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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 工程 吊篮 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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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 工程 吊篮 租赁合同(通用15篇)

装饰装修 工程 吊篮 租赁合同 篇1

  装饰装修 工程

  吊篮 租赁合同

  承租方:                                        

  出租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承租方:                                                                                     

  住  所:                                      

  出租方:                                                                                     

  住  所: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就__                  _工程__         ____设备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2.现场代表

  2.1 承租方现场代表为________,其职务为________,其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出租方现场代表为       ,其职务为         ,其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吊篮的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可视情况,选择适用项填写)

  序号设备/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机械编号出厂日期技术参数数量备注   

  4.出租方资质要求和吊篮资料

  4.1出租方应具有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政府授予的租赁资质、安装资质。

  4.2租赁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市场准入要求,出租方应向承租方出具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使用合格证及其它证明文件。

  5.租赁期限

  5.1计划租赁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4  月。办理结算时以实际租赁期为准,实际租赁期从租赁设备运达施工现场、安装调试完毕且正式投入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至承租方书面通知出租方设备退场之日为止。具体日期以承租方签发的《启用/停用通知书》上所载日期为准。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提前结束租赁期。

  5.2承租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计划租赁期满前  7  日内,书面通知出租方续租,如无特殊情况,出租方应按本合同条件予以续租。

  5.3承租方如在计划租赁期内需提前终止使用租赁吊篮设备,应提前  5  日通知出租方退租或部分退租,通知内所列的租赁物自退租之日起不再计算租金。

  6.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

  6.1本合同价款由租赁租金等相关费用构成。

  6.1.1租金 

  序号物资名称 规格租金(元/台*天)台数天数 价格   

  1吊篮   

  ……   

  小计 

  承租方根据工程需要提出不定期续租时,租金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计算公式为日租金*实际使用天数。

  6.2本合同总金额暂定为______元人民币(大写金额:____________)。

  6.3 租金单价及合同总金额已包括:租赁设备的进出场费用、使用费、折旧费、租赁物保险费、不可抗力损失费、合理损耗费用、为保证租赁物顺利投入使用而必需的检测费用;出租方应获利润、应纳税金、管理费;因租期服务、市场租价涨幅、延长租期等引起的各类风险费;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出租方负责维护(修)的费用、配件费用;若租赁物需随机人工操作的,还包括了操作工人工资、保险等费用;以及出租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发生的其它一切费用。 

  7.价款支付方式 

  7.1租金支付。租金按月支付,不足一月的,按照月租金/30天*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出租方应于每月  25  日前向承租方提交上月租金的付款申请,承租方收到业主相应进度款后  15  日内,向承租方支付上月租金的  60  %。租赁设备使用完毕并拆除退场后支付至租金总额的  60  %。剩余  40   %作为保留金,在租赁期满且提供足额的合格发票后的  20  日内支付。

  7.3 在设备报停待拆或春节等节假日导致设备停用的情况下,出租方免收停用期间租金。

  7.5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吊篮停用的,费用损失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7.6 支付上述费用前,出租方均应向承租方提供合法的完税发票。

  8.租赁设备交付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法

  8.1设备交付时间: XX年XX月XX日  。

  上款规定之交付时间为拟定交付时间,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在施工期间根据施工实际进展及现场情况提出“进场计划”确定准确交付时间。本款约定交付时间为设备安装完毕并满足使用要求的时间,必要情况下,出租方应在征得承租方同意的情况下提前进场安装,以确保吊篮按期满足使用要求。

  8.2物资交付地点:    。

  8.3验收方式:出租方将租赁设备运至承租方指定地点,安装完毕后,由出租方组织相关部门对租赁设备进行验收,双方现场代表共同组织验收,并在进场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如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对租赁标的物有特殊验收标准的,应当按照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必要时,承租方可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验收。

  9.出租方义务

  9.1出租方在现场的一切管理活动需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承租方的指挥安排,人员进入现场应统一着装。承租方认为出租方派驻现场工作人员不合格的,有权通知出租方更换不合格人员,出租方应在承租方通知后  3日    内派合格人员到场工作。

