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转让协议书
私募基金转让协议书(精选13篇)
私募基金转让协议书 篇1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一、前言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销售代理甲方管理的_________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人为AAA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本计划具体的销售代理业务将遵循甲乙双方签订的《AAA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销售代理协议》(以下简称《销售代理协议》)。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在本计划代理业务中有关销售服务代理费用等具体事项,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补充协议。
二、协议当事人
计划管理人:_______________AAA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销售代理人:_____________
三、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标准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服务服务服务是指为他人做事,并使他人从中受益的一种有偿或无偿的活动。以提供劳动的形式满足他人需要。58·广告查看详情
费按资产管理计划初始资产本金的0._____%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_____0._____%÷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摊销的销售服务费E为前一日的计划财产净值
四、销售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
本计划的销售服务费自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起始日起,一次性提取,每日摊销。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之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收到上述款项后于三个工作日将款项一次性支付给代销机构。
五、咨询、查询、投诉安排
甲方设立客户咨询、查询、投诉电话,接受客户咨询、查询、投诉等相关事宜。
六、信息披露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年度报告,,资产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后及时将其发送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后15日内复核其中的投资组合情况,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
人,由资产管理人将年度报告送交投资者。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未满3个月,不编制当
期的年度报告。
1、邮寄服务服务服务是指为他人做事,并使他人从中受益的一种有偿或无偿的活动。以提供劳动的形式满足他人需要。58·广告查看详情
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向投资投资理财投资指的是特定经济主体为在可预见的时期内获得收益或是资金增值而投放足够数额资金的经济行为。58·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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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邮寄年度、季度报告、净值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计划的信息。投资者在合同签署页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投资者应当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2、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投资者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投资者。
3、临时报告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编制临时报告并向投资者履行告知义务。
(1)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2)调整投资政策。
(3)涉及资产管理人、计划财产、资产托管业务的诉讼。
(4)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5)资产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计划投资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资产托管人及其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本计划可不提供季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二)资产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报告的途径及投资者信息查询的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的报告,将严格按照《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根据客户选择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
七、处置预案和应急安排
若资产管理人对客户违约情况发生,甲方应第一时间通知乙方,乙方需及时向客户披露资产管理人违约信息,并成立处理小组,做好客户解释及安抚工作;并配合客户进行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财产追索工作;违约情况不限于到期本息未付、支付延期、资产管理人隐瞒重大管理误差等会对资产管理计划到期兑付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
八、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九、协议的效力
(一)本补充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补充协议终止。
(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书面终止协议后终止。(2)本资产管理合同终止。(3)《销售代理协议》终止。(4)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本补充协议与《销售代理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中未明确的内容,按照双方签订的《销售代理协议》执行。本补充协议与《销售代理协议》不一致者,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中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可再次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或备忘录。
(四)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持两份,上报主管部门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本页为代销协议补充协议盖章页)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
私募基金转让协议书 篇2甲方: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传真:
乙方: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传真: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其他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的事项签订本协议。
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委托乙方办理
基金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及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本协议。
(2)负责组织基金的销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的销售和交易规则及其它规则、制度。
(3)要求乙方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本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的代理销售有关事宜,并以合理的方式和时间对乙方的代理销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对因乙方的过错而给基金、基金投资者及甲方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4)根据自身业务需要,有权同时委托乙方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代理销售或自行销售同一个基金产品。
