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车室广告代理商合同
候车室广告代理商合同(精选3篇)
候车室广告代理商合同 篇1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规定,甲方同意乙方作为其所属明光路汽车站候车室部分广告位代理商,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就广告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甲方正式授权乙方其所属明光路汽车站候车室部分广告位运作。基于本合同授予的代理权,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乙方以外的方式在明光路汽车站候车室部分广告位发布广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将来自其自身或收到的来自其他方的相关广告询价及订单转交给乙方。
一般条款:
一、甲方通过对乙方广告经营资格及经营能力的认证,决定将教育、培训类广告运作的代理权授予乙方。
二、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增开类似乙方代理的广告行业版面。如甲方主办的其他媒体开设教育、培训类广告并以代理方式授予广告公司运营,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代理权。
三、代理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_日。
四、广告代理营业额为¥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_____日内将¥(大写:_________元)的广告代理押金支付给甲方。
五、如遇不可抗力及相关行业政策、法规变化,导致教育、培训行业萎缩或/及甲方媒体市场收缩造成乙方不能完成营业额度,乙方可免除责任。
六、押金可折抵合同期内乙方应交广告款。乙方完成全年广告营业额度后,可获得优先续约权。
七、在广告代理业务中,乙方享有的广告代理价为_____年广告刊例价的4折优惠。甲方保证此折扣为给与代理商的折扣,乙方享有广告代理惠待遇。
八、乙方在合同期内完成约定广告营业额,甲方应返与乙方规格为______的版面,乙方可用来发布教育、培训类广告或自身品牌宣传。
九、乙方在合同期内超额完成约定广告额,超额部分享受甲方______年广告刊例价3.5折的优惠。
十、乙方单一客户在上投放广告额达到人民币_____元,甲方为其无偿提供规格为_____的广告版面或字的软文支持。
十一、由甲方提供统一的______年广告刊例价目表并盖章认可。
十二、甲方向乙方提供媒体资料(包括媒体介绍、发行渠道、发行量等),作为合同附件。
十三、若甲方未依乙方确认的内容执行,造成乙方客户损失则由甲方负责对乙方客户进行补救。
十四、乙方开具给广告主的发票(广告主支付给乙方相应的广告金额)由乙方自理。
十五、在代理广告业务中,乙方必须在每月28日之前将上月广告收入(扣除乙方应得部分)与甲方结清,并将其款项汇进甲方账户。与此同时,甲方应将广告发票(乙方支付给甲方相应的广告金额)开具给乙方。
十六、甲、乙方应派专人联络和协调
甲方联系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_。乙方联系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_。权利和义务:
十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广告代理资格及其所代理广告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2、甲方根据有关的广告法规和政策审核乙方提供的广告资料,对不符合有关广告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广告资料,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进行修改否则不予刊登。
3、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开展业务所需的“代理委托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4、甲方应最低确保目前发行量,并有义务尽量提高报纸的发行量和办报质量,以支撑乙方承担的经营额和相应的广告效果。
5、甲方应及时将本合同有效期内当期份递交乙方。
十八、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广告发布计划,依约按时发布广告;
2、甲方负责广告发布的具体工作,包括:
①空位查询;
②广告位安排;
③监督广告刊出情况。
3、乙方负责计划发布广告的基本制作。
4、乙方提供的广告,坚持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广告发布的相关客户文件。
5、广告发布计划确定后,若由于乙方客户原因需要更改发布计划的,乙方须在截稿日前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才能修改发布计划。
6、乙方有义务在代理期间向其客户竭力推荐。
其他:
十九、甲、乙双方应遵守职业规范,非经对方许可或公布,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内容以及双方合作过程中了解到的对方资料及信息。
二十、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合同有关条款的,履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的权利。
二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及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不执行、变更,或有其他不能预见的事项,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协商共同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二、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自签订日起生效。
二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候车室广告代理商合同 篇2独家广告代理商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送达地址:
邮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送达地址:
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授予乙方作为其媒体广告独家代理商事宜,经友好协商,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省 市 区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事宜1.1 甲方通过对乙方广告经营资格及经营能力的认证,决定将自有媒体广告运作的独家代理权授予乙方。
1.2 在合同期内,甲方不能再增设其他任何形式的媒体,独自运营。乙方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且不破坏原有媒体整体布局及美观的前提下,可以对部分广告媒体进行调整或增设。
1.3 基于本合同授予的独家代理权,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乙方以外的方式在本合同项下媒体发布广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将来自其自身或收到的来自其他方的相关广告询价及订单转交给乙方,由乙方继续接洽。
