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通用14篇)
商会章程 篇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定名为:xx市商会(英文名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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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商会由籍人士在xx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核准注册登记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是“弘扬徽商、传承创新、和谐共赢、服务社会“,即秉承徽商精神,随形势发展不断创新,团结全体在徐企业,诚信立业,加强交流,资源共享,参与、两地经济建设,做好两地牵线搭桥工作,为创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商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徽商在徐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和光彩事业。
商会致力于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为会员企业提供各项服务;组织会员充分发挥综合群体的优势,吸引更多的xx企业和商人来徐发展,为徐皖两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本商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遵守江苏省和xx市地方各项规定,促进徐皖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本商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商会建成有徐皖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xx市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本会接受xx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xx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xx市商会办公地址,在xx市中山南路15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走访会员企业,征求工作意见,了解会员企业经营情况,帮助排忧解难。
(一)定期开展讲座培训、联谊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素质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树立在徐企业的良好形象。组织商务考察活动,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开阔视野,转变理念,为会员企业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加强异地商会、协会特别是江苏省商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宣传中央、江苏和、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报道工作动态,介绍徐皖政治社会动态,交流发展经验和会员企业信息,指导会员企业开展各项业务。
(三)组织徐皖两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在徐的皖籍企业家成功发展经验,扩大影响,提高会员企业和皖籍企业家知名度。
(四)开展与横向经济协作与科技、文化交流,联系中外工商界人士来徐投资创业,充分发挥苏皖两省经济技术合作桥梁的纽带作用,为和经济建设作贡献。
(五) 加强徽商在徐企业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六)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人才招聘、融资牵线、企业诊断、投资理财等各项服务。
(七)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并组织会员企业进行相关评比活动,编辑出版商会会刊、开办商会网络。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吸收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籍人和xx企业在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xx企业驻机构;
(二)拥护本商会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商会,执行本商会的决议并按时交纳会费;
(四) 积极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企业向本商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本商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有权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
(二) 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商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一年。如一年不参加活动或一年不交会费的会员,将视为自动退会,并以一定方式给予公示。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商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及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xx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xx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通过会长提名的秘书长聘任人选;
(九)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监事会主席提出对本商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十三) 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一、三、五、六、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最多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为专职,由会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通过聘任;
(二)主持商会的全面工作,对商会的人、财、物管理负责;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商会签署重要文件;
(六)研究、讨论、部署商会重要工作事项;
(七)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会长同意后聘任。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一般由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二)出席相应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
开展活动;
(五)对本商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商会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顾问和名誉会长
本商会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若干人,原则上是老领导、老同志,由会长聘请、并经会长办公会同意通过,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商会的重大活动;
(二)围绕商会中心工作献计献策;
(三)帮助商会排忧解难;
(四)由顾问召集人牵头协调组织开展年度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年会费;
(二) 企业单位和个人像商会提供的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源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计大会和财务部门监督。资源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布。会费支出主要如下:
(一) 办公费(含办公费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商会会刊、简报设计、印刷费等);
(二) 差旅费;
(三) 办公地租赁费、水电费;
(四) 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五) 会务费(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工作会、以及以商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六) 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七) 与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xx市民政局和xx市工商业联合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xx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xx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xx市工商业联合会、xx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xx市工商业联合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xx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xx市工商业联合会和xx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x年1月23日xx市商会第一届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xx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章程 篇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xx市商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籍企业及人士在开办的企业依法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会员为天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会员联谊互助,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帮会员之需,解会员之忧,提升会员在信誉,为促进和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xx市xx区齐鲁软件园D座A2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教育引导会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促进自觉依法经营。
(二)配合两地政府开展的商务活动。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帮助会员排忧解难,并向会员传达政府部门的指示和要求,在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四)组织开展商业会展和经济洽谈活动,促进会员单位产品与服务的营销和知名度的提高。
(五)为会员传播经济技术信息和现代企业管理理论,提供企业咨询和法律咨询服务。
(六)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加强合作互助。
(七)投资兴办和管理相关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
(八)组织会员参与公共、公益活动,宣传并向社会推荐会员先进事迹和优秀个人,提高会员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九)开展法律范围内许可的其他活动。
(十)承办两地政府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籍企业及人士在xx市依法兴办和经营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营实体。
第八条 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符合本章程第七条规定的身份范围 。
第九条 本会吸收会员实行单位自愿申请、正式会员推荐、理事会审定的基本程序。
吸收一般会员须有一名会员并一名理事推荐。 会员一经确定即颁发会员证件。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享受本会编辑及转发的有关信息等资料。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有关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按本会安排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四)不组织、不参与有损于政府和本会形象的活动。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经提醒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经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经济实体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
