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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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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合同书(精选17篇)

电信服务合同书 篇1

  甲方:

  乙方:

  为维护电信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基于客户在本登记单中确认的服务项目,本公司将向客户提供电信业务的相关服务,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一) 权利

  (1)依法使用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有权自主选择使用本公司已开办的电信业务;

  (3)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二) 义务

  (1)应当在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地交纳电信费用;

  (2)申请办理电信业务须提供真实、无误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在一周内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客户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应使用国家批准入网并具有入网标志的用户终端设备;

  (4)应配合本公司实施的电信业务服务变更和功能调整;

  (5)管理使用本人的电信业务“业务密码”及用户终端设备,如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

  (6)办理过户手续时,新客户必须重新签定电信业务服务协议。

  2.本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保留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保留对电信业务的服务功能作出调整的权利,以确保电信业务的服务质量;

  (3)本协议终止后,本公司有权回收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并进行再分配;

  (4)因客户欠费等信用原因,本公司有权拒绝其申请其他电信业务服务项目;

  (5)为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本公司可以使用本协议涉及的客户资料;

  (二) 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规范》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

  (2)在营业场所公布电信业务的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使用规定、缴费规定,并以多种方式为客户缴费提供方便;

  (3)提供电信业务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及客户的需要),在电信客户要求提供长途话费清单时,予以免费提供(根据国家关于电话交换设备总技术规范书、国家计委及信息产业部的电信资费计费政策,固定网本地电话只记录用户通话次数,无法提供详细话单),并保留话费信息半年;

  (4)本公司一般不为住宅客户在电话号簿上刊登资料,除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外。

  (5)因电信业务发展或电信技术的需要,而引起的电信业务服务变更(包括变更已分配给客户使用的业务号码)或影响客户使用的,应提前通知客户;若是更改客户电话号码的,应至少连续______天免费播放改号提示音;若是选号被更改的,将以同档次的号码替换(不含局码)。

  二、协议的中止与解除

  1.客户在交清所有费用后可申请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2.客户选择按年(或季度)包干的电信业务有效期内不能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有效期满客户交清所有费用后可申请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有效期满如不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本公司视同客户继续使用,并按月收取相应的月使用费(通信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的服务:

  (1)客户提供的客户资料被发现为不真实的;

  (2)擅自在已装的通信线路上装、移各种无进网许可的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室内移机除外)的;擅自改变电信业务使用性质的;或擅自利用已享受的电信业务服务非法进行电信业务经营的;

  (3)逾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未缴纳电信服务费用的;

  4.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中止本协议:

  (1) 利用已享受的电信服务进行非法电信业务经营的;

  (2)逾期三个月以上未交电信业务服务费用的;

  (3)以保证金、担保人等方式取得租赁权或使用权的客户,违反保证条款或担保人撤消保证的;

  (4)依照法律规定符合中止服务的其它情形。

  三、违约责任

  1.因本公司原因造成阻断通信,阻断时间连续三天及以上,但不足十五天的,免收半个月的基本月租费;阻断时间连续十五天及以上的,免收当月的基本月租费,但不赔偿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一个月以上以此类推。阻断时间的计算,以本公司接到客户申告或本公司查出阻断的时间起至恢复通信时为止。

  2.客户逾期不缴纳费用,本公司每日按所欠费用的3‰收取违约金,对超过规定时限的,做暂停服务或终止服务处理。暂停服务期间,月租费和违约金照计。客户因欠费终止服务的,本公司不退回相应电信业务的安装费或移装费,月租费不计,但继续累计客户所欠费用的违约金,并依法追缴所欠全部费用。

  3.客户拥有本公司多项电信服务的,其中一项电信服务欠费经催缴仍不缴纳费用的,本公司可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暂停其它的电信服务。

  四、 证明资料

  1.客户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护照、军官证、工商客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本人委托书或单位证明。

  3.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址为准)或法定所在地(营业执照上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地的客户,可以由本地公民或单位提供担保,并如实填写担保资料,同时由担保人签字认可;或者持本人身份证,办理费用预付,预付的最低额度根据不同业务而定。如果担保人要求撤消担保,客户应提供新的合同担保人,并到本公司营业场所协商解决。