(5)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有权拒绝受理某一笔或某一段时间内的参与、退出或其他业务申请,但必须及时向乙方及基金投资者说明理由。
(6)法律法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向乙方提供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并保证其合法合规性和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基金产品代理销售工作。
(3)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公司简况、投资策略、基金的特点等。
(4)按照本协议或补充协议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及时足额付给乙方代理销售费用。
(5)对乙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的基金投资者信息、交易数据、乙方商业秘密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用于乙方指定用途以外的任何目的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即使本协议终止,仍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甲方有义务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根据基金合同/合伙协
议中的约定通过乙方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
(7)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8)法律法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及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本协议。
(2)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和甲方提供的业务规则、资料等,制定业务流程,独立确定乙方的销售策略、销售网点安排,办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
(3)对因甲方责任而给资产委托人及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4)按照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足额取得代理销售费用。
(5)在与甲方合作销售基金产品的同时,有权选择代理销售甲方以外的其他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基金产品。
(6)对因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甲方的过错而给基金、基金投资者及乙方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7)法律法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乙方的义务:
(1)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及本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勤勉、尽责地履行代理销售人的职责。
(2)采取有效手段和方式,保障基金代理销售交易业务的正常、高效进行,并负责经由乙方认购、参与、退出基金的基金投资者的客户服务工作。接
受甲方对乙方的代理销售业务情况进行的合理监督。
(3)乙方应该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收取销售费用。
(4)采取有效手段,确保按时、足额办理基金代理销售的资金交收。
(5)对甲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的基金投资者信息、交易数据,甲方商业秘密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即使本协议终止,仍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或相关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除外。
(6)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约定,妥善保管在代理销售甲方基金产品过程中的相关业务资料。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基金投资者身份识别等反洗钱义务。
(8)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向通过乙方认购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提供持续服务。
(9)在签订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前,并对基金投资者资金能力、金融投资经验和投资目的进行充分了解。
(10)对因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乙方的过错而给基金、基金投资者及甲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1)乙方同意担任甲方基金的销售机构,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代理关系。乙方独立销售基金产品,独立承担销售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基金投资者、委托财产或甲方损失时,乙方应独立地承担赔偿责任,其损害赔偿的责任不因其不再作为本基金销售机构而免除。甲方不对乙方的销售行为承担责任。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代理销售业务安排
(一)市场推广和销售
1、乙方应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提示,严格遵循销售适用性原则。
2、乙方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销售人员开展基金的销售工作,并做好销售人员培训工作,必要时甲方可协助乙方开展培训工作。
3、在初始销售基金前,甲乙双方应保证有充足的时间供基金投资者审阅基金合同/合伙协议的内容,乙方应指派专人向基金投资者做出详细的基金说明;甲方应在能力范围内积极配合。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均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甲方、乙方的网站除外)及其他公共媒体宣传、销售基金。甲乙双方可协商制定在双方的网站宣传基金的投资方案,但须遵守相关规定。
5、根据市场营销需要,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制定基金宣传的宣传资料(印刷品、光盘等),该类资料的内容须事先经由双方认可确认,并仅供甲乙双方独立或共同进行的客户推介时向客户提供。双方应保证宣传资料与备案资料的一致性。
6、甲乙双方在基金销售中使用的宣传推介材料必须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3)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其他代理销售机构;
(4)在宣传时,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基金投资者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
(6)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7)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代理销售业务安排
1、甲方负责印制统一编号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乙方负责基金合同/合伙
协议的发放、签署及回收。乙方应在基金合同/合伙协议生效后的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等资料提供给甲方并留存一份备查。
2、资金交收
(2)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指定一个基金产品销售资金的结算账户,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代理销售费用等,甲乙双方发生的资金往来皆通过此账户办理。如乙方变更账户信息,应及时向甲方出具正式盖章函件说明更新后的账户信息。
3、客户服务
(1)甲乙方应建立完善的、专职的客户服务部门,明确并执行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流程,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程序等业务进行规范化管理。
(2)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及本协议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根据甲方及时提供的准确信息,向基金投资者提供必要的服务,使基金投资者能够及时、充分、准确地获取相关的信息
