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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商会章程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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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商会章程示本(通用12篇)

行业商会章程示本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全称为“xx店市建材行业商会” (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商会性质是由在xx店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建材行业生产、加工、流通、研发、施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非盈利行业社会团体组织,在xx店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商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与监督的职能,积极为政府管理服务,为企业发展服务。充分发挥商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广泛开展行业内外信息交流、资源分享与合作,推进本地建材行业发展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天中建材行业的快速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店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会的法定地址为:xx店市润升建材城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自身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员之间团结互助、敬业诚信、守法自律,不断提高会员素质,建立会员的良好信誉。

  (一)制订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行业统计,提出对行业发展政策、企业税收、产品价格调整的建议和要求,供政府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二)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要求、意见和建议,为行业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三)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及时传达政府部门的政策意图,对行业工作进行引导,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参与和配合区域性的维护消费者权益、整顿经济秩序、安全检查等专项活动。

  (四)制订行业道德准则并监督会员执行行业规范,协调行业内部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五)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推动行业发展,致力于建材商品生产和流通的节能减排,推广建材商品绿色标识,倡导自然、简约、朴素、绿色建材商品消费观;

  (六)推动横向经济联合,加强同其它行业之间的经济、贸易合作、经验交流和信息沟通,增强行业会员企业的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七)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帮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八)开展经济、贸易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组织会员参加或举办建材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产品推广介绍会。

  (九)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组织建材行业的产品展览及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产品技术鉴定会;

  (十一)与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民间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务;

  (十三)开展符合本商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已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建材行业的企业、个人,自愿遵守本章程的,均可申请加入商会。本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三)在商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具有承担本会任务或义务的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公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商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二)优先享受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参与商会的管理;

  (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商会的重大事项有表决权;

  (六)对商会的工作、活动和经费开支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有要求商会帮助解决与政府间沟通协调、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的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商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

  (二)执行本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维护商会、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商会布置的工作;

  (五)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未经秘书处批准,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商会的解散与清算;

  (六)决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工商联和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根据不同专业需要,商会可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为商会的分支机构,在商会的领导下为企业提供有关专业服务,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为“xx店市建材行业商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后,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须执行本章程,接受商会秘书处的管理和监督;专业委员会设秘书组,在专业委员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日常业务活动,并定期向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和商会秘书长汇报工作。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商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xx店市工商业联合会和xx店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xx店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x年 月 日经xx店市建材行业商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行业商会章程示本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xx省xx市工商业联合会汽车行业商会。

  第二条 xx省xx市工商业联合会汽车行业商会是由xx省xx市汽车销售企业、汽车服务企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属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组织。

  第三条 xx省xx市工商业联合会汽车行业商会的宗旨是:遵循中国共产党基本路线和纲领,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党委、政府和会员服务;坚持会员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不断提高汽车销售企业和汽车服务企业及专业人员的素质和执业水平;动员、组织,团结会员、行业企业和相关人士,自觉接受政府和主管部门的管理,支持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努力成为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推动全行业的发展、技术进步、科学管理提供多方面服务。

  第四条 xx省xx市工商业联合会汽车行业商会接受xx省xx市工商联(市总商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教育会员遵纪守法,自觉接受和维护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领导;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二) 制定、实施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

  (三) 面向全体会员,为会员提供多方面的服务。组织技术开发、攻关、培训、交流竞赛等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推介经营新理念、新模式;开展行业评比,增强业内经营管理素质,提高行业的技术、经营、服务水平;

  (四) 依法出版行业刊物信息资料,建立行业网站,传播行业信息,宣传企业形象;

  (五) 建立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渠道,反映会员和业内经营者的愿望和要求,努力发挥行业代表的作用,贯彻政府和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意图,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维护行业的稳定发展;

  (六) 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行业内调解、论证、鉴定、查处、评审等工作,完成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七) 在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下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形象和声誉;

  (八) 依法开展有益于社会和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和托办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商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能够履行会员权利与义务;

  (三) 有加入本会并参与其活动与工作的意愿;

  (四) 团体会员应是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汽车维修业户及其他相关行业的业户(如汽车、汽车配件销售、汽车保有设备、油漆、油料、汽车用品和摩托车配件供应商等),汽车技术院校或依法成立的团体组织;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按规定办妥有关手续;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 获得本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 积极参加本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 维护和促进同行之间的交流、支持和协作;