  五、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

  本协议所述的各种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本公司可以采取电话语音、广播、电视、公告、张贴、信函、报纸或因特网等方式通知。信函通知在寄出后48小时(以邮戳为准)即视为客户已收到,其它方式的通知在通告发出后24小时即视为客户已收到。无论客户知悉与否,均视为通知有效,若客户对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有异议,须在通告发出后一个月内与本公司协商,否则本公司将认为客户已得知并同意协议条款。

  六、可分性

  若本协议其中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该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法律效力。

  七、争议解决

  双方对本协议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来解决争议:

  1.请求仲裁委员会依照其仲裁规则对所争议事项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所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

  八、附则

  1.“电信业务登记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变更电信业务服务项目时,本公司与客户不再另签协议,所填写的登记表格均视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签定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定的变更协议或其它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4.客户与其它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定的凡涉及到电信业务租用权的协议,对本公司概不发生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电信公司)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户)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电信服务合同书 篇2

  为维护电信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基于客户在本登记单中确认的服务项目,本公司将向客户提供电信业务的相关服务,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一) 权利

  (1)依法使用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有权自主选择使用本公司已开办的电信业务;

  (3)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二) 义务

  (1)应当在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地交纳电信费用;

  (2)申请办理电信业务须提供真实、无误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在一周内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客户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应使用国家批准入网并具有入网标志的用户终端设备;

  (4)应配合本公司实施的电信业务服务变更和功能调整;

  (5)管理使用本人的电信业务“业务密码”及用户终端设备,如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

  (6)办理过户手续时,新客户必须重新签定电信业务服务协议。

  2.本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保留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保留对电信业务的服务功能作出调整的权利,以确保电信业务的服务质量;

  (3)本协议终止后,本公司有权回收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并进行再分配;

  (4)因客户欠费等信用原因,本公司有权拒绝其申请其他电信业务服务项目;

  (5)为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本公司可以使用本协议涉及的客户资料;

  (二) 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规范》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

  (2)在营业场所公布电信业务的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使用规定、缴费规定,并以多种方式为客户缴费提供方便;

  (4)本公司一般不为住宅客户在电话号簿上刊登资料,除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外。

  二、协议的中止与解除

  1.客户在交清所有费用后可申请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2.客户选择按年(或季度)包干的电信业务有效期内不能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有效期满客户交清所有费用后可申请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有效期满如不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本公司视同客户继续使用,并按月收取相应的月使用费(通信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的服务:

  (1)客户提供的客户资料被发现为不真实的;

  (2)擅自在已装的通信线路上装、移各种无进网许可的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室内移机除外)的;擅自改变电信业务使用性质的;或擅自利用已享受的电信业务服务非法进行电信业务经营的;

  (3)逾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未缴纳电信服务费用的;

  4.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中止本协议:

  (1) 利用已享受的电信服务进行非法电信业务经营的;

  (2)逾期三个月以上未交电信业务服务费用的;

  (3)以保证金、担保人等方式取得租赁权或使用权的客户,违反保证条款或担保人撤消保证的;

  (4)依照法律规定符合中止服务的其它情形。

  三、违约责任

  1.因本公司原因造成阻断通信,阻断时间连续三天及以上,但不足十五天的,免收半个月的基本月租费;阻断时间连续十五天及以上的,免收当月的基本月租费,但不赔偿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一个月以上以此类推。阻断时间的计算,以本公司接到客户申告或本公司查出阻断的时间起至恢复通信时为止。

  2.客户逾期不缴纳费用,本公司每日按所欠费用的3‰收取违约金,对超过规定时限的,做暂停服务或终止服务处理。暂停服务期间,月租费和违约金照计。客户因欠费终止服务的,本公司不退回相应电信业务的安装费或移装费,月租费不计,但继续累计客户所欠费用的违约金,并依法追缴所欠全部费用。

  3.客户拥有本公司多项电信服务的,其中一项电信服务欠费经催缴仍不缴纳费用的,本公司可依据《_____》的相关规定,暂停其它的电信服务。

  四、 证明资料

  1.客户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护照、军官证、工商客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本人委托书或单位证明。