(三)业务资料的保管
1、基金代理销售业务资料是指甲乙双方在为基金投资者办理本协议规定的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书面和电子形式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者的各类业务申请表单和相关证明资料、交易记录与确认数据、各类涉及基金及基金投资者的协议、合同等。
2、基金投资者书面填写的各类业务申请表等书面资料,由乙方依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业务资料保管规定妥善保管,并在甲方有合理需求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给甲方。
3、甲乙双方在代理销售业务中产生的各类交易记录、基金投资者信息资料等电子资料,由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及双方自身的业务资料保管规定,以电子数
据形式保存,并做好数据备份和维护工作。
4、所有资料应自形成之日起完整保存,保存期不少于行业标准或主管部门规定的年限。
三、代理销售费用
(一)代理销售费用应以乙方销售的基金份额对应的本金金额为基数,年销售费用费率(以下简称年销售费率)按以下方式计算:
1、投资期限为1个月的年销售费率为:
年销售费率=年化发行成本-预期年化净收益
2、投资期限为3个月的年销售费率为:
年销售费率=年化发行成本-预期年化净收益
3、投资期限为6个月的年销售费率为:
年销售费率=年化发行成本-预期年化净收益
4、投资期限为9个月的销售费用费率为:
年销售费率=年化发行成本-预期年化净收益
5、投资期限为12个月的销售费用费率为:
年销售费率=年化发行成本-预期年化净收益
6、投资期限为18个月的年销售费率为:
年销售费率=年化发行成本-预期年化净收益
注:年化发行成本为15.5%;
预期年化净收益参照各基金募集说明书计算。
(二)甲方应在该基金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销售服务确认书(格式见附件),以确认乙方销售该基金的情况,乙方应在收到次日予以确认。双方确认后,甲方应在基金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销售费用。
乙方基金销售费用结算账户:
账户户名: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四、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双方就本协议内容和与本协议相关事宜提供的信息及做出的意思表示均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无条件和无保留。
(一)双方拥有完全的权利和被授权订立并履行本协议。
(二)双方对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三)不实施任何可能损害另一方权益和商誉的行为。
五、代理销售协议的修改、解除和终止
(一)代理销售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市场发展需要和监管部门要求,需变更本协议及附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意见。
(二)代理销售协议的解除
1、发生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有权机构撤销基金代理销售业务资格;
(2)乙方违反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和本协议,严重损害了基金、基金投资者或甲方的利益,经甲方提示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不能改正;
2、若甲方违反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和本协议,严重损害了私募基金、基金投资者或乙方的利益,经乙方提示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不能改正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三)解除本协议的程序和要求
1、甲乙任何一方依据本协议第九条第(二)款的约定解除本协议时,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解除原因。
2、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协议,应以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为原则与另一方积极磋商协议解除的善后处理事宜。任何一方应在其义务范围内,诚信配合另一方做出的合理处理方案的执行。
3、在解除本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应本着为基金及基金投资者负责的原则,相互配合,作好交接工作。但双方已经就具体的基金签署补充协议的,仍须就补充协议履行至相应的基金清算后。
(四)代理销售协议的终止
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1)乙方不再具备基金代理销售业务资格;
(2)甲方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管理的基金;
(3)乙方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由其他代理销售机构接管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
(4)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5)其他导致本协议终止之事项。
2、协议终止的后果
(2)协议终止后,双方应本着为基金及基金投资者负责的原则,相互配合,作好交接工作。
(3)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根据本协议或补充协议已经产生的债权、债务。
六、保密条款
(一)保密信息指与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有关的,由提供方向对方以书面、电子或以任何其他形式或载体提供或披露的由提供方开发及(或)持有的商业秘密、客户信息以及其他。
双方应谨慎尽责,保守机密,并应尽其所能防止任何第三人以不法手段盗取或获取保密信息,或以任何方式复制保密信息。
(三)本保密条款独立于本协议,本协议的中止、终止或失效将不会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效力,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若逾期支付销售费用,则每逾期一日,按延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因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提交资料引起的逾期支付,则
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基金、基金投资者、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属双方共同违约,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如一方承担了按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应由另一方承担的责任,该方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四)在涉及第三方的争议中,甲乙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必要的证据或协助必要的取证工作。
八、争议解决
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九条、通知
(一)各方同意,各方的联络及通讯方法以各方的下列相关信息为准:
(二)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2、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5日;
3、传真:收到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1个工作日;
4、特快专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发送凭证上邮戳日起第4日。
任何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任何一方违反前述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十、附则
(一)本协议经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 年。本协议一式贰份,协议双方各持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对于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署代理销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协议项下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三)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甲方: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日: 年 月 日
私募基金转让协议书 篇3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住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风险提示:合伙人资格