  (七) 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违反本章程或违反行规行约,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团体会员因停业、破产,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决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确定本会的工作任务、讨论并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难以任职时,原推荐单位可以提出调整人选,如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理事会代行决定任免。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审议常务理事和理事的增补变更;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定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审查本会财务预、决算报告;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 ,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支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策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熟悉本行业情况,热心为本会服务,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领导能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间,不能履行职责,或随意不参加商会活动,连续多次不出席会长会议的,应自行提出辞职,或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提请理事会劝其辞职或解除其商会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或扩大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监督检查商会经费收支状况,维护商会经费收支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五) 组织拟订秘书处工作人员津贴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拟订专职副秘书长的工作职责,监督检查专职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职责。

  第五章 资源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二) 政府及主管单位的拨款和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应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受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有百分之七十以上理事成员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行业商会章程示本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xx省商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xx市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xx省独资或合资兴办的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为在滇xx企业搞好服务、信息交流、政策解读,维护在滇xx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在滇xx企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xx企业形象;组织在滇xx企业发挥群体优势,整合资源,为促进、两地的社会经济发展贡献力量;动员和组织会员单位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省招商合作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xx省昆明市广福路十一家具大厦C座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团结和带领会员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xx省地方的政策与法规;

  (2)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3)组织会员开展信息及行业交流,举办培训和联谊活动,

  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增强商会凝聚力;

  (4)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统计、分析、发布经济技术信息、市场信息和投资信息,为会员提供各类有价值的信息服务,促进会员单位与社会各界之间的投资合作;

  (5)发挥商会牵线搭桥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两地之间的互惠合作,协助两地有关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6)协助本会会员做好在xx省投资、合作项目的前期调研及可行性研究工作和项目建设期的跟踪服务,促进项目的实施,实现政府、企业双赢;

  (7)协助当地和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其他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三) 籍人士在xx省注册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企业在xx省内从事经纪活动的法人机构;

  (四) 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合资经营的,必须为方控股的企业;

  (五) 企业有良好的信誉,热心本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章程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可以聘用;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xx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六)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秘书长为专职,可选举产生,也可聘用,聘用的秘书长不承担会费。本会第一届秘书长以聘用形式产生;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xx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xx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如下:

  (一) 会长单位:¥50万元/年;

  (二) 常务副会长单位:¥10万元/年;

  (三) 副会长单位:¥5万元/年;

  (四) 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

  (五) 理事单位:¥1000元/年。

  (六) 会员单位:¥50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xx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不为任何单位、个人进行经济担保、抵押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xx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议案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xx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xx省招商合作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活动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xx省招商合作局和社团登记机关xx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xx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行业商会章程示本 篇4

  性质

  第一条:协会性质

  电子商务协会是一个在商学院团委指导下的社团组织,其目的是传播电子商务知识、提高会员电子商务实践水平。

  电子商务协会的徽标logo:中间一个"商"字,里面一个"e"字母,寓意为电子商务。

  第二条:协会口号

  汇聚经贸电商人才,共创校园网商时代。服务于校园,备战于社会。

  第三条:协会宗旨

  理论+技能+实践+服务

  秉承"理论+技能+实践+服务"的理念 ,在学习电子商务科学理论知识及技能的同时也注重实践,并以实践为核心,进一步延伸出为自我不畏艰辛、为社会奉献服务的精神,并最终达到"促进校园电商发展水平,打造一个互通有无的e校园"的协会宗旨!

  同时通过积极正确的途径引导学生了解社会、锻炼自我,从而达到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增强和提高学生竞争意识与自我能力的目的,并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同学们服务的指导思想。

  会员

  第四条:会员来源

  具有河北经贸大学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五条:会员条件

  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有责任感,有创新精神、敬业精神、实干精神与团队协作精神。

  3、有热情和自信心以及一定的交际、组织、决策能力。

  4、承认本协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且承担一定的义务。

  5、凡符合以上条件者,由本人申请,经监事会考核通过,即可正式成为协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权利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对本协会的工作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3、享有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和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知情权。

  4、享有获得协会有关消息与资料的权利。

  5、有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和学校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协会章程。

  3、无条件地执行协会的决议。

  4、承担并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5、入会时须交纳一定数额的会费。

  组织机构

  第八条:协会的决策机构为监事会,有监事3名,任期一年。

  第九条:监事会每届任期一年,监事可连任。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制度实行滚动制,按照优胜劣汰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监事会的职责