  3.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址为准)或法定所在地(营业执照上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地的客户,可以由本地公民或单位提供担保,并如实填写担保资料,同时由担保人签字认可;或者持本人身份证,办理费用预付,预付的最低额度根据不同业务而定。如果担保人要求撤消担保,客户应提供新的合同担保人,并到本公司营业场所协商解决。

  五、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

  本协议所述的各种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本公司可以采取电话语音、广播、电视、公告、张贴、信函、报纸或因特网等方式通知。信函通知在寄出后48小时(以邮戳为准)即视为客户已收到,其它方式的通知在通告发出后24小时即视为客户已收到。无论客户知悉与否,均视为通知有效,若客户对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有异议,须在通告发出后一个月内与本公司协商,否则本公司将认为客户已得知并同意协议条款。

  六、可分性

  若本协议其中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该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法律效力。

  七、争议解决

  双方对本协议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来解决争议:

  1.请求_____委员会依照其_____规则对所争议事项进行_____。_____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所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

  八、附则

  1.“电信业务登记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变更电信业务服务项目时,本公司与客户不再另签协议,所填写的登记表格均视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签定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定的变更协议或其它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4.客户与其它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定的凡涉及到电信业务租用权的协议,对本公司概不发生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电信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户)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电信服务合同书 篇3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合作事宜等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1、合作内容

  (1)双方将在互联网服务及增值电信服务领域进行合作。

  (2)乙方向甲方提供拥有百分百或具有合法许可使用权的内容资源,供甲方制作成合作产品,具体的内容资源以附件约定为准。

  2、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将利用乙方提供的内容资源制作合作产品。

  (2)甲方负责互联网及无线信道的畅通,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与维护。

  (3)甲方全面负责与电信运营商商谈接入电信运营商平台的商务事宜和技术接入事宜,因此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甲方将合作产品利用自己的下载平台、甲方合作伙伴的推广平台、合作电信运营商平台等供用户浏览、下载。

  (5)甲方负责通过各种渠道对合作产品进行推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1)过互联网、wap、ivr等方式将合作产品提供予用户试听;

  2)通过互联网为用户提供歌曲的在线卡拉ok应用;

  3)通过平面媒体、电视媒体、广播媒体、手机终端等途径或载体进行推广;

  4)通过flash、mv等形式进行推广;

  5)通过cd、dvd、卡带等载体,以在专辑封底印刷或夹带宣传单页等方式宣传双方合作业务;

  6)使用乙方艺人的肖像图片及相关资料制作宣传页、体验卡等宣传品,以各种途径进行发放。

  (6)乙方授权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授权内容通过改编等方式制作成个性手机铃声、个性彩铃等合作产品。

  (7)甲方负责就合作产品所产生的信息费收益与电信运营商进行结算,并按本协议第4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收益分成。

  (8)甲方负责就合作产品为用户提供客户服务,处理相应的客户咨询和投诉。

  3、甲乙双方将按本协议第4条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合作所产生的收益进行分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或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内容资源,并按甲方要求为甲方及其各关联公司就授权内容分别出具授权证明。

  (2)本协议期间如乙方增加任何新签约艺人,或签约艺人有任何新专辑或新增内容/歌曲,乙方可将新签约艺人的歌曲/内容,新专辑及新增内容/歌曲授权予甲方使用,并出具相应的授权证明。

  (3)乙方负责在其签约艺人发布新专辑的cd、dvd、卡带等载体中,以在专辑封底印刷或夹带宣传单页等方式宣传双方合作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合作产品代码、歌迷俱乐部专用代码和指令、ivr号码及其它相关合作业务)。

  (4)乙方保证对向甲方提供的内容资源拥有全部版权或已获得权利人或权利人人的合法授权,并保证该内容资源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任何,可以授权甲方用于本协议项下合作业务。

  如乙方所提供的内容资源导致任何法律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并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5)若乙方提供的内容资源的使用期与本协议有效期存在冲突,以内容资源的使用期为准。

  其到期前一个月内乙方将向甲方出具书面的《下线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如无异议,须按照《下线通知》约定的时间将内容资源下线。

  (6)授权人、演唱者、词曲作者之间的纠纷,甲方不负责。

  4、合作分成与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将对本协议项下合作产品产生的纯收益进行分成,纯收益指用户使用合作产品产生的全部信息费收入扣除电信运营商呆坏账、代收手续费或信息费分成、通讯成本后乘以实际结算比例所得到的收益(各项成本费用及实际结算比例根据电信运营商每月实际执行政策进行调整)。