审查合伙人的资格,是签订合伙协议最重要的方面。
因具有较强的人合性,所以合伙人一般都是彼此之间比较熟悉、信任的人。
但理智的选择合伙人不单纯是熟悉、信任,还要看其有无一定的物质实力或软实力。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一旦企业债务不能偿还时,有实力偿还的合伙人就有被强制偿还企业全部债务的风险,如果其他合伙人没有实力,不应由其承担部分则很难追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本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合伙企业名称:_______创业投资基金(该名称为暂定名,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校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
第七条、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八条、合伙目的:从事投资事业,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九条、合伙经营范围:受托管理私募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条、合伙期限为______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签发之日起计算。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合伙人的性质和承担责任的形式
第十一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_____人,分别为:______,______。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合伙人的数量。
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1、_______人
_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2、_______人
_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风险提示:合伙人出资
一定要理清楚合伙人的出资。
每种不相同的种类都必须折价为相应的股份,在合伙协议中明确。
这样才能在今后的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中,明确各个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为比例不明确闹纠纷。
另外,对于合伙人出资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的,在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义务承担者,办理时间以及办理费用的承担等等。
对这些事项约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将增加企业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亿元。
第十三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合伙人的姓名(名称):
认缴情况:
数额时间方式首期出资数额剩余出资数额持股比例:______%。
第十四条、作为合伙企业之资本,合伙协议签字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各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缴纳其认缴出资的______%,即为首期出资。
第十五条、后期出资按照资产管理公司指令拨付,所有出资应自合伙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个月内全部付清。
如果合伙人不能按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则该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合伙企业不能设立之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开办费用及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其他合伙人已出资资金成本;如果合伙人不能按时缴纳后期出资,则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以该投资人前期实际出资额的______%最为投资股本,重新计算合作各方之间的出资比例。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风险提示:利益分配和债务承担
合伙人之间的权益的分配、责任划分要明确。
虽合伙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内部合伙人之间还是要按份额分红、承担债务的。
有些合伙企业对此没有约定,从而导致在分红或承担债务时合伙人之间产生纠纷,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第十六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各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项目投资收益,______人将获得收益分成,比例为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的______%;______人将获得收益分成,比例为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的______%。
2、分配时间:本合伙企业对每年度(本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的一年时间为一个年度,以下同)已实现并收回的利润全部进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如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表决通过后,可以在其他时间进行分配。
3、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合伙企业在向其分配利润和投资成本时,有权扣除其逾期交付的出资、等费用。
如果其应分配的利润和投资成本不足以不足上述款项的,应当补缴出资并补交上述费用。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费用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1、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
2、开办费。
3、合伙人会议费用。
4、合伙企业年度审计所发生的审计费。
5、必要的媒体费用。
6、合伙企业自身发生地与投资业务及投资项目无关的其他和咨询费等。
合伙企业费用由合伙企业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配。
作为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应按下列规定相资产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
投资期间按照合伙企业承诺总出资额的2%收取年度管理费用,培育期和回收期内按投资项目尚未退出下灌木的投资成本的2%收取年管理费;如果回收期延迟一年,则管理费按投资项目尚未退出的投资成本的1%收取年管理费。
管理费每半年收取一次,首次管理费的支付,由本合伙企业与设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后期的支付时间是在上次支付日后延六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之内。
第十八条、本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的债务承担:
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______承担责任。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九条、本合伙企业由______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二十条、全体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以及执行合伙人的选择产生方式等事项约定如下:
1、由执行合伙人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___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有限合伙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2、本合伙企业同时委托执行合伙人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管理公司负责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资产管理公司并负责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对投资过程进行监督、控制。
本合伙企业成立后,应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3、有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执行合伙人执行下列事务必须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对于拟投资的项目,必须取得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见本协议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投资。