  9.2出租方应按照承租方要求如期完成租赁设备的进场、安装、调试、拆除出场等相关工作。如租赁设备为机械设备,出租方还应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及时办理机械设备在当地的检验、检测、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向承租方提供设备的档案资料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出租方因上述工作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如出租方无机械设备拆装资质,经承租方确认同意后,租赁吊篮设备的拆装由出租方负责另找有相应拆装资质的公司负责拆装,由此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由出租方承担责任。

  出租方在进出场时应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因违反环保要求所造成的一切罚款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9.3出租方保证设备按设计参数正常运转,保证承租方的施工进度。非因设备自身故障原因,出租方不得擅自停机。因特殊原因需停机时,出租方现场管理人员应及时与承租方代表沟通,并在获得明确答复后方可停机,如因安全原因必须停机的情况除外。

  9.4出租方根据承租方要求提供合格的维修、操作人员,保证持证上岗,证件应符合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的要求。出租方承担操作人员的薪酬、奖金及相关保险费用。

  9.5出租方负责工作期间租赁设备和操作司机的安全,严禁违章操作,如违章操作造成机械和人员的损伤,出租方承担一切责任损失。

  9.6出租方在租赁期间负责吊篮的检查、维护,承担相关费用,并将检查、维护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承租方。

  9.7出租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非承租方责任造成的吊篮的毁损(含正常损耗在内)和灭失的风险。

  在租赁物发生毁损和灭失时,承租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承租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出租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吊篮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吊篮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吊篮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出租方应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吊篮及时进场继续施工。

  (4)当出租方不能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吊篮及时进场继续施工时,则视为该吊篮自动退场,该吊篮毁损的日期即为退场日期。

  9.8出租方应承担因吊篮不能正常工作给承租方带来的误工费、增加投入设备使用费等一切损失。

  9.9出租方与承租方共同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租赁吊篮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及任务交底。

  9.10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相关的租赁资质证明文件、安装资质证明文件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操作证。

  9.11出租方负责租赁吊篮设备在现场的财产保管并办理财产保险。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租赁吊篮设备损毁、灭失的,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9.12出租方在承租方施工现场的企业形象宣传,必须遵守承租方的有关规定。

  9.13除本合同约定外,出租方作为有经验的专业公司还应承担合同履行中的其他注意和勤勉义务,以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并承担相应费用。

  10.承租方义务

  10.1按合同约定向出租方支付本合同约定价款。

  10.2负责吊篮进出场的道路通畅。

  10.3与出租方共同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租赁吊篮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任务交底。

  10.4提供租赁吊篮设备维修人员和操作人员的食宿条件,但伙食费用由出租方自理。

  10.5按合同约定返还吊篮。

  11.租赁吊篮设备进场、安装、调试、拆除和检验(仅适用于机械设备租赁)

  11.1租赁吊篮设备进入承租方现场前,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提供租赁吊篮设备的履历卡复印件、以往维修与保养记录及出厂合格证等资料。

  11.2租赁吊篮设备安装前,应向承租方提供经出租方及出租方授权代表确认同意的安装任务书和设备安装方案后,方可实施。

  11.3出租方应根据承租方出具的书面通知实施租赁吊篮设备的拆除出场工作。

  租赁吊篮设备拆除出场前,应向承租方提供经出租方及出租方授权代表确认同意的拆除施工方案。

  11.4上述11.1-11.3条所要求出租方提供的资料作为质量记录,出租方应保证其真实性,在每项工作进行完毕后1日内,提交承租方存档备查。

  11.5租赁吊篮设备的安装、调试、拆除等项工作,出租方需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承租方的要求出具检验报告。有关记录需交与承租方存档备查。

  11.6出租方负责组织租赁吊篮设备的验收。

  12. 设备保养(仅适用于机械设备租赁)

  12.1出租方负责租赁期间租赁吊篮设备的保养,并承担全部费用。

  12.2出租方应编制在吊篮租赁期间的维修保养计划,按计划和租赁机械设备保养规程进行租赁机械设备的保养,并作好保养过程的质量记录。

  12.3出租方应及时进行租赁吊篮设备的保养,出租方如需保养设备必须提前通知承租方,且尽量安排在休息日或施工空闲时间。

  12.4承租方同意出租方按照租赁吊篮设备的保养规程安排租赁吊篮设备保养的时间,并经承租方确认。

  13. 设备维修(仅适用于机械设备租赁)