  (2)结算:甲乙双方将按月结算,甲方每月日将上月结算对账单提供乙方确认无误后,将乙方税后应得款项支付到乙方指定账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3)若由于电信运营商未按时与甲方结算而导致甲方与乙方的结算延误时,甲方出具相应证明文件后,其迟延支付行为将不被视为违约,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

  (4)如电信运营商有关资费标准变动,甲乙双方应按照电信运营商颁布的相应规定以书面形式重新确认上述甲乙双方的纯收益分成方式。

  5、税务

  (1)甲乙双方应按中国法律之规定,各自缴纳与自身经营有关之任何税款。

  (2)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付款方需为收款方代扣代缴相款,付款方将在应向对方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相应税款。

  6、声明与保证

  (1)甲乙双方互相向对方声明、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

  2)其有资质从事本协议项下之合作,而该合作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

  3)其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协议;

  4)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该等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适用法律的限制,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权益。

  (2)任何一方违反了上述声明、陈述和保证即被视为违反了本协议的约定,应按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7、保密条款

  (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问、授权雇员除外)泄露本协议的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

  (2)本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2年内,本保密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8、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若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关于其违约行为的上述通知后10日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之违约责任。

  (2)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经守约方的合理及客观的判断,该等违约事实已造成守约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其相应的义务已不可能或不公平,则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提前终止本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9、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方应及时、充分地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通知,并告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协议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

  (3)由于以上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则甲乙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0、协议期限与终止

  (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签字盖章日期不一致的,按后签字盖章日期为生效日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年,协议期满前三十日内,甲乙双方将就本协议续签或变更事宜进行协商。

  (2)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甲乙双方于本协议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11、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如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其它条款

  (1)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2)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

  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在不影响协议目的的情况下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3)本协议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电信服务合同书 篇4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中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1.1 项目名称: 美好愿景项目二期

  1.2 项目接入地点:

  1.3 业务类型:固定电话 部;宽带 条,速率为 M。

  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2.1 甲方及其客户同意使用乙方电信网所提供的电信业务。

  2.2允许乙方无偿使用甲方楼层设备间进行相关通信布线等施工。

  2.3 提供乙方通信设备独立使用的380V电源,包括所需的机房、楼

  2.4为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为乙方通信设施及通信业务日常维护

  2.5 对乙方设置于甲方的各类通信设施负有保护责任,未经乙方允

  2.6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3.1 负责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通信施工建设,乙方或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甲方相应的环境设施,力求整洁美观。

  3.2 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施工资料。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甲方使用乙方通信业务所必需的信息资料和相应的技术咨询。

  3.3 乙方负责通信设施的运行维护,保证通信服务质量,并按有关服务标准及时处理各项申告障碍。

  3.4 乙方保留对网络组织进行调整的权利,以确保通信网的安全和升级改造。如乙方检修通信设施可能影响到甲方通信时,应事先通知甲方。

  第四条 产权归属

  4.1本合同范围内的设施,双方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占有或使用,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侵犯对方产权,否则将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4.2 属于电信投资的产权归属于电信。电信投资部分仅为提供给客户使用电信产品;客户如停止使用电信产品,电信投资的部分由电信公司予以回收。

  第五条 所有权或管理权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若发生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变更,从而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时,变更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及时向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受让方移交本合同,以便继续履行本合同相应条款。任何一方变更,都不影响本合同履行;如果由于任何一方变更而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变更无效。

  第六条 保密条款

  6.1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终止后,任何一方都不得向第三方提供、透露因签订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业务、技术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否则对方有权索赔,但法律或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6.2 除本合同规定之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删改、复制对方的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中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

  (1)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

  (2)要求违约方采取及时、合理的补救措施;

  (3)要求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2乙方启动投资建设电信系统网络的过程中,若因甲方的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本合同涉及项目的全部投资及因此而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

  第八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第三方电路故障、本地政府政策变化及乙方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调整变更)导致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有关义务时,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的15日内将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双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2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及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 十年 。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及附则