(2)除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进行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对外划款、转账均应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处理。
4、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5、执行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督促执行合伙人更正。
风险提示:合作伙伴的职责
在合作初期,创业合作者要明确合作伙伴的各自职责,不能模糊,要能拿出书面的职责分析,因为是长期的合作,明晰责任最重要,这样可以在后期的经营中不至于互相扯皮,反目成仇,好多的创业合作中会有问题,就是因为责任明细不够。
第二十一条、执行合伙人的权限:
1、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手续。
2、负责合伙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资产管理协议的签订,通过签订资产管理协议由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
3、代表合伙企业与资金托管银行签署资金托管协议。
4、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其他合作协议,负责协议的履行。
5、代表合伙企业对各类股权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筛选、调查及项目管理等事务。
6、代表合伙企业处理、解决合伙企业涉及的各种争议和纠纷。
第二十二条、执行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书面通知合伙企业,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合伙企业应将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有限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监督合伙企业的资产及账户,包括有权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合伙企业的资金及账户,包括有权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该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自行承担。
执行合伙人应当按季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利润归全体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会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本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召开合伙人会议,应当提前7日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将会议议题及表决事项通知全体合伙人。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普通合伙人或代表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30%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按照合伙人会议的有关规定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按照表决时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合伙企业事项的处理方式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时间。
2、决定本合伙企业增加或减少承诺资本总额。
3、决定本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修改。
4、决定本合伙企业解散及清算方案。
5、批准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协议》及修改。
6、批准资产管理公司拟定的基金投资决策管理条例。
7、决定本合伙企业的财务审计机构、法律顾问。
8、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分配方案。
9、评估资产管理公司的业绩表现。
合伙人会议所作的上述决议必须经代表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本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由有限合伙人选举2名委员,由资产管理公司委派2名委员,其余1名委员由合伙企业选聘外聘专家担任(外聘专家应具有会计专业或法律专业的知识背景)。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职权范围包括: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和其他财产权利。
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4、制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
5、决定合伙企业资金的划转。
6、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对资产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资方案进行表决。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对合伙企业的事项作出决议。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取得超过半数的委员通过。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执行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执行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3、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合伙企业的事项作出决议后,由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办理具体事务。
投资项目的决策原则为:
1、所有投资项目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批准。
2、一般项目你: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形成投资决议,交资产管理公司落实执行。
3、特殊项目:单笔投资金额超过募集总额20%以上重大投资项目,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全部委员一致同意,交资产管理公司落实执行。
第二十九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三十条、合伙人入伙,应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风险提示:退出机制
合作要想好不合作,当一方退出,什么时候退出,退出时的投入比与退出比的比例,以及怎样补偿,是谁承担?这些要提前书面明晰,签到合同里,项目的后期合作双方都能顺利的结束不必要的瓜葛,不要义气用事,以为大家是朋友不必计较的心态,合理的退出机制是合作的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本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5、合伙企业累计亏损超过总出资额50%时,有限合伙人可以退货。
有限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除非发生不可抗力愿意或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出除名:
1、未按照本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事由。
合伙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还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后,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有异议的。
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协议有关争议解决的规定解决。
第九章:保密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合伙企业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计划、财务会计报告等,均属于合伙企业的机密资料。
任何人不得对外公开或者基于与执行合伙企业相关事务无关的目的使用该等文件。
第三十四条、除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根据司法程序的规定应当向有关机构提供的信息之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合伙企业相关信息、合伙企业投资的项目情况等任何信息。