(十一)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数量不能超过会员总数的1/3,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其人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表现好,思想觉悟高。
(二)在工商企业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在会员中威望较高,具备较高的社会责任感,作风正派,信誉良好。
(三)甘于奉献,乐于服务。
(四)决策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强,工作效率高。
(五)对本会的成立和发展贡献较大。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职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会员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副会长主要职责是支持配合会长工作,做好会长和理事会交办的重要事项,可受会长委托主持召开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或者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全面工作,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
(二)主持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经济实体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经济实体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计划及人选。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可兼任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经济实体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其组成人员数量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条 监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履行检查监督职能,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召开及理事会选举、罢免的合规性。
(三)检查理事会对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三)检查本会财务收支和会计资料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一条 本会可聘请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或顾问,对本会的建设发展提供指导性意见和重大帮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主要用于:
(一)商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二)组织有关活动的经费。
(三)编辑出版刊物、资料费用。
(四)购置商会固定资产。
(五)与商会有关的其他费用开支。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督。资产的来源属于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四章 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五章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章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的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x年2月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章程 篇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商业联合会是共产党领导的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二条 工商业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三条 工商业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为会员搞好服务,培养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走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分子队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改革开放,为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四条 工商业联合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一)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二)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三)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四)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引导会员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做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五)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八)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九)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十)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十一)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十二)办好会办企业、事业;
(十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五条 工商业联合会即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全国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设同级工商业联合会。
地区(盟)和区设工商业联合会或办事处。
第六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民间商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及地区(盟)、区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民间商会,可称商会或总商会。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成为工商业联合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各类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企业会员。
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股份制公司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
(三)原工商业者均为本会个人会员;
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业联合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工商界知名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工商业联合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代表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九条 县以上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
第十一条 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决议;
(三)交纳会费;
(四)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三条 工商业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对下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具有指导关系。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它的职责是:
(一) 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 听取和审查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三) 选举执行委员会;
(四) 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开。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特邀方式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上届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后,是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关,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对外代表本会。
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兼职副主席一般不连续任职。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第一副主席和常务副主席。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否设常务委员会,由其执行委员会决定。
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可设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县、区及不设区的市可设乡镇商会、市场商会或街道商会等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 工商业联合会可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同业商会等行业组织,同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其业务主管单位。
工商业联合会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的社会团体以及与工商业联合会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地方新设工商业联合会时,应报请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工商业联合会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商会章程 篇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全称为“x市建材行业商会” (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商会性质是由在x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建材行业生产、加工、流通、研发、施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非盈利行业社会团体组织,在x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商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与监督的职能,积极为政府管理服务,为企业发展服务。充分发挥商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广泛开展行业内外信息交流、资源分享与合作,推进本地建材行业发展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天中建材行业的快速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会的法定地址为:x市润升建材城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自身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员之间团结互助、敬业诚信、守法自律,不断提高会员素质,建立会员的良好信誉。
(一)制订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行业统计,提出对行业发展政策、企业税收、产品价格调整的建议和要求,供政府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二)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要求、意见和建议,为行业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三)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及时传达政府部门的政策意图,对行业工作进行引导,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参与和配合区域性的维护消费者权益、整顿经济秩序、安全检查等专项活动。