  13.1出租方应保证有足够的设备配件库存,以便及时修复或更换不合格的机械设备配件,保证租赁吊篮设备能够正常运转。机械设备配件包括:

  (1)  吊篮提升机                                   

  (2)   钢丝绳                     

  (3)   安全锁、安全绳             

  (4)   吊篮篮身配件               

  (4)   吊篮电箱                   

  13.2在承租方同意的时间内,出租方每月定期进行租赁吊篮设备的维修,维修内容包括:

  (1)    提升机运行是否正常                                                  

  (2)   电箱运行是否正常                           

  (3)   钢丝绳是否存在断股等情况                   

  (4)   安全绳磨损情况                             

  (5)   其他可能影响吊篮使用安全性的情况           

  13.3施工过程中,租赁吊篮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时,停用时间不得超过  4  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一次;发生一般故障时,停用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否则,租金按以下方式扣除:   不计当日台班费  

  13.4如果租赁吊篮设备发生故障,停机时间超过  8  小时,给承租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承租方可就此提出索赔,并可从月租金或其它途径从出租方处获得补偿。出租方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13.5出租方应如实填报租赁吊篮设备维修记录交与承租方存档备查。

  14.转租

  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可将吊篮转租给第三人使用。

  15.合同转让条款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应恪守本合同的承诺和约定。如需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必须事先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16. 权利瑕疵担保

  16.1出租方应确保租赁物所有权明晰,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如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张任何权利,影响合同的履行,出租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承租方的一切损失。

  16.2 出租方应确保其提供给承租方的设备不存在任何的知识产权纠纷和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如发生任何知识产权纠纷或争议,出租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承租方的一切损失。

  17.违约责任

  17.1出租方违约责任

  17.1.1出租方未按时间提供吊篮,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   5   %的违约金,并按承租方许可的期限内提供。

  17.1.2出租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等特征提供吊篮,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   3   %的违约金,并按承租方要求尽快提供合格的设备。

  17.1.3出租方未按数量提供租赁吊篮设备,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期租金   8   %的违约金。

  17.1.4 出租方未按照承租方要求或国家及施工所在地相关规定按时完成设备检测备案相关手续,致使承租方不能按期使用,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  8  %的违约金。

  17.1.5出租方的其他违约行为:         /           

  17.2如发生17.1款约定的违约行为,且出租方未在承租方通知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租方有权采取以下任一方式解决:  

  (1)按承租方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向第三人承租类似机械设备,出租方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书面通知出租方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承担。

  18.不可抗力

  18.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的定义相同。

  18.2 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

  18.3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用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7日内将有关公证或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传给对方审阅确认。

  18.4若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30日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60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双方在上述期限内未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19.争议解决

  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提交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  承租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管辖及解释。

  21.其他约定事项

  21.1 特别约定事: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2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

  21.3 双方往来均以书面形式(指合同书、函件、传真)为准。 

  21.4 本合同一式  贰    份,合同双方各执   壹    份。

  21.5 附件:本合同附件   /   份,都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承租方(盖章):                       出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装饰装修 工程 吊篮 租赁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具体情况,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3承包范围;装饰装修人工费用;

  4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总工期(包括法定节假日):_________________个工作日。

  第二条;合同价款

  1装饰装修人工费用总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

  ⒉签订合同当日甲方支付装饰装修工程人工总费用的30%;¥:_____________

  ⒊装修装饰工程完成80%,甲方第二次支付费用40%,¥:_____________

  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支付装修装饰费用25%,¥:_____________

  ⒌剩余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一年内支付,¥:_____________

  第三条;甲方责任

  1指派_____________为发包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材料进场进行监督检查,和其他事宜。2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水源、电源,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负责协调与周围的邻里关系。

  4开工前应确认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并向承包人进行现场交底。

  5负责装饰装修所产生垃圾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乙方责任

  1指派_____________为承包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2严格按照图纸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

  3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4工程竣工未移交发包人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5保证装饰装修现场的整洁,竣工前做好卫生清扫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材料供应

  1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2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3凡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第六条;安全责任

  1发包人提供确认的图纸施工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规定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2承包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要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3由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包括人身事故),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