拟公开被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十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三十五条、各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通过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六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清算: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法律、性质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主要职责如下: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九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其他合伙人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合伙人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全体合伙人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全体合伙人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
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三章: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违约责任
因为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决定有关合伙企业的法律不可能对合伙人的违约责任规定的十分具体,所以建议各合伙人在协商合伙协议时,对合伙人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以便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可以比较方便地执行,要求违约者依协议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执行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
第四十二条、合伙人逾期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每逾期1日,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支付4‰的违约金,并承担补偿义务;逾期超过180日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将其除名。
第十四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本协议一式_____份,合伙人各持___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_____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本协议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期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盖章):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私募基金转让协议书 篇4一、甲方和乙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二、代理销售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其他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的事项签订本协议。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委托乙方办理
基金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及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本协议。
(2)负责组织基金的销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的销售和交易规则及其它规则、制度。
(3)要求乙方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本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的代理销售有关事宜,并以合理的方式和时间对乙方的代理销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对因乙方的过错而给基金、基金投资者及甲方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4)根据自身业务需要,有权同时委托乙方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代理销售或自行销售同一个基金产品。
(5)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有权拒绝受理某一笔或某一段时间内的参与、退出或其他业务申请,但必须及时向乙方及基金投资者说明理由。
(6)法律法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向乙方提供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并保证其合法合规性和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基金产品代理销售工作。
(3)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公司简况、投资策略、基金的特点等。
(4)按照本协议或补充协议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及时足额付给乙方代理销售费用。
(5)对乙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的基金投资者信息、交易数据、乙方商业秘密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用于乙方指定用途以外的任何目的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即使本协议终止,仍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甲方有义务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根据基金合同/合伙协
议中的约定通过乙方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
(7)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8)法律法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及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本协议。
(2)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和甲方提供的业务规则、资料等,制定业务流程,独立确定乙方的销售策略、销售网点安排,办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
(3)对因甲方责任而给资产委托人及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4)按照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足额取得代理销售费用。
(5)在与甲方合作销售基金产品的同时,有权选择代理销售甲方以外的其他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基金产品。
(6)对因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甲方的过错而给基金、基金投资者及乙方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7)法律法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乙方的义务:
(1)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及本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勤勉、尽责地履行代理销售人的职责。
(2)采取有效手段和方式,保障基金代理销售交易业务的正常、高效进行,并负责经由乙方认购、参与、退出基金的基金投资者的客户服务工作。接受甲方对乙方的代理销售业务情况进行的合理监督。
(3)乙方应该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收取销售费用。
(4)采取有效手段,确保按时、足额办理基金代理销售的资金交收。
(5)对甲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的基金投资者信息、交易数据,甲方商业秘密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即使本协议终止,仍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或相关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除外。
