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备买卖合同书
电力设备买卖合同书(通用3篇)
电力设备买卖合同书 篇1合同编号: 签约地: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 合同销售内容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
序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备注
每套装置包含的部分及附件如下:
1.1
1.2
1.3
1.4
1.5
合计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
1.2报价说明:
1.2.1所有设备均一次报价,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现场调试费和当地电能表校验费。
1.2.2合同签订后100%款到15日内发货。
1.2.3质保期3年。
2.1质量标准
甲方保证所供产品全部符合国家相应产品的质量标准。所有产品设备质保期3年。
2.2 验收
2.2.1乙方须在提货之日起或收到产品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检验。
2.2.2 如乙方不能在上述3天内完成检验,则应书面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延长检验期。如乙方在上述3天内未对产品提出异议或未向甲方提出延长检验期,或在延长的检验期内未对产品提出异议,则该产品在3天或延长的检验期的最后一天应视为合格产品。
3交货方式、费用及期限
3.1 甲方发往乙方产品的包装依照甲方包装工艺执行。
3.2 交货地点及运输
由甲方送货至乙方指定的交货地点,相应送货费用由甲方承担。
3.3发运给乙方的产品损失、损害的风险,自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应由乙方承担,除非受损是由甲方疏忽造成。
3.4交货期限
(1)甲方根据上述1.1所列明的交货日期将货物送至该表列明的交货地点即完成交货义务。
(2)在本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乙方如果违反合同中途退货,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并且甲方有权没收甲方已支付的款项。
4结算方式及期限
1、甲方收到乙方支付100%的货款后,15日内发货。
2、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以电汇或支票划入甲方指定的开户银行账户中。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4.2交、提货时,当签约人与收货人不是同一人时,收货人对货款负连带偿还责任,收货人于送货单上签收将被视为对本条款的确认。
4.3甲方只确认已进帐之金额为已收货款,乙方必须于合理时间内提前转账汇款或办理商业汇票,甲方在未确保货款到账的情况下,有权暂缓发(送)货,因此延误出货而引起的损失,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4.4在乙方未将所有货款按合同条款付清之前,本合同所涉及的货物所有权仍归甲方所有。当货款未按照合同条款执行时,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收回货物。
5知识产权
5.1除非另有规定,本合同中甲方向乙方售出的产品,其知识产权属甲方。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公布文件、源码,不得复制、传播、反编译、出售、出租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相关的程序、文件、源码和反编译等。
5.2甲方保证所售出的产品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6保密条款
6.1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本合同和/或订单所获得的、有关另一方的商业信息、秘密和技术信息、秘密保密。
6.2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开。
6.3本合同发生提前终止、解除或期满时,任何一方应将未履行本合同从对方获得的材料、文件、软件等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地归还对方。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留存备份。
7 违约责任
7.1 本合同任何一方对由于其不可预见、无法控制或避免的原因或情况包括自然灾害、火灾、战争、政府法令或限制、工厂被关闭等未能履行或延期履行本合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7.2 本合同任何一方均应充分履行本合同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7.3如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总价款的1‰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4任何一方都不对任何形式的后续损失负责,无论该损失是另一方当前的或预期的或由于任何其它原因或理由、与本合同有关的利润、期望的销售、成本、投资、义务。
7.5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结算付清。
8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8.1 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如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应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由于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判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9 其它
9.1 本合同的变更: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必须按照本合同的签署程序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9.2 本合同生效前,双方已经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等与本合同相抵触的或未涉及到的条款均以本合同为准。
9.3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9.4 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两份留有关部门存档,该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
(盖章) (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电力设备买卖合同书 篇2出租方: (甲方)
承租方: (乙方)
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电力设施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出租电力设施情况:(电力变压器型号、功率 : ) 甲方作为该电力设施的产权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
二、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电力设施作为乙方生产经营使用。并遵守国家和供电部门有关电力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电力设施,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电力设施,乙方应如期返还甲方。若乙方需要继续租赁该电力设施,则应于租赁期满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续租协议。
四、租赁期间,该电力设施的管理由乙方根据供电部门对电力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和专人管理。
五、电费及其它有关费用的上交,由乙方负责向供电部门按时上交。
甲方需要在该电力设施上用电,乙方要保证供给,甲方在该电力设施上所用的电力,应按乙方当月同等的电价进行结算,乙方不得附加其它费用。
六、乙方因生产需要另行铺设电力线路或增加电力设施零配件,因此而产生的材料工本等费用均有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七、出现以下情况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1.因乙方生产过程中出现故障或超出用电负荷而造成的停电,产生的经济损失。
