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照肖像使用合同
剧照肖像使用合同(精选3篇)
剧照肖像使用合同 篇1甲方: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甲方有意在其计划/正在摄制的电影片中使用乙方的相关剧照肖像;
2.乙方同意甲方使用其相关剧照肖像。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所指乙方剧照,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的具体描述,以下简称“乙方剧照”。
第二条甲方应按下列第___种方式向乙方支付____(税前/税后)酬金¥____元:
1.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
第三条甲方拥有使用乙方剧照肖像的专有权,包括在其计划/正在拍摄的电影片《__________》(以下简称“电影片”)中使用以及在相关关联工作中使用。
第四条甲方使用乙方剧照肖像的期限为________年。
第五条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日内向甲方提供剧照肖像胶片的正片、负片和剧照肖像数据资料等相关素材,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需提供资料的详细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
第六条甲方有权复制乙方剧照肖像,并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通过任何方式在任何媒介上使用,但必须用于本合同规定的用途。
第七条在电影片及相关衍生产品的宣传、发行或销售过程中,甲方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乙方姓名、身份、肖像、乙方剧照中的艺术形象。
第八条甲方有权对乙方剧照中的形象进行更改,并可以将乙方剧照中全部或部分形象与其他任何形式的资料配合使用。
第九条甲方使用乙方剧照肖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乙方造成侮辱、诽谤等不良影响,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用途及其他相关规定使用乙方剧照肖像。
第十一条在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行为干扰、妨碍甲方对乙方剧照肖像的正常使用,否则,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相关损失。
第十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酬金后,甲方是否实际使用乙方剧照肖像,乙方无权干涉。
第十三条甲方保证:
1.其具有摄制电影片的法定资格;
2.电影片不会包含任何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十四条乙方保证其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且其履行本合同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第十五条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期限内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间等同于中止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发出通知后的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双方应就不可抗力立即进行协商,寻求一项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尽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等。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___天且甲乙双方未达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
2.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向甲方提供剧照肖像的相关素材,且在甲方发出书面催告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仍未提供的;
3.乙方在本合同第十四条中所作保证不真实;
第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而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_____天且甲乙双方未达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
2.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甲方未依据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酬金,且在乙方发出书面催告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仍未支付的;
3.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甲方被依法吊销《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5.甲方在本合同第十三条中的保证不真实;
第十八条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除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甲乙双方皆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乙方因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项原因解除本合同,甲方无权要求乙方归还已支付的酬金。
乙方因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的第二项、第三项或第四项原因终止本合同或未出现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而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甲方未如期向乙方支付酬金,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酬金的百分之____作为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甲方因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的第二项或第三项原因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归还已支付的酬金。
若未出现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而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扉页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未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不得对本合同进行更改。
第二十四条事先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二十五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文本由_____(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乙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签署。
甲方:(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剧照肖像使用合同 篇2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使用方和授权方的义务、权利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肖像权转让合同如下(即肖像使用授权合同):
一、甲方为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于何时何地拍摄的何种作品,几种或几幅)授予乙方有限使用。(使用肖像的形式、数量)。
二、使用形式仅限于(杂志封面、网上传播、图书报刊出版、展览、户外或图书报刊广告等等);发行范围仅限于国内(或本省、市、县、或国际、某国等;使用肖像的媒体及其发行范围)。
三、肖像使用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即从正式出现于上述媒体上始,以最后一期或一张上述媒体止)
四、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在上述第第二、第三项的形式、范围、时间之内使用甲方肖像,乙方于拍摄完之日一次性付给甲方现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含税)。
五、肖像授权的变更:
肖像在使用期间,肖像使用方需要将像用于其他媒体(本合同约定的以外)上时,须事先取得肖像授权方的同意;肖像在使用期间,肖像授权方需作另外授权于他方时,必须事先征得肖像使用方的同意(指本合同第一项拍摄的肖像作品)。
六、乙方承诺将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律,绝不损害甲方享有的合法权益。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之规定,将承担违约责任(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
七、甲乙双方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合同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合同约定解决办法)。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议后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式二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协议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某地方)签订。
肖像授权人:_____(签名或盖章) 肖像使用人: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剧照肖像使用合同 篇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使用方和授权方的义务、权利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甲方为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于何时何地拍摄的何种作品,几种或几幅)授予乙方有限使用。(使用肖像的形式、数量)。
二、使用形式仅限于(杂志封面、网上传播、图书报刊出版、展览、制作服务户外或图书报刊广告等等);发行范围仅限于国内(或本省、市、县、或国际、某国等使用肖像的媒体及其发行范围)。
三、肖像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即从正式出现于上述媒体上始,以最后一期或一张上述媒体止)
四、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在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的形式、范围、物流搬家、票务时间之内使用甲方肖像,乙方于拍摄完之日一次性付给甲方现金人民币(大写:)元(含税)。
五、肖像授权的变更:肖像在使用期间,肖像使用方需要将像用于其他媒体(本合同约定的以外)上时,须事先取得肖像授权方的同意;肖像在使用期间,肖像授权方需作另外授权于他方时,必须事先征得肖像使用方的同意(指本合同第一项拍摄的肖像作品)。
六、乙方承诺将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绝不损害甲方享有的合法权益。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之规定,将承担违约责任(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
七、甲乙双方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合同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合同约定解决办法)。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议后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式二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协议于年月日在(某地方)签订。
肖像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肖像使用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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