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代理合同书
人事档案代理合同书(精选3篇)
人事档案代理合同书 篇1北京双高人才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 _(以下简称单位)聘用的 同志(以下简称乙方),依据甲方与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书》为原则,就委托代理人事档案及关系问题订立合同如下:
一、甲方责任:
1、应单位和乙方个人委托,管理乙方人事档案及关系。乙方原工作身份为 _ 。户籍所在地为 。
2、根据档案记载,经单位许可,为乙方出具相关人事证明。
3、乙方在聘用工作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4、乙方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根据单位委托,按原工作身份介绍乙方到新的就业单位。
5、甲方在未得到单位与乙方解除聘用关系的书面通知前,不得应乙方个人要求调转其人事档案及关系或提供相关人事管理服务。
6、甲方不负责其他管理责任。
二、乙方责任:
1、服从甲方人事管理规定和单位的工作安排。
2、乙方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应在离职后的15日内持单位书面证明到甲方办理调档或转个人存档手续(非北京户籍员工档案必须办理档案转出手续,档案拟接收机构仅限新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北京市级及各区县人才机构、存档人员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组织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否则由于迟延调档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开具人事证明或办理有关手续时,须向甲方出具单位介绍信。
4、乙方调离或改变代理方式时,须交回合同书及存档凭证,结清代理费。
5、如乙方属非北京户籍人员,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自户籍所在地或北京市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至双高中心的转移手续,进行异地存档。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执行,自乙方档案转出之日起失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人事档案代理合同书 篇2甲方:安徽省人才服务中心
单位性质:事业单位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 省政务大厦A区
联系电话:0551-2628666
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人发[1996]118号”文件)和《安徽省人事代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事厅“皖人发[1997]76号”文件)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现就甲方为乙方代理人事档案,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
一、乙方自愿委托甲方代理其人事档案,甲方负责为乙方接转和代管人事档案。乙方需协助甲方,将本人档案由原管理档案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转至甲方,人事档案转入时档案材料不完整、转档手续不全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经审核,乙方人事档案尚需及时补充以下材料:
三、乙方在代理期间,应及时将需要归档材料交由甲方,归入本人档案。乙方提供的档案材料必须真实,如不提供档案材料或提供的档案材料不真实,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乙方按规定向甲方缴纳人事档案管理费每年 元。超过一年不缴代理费的按所欠金额每日加收 的滞纳金。
五、乙方需要提供户籍、社会保险、职称考评等相关社会化服务的,甲方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可为乙方提供相关服务,收费按省物价局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六、乙方超过一年以上不缴纳人事档案管理费的,甲方有权中止有关代理服务,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与所在的工作单位发生聘用(劳动)合同纠纷,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甲方不负责解决乙方工作期间、失业期间以及退休后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一切劳保福利问题。
八、乙方因就业、升学等原因,需要将人事档案转出甲方的,需有能接管档案的单位发函至甲方,始可申请转出人事档案。人事档案转出后,本合同终止。
九、本合同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十、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应妥善保管,办理相关人事代理服务时需出示本合同。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理人员注意事项:
1、以下档案材料请及时归档,否则可能对本人造成不良影响。
年度考核、任期考核材料;聘用(劳动)合同和离职材料;学历变动的毕业登记表、成绩表;职称考评的审批表;加入党团材料;奖励处分材料;婚姻、生育情况变动材料;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2、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工作满一年需办理转正定级手续,转正定级表从本中心领取或网上下载,由工作单位盖章后交本中心办理。
3、普通高校专科毕业生工作满三年,本科毕业生工作满一年,符合初定职称的代理人员,本人应将《大中专毕业生首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填好后,连同劳动合同、年度考核等材料,交本中心申请办理。
4、需通过本中心申报中级、高级职称的代理人员,要关注职称评审时间和评审要求,准备好评审材料,由本中心出具委托函,本人报送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
甲方:乙方:日期:
人事档案代理合同书 篇3甲方:连城县人才智力流动服务中心
乙方:
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订立合同如下。(其中,因自动离职、除名等失去就业身份的,未经身份认定或未输就业手续前,本合同中与就业身份有关的管理内容无效。)
一、乙方自愿委托甲方代办人事代理有关服务。
二、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生效之日起到 年 月日止。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未明确解除本合同,且乙方未办理档案转出手续的,视为乙方继续接受甲方代办的人事代理服务。
三、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为乙方提供办理人事关系挂靠等人事代理服务,有关职责和服务内容如下:
1、发函调档案,接转人事关系、工资关系。
2、保存乙方的档案材料,负责其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鉴别、归档。
3、保留乙方的人事关系和原有就业身份,负责其干部统计,按有关规定计算工龄。
4、保留乙方的工资关系,按国家调资规定办理工资调整登记(档案工资),存入乙方档案。
5、按规定为乙方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甲方每年进行一至二次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包括高、中、初级),乙方须主动于每年5月底或10月底前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到甲方。其他系列的申报材料应根据相关部门每年具体要求上报,由甲方分批送相应的评委会评审。
四、乙方的责任义务:
1、按时按规定向甲方交纳管理费用。其中人事关系挂靠,每人每月 元,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支付办法:存档时一次交清不少于12个月的管理费,以后在到期之月的次月内乙方主动到甲方交清不少于12个月的管理费,以此类推。如推迟交费,每推迟一月,乙方增交滞纳金10元。第一年内终止本合同的,所交一年的人事代理费不退(如今后上级有新收费标准,按新标准执行)。未交足管理费的,甲方不提供有关服务。
2、职称评审、年度工作考核及其它需装入档案的材料乙方应主动按时申报和归档;管理费乙方应主动按时交付,甲方均不另行通知。
3、在人事代理期间,乙方应认真发行本合同约定,遵守国家和我市的人事政策及相关管理规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乙方应按人事管理规定出具所需证明。如因乙方手续不全而导致部分或全部人事代理服务无法提供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4、乙方代理期间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病、残、伤亡等意外事故由乙方自负。
5、乙方的人事、工资关系和档案转出时,必须交回本合同,遗失者由本人写遗失证明声明作废。
五、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下可以终止:
1、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
2、一方有违约行为,给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对方要求解除合同;
3、乙方转出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
4、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自签章之日起生效。乙方委托他人代签,具有同等效力。
七、其他说明:
甲方:连城县人才智力流动服务中心(盖章) 经办人:
乙方:(签字、盖章)
用人单位:(盖章) 经办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地址:连城县水利水电大楼一层
电 话:0597-3128796
邮 编:36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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