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露天烧烤通告
禁止露天烧烤通告(通用3篇)
禁止露天烧烤通告 篇1为进一步改善大气质量、维护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规定》、《xx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城区烧烤经营活动进行进一步规范,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区域:世纪东路以西(含道路两侧)、世纪西路以东(含道路两侧)、经十东路以北(含道路两侧)、龙泉路以南区域内必须室内烧烤室内(院内)吃,严禁在大街小巷及人行道上占道经营、露天烧烤。
二、规范区域:世纪东路以东、世纪西路以西、经十东路以南、龙泉路以北区域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明水、双山办事处负责规范经营区域。为方便管理,规划区域时,尽量集中经营,必须使用无烟烧烤炉具。
三、相关要求:所有烧烤经营业户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经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许可后依法经营。对无证经营业户,坚决予以取缔。
所有烧烤经营业户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使用无烟环保烧烤炉具,20xx年4月10日以后禁止使用旧式炉具从事烧烤经营,严禁露天烧烤、占道经营;
②经营业主必须经过食药监管部门上岗培训;
③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查体,且达到上岗要求;
④严格落实原材料购进索证索票制度,杜绝非法添加行为,确保食品安全;
⑤有消毒柜等消毒设施,并认真做好餐饮具消毒,购进的一次性或集中消毒餐具必须具有相关资质且索证索票齐全;
⑥不得露天操作加工,所有食品加工操作必须在操作间内完成;
⑦经营场所为合法建筑,符合《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
⑧有上下水设施,且具备2个以上洗刷池;
⑨具备水冲式厕所。达到上述要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食药等部门予以办理许可证件。
四、集中整治
4月10日后,六部门将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对达不到以上要求、规定和限期不整改继续从事烧烤经营的业户,集中进行整治取缔活动。对妨碍、阻挠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年四月一日
禁止露天烧烤通告 篇2为改善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解决露天烧烤污染大气、破坏城市环境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决定,在市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烧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xx年1月1日起,市城区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
二、烧烤经营者要入室规范经营,烧烤炉具及相关经营设备全部进店操作,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使油烟达标排放;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证照。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为过渡性经营期,从事露天烧烤的经营者必须进行油烟净化设施改造并确保正常使用。拒不整改的一律取缔。
四、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公安、环保、食药、工商、质监、规划城管等部门对露天烧烤进行专项整治;对于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望各烧烤经营者,自觉爱护城市环境,遵守管理规定,停止违规烧烤行为,并做好入室经营前的准备工作。
六、广大市民发现违规烧烤行为,可通过12345政府便民服务热线、12319城建服务热线进行举报、投诉。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xx市人民政府
年9月26日
禁止露天烧烤通告 篇3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优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整治规范市中心区烧烤食品行为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各类烧烤食品经营活动必须进店入厅,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二、依法整治规范市中心区烧烤食品行为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有关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城管、环保、工商、公安等多部门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市直有关部门要联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的查处。
三、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管或者有关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烧烤食品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业整治。
五、对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烧烤食品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六、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烧烤食品经营者,由食药监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七、对拒不接受城管、环保、食药监等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烧烤食品经营者,由城管、环保、食药监等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市中心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也要发布《通告》,依法整治规范辖区内烧烤食品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xx年5月下发的《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市中心区露天烧烤的通告》(唐政通字〔20xx〕9号)同时废止。
xx市人民政府
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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