2.国家电网的停电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3.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雷击、地震等)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
4.因偷盗电力设施和人为破坏电力设施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八、电力设施租赁前,甲、乙双方应对该电力设施进行检验和登记造册。
电力设施的登记造册范围为:电力变压器、配电间设施、房屋租赁区内的电线、电杆以及电柜等相应设备。所登记的电力设施清单双方各执一份、租赁期满,乙方应根据登记造册的电力设施和设备,完好的交还给甲方。如发现损坏应由乙方更换和修理完好以后交还甲方。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十、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意按协议规
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按本协议规定索赔。
十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协议连同电力设施清单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签 订 地 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电力设备买卖合同书 篇3合同号:
临时供电设备租赁合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履行地点: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双方就 供电设备租赁 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
甲方提供设备应符合乙方图纸使用和主管部门的验收要求并合格完备。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设备租赁期限为两年,即自20xx_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
1.租金及计算:两个租赁年度共计支付租金 万元(包干价),不到两年按两年计,超期后按 元/月支付。
2.租金支付:租赁费用分两次支付。付款前出租方应先开具当期租赁发票交承租方办理手续。
3.20xx年2月20日为本次设备的到场时间。设备到达工地后,因出租方原因若不能通电使用的期间不计费。
4.设备进退场费:进出场运输由出租方负责办理。设备的拆除由出租方负责。
第四条 工程项目、工作内容和施工地点
1.工程项目:
2.工作内容:
3.施工地点:
第五条 租赁方式及所有权
1.租赁方式:设备由承租方配备操作人员,出租方负责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2.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合同所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对租赁设备只享有租赁期间的使用权。
3.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在设备上随意增加或减少部件,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抵押,否则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第六条 出租方配合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使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 租赁机械的毁损和灭失
1.承租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承租方责任租赁设备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内)和灭失的风险。由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损失时双方根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2.在租赁设备发生毁损和灭失时,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出租方有权选择下
列方式之一,由承租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租赁设备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设备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租赁设备毁损或灭失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双方协商由承租方赔偿于出租方,赔偿费用不高于投标时的报价。
第八条 双方义务和责任
(一)出租方的义务和责任
1.密切配合承租方的施工用电。
2.负责配备设备维保人员,确保设备状态完好。如因设备自身故障造成单次连续
停电超过24H以上,按8000元/月扣除一个月租赁费。
(二)承租方的义务和责任
负责工作期间设备的保护及看守。
第九条 合同变更
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租赁物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应正式书面通知承租
方,租赁物资新的所有权人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人。
2.在租赁期间,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给第三人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都应向对方偿付本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
2.承租方如不按期支付租费时,出租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承租方及时付清租费和其他费用,并要求承租方赔偿出租方的损失。
(2)终止本合同,收回租赁设备,并要求承租方赔偿出租方的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 声明及保证
(一)出租方:
1.出租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单位,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租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租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租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租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承租方:
1.承租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承租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承租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承租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承租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3 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
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乌市开发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租方设备因故障停机,应在4小时内恢复使用,如果超过4小时但不足一个日历
日的情况在一个月中累加超过三次,扣除半个月租金,如果一个月中因故障停机天数累加超过5个工作日,双方解除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合同壹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执 贰 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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