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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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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合同(通用17篇)

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合同 篇1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中有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_份。

  委托人:(签章)_

  ___________监理人:(签章)_

  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

  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

  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列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理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_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

  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供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和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订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便函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直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现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勤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现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进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_______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_________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并免费提供_____________名服务人员。

  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_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_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___________支付报酬,按________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_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合同 篇2

  第一部分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份。

  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合同 篇3

  委托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 ;

  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 ;

  3.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 ;

  4. 工程范围:_________________ ;

  5.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_________________ 。

  二、词语定义

  合同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合同的文件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投标文件中的拟投入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设备计划、监理大纲及相关服务方案(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 合同专用条款;

  6. 合同通用条款;

  7. 本工程适用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有关的规范、规程,及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 。

  五、签约酬金与补偿费用

  (一) 签约酬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 (¥_________________)。

  包括:

  1. 监理酬金:_________________。

  2. 相关服务酬金:_________________。

  其中:_________________

  (1)保修期服务酬金:_________________。

  (2)其他相关服务酬金:_________________。

  (二) 委托人不提供或部分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时的补偿费用(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天。

  2. 相关服务期限:

  (1)保修期服务期限自实际竣工日期至 年 月 日止。

  (2)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

  3. 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盖章)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盖章)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签字)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合同 篇4

  委托人:

  监理人: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工程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____________。

  二、词语定义

  合同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合同的文件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投标文件中的拟投入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设备计划、监理大纲及相关服务方案(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 合同专用条款;

  6. 合同通用条款;

  7. 本工程适用的与监理相关的服务规范、规程,及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___。

  五、签约酬金与补偿费用

  (一) 签约酬金(大写):____________元(¥______)。

  包括:

  1. 监理酬金:__________________。

  2. 相关服务酬金: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

  (1)保修期服务酬金:____________。

  (2)其他相关服务酬金:____________。

  (二) 委托人不提供或部分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时的补偿费用(大写):____________元(¥______)。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始,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计______天。

  2. 相关服务期限:

  (1)保修期服务期限自实际竣工日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始,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 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合同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营业执照号:           营业执照号:

  资质证书编号: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 (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意义或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当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合同”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拟投入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设备及监理大纲及相关服务方案(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3 “委托人”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指明,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4 “监理人”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指明,具备相应资质的,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当相关服务包括勘察、设计等相关服务时,承包人包括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6 “监理”是指监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及合同约定的职责。

  1.1.7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施工阶段监理以外的其他服务,包括保修期提供的服务等。

  1.1.8 “正常工作”是指合同订立时约定的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和范围内的工作。

  1.1.9 “附加工作”是指合同约定正常工作以外的监理人工作。

  1.1.10 “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负责履行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1“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合同、主持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2 “委托人代表” 是指由委托人任命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1.1.13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当给付监理人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5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当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6 “补偿费用”是指委托人不提供或部分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时应当补偿的费用。

  1.1.17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8 “书面形式”是指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9 “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是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监理人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期限。

  1.1.20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21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当以中文为准。

  1.3 合同文件组成与解释顺序

  组成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当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投标文件中的拟投入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设备计划、监理大纲及相关服务方案(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合同专用条款;

  (6)合同通用条款;

  (7)本工程适用的与监理相关的服务规范、规程,及其他合同文件。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以签署的为准,但招标工程的补充协议不得背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1.4 通知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当签收或回复。

  1.5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及保密期限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6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范围和服务内容

  2.1.1 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范围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1.2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内容指监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法定及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1.3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委托的下列内容,应当作为监理相关服务内容:

  2.1.3.1保修期内定期回访,调查和确认缺陷原因及责任,检查缺陷修复质量;

  2.1.3.2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外出考察;

  2.1.3.3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

  2.1.3.4委托人要求监理人组织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

  2.1.3.5其他相关服务的内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5)国家及本市监理与相关服务规范、规程。

  双方可根据工程的行业特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补充约定具体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 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当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其他监理人员,应当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当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2)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3)严重过失行为的;

  (4)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5)涉嫌犯罪的;

  (6)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当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当及时处置并回复。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当协调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当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换。

  2.4.5 监理人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委托人。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2.6保险

  监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为派驻现场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人员办理相关保险,保证现场监理人员的安全。

  2.7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当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8 文件资料

  在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当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9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使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委托人提供的人员、房屋、设备、设施。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在合同终止时将这些设备、设施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当及时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当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设备、设施,供监理人使用。如委托人不提供或部分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时应当进行补偿。

  3.3.2 委托人应当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当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合同约定的监理和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当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3.8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当予以奖励。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3.9 保障监理人的权利

  委托人应当保证监理人为履行合同而正常行使合同授予的对工程的监督、管理相应权利。

  4. 违约

  4.1 监理人的违约

  4.1.1 监理人的违约情形

  4.1.1.1 监理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

  4.1.1.2 监理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

  4.1.1.3 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4.1.2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2.1 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在第6.3款约定的时间内,拒绝改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4.1.2.2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2 委托人的违约