  第七条;质量验收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效果图、作法说明、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的检查与验收手续。发包人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发包人应予承认。3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自接到验收通知两日内应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和移交手续。

  第八条;工程变更

  1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均应及时沟通签证,方能进行该项目施工并以此为依据相应变更价款及工期。

  2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变更设计方案和材料的换用,必须经设计师、发包人同意方可变更方案。

  第九条;工程保修

  1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工程(保修一年)。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停工或窝工一天,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__________元。发包人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5%支付滞纳金。

  2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__________元违约金。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扣除工程总价的_____________%。

  3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4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损失。

  5承包人向发包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发包人负责。

  7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2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提交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承包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装饰装修 工程 吊篮 租赁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装饰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_______套房装饰装修工程,经双方友好协商,现签订以下合同条款:

  一、工程项目及内容:

  铺贴地板、油墙、做柜、线路新装等工程,详细内容见乙方提供的,经甲方认可的施工说明及工程预算书。

  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三、工程造价(¥_______元)为人民币_______元

  四、工程款项结算方法:

  乙方进场5天内,甲方应先预付给乙方50%工程款即(人民币_______元),工程完工验收后,一个月之内付清余款(即人民币_______元整)。

  五、乙方必须按质按量按时和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如属乙方因材料质量或不按图纸施工,而造成施工项目不合格的,乙方要自行返工,返工所使用的一切材料费、人工费由乙方自行解决。如在施工期间,甲方提出更改正在进行或已完工的工程项目,更改所使用的一切材料费、人工费均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如在施工期间提出增加施工项目或更改使用材料的,必须经甲方负责人或技术员签字认可。

  七、交付使用日期:总施工期为_______天,即由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如逾期乙方每日按总造价的千分之五赔款给甲方。如甲方因某种原因令乙方不能进行正常施工的所误日期顺延。

  八、其它约定事项:

  九、本合同连同乙方提供给甲方认可的施工说明和工程预算书,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各执为据。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代表:_______代表:_______

装饰装修 工程 吊篮 租赁合同 篇4

  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酒店装饰装修事宜,签订如下合同:

  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施工内容:________________

  3、开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4、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工程价款:总价款________________元。

  质量要求:

  付款方式:

  乙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1、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

  2、乙方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安全监督、配备施工所需的安全设备。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如因施工问题导致施工人员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全权负责,与甲方无关。

  4、乙方应做好隔音降噪工作,严禁噪音扰民。

  5、乙方施工人员不得到甲方非施工区域随意走动,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将其清理出场并停止乙方施工。

  6、乙方损坏自带的设备设施,由乙方自负损失;因操作不当损坏甲方的设备设施,由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7、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液、废弃物,乙方应当及时清理,做到清洁施工,文明施工。

  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自身的合同义务,如有任何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效力及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单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装饰装修 工程 吊篮 租赁合同 篇5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守信。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量:以合同预算表为准,发生工程量变更的以实际工程量为准。

  4、承包方式按以下第项执行

  (1)包工包料(2)包工不包料(3)包工;部分包料(4)包料;部分包工

  第二条工期

  1、开工日期:年月日

  2、竣工日期:年月日

  3、工程总用工时间:天(工期顺延的时间未计入)

  第三条工程价款

  本工程总造价为:(大写)(人民币)

  ¥:元

  注:此价款为工程结算依据,最终要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

  第四条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按以下第执行

  (1)国家标准(2)地方标准(3)行业通用标准(4)甲方特殊标准

  第五条图纸

  1、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采用以下第项执行

  (1)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设计费用为(大写):元,图纸设计费用不包含在工程总价款内;

  (2)甲方自行提供施工图纸

  2、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3、施工图纸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提供图纸的,应在开工前天将图纸交给乙方。

  第六条合同组成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图纸

  4、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5、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工程变更

  1、工程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坦,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施工中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确定变更价款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3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3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5)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3天内予以确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3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6)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而实际工程继续施工的,视为同意承包方人的价款变更要求。

  (7)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8)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八条双方一般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工作

  (1)开工前天,全部腾空或者部分腾空房屋,清除障碍物(合同约定乙方包清理的除外),对未能全部腾空的房屋内的家具和陈设采取保护措施,为承包人进场做好准备工作;

