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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乱停放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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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乱停放的通告(精选4篇)

关于车辆乱停放的通告 篇1

  为加强街道管理,保障交通秩序安全畅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硝河街道实际,现就禁止车辆乱停乱放等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辆

  (一)大型车辆必须停放于回乡文化园停车场,严禁大型车辆在街道停放;

  (二)小型车辆必须有序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乱停放。

  (三)机动车在街道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不得停车;

  2、在路口、单位门口不得停车;

  3、临时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4、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二、非机动车和摩托车

  (一)非机动车、摩托车都必须有序地顺向整齐停放。

  (二)沿街单位应当加强自律,有序停放非机动车、摩托车,对随意停放的,应当予以劝阻,引导按规定停放。

  (三)各单位自有非机动车、摩托车应当在本单位院内停放。

  三、对违法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公安交警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街道违法停车行为予以劝告,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将予以拍照并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处以罚款。

  (二)对非机动车、摩托车乱停乱放及搭放物品妨碍停车区正常使用的,乡城管队对街道违法乱停乱堆乱放行为予以劝告,对劝告不听者将予以拍照并张贴违法告知单,并予以强制清理和罚款。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做到有序停车,共同维护街道交通秩序和硝河良好形象。

  xx乡人民政府

  xx县交警大队

  xx县硝河派出所

  年1月24日

关于车辆乱停放的通告 篇2

  为加大对车辆乱停乱放现象的治理,全面改善我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北流市公安局、北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决定在城区内开展车辆乱停乱放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依法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禁止在小车泊位停放非机动车、摩托车等。

  二、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在非停车泊位以外的地方停车;

  (二)交叉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三、市区范围内的售车店、修车店、洗车店等商铺,不得占道作业、不得占道临时停车。

  四、以下路段为违法停车严管路段,具体包括城东一路、城东二路、城南一路、城南二路、城西一路、城西二路、城北路、甘贵路、城中路、一环路(包括南园一路、一环南路、一环西路、一环北路)、二环路(包括二环南路、二环西路、二环北路)、西滨路(西滨南路、西滨北路)、圭江路、南站北路、陵宁路、龙桥路(沙街段)、永安路、永安西路、新松路、丰顺路、朱砂路、百花路、西河南路、西河中路、荔丰路、新芝路、大兴路等城区路段,上述路段实行违法停车“零容忍”,对因违法停车造成道路拥堵或严重影响他人通行的,依法拖离。

  五、对长期占用城市道路的无号牌车、报废车等车辆依法拖离。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停放车辆的道路、区域内停放车辆的,由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暂扣、罚款、扣分等处罚。

  七、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绿色出行,文明驾驶,规范停车。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告

  xx市公安局

  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年2月22日

关于车辆乱停放的通告 篇3

  为切实维护东板乡道路交通秩序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提升东板良好的对外形象,乡人民政府已在场镇内规划出机动车临时停车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作如下通告:

  一、按规定停放车辆。东板乡人民政府在新街两边画线规划为场镇临时停车位 ,车辆必须在规划的临时停车位处停放。

  二、严禁车辆乱停乱放。从即日起,所有机动车及电瓶车必须按规定停靠,严禁逆向停车,不得在场镇公路及公路两边乱停乱放。国道仪华路在东板乡境内场镇段(东板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乡政府对面客运招呼站)禁止占道停车。

  三、处罚。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况,依法作如下处理。

  1.情节轻微。听从劝导、立即改正的,给予警告处理,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累劝累犯,给予警告处理,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不听劝导,态度恶劣,抗拒执法等,用专用锁锁车,通过公安交管平台传递违法行为,交有关部门从重处罚。

  四、工作措施。1.成立由乡长任组长、分管副乡长及派出所所长任副组长、乡安办工作人员及派出所民警为成员的东板乡整治车辆乱停乱放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派出所,由民警蒋东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事务。2.开展日常整治。执法人员将开展经常性执法检查,发现车辆违规乱停乱放,立即使用照相机固定证据,必要时,使用专用锁锁车,根据情节,依法作出处理。

  五、此通告从20xx年9月20日起执行。

  xx县xx乡人民政府

  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车辆乱停放的通告 篇4

  为进一步规范我旗城区停车秩序,维护交通安全,提高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管理局联合交警大队集中开展城区公共用地动车和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综合整治,现将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为了规范停车秩序和管理,经物价部门核定机动车收费标准,现在部分路段公共用地上设置停车位并实行收费管理。

  二、工行十字路口至步行街十字路口人行道上禁止停放机动车。三轮车、电动车和自行车应当在人行道上首尾一致,整齐停放。

  三、民政局十字路口至工行十字路口、步行街十字路口至王府一号十字路口公共用地上的车辆必须在指定停车场(点)有序停放。政府批准停车场(点)以外地段乱停乱放车辆或虽在停车场(点),但未按规定停放的,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未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市政管理局执法大队联合交警大队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锁车加处罚的方式,按照违章停车进行处罚并将车辆拖移到执法部门指定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拖车及停车费用由车辆本人承担。

  四、 此次整治工作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希望广大居民予以理解、支持和配合,请驾驶员文明驾驶,规范停车。

  特此通告。

  xx市政管理局

  交警大队

  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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