(6)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约定,妥善保管在代理销售甲方基金产品过程中的相关业务资料。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基金投资者身份识别等反洗钱义务。
(8)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向通过乙方认购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提供持续服务。
(9)在签订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前,并对基金投资者资金能力、金融投资经验和投资目的进行充分了解。
(10)对因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乙方的过错而给基金、基金投资者及甲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1)乙方同意担任甲方基金的销售机构,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代理关系。乙方独立销售基金产品,独立承担销售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基金投资者、委托财产或甲方损失时,乙方应独立地承担赔偿责任,其损害赔偿的责任不因其不再作为本基金销售机构而免除。甲方不对乙方的销售行为承担责任。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代理销售业务安排
(一)市场推广和销售
1、乙方应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提示,严格遵循销售适用性原则。
2、乙方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销售人员开展基金的销售工作,并做好销售人员培训工作,必要时甲方可协助乙方开展培训工作。
3、在初始销售基金前,甲乙双方应保证有充足的时间供基金投资者审阅基金合同/合伙协议的内容,乙方应指派专人向基金投资者做出详细的基金说明;甲方应在能力范围内积极配合。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均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甲方、乙方的网站除外)及其他公共媒体宣传、销售基金。甲乙双方可协商制定在双方的网站宣传基金的投资方案,但须遵守相关规定。
5、根据市场营销需要,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制定基金宣传的宣传资料(印刷品、光盘等),该类资料的内容须事先经由双方认可确认,并仅供甲乙双方独立或共同进行的客户推介时向客户提供。双方应保证宣传资料与备案资料的一致性。
6、甲乙双方在基金销售中使用的宣传推介材料必须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3)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其他代理销售机构;
(4)在宣传时,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基金投资者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
(6)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7)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代理销售业务安排
1、甲方负责印制统一编号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乙方负责基金合同/合伙
协议的发放、签署及回收。乙方应在基金合同/合伙协议生效后的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等资料提供给甲方并留存一份备查。
2、资金交收
(2)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指定一个基金产品销售资金的结算账户,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代理销售费用等,甲乙双方发生的资金往来皆通过此账户办理。如乙方变更账户信息,应及时向甲方出具正式盖章函件说明更新后的账户信息。
3、客户服务
(1)甲乙方应建立完善的、专职的客户服务部门,明确并执行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流程,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程序等业务进行规范化管理。
(2)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及本协议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根据甲方及时提供的准确信息,向基金投资者提供必要的服务,使基金投资者能够及时、充分、准确地获取相关的信息
(三)业务资料的保管
1、基金代理销售业务资料是指甲乙双方在为基金投资者办理本协议规定的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书面和电子形式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者的各类业务申请表单和相关证明资料、交易记录与确认数据、各类涉及基金及基金投资者的协议、合同等。
2、基金投资者书面填写的各类业务申请表等书面资料,由乙方依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业务资料保管规定妥善保管,并在甲方有合理需求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给甲方。
3、甲乙双方在代理销售业务中产生的各类交易记录、基金投资者信息资料等电子资料,由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及双方自身的业务资料保管规定,以电子数
据形式保存,并做好数据备份和维护工作。
4、所有资料应自形成之日起完整保存,保存期不少于行业标准或主管部门规定的年限。
五、代理销售费用
(一)代理销售费用应以乙方销售的基金份额对应的本金金额为基数,年销售费用费率(以下简称年销售费率)按以下方式计算:
1、投资期限为1个月的年销售费率为:
年销售费率=年化发行成本-预期年化净收益
2、投资期限为3个月的年销售费率为:
年销售费率=年化发行成本-预期年化净收益
3、投资期限为6个月的年销售费率为:
年销售费率=年化发行成本-预期年化净收益
4、投资期限为9个月的销售费用费率为:
年销售费率=年化发行成本-预期年化净收益
5、投资期限为12个月的销售费用费率为:
年销售费率=年化发行成本-预期年化净收益
6、投资期限为18个月的年销售费率为:
年销售费率=年化发行成本-预期年化净收益
注:年化发行成本为15.5%;
预期年化净收益参照各基金募集说明书计算。
(二)甲方应在该基金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销售服务确认书(格式见附件),以确认乙方销售该基金的情况,乙方应在收到次日予以确认。双方确认后,甲方应在基金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销售费用。
乙方基金销售费用结算账户:
账户户名: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六、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双方就本协议内容和与本协议相关事宜提供的信息及做出的意思表示均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无条件和无保留。
(一)双方拥有完全的权利和被授权订立并履行本协议。
(二)双方对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三)不实施任何可能损害另一方权益和商誉的行为。
七、代理销售协议的修改、解除和终止
(一)代理销售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市场发展需要和监管部门要求,需变更本协议及附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意见。
(二)代理销售协议的解除
1、发生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有权机构撤销基金代理销售业务资格;
(2)乙方违反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和本协议,严重损害了基金、基金投资者或甲方的利益,经甲方提示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不能改正;
2、若甲方违反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和本协议,严重损害了私募基金、基金投资者或乙方的利益,经乙方提示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不能改正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三)解除本协议的程序和要求
1、甲乙任何一方依据本协议第九条第(二)款的约定解除本协议时,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解除原因。
2、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协议,应以保护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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