  (2)办理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保证乙方能够顺利进场施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因其他原因需由乙方办理的,相关费用应当由甲方偿付给乙方,并且工期相应顺延;

  (3)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水源、电源,负责协调邻里及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

  (4)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确认工作;

  (5)施工期间仍然需要部分使用该房屋的,应当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护等工作,应当注意为施工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6)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依据规定交纳应由其承担的各种税费。

  2、乙方的工作

  (1)参加有关施工图纸或者作法说明会议或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计划交由甲方审定确认;

  (2)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规范、防火规定,按期按质完成施工;

  (3)未经甲方同意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试试拆改原建筑物主结构及各设备管线;

  (4)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陈设及水电管线的完好,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的通畅;

  (5)对于施工过程中的在关事项(如材料的进场、隐蔽工程的验收、竣工验收等)需要甲方确认的,应当及时并给予其必要的准备时间;

  (6)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7)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九条有关材料的约定

  1、任何一方负责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均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产品,还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设计的要求。

  2、对于任何一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者规格有差异的,对方有权要求更换,提供方应当予以更换。由此增加费用,由提供方承担。

  3、材料和设备进场后,统一由乙方负责保管和使用,如因乙方在保管过程中有重大失误而造成的材料损失,应由乙方负责。

  4、材料运输费用,由材料提供方承担。

  5、甲方应将材料和设备按时、按量运送到施工现场,并通知对乙方现场负责人验收签字确认。

  第十条有关施工和工期的约定

  1、开工及延期开工

  (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的方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在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2、暂停施工

  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发包人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另行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4、工程竣工

  (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十一条关于质量和中间验收的约定

  1、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2、检查和返工

  (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现场负责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方现场负责人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甲方现场负责人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发包方现场负责人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4)因发包方现场负责人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书式通知发包方现场负责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现场负责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发包方现场负责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方现场负责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方现场负责人应承认验收记录。

  (3)经发包方现场负责人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现场负责人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方现场负责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4、重新检验

  无论发包方现场负责人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发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发包方指定的现场负责人为:,身份证号码为:。发包方现场负责人的签字确认视为发包方的确认。

  第十二条关于安全施工的约定

  1、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安全防护

  (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第十三条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

  1、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应自接到乙方验收通知后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交移手续。

  (2)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时,甲方不得有任何的使用行为,否则视为甲方对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保修期自甲方实际使用之日起计算。

  2、结算

  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将有关资料移交给甲方,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发包人接到资料后天内未有异议的,视为认可结算资料,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确认,若甲方在收到资料后既提不出书面异议又拒绝在结算单上签字的,视为结算单已经得到了甲方的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关于工程价款支付的约定

  1、双方同意工程价款按下列方式进行确定:

  (1)固定价格:本工程总价款为(大写):;

  (2)其他方式:

  2、双方同意按下表执行工程款的支付:

  3、特别费用的约定:

  (1)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发生的一切水、电费用由甲方承担;

  (2)施工过程中,因为乙方的因素违规被执法机构或者管理机构罚款的,罚款由乙方支付,如乙方行为是在甲方强行要求或者指挥下发生的,则罚款由甲方负责;

  (3)合同附件预算表中没有列明税费,税费由甲方按实际征收税额向有关部门交纳,已经列明税费的,由乙方负责交纳。

  4、增加的工程项目,经双方签署增加协议确认后,甲方应就该增加工程项目支付预付款,预付款的金额为增加项目总造价的30%,另外的70%实行分期付款,甲方应在每个月的前三天内支付给乙方。如增加的工程项目造价大于人民币壹万元的,则甲方应按上述比例支付给乙方。

  第十五条关于工程保修的约定

  1、乙方承诺工程保修期为自竣工之日起月内。损耗品、使用不当、人为破坏以及非工程自身原因的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国家行政部门或者行业机构在本合同签署生效之前已经发布的对工程项目或者材料有特定保修年限或者豁免保修的,以国家行政部门或者行业机构的规定为准。

  2、甲、乙双方对保修的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发包方以上违约行为构成了一般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未能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支付预付款、工程款,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违约金为:元,合同继续履行。发包方其他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违约金为元。

  3、未能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款并经过承包方催告后仍没有支付,并造成了承包方损失的,为发包方严重违约,承包方解除本合同的,发包方应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百分之二十违约金。