  11.1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鉴之日起生效。

  11.2 合同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修订或补充本合同,所订立的附表或文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内容如有矛盾,以时间在后者优先。

  11.3 合同执行: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履行期间变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时,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如果变更未根本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应不受影响。

  11.4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信服务合同书 篇5

  原告(被反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获嘉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分公司)。 负责人焦启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灵霞,女。

  被告(反诉人)宋成林,男。

  委托代理人梁乐庆,男。

  原告联通分公司诉被告宋成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国梁适用简易程序,于20xx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宋成林当庭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于20xx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灵霞、被告宋成林(第二次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梁东庆均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被反诉人)诉称:被告系原告客户,电话号码为4527368,20xx年元月份,被告打长途电话欠费1342.4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话费,同时认为被告的反诉不能成立,要求依法驳回反诉。

  被告(反诉人)辩称:被反诉人所诉不实,其称反诉人欠长途话费纯属无中生有,反诉人使用的是包月电话,至20xx年5月底到期,但联通公司擅自违约将反诉人的电话停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责令其将反诉人的电话接通,并赔偿因停机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元。

  原告(被反诉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长途清单查询结果一份三页;2、视听光盘一份附录音笔录一份;以此证明被告欠其长途话费1342.45元及催要话费的情况。

  被告(反诉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李红利证明一份;2、宋志远证明一份,以证明反诉人的经济损失情况。

  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提交证据1,被告有异议,认为长途电话不是被告家人所打,是网通公司盗打的,因该证据客观记录了号码为4727368的固定电话拨打长途电话的详细情况,被告对此虽提异议,但未提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此其异议不予采纳。对于证据2,被告有异议,认为宋成林妻子并不能代表宋成林,且录像时并未告知当事人,不能起证明作用,因该视听资料证明联通分公司员工去被告家催要话费的情况,故本院予以采信。

  对于被告提供的二份证明,原告均有异议,认为证人未出庭,且并不能证明反诉的事实,因二证人均未出庭作证,故本院对此二份证明不予采信。

  根据庭审当事人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宋成林原系联通分公司的客户,包月电话号码为4727368。20xx年1月5日至1月30日,该固定电话拨打长途电话时长为35小时20分37秒,费用为1342.45元,被告一直拖欠未交。20xx年3月20日,原告公司员工去被告家里催要话费而未果,由联通公司新乡分公司直接将该固定电话停机。20xx年3月22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追回话费1342.45元。20xx年5月15日,宋成林向本院提起反诉,要求联通分公司为其接通电话,并赔偿因停机机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元。

  本院认为,宋成林在接受联通分公司的电信服务过程中,使用并拖欠长途话费1342.4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酿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于被告称因拖欠长途话费而被停机的包月电话尚未到期,仍应继续履行电信服务合同,因其拒绝交纳话费的行为已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联通分公司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故本院对反诉人要求继续履行电信服务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反诉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经济损失的数额,故本院对此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成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长途话费1342.45元。

  二、驳回反诉人宋成林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即25元,反诉费25元,减半征收即12.5元,由被告宋成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国梁

  20xx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邵明周

电信服务合同书 篇6

  为保护客户(甲方)的通信权利,维护中国电信集团上海市电信公司崇明电信局(乙方)合法的通信经营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同时基于客户确认的相关服务项目,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标的。

  乙方负责为客户安装并提供宽带接入服务项目,包括高速上网、音/视频节目点播(vod)等,随着业务和技术的发展,今后还将开放更多的服务项目。目前乙方宽带网采用私网ip地址的用户地址分配方式,用户地址不具备唯一性,今后将完善此功能。

  二、客户类型。

  本地用户分住宅客户及非住宅客户,客户根据其所属类型享受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非本地客户签约时应根据类型不同缴付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三、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1)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2)在选择和使用通信服务业务时,享有知悉所选业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3)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在本公司违反协议或对社会的公开承诺时,有权获得相应赔偿。

  2、义务。

  (1)申请办理宽带接入业务须提供真实、无误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在一周内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因客户资料不实发生的任何纠纷,由客户自行负责。