1.4 代理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前 天,甲乙双方商议续约问题,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1.5 广告代理价格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年(¥ 元)。
1.6 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 %,即人民币(大写) (¥ 元)为本合同项目订金。
(2)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本合同尾款,即人民币(大写) (¥ 元)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1.7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开户银行: 。
账户名称: 。
银行账号: 。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2.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广告代理资格及其所代理广告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2.2 甲方根据有关的广告法规和政策审核乙方提供的广告资料,对不符合有关广告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广告资料,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进行修改。
2.3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开展业务所需的代理委托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2.4 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广告发布计划,依约按时发布广告。
2.5 甲方负责广告发布的具体工作,包括:
(1)空位查询;
(2)广告位安排;
(3)监督广告刊出情况。
2.6 甲方有权依据媒体广告空位情况,变更播出时间及广告位置。若甲方出现更改情况,则甲方须提前 天通知乙方,并在经乙方同意后修改广告发布计划。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3.1 乙方负责计划发布广告的基本制作。
3.2 乙方提供的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坚持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的画面、内容、用语等,必须符合《广告法》第二章规定的准则。
3.3 《广告法》规定应当向广告发布者提供证明文件的,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相关文件。不符合甲方播出要求的广告,甲方有权拒播或修改。
3.4 乙方应保证经其审查过的广告内容不包含或链接至以下几类内容:
(1)依法可能被认定为诽谤、色情、淫秽或其他法律禁止的内容;
(2)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或其它相 关权利的内容;
(3)侵犯任何第三方公众形象或隐私的内容;
(4)其它法律明令禁止刊登或发布的内容。
3.5 广告发布计划确定后,若由于乙方客户原因需要更改发布计划的,乙方须至少提前 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才能修改播出计划。
第四条广告监播4.1 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的播出证明。
4.2 若甲方有漏播的现象发生,须按漏一补二的原则进行补播。若甲方有错播的现象发生,须按错一补二的原则进行补播。漏播,错播场次补偿后,甲方无须再作出其他补偿。
4.3 若甲方在进行补播的过程中仍有错播、漏播的现象发生,则此条广告的广告费乙方将从余款中扣除。
4.4 广告发布期间,如因外界人为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广告停播或终止,甲方应自上述原因出现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相关书面证明通知乙方,并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若甲方延时出具书面证明且不予采取补救措施,则此条广告的费用乙方将从余款中扣除。
第五条通知送达5.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指定如下通知方式:
甲方地址: 。
收件人: 。
电话: 。
乙方地址: 。
收件人: 。
电话: 。
5.2 双方应通过上述地址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其它通知方式无效。收件人拒收不影响通知的有效送达。
5.3 一方需要变更收件地址的,应通过书面盖章文件,确认地址变更,并将该文件送达对方,方可变更。
第六条保密义务及不可抗力6.1 甲、乙双方应遵守职业规范,非经对方许可或公布,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内容以及双方合作过程中了解到的对方资料及信息。
6.2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无论是否可预见,均无法避免和控制,且并非(除政府行为)第三方过错导致的本合同无法按计划正常履行的事件。包括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水灾、旱灾、地震、重度雾霾、气象条件不符合拍摄要求等),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法令及政策等)。
6.3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按计划正常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本着互帮互谅、努力降低彼此损失的原则,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友好协商减少因不可抗力而给本合同的正常履行造成的不利影响。
6.4 由于受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限制或党的政策、政府规定的要求,广告发布计划不能执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合作的终止和变更7.1 本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
7.2 任何一方解散、破产或丧失主体资格,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7.3 除合同已有明确的约定之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中的责任、义务,经对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不改正的,则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7.4 履行合同中,如因不可抗力因素且在甲方提前书面通知乙方的前提下(出具由权威机构提供的关于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7.5 除以上3点外,此合作合同在合同期内为不可撤销合同。
7.6 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续约的优先权。