  1、聘请本协会的顾问及指导老师。

  2、任命协会每个项目的组长,并对项目小组的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指导。

  3、研究和制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

  4、对有意加入本协会的同学进行考核。

  5、审批协会季度财政预算决策。

  6、审理会员意见与建议。

  7、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下届监事会成员,并监督其换届工作。

  8、每学期期末评选优秀会员。

  协会运作方式

  协会每学期制订一个总体行动方案,并落实具体分工细节。监事会每月举行一次集中讨论会,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对方案进行修正并监督执行情况。凡是协会会员都可提出自己的某项活动的方案,经由监事会讨论通过,即由提交方案的会员负责操作。会员可调配协会所有资源,充分行使会员的权利,使协会的资源最大化的利用和共享。

  监事会根据协会实际情况将会员分成若干个小组,每组由若干个监事会常务监事为负责人,带领小组成员开展日常活动。

  协会活动形式

  网站论坛:针对近期的学习、生活及国内外发生的事件,发表个人见解,提出一些具有创意的想法和观点。并由此达到扩大会员知识面,提高会员洞察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会员培训:请协会顾问或校内外学生、老师业人士以论坛、讲座等形式对会员进行专业指导、思维创新、网站技术、形象塑造,营销能力等全面素质的培训。

  社会实践:进行课题研究、电子商务现状调查、电子商务企业参观或类似科技下乡以及直接与公司合作等社会实践活动,以提高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积累个人工作经验。

  协会规划

  立足经贸,扩大协会在本院及学校上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开展电子商务讲座和电子商务实践活动(包括电子商务发展状况调研、广告宣传协助公司赞助活动、电子商务赛事等)并组织项目小组保证整体活动有效开展。

  延伸扩展到其他高校,为企业服务。监事会指定一套切实可行的高校切入方案,成员建立起其他高校中同类组织的信息库,并与其取得实际联系。建立自己的网点,使活动开展面向未来。

  积极参与企业活动,为会员提供提升能力的平台。

行业商会章程示本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xx市商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籍企业及人士在开办的企业依法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会员为天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会员联谊互助,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帮会员之需,解会员之忧,提升会员在信誉,为促进和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xx市xx区齐鲁软件园D座A2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教育引导会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促进自觉依法经营。

  (二)配合两地政府开展的商务活动。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帮助会员排忧解难,并向会员传达政府部门的指示和要求,在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四)组织开展商业会展和经济洽谈活动,促进会员单位产品与服务的营销和知名度的提高。

  (五)为会员传播经济技术信息和现代企业管理理论,提供企业咨询和法律咨询服务。

  (六)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加强合作互助。

  (七)投资兴办和管理相关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

  (八)组织会员参与公共、公益活动,宣传并向社会推荐会员先进事迹和优秀个人,提高会员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九)开展法律范围内许可的其他活动。

  (十)承办两地政府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籍企业及人士在xx市依法兴办和经营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营实体。

  第八条 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符合本章程第七条规定的身份范围 。

  第九条 本会吸收会员实行单位自愿申请、正式会员推荐、理事会审定的基本程序。

  吸收一般会员须有一名会员并一名理事推荐。 会员一经确定即颁发会员证件。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享受本会编辑及转发的有关信息等资料。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有关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按本会安排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四)不组织、不参与有损于政府和本会形象的活动。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经提醒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经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经济实体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

  (十一)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数量不能超过会员总数的1/3,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其人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表现好,思想觉悟高。

  (二)在工商企业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在会员中威望较高,具备较高的社会责任感,作风正派,信誉良好。

  (三)甘于奉献,乐于服务。

  (四)决策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强,工作效率高。

  (五)对本会的成立和发展贡献较大。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职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会员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副会长主要职责是支持配合会长工作,做好会长和理事会交办的重要事项,可受会长委托主持召开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或者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全面工作,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

  (二)主持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经济实体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经济实体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计划及人选。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可兼任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经济实体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其组成人员数量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条 监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履行检查监督职能,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召开及理事会选举、罢免的合规性。

  (三)检查理事会对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三)检查本会财务收支和会计资料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一条 本会可聘请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或顾问,对本会的建设发展提供指导性意见和重大帮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主要用于:

  (一)商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二)组织有关活动的经费。

  (三)编辑出版刊物、资料费用。

  (四)购置商会固定资产。

  (五)与商会有关的其他费用开支。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督。资产的来源属于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四章 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五章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章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的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x年2月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行业商会章程示本 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英文名称是,缩写为。(商会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区域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商会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全联”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商会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全联”等字样。商会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商会是以行业或地域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企业、团体和个人为主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七)其他。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团体会员包括行业商会、行业协会、异地商会等经济类社团以及与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

  (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属于本商会所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信誉;

  (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商会委托事项;

  (六)其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会的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X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确认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五)其他需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和区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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