  (2)客户因移机等原因,新址若无原接入设备而需变更原接入方式的,如adsl改fttb+lan方式,甲方需将原免费租用的终端设备(adsl调制解调器和分离器)归还乙方;如fttb+lan改adsl等方式,需增加用户终端设备(adsl调制解调器和分离器)的,终端设备由乙方免费出租给客户使用,产权属乙方所有。

  (3)每月按时到乙方营业窗口或采用银行托收方式(仅限商业客户)缴纳使用费,以免错过付费的最后期限,产生迟延履行违约金或造成被中止通信服务的后果。

  (4)客户参加乙方宽带业务优惠促销活动,并享受乙方优惠资费或领取过实物的,自宽带接入业务安装开通之日起须使用满二年以后方可办理注销(拆除)宽带业务。若提前注销(拆除),原享受乙方的优惠资费须全额补缴,属领取过实物的,须完好无损失的退回。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向客户收取各项费用,并保留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保留为确保服务质量,对宽带接入业务的服务功能作出调整的权利。

  (3)因客户欠费等信用原因,有权拒绝其申请其他固定电信服务项目。

  (4)为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可以使用其所提供的客户资料。

  2、义务。

  (1)遵守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的有关法规、政策。

  (2)在营业场所公布宽带接入的服务项目、资费标准等,并以多种方式为客户缴费提供方便。客户在办理业务时,向其提供使用该项业务的说明资料。

  (3)客户使用乙方免费租用的终端设备(调制解调器和分离器),产权属乙方所有。

  (4)客户申告宽带接入障碍的,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调通,不能按期修复或调通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费用。但属于客户终端设备的原因造成电信服务障碍的除外。

  (5)凡客户在乙方开展的宽带业务优惠促销活动期间申请安装宽带接入业务,并已缴付过一次性接入费的,若乙方因机线原因在二个月无法解决的(自客户付款之日起算),除按本协议违约责任的条款向客户支付违约金外,另向客户赠送100元面值的"上海电信ic卡"作为补偿。

  四、违约责任。

  (一)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因乙方原因造成业务开通时间超过1个月(预约装机超过30日)的,每逾期1日,按收取的安装调测费、手续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的比例,向客户支付违约金。

  (二)因乙方原因造成阻断通信,阻断时间连续3日及以上,但不足15日的,免收半个月的基本月租费;阻断时间连续15日及以上的,免收当月的基本月租费,但不赔偿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1个月以上以此类推。阻断时间的计算,以乙方接到客户申告或乙方查出阻断的时间起至恢复通信时止。

  (三)客户逾期不缴纳通信使用费,乙方有权要求补缴,并按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五、协议的中止与解除。

  (一)客户在缴清所有费用后,可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二)若乙方因机线原因在二个月无法解决的(自客户付款之日起算),自向客户支付违约金和赠送100元面值的"上海电信ic卡"作为补偿之日起,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三)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中止向客户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1、客户提供的客户资料被发现不真实的;

  2、未经乙方授权,客户擅自在已装的通信线路上装、移(室内移机除外)各种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或转让租用权的;

  3、擅自改变客户类型及使用性质的;

  4、自帐单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之次日起逾期30日未缴付通信使用费的。

  (四)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拆机并解除本协议:

  1、利用已装宽带接入服务非法经营电信业务的;

  2、自帐单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之次日起逾期60日未缴付通信使用费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对本协议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所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

  七、其他。

  (一)《宽带接入业务登记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变更宽带接入服务协议时,乙方与客户不再另签协议(过户业务除外),所填写的登记表格均视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客户与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订的凡涉及宽带接入业务租用权的协议,除乙方授权或追认的外,对乙方概不发生效力。

  备注:网络受理协议同上。

电信服务合同书 篇7

  为保护客户(甲方)的通信权利,维护中国电信集团上海市 (乙方)合法的通信经营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同时基于客户确认的相关服务项目,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标的。

  乙方负责为客户安装并提供宽带接入服务项目,包括高速上网、音/视频节目点播(vod)等,随着业务和技术的发展,今后还将开放更多的服务项目。

  目前乙方宽带网采用私网ip地址的用户地址分配方式,用户地址不具备唯一性,今后将完善此功能。

  二、客户类型。

  本地用户分住宅客户及非住宅客户,客户根据其所属类型享受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非本地客户签约时应根据类型不同缴付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三、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1)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2)在选择和使用通信服务业务时,享有知悉所选业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3)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在本公司违反协议或对社会的公开承诺时,有权获得相应赔偿。