第八条违约责任8.1 由于甲方原因而造成广告宣传计划项目的设计、制作和发布未按时进行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8.2 由于甲方未遵守本合同,将其广告宣传业务转给第三方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8.3 乙方未能按时完成甲方广告宣传计划的,乙方应承担本项目广告的违约责任。
8.4 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本项业务同值的金额,并支付其业务价值 倍的违约金。
8.5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合同有关条款的,履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的权利。
8.6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一方违约原因导致对方损失时,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方的可得利益损失、利润减少、商誉降低、对方支出的所有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调查费、差旅食宿费、对方向其他第三方的赔偿或补偿、所遭受的处罚等。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9.1 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其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9.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附则10.1 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附件一:媒体资源清单附件二:甲方自有媒体权属证明附件三:《广告发布订单》模板候车室广告代理商合同 篇3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甲方:(托运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国内或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由乙方代理甲方办理部分或全部国内或国际航线的航空货物运输业务。
第二条甲方托运货物应当真实合法,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拒绝受托代理危险品或出运国、中转国、运抵国法律、法规禁止、限制运输的商品的运输业务。
第三条甲方应当正确无误地、真实地制作航空货运单(附件),其内容包括收货人名称、发货人名称、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出运地、始发港、运抵港、最终目的地、出运日期、货物品名、要求航班、出运价格、运费的支付方式及特殊要求等要素,并送交或传真给乙方。
第四条甲方交给乙方的运输标志(唛头)必须有以下内容:收货人名称、参考号码(如:合同号、发票号等)、目的地名称、件数。
第五条乙方应根据甲方航空货运单的委托要求,及时办理订舱、收货、发货、制单、报关、报检、装板、交接、仓储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全部业务或其中的部分业务。
第六条航空运输过程中,允许航空托运单上甲方记载的货物件数、重量、体积与实际托运的货物存在略微差异。货物准确的件数、重量、体积以乙方接收货物时乙方的检验为准。如果甲方对乙方的检验结果存在异议,可书面向乙方申请双方联合检验。如果联合检验的结果与乙方的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货物准确的件数、重量、体积与甲方在航空托运单上记载的有较大差异,乙方有权选择拒绝承接该票货物的运输代理,由此导致的乙方的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甲方保证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写货物品名和货物申明价值与实际交运货物品名和货物实际价值完全一致,并对所填航空货物运单及相关运输文件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第八条甲方未办理货物申明价值的,由于承运人或乙方的原因造成货物灭损的,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但赔偿额最高按灭损货物毛重每公斤人民币20元(国内航线)国际20美元($)(国际航线)计算。
第九条甲方在货物出运中要求修改运单中有关项目或变更对货物的处置方式,应在航班到达目的港前_____小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对于甲方的此类要求应尽量满足,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对未能满足甲方此类要求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
第十条甲方向乙方支付运费及相关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支付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甲方不能按时支付运费及相关服务费用的,按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航班日期除有特别约定外,是由乙方代表承运人承诺的货物承运航班与日期,未能履行而导致甲方因此受损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不应超过货物的运输费用的100%。
第十三条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由乙方协助甲方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按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货物在乙方掌管期间毁损、灭失的,但乙方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或者是由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因货物运输引起的任何索赔,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再给予乙方充分时间的基础上,在法定时效内向乙方书面报告且提供相应的法律证据,由乙方代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向航空承运人提出索赔,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因此拖欠或暂扣运费。
第十六条因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的原因而使乙方提出上述索赔要求的时间超出法定时效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合同的订立、变更、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调整。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履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经双方协商,可自行决定该合同的延长或终止。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签字: 签字:____日期:____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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