  4.2.1 委托人的违约情形

  4.2.1.1 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

  4.2.1.2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4.2.1.3 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4.2.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2.1 委托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监理人赔偿,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2.2.2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监理人可依据第6.3.2项解除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按下述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酬金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

  5.2 首付款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签订合同后14天内向监理人支付首付款,额度为签约监理酬金的20%。

  5.3 中期支付

  5.3.1监理酬金

  委托人采用总价平均、分期支付的方式按月向监理人支付监理酬金。具体支付方式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5.3.2相关服务酬金

  相关服务酬金按合同约定的人工日费用,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5.3.3附加工作酬金

  附加工作酬金经双方确定后按月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5.3.4补偿费用

  补偿费用的支付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5.3.5合理化建议奖励

  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的支付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5.3.6竣工支付

  工程竣工验收时,委托人累计支付的酬金比例应当不少于合同约定酬金总和的90%。

  如委托人未按约定支付,监理人可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竣工文件。

  5.3.7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支付周期结束后的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酬金和费用总额及细目、金额。

  支付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应当支付的酬金;

  (2)根据第4.1、4.2款确定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3)根据第5.3.4款约定的补偿费用;

  (4)根据第5.3.5款约定应当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奖励;

  (5)根据第6.2款应当增加或扣减的变更金额;

  (6)根据合同应当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5.3.8支付时限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当在收到监理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天内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当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5.5 结算

  工程竣工后,监理与相关服务结算价款依据本合同文件约定的结算方法进行调整,并于工程竣工结算后28天内一次性支付剩余监理与相关服务酬金。

  6.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6.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附加工作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视为附加工作,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支付附加工作酬金。除下列第6.2.1.4目的情形外,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为:

  a. 因非监理人原因工程工期延长,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增加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b. 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履行中的合同全部或部分中止,监理人完成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前准备工作的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或准备工作的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1.1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工程工期延长;

  6.2.1.2因非监理人原因监理与相关服务受到延误或阻碍或暂停;

  6.2.1.3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进行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准备工作,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时间不得超过28天;

  6.2.1.4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增加,附加工作酬金应该按照增加的内容占正常工作范围内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的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双方根据增加的内容通过协商确定。

  6.2.2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当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3因非监理人原因,工程投资额(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正常工作酬金应当按以下方法调整: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建筑安装工程费)

  6.2.4因非监理人原因工程投资额(建筑安装工程费)减少,正常工作酬金应当按以下方法调整:正常工作酬金减少额=工程投资(建筑安装工程费)减少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建筑安装工程费)。因非监理人原因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减少,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减少金额按照减少的内容占正常工作范围内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的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双方根据减少的内容通过协商确定。

  工程投资额(建筑安装工程费)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未发生变化,工程提前竣工,不减少监理人酬金。

  6.2.5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3 暂停履行与解除

  6.3.1 委托人发出通知

  当监理人发生第4.1.1项情况时,委托人应当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发出通知后7天内没有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合同解除。

  6.3.2 监理人发出通知

  当委托人发生下列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当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合同解除日。

  6.3.2.1 监理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应付的酬金,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6.3.2.2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当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当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且暂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且暂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6.3.3 双方协商一致

  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当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当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6.3.4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暂停或解除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一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暂停或解除合同。

  6.4 终止

  6.4.1 下列条件之一成就时,合同权利义务即告终止:

  (1)按第6.3款约定双方解除合同;

  (2)监理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6.4.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当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选定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1. 定义与解释

  1.3 合同文件组成与解释顺序

  1.3 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______。

  1.5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______。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______。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______。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范围和服务内容

  2.1.1 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范围包括:______。

  2.1.3.5 其他相关服务的内容:______。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______。

  2.2.2 相关服务依据:______。

  2.3 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______。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______。

  在涉及工程延期______天内和(或)金额______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7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当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______。

  2.9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委托人提供的人员、房屋、设备、设施:______。

  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设施的所有权属于:______。

  在合同终止后,监理人应当在______天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移交的方式和时间为:______。

  3. 委托人义务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资料:______。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______。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____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3.8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______%。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

  4.1.1.3 监理人违约的其他情形:______。

  4.1.2.2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______。

  4.2 委托人的违约

  4.2.1.3 委托人违约的其他情形:______。

  4.2.2.1 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______。

  5. 支付

  5.3 中期支付

  5.3.1 监理酬金

  监理酬金具体支付方式:______。

  5.3.2 相关服务酬金

  相关服务酬金具体支付方式:______。

  5.3.3附加工作酬金

  附加工作酬金具体支付方式:______。

  5.3.4 补偿费用

  补偿费用的支付方法:______。

  5.3.5合理化建议奖励

  合理化建议奖励的支付方法:______。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______(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______种方式。

  (1)提请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合同 篇5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包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监理的规定,委托有监理资质的监理机构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对_________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方委托监理方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2.“发包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监理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方提名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7.“承包方”是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8.“ 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10.“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11.“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12.“进驻”是指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13.“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14.“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15.“第三方”是指除发包方、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1.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2.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这里的技术标准是工程建设标准的一种。工程技术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查、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需要制定的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前者时必须执行的标准,后者是自愿采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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