(四)制订行业道德准则并监督会员执行行业规范,协调行业内部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五)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推动行业发展,致力于建材商品生产和流通的节能减排,推广建材商品绿色标识,倡导自然、简约、朴素、绿色建材商品消费观;
(六)推动横向经济联合,加强同其它行业之间的经济、贸易合作、经验交流和信息沟通,增强行业会员企业的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七)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帮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八)开展经济、贸易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组织会员参加或举办建材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产品推广介绍会。
(九)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组织建材行业的产品展览及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产品技术鉴定会;
(十一)与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民间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务;
(十三)开展符合本商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已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建材行业的企业、个人,自愿遵守本章程的,均可申请加入商会。本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三)在商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具有承担本会任务或义务的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公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商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二)优先享受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参与商会的管理;
(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商会的重大事项有表决权;
(六)对商会的工作、活动和经费开支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有要求商会帮助解决与政府间沟通协调、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的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商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
(二)执行本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维护商会、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商会布置的工作;
(五)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未经秘书处批准,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商会的解散与清算;
(六)决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工商联和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根据不同专业需要,商会可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为商会的分支机构,在商会的领导下为企业提供有关专业服务,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为“x市建材行业商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后,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须执行本章程,接受商会秘书处的管理和监督;专业委员会设秘书组,在专业委员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日常业务活动,并定期向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和商会秘书长汇报工作。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商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x市工商业联合会和x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x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x年 月 日经x市建材行业商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章程 篇5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xx市xx镇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或本会),英文名,缩写:。
第二条 商会性质:商会由xx市xx镇的工商企业自愿结成,属非营利性的地方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商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开展“爱国、敬业、守法”的宣传教育,提高会员素质。团结全镇工商企业以市场经济为导向,诚信经营,发挥本会优势,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为xx镇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市xx镇人民政府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日常活动接受xx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广东省xx市xx镇xx大道中家电创新中心大楼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其主要任务是:
(一)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当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二) 为会员和社会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三) 开展工商企业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四)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五) 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关系,为会员和企业调解经济纠纷。
(六) 增进各社会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与发展。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的互相联系。
(七) 办好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在xx区域里的企业、团体和个人,都可申请成为xx镇商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的会员,也是xx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的当然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外资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
(二)团体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协会、民间企业家工会、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乡镇企业协会。
(三)个人会员包括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工商界知名人士,也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颁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享受本会的福利和享有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
(七)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按要求交纳会费或不明原因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已不在企业任职的,其会籍自行卸去。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三年换届一次,由若干理事组成,理事可连选连任。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外代表本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分级收取,会长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常务副会长每年交纳会费4000元,副会长每年交纳会费4000元,理事每年交纳会费20xx元,企业、团体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章程 篇6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xx市商会”,(英文名称为:The 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enZhen)。
第二条 xx市商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在xx市投资创业的企业自愿组织的全市性、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 xx市商会的宗旨:构筑交往平台,凝聚会员合力,整合会员资源,携手共谋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面向企业,服务企业”为主,多方位给会员单位提供有效服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组织有利于发展的学术讲座、经验交流、商务考察等活动,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发挥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xx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xx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广东省xx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建立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平台,促进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交流。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会的意见和建议,为当地政府制定有关经济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二)为会员企业提供政府有关优惠政策、办事程序的咨询服务;利用各种渠道为会员提供多方面的服务,享受政府的各种资源。
(三)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各种相关的展览展销活动和外出考察活动,协助会员拓展国内外市场。积极为会员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寻找投资项目,创造合作机会。
(四)为会员适时举办各类以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国际贸易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学术讲座和培训,组织开展企业经营管理类经验交流活动,并为会员提供经营、决策、管理等咨询服务。以此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互动,增强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
(五)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法律知识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会员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自觉性。
(六)办好“xx市浙商网”和《浙商》期刊(内部交流),提供法律法规、企业宣传、办事指南、最新政策动态等信息交流,并以此扩大本会在两地的影响,加强与兄弟协(商)会的沟通交流。
(七)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娱乐、休闲联谊活动,弘扬浙商文化。
(八)完成两地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吸收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xx市注册登记的以xx人投资为主体的工商企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企业全称、工商登记注册正本复印件、企业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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