配
第八条 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工资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方案,事先与乙方进行协商,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双方约定:
1、岗位名称 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
2、岗位名称 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
3、岗位名称 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
吉林省企业职工集体劳动协议 篇3甲方(用人单位) 名 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姓 名: 性 别:
现居住地址:
户籍所在地: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时止。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岗位(工种)工作。
甲乙双方可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
第五条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应协商一致,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协议书或依法变更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填 是 ):年、季、月或周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七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八条 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
第十条 甲方按下列第 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计件工资。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八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按照约定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根据乙方的业绩,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乙方的劳动定额为 ,计件单价为 。
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不得低于前款第、项约定工资的80%或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或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项目、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乙方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甲方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正常工资;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安排乙方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甲方没有安排乙方工作,乙方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甲方应当将加班工资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给乙方。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应当按照乙方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乙方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 , 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七条 甲方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 ,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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