  4、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违约: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5、承包方每拖延一天竣工,应向发包人承担元/天的违约金;其他违约行为应向发包人承担元的违约金。

  6、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签订本合同后,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7、其他约定:。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

  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经过协商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2、乙方在遭遇不可抗力影响施工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否则,应当就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合同附件

  1、工程施工项目确认书

  2、施工图纸或工艺说明确认书

  3、项目变更单

  4、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单

  5、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明细表

  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明细表

  7、工程验收单

  8、工程结算单

  9、工程保修单

  10、发包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11、承包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条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身份证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年月日

  乙方(签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身份证号码: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年月日

装饰装修 工程 吊篮 租赁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承包给乙方装饰装修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项目:

  2、工程地点:百隆购物

  3、工程期限:自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完工。

  4、工程价款:人民币:元,大写。

  二、双方责任

  1、甲方及时办理乙方向其申报的关于装饰装修的相关手续,并负责监督执行。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效果图、施工图,经甲方同意后,再进行施工制作。

  3、乙方应按双方约定的尺寸、材料、质量要求制作,确保运输中安全,安装到位。

  4、乙方有责任教育工人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安全施工、防火、防盗、防伤亡,如果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其它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5、乙方应在甲方按合同付款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制作完成。延误一天扣除工程款的3‰。

  6、在工程进行中,如果甲方再进行图纸设计修改,所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三、工程款支付方式:

  1、开工15日内,甲方向乙方首次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5% 人民币 。大写: 。

  2、乙方制作安装完成后,甲方验收合格,支付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60%。人民币。大写:。

  3、甲方将剩余工程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一次结清。 人民币 。大写: 。

  4、售后服务。装修保修期一年,乙方须定期回访,随叫随到,保证甲方正常使用,否则,甲方有权扣掉保证金。

  四、其它事宜

  1、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附件一份。

  3、本合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待施工完成验收后自行解除。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装饰装修 工程 吊篮 租赁合同 篇7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 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 方: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概况

  (1) 项目地址:

  (2) 项目内容及做法(详见附件)

  (3) 项目承包方式: (半包/硬装/整装), (是否样板房)。半包指瓷砖卫浴等主材业主自购,乙方包手工和辅材;硬装指公司硬装单页所包项目;整装指公司整装单页所包项目。

  (4)※ 项目期限 个工作日,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确认单》为准。

  (首付款到帐后七天后可安排开工)。

  (5) 样板参观期为三个月:开工90个工作日后再加90天参观期(免费提供给乙方)。

  (6)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大写): 。(¥ )(详见附件:预算单)如是只做硬装+水电的(整装的水电按协议里规定设计施工)水电按实际量为准(预算单里的金额为预收款),如甲方觉得数量和预算单出入较大,应当天复核并签字,如拒签字乙方有权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条、甲方义务

  甲方装饰装修的住房应合法拥有或经所有权人同意。

  (1) 开工三日前要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如甲方不采取保护措施的,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 免费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3) 负责办理房屋物业部门开工手续和应由业主支付的有关费用。

  (4) 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5) 负责协调现场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乙方义务

  (1) 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本合同工程。

  (2) 在开工前检查水、电、燃气、管道、楼(地)面、墙面,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解决和协调。

  (3) 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4) 负责项目成品、设备和居室留存家具陈设的保护。

  第四条、工程变更

  (1) 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填写《装修项目变更单》,由甲方确认签名后进行项目变更,同时调整相关项目费用及周期。未经乙方签字盖章的变更内容,乙方不承担后果。

  (2) 本合同所述及的“工程内容变更”,不仅指具体的项目,也指某具体项目中的具体数量变化。

  (3)硬装包干外项目:如水电、厨房推拉门、排水、防水、卫生间架空回填、基础打墙、砌墙、打磨阳台挡水边等属甲方自做项目。因基础、水电或特殊要求造成铺砖的厚度大于5公分的,甲方自行补齐水泥沙材料。自做项目不能按乙方规定的工期内完成(自做部份工期填写在开工确认单上并签字,水电工期不能超过10天)。造成乙方工程延误的,应该赔偿乙方 50 元/每天,并顺延相应工期。

  (4)包干内项目:如瓷砖客户自购,铺砖也由甲方自找工人铺贴,乙方补贴手工沙水泥45元/平方。

  第五条、工期延误

  (一) 下列情况工期可顺延:

  (1)甲方原因造成在施工中增加施工项目、变更施工内容、装饰材料及设备的。

  (2)甲方原因造成材料延期进场的,后期工序及终验延误的所有责任由甲方负责。

  (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的。

  (4)因天气等原因确实不适合施工的。

  (5)因甲方自做项目造成工期延期的。

  (6)因甲方原因未能协调物业、邻居关系,未能按时相关手续造成的延期。

  (7)因甲方原因未按合同时间付款造成的延期,后期工序及终验延误的所有责任由甲方负责。

  (8)如是房门、柜子、橱柜、卫浴等定制品因物流问题损坏属于不可抗拒的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工期顺延。

  (二)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顺延,因乙方生产或施工原因造成项目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项目验收和保修

  (1) 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装修手册》的内容组织联合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并

  经甲方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验收不合格之处,乙方无条件整改。

  (2) 项目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在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填写好验收时间和签字。甲方接到验收通知后在三日内不验收或换了装修钥匙或经乙方通知验收时间内不配合验自行入住的视同验收合格,甲方必须按照约定付清全部合同价款,如甲方在三日内不付清合同尾款,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欠款的千分之五(5‰)赔偿给乙方;乙方有权拆卸并收回所有安装的项目物品。

  (3) 如因定制品已安装主体,但门板附件需更换的,不影响终验尾款可在安装完门板配件后三天内结清尾款。

  (4) ※本项目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项目保修期承诺:水路保修 伍 年,电路保修 伍 年,防水保修 叁 年,门锁、水龙头、花洒保修 叁 年,其它保修 壹 年;吊顶不做双层板(9厘板+艾特板)不保修;煤气管道不保修;卫生间改动不保修;卫生间防水为业主自做项目的,验收后墙面瓷砖空鼓的不保修;乙方所砌的新墙体在完工验收后开裂的不做保修(具体以竣工验收保修卡填写的项目和时间为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违反有

  关法律规定受到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2) 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

  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款10%支付违约金,如甲方违约,乙方不退还已交付的款项,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合同签订后并开始施工,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并按合同总价款30%支付违约金,如甲方违约,乙方不退还已交付的款项,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3)※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200元,并停止施工,工期顺延;如尾款逾期15天未付,视同甲方放弃售后服务。

  (4) 甲方未办理有关手续,强行要求乙方拆改原有房屋承重结构或共用管线和设施,乙

  方应拒绝施工。

  (5)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如未按约定对隐蔽工程、竣工工程进

  行验收,乙方可以顺延项目日期。

  (6) 项目进行施工后,该设计板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更改需经甲方同意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施工。

  (7) 如乙方无故停工造成工期延期的,超过工期部分用样板房参观期来抵消,如不够抵消超出部分工期的应赔偿甲方50元/天;因停水停电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停工的,应该及时通知甲方,并让甲方签名确认(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不计入工期天数)。

  (8)如一方违约的,守约方为维护自身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八条 、 安全生产 劳动力管理

  (1) 装饰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工作和乙方施工人员进出小区证件费由甲方办理和支付。

  (2) 施工期间,乙方应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防火、防盗,严格管理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工地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由乙方负责,工地堆放的材料由乙方负责保管。

  (3)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装饰装修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拆、改共用管线和设施。

  (4) 乙方在施工中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的设施。

  (5)此项目不含消防审批、整改及安装等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第九条、合同款支付方式

  ※双方约定按下表方式支付工程款:

  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按合同款支付比率应支付金额(元)

  第一次首付款(签订合同之日)50%

  第二次中期款(铺砖开始三天内)45% +变更款

  第三次尾款(终验后三天内)5% +变更款

  备注:有水电的项目的中期款在铺砖开始三天内交完,没水电的项目的中期款在铺砖验收后三天内交完。

  合同款转入以下指定任一银行账户:

  银行开户行户名卡号

  第十条、通知与送达

  甲方在本合同首页列明的通信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作为乙方送达催款函、工程联系单、对账单、确认单、验收通知等文件的地址或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同时作为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者未告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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