  2、义务。

  (1)申请办理宽带接入业务须提供真实、无误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在一周内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

  因客户资料不实发生的任何纠纷,由客户自行负责。

  (2)客户因移机等原因,新址若无原接入设备而需变更原接入方式的,如adsl改fttb+lan方式,甲方需将原免费租用的终端设备(adsl调制解调器和分离器)归还乙方;如fttb+lan改adsl等方式,需增加用户终端设备(adsl调制解调器和分离器)的,终端设备由乙方免费出租给客户使用,产权属乙方所有。

  (3)每月按时到乙方营业窗口或采用银行托收方式(仅限商业客户)缴纳使用费,以免错过付费的最后期限,产生迟延履行违约金或造成被中止通信服务的后果。

  (4)客户参加乙方宽带业务优惠促销活动,并享受乙方优惠资费或领取过实物的,自宽带接入业务安装开通之日起须使用满二年以后方可办理注销(拆除)宽带业务。

  若提前注销(拆除),原享受乙方的优惠资费须全额补缴,属领取过实物的,须完好无损失的退回。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向客户收取各项费用,并保留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保留为确保服务质量,对宽带接入业务的服务功能作出调整的权利。

  (3)因客户欠费等信用原因,有权拒绝其申请其他固定电信服务项目。

  (4)为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可以使用其所提供的客户资料。

  2、义务。

  (1)遵守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的有关法规、政策。

  (2)在营业场所公布宽带接入的服务项目、资费标准等,并以多种方式为客户缴费提供方便。

  客户在办理业务时,向其提供使用该项业务的说明资料。

  (3)客户使用乙方免费租用的终端设备(调制解调器和分离器),产权属乙方所有。

  (4)客户申告宽带接入障碍的,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调通,不能按期修复或调通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费用。

  但属于客户终端设备的原因造成电信服务障碍的除外。

  (5)凡客户在乙方开展的宽带业务优惠促销活动期间申请安装宽带接入业务,并已缴付过一次性接入费的,若乙方因机线原因在二个月无法解决的(自客户付款之日起算),除按本协议违约责任的条款向客户支付违约金外,另向客户赠送100元面值的”上海电信ic卡”作为补偿。

  四、违约责任。

  (一)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因乙方原因造成业务开通时间超过1个月(预约装机超过30日)的,每逾期1日,按收取的安装调测费、手续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的比例,向客户支付违约金。

  (二)因乙方原因造成阻断通信,阻断时间连续3日及以上,但不足15日的,免收半个月的基本月租费;阻断时间连续15日及以上的,免收当月的基本月租费,但不赔偿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1个月以上以此类推。

  阻断时间的计算,以乙方接到客户申告或乙方查出阻断的时间起至恢复通信时止。

  (三)客户逾期不缴纳通信使用费,乙方有权要求补缴,并按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五、协议的中止与解除。

  (一)客户在缴清所有费用后,可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二)若乙方因机线原因在二个月无法解决的(自客户付款之日起算),自向客户支付违约金和赠送100元面值的”上海电信ic卡”作为补偿之日起,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三)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中止向客户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1、客户提供的客户资料被发现不真实的;

  2、未经乙方授权,客户擅自在已装的通信线路上装、移(室内移机除外)各种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或转让租用权的;

  3、擅自改变客户类型及使用性质的;

  4、自帐单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之次日起逾期30日未缴付通信使用费的。

  (四)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拆机并解除本协议:

  1、利用已装宽带接入服务非法经营电信业务的;

  2、自帐单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之次日起逾期60日未缴付通信使用费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对本协议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所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

  七、其他。

  (一)《宽带接入业务登记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变更宽带接入服务协议时,乙方与客户不再另签协议(过户业务除外),所填写的登记表格均视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客户与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订的凡涉及宽带接入业务租用权的协议,除乙方授权或追认的外,对乙方概不发生效力。

  备注:网络受理协议同上。

  甲方(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电信服务合同书 篇8

  特别提示:

  客户及其代理人在入网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尤其是“特别提示”及黑体字部分(标题除外),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客户及其代理人有权同意本协议或选择其他协议,但客户及其代理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客户同意本协议全部条款。

  本协议甲方系指舟山市XX公司,本协议乙方系指舟山电信客户(以下简称“客户”),乙方所需业务及相关办理手续的具体内容、方式、资费等请参见相关业务说明或向甲方咨询。

  为保护客户的通信权利,维护甲方合法的通信经营权,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1)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2) 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3) 须在甲方规定时限内交纳电信业务服务费用(每月计费结帐周期为:1日至月底;每月电信费用交纳期限为每月6日至次月5日)

  (4) 固定电话、小灵通、宽带等新装或拆机业务,当月基本月租费计收按实际竣工日期、拆机申请日期区分全月或半月月租费;通话费按实际发生计收。新装:即1日至15日(含15日)为全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为半月;拆机:即1日至15日(含15日)为半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为全月。

  (5) 客户选择银行托收、信用卡代扣、储蓄代扣方式缴付通信费用时,需到银行或XX局办理相关委托托收或代扣手续。

  (6) 申请办理各项电信业务须提供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客户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7) 自行管理使用本人的“业务密码”、上网帐号。甲方提供的宽带“初始密码”应及时进行修改,妥善保管,宽带安装接入MODEM设备只供使用,非赠送品。如因自身原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

  (8) 签署的各类优惠业务协议或宽带包年期到后,应在到期后一个月内自行到当地电信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如在一个月仍未办理变更或续签手续,则默认甲方按普通资费标准收取费用。对不再使用的,应在到期前来办理取消手续,如超过到期日来办理,发生的费用则由客户自己承担。

  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标准资费收取各项费用,并保留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 本协议终止后,甲方有权对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回收,并进行再分配。

  (3) 在营业场所公布服务标准、服务项目、资费标准,并以多种方式(现金付费、购买充值缴费卡、银行托收、信用卡代扣、储蓄代扣等)为客户缴费提供方便。

  (4)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可对超过规定交费约定期限的用户,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在超过交费约定期限的30日后,采取暂停提供服务措施。在暂停提供服务的60日内,用户仍不交纳所欠费用和滞纳金,可终止提供的服务。

  (6) 客户办理暂停手续后,客户业务号码仍予保留,停机期间按规定收取停机保号费(每3个月为一计费单元,不足3个月按一个计费单元计收,以次类推),如需恢复通话或拆机,须办理相关复话或拆机手续。装移机业务转为待装业务的,所选的号码不予保留,届时客户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7) 提供的宽带接入终端MODEM设备,产权归甲方所有,一年内保修。乙方宽带拆除时负责对MODEM设备进行检测和收回,如遗失或损坏,照价赔偿。

  二、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1.客户在缴清所有费用后可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2.客户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视为原客户的《舟山电信服务协议》解除,新客户签订《舟山电信服务协议》且继续使用原客户的业务号码。过户当月的费用在新客户的缴费帐务中扣除,具体由哪一方承担,请过户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3.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1) 客户提供的客户资料被发现为弄虚作假、伪造的;

  (2)未经甲方授权,客户擅自在已装的话机线路上装、移各种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室内移机除外);擅自改变电信业务使用性质的;

  (3)有确切证据证明客户:经营情况严重恶化,财产转移,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者可能丧失付费能力的其它情形;

  (4)以保证金、担保人和抵押金等方式取得租赁权或使用权的客户如违反担保协议中保证条款或担保人撤消保证的。

  4.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解除本协议:

  (1)利用已享受的电信业务进行非法电信业务经营;

  (2)逾期三个月以上未缴电信业务服务费用;

  (3)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装移机、障碍修复时限超过信息产业部颁布《电信服务标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2、客户逾期不缴纳电信费用,在实施暂停提供服务期间,月租费和违约金照计。因欠费被终止提供电信服务的,月租费不计,但继续计算客户所欠费用违约金并追缴所欠全部费用。

  3.双方如有其他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免责条款

  1.因技术上的需要,在信息产业部颁布〈电信服务标准〉规定的时限内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并尽可能降低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网络、设备、软件等进行更新、维护,或进行号码升位、关闭技术落后的网络。在甲方尽合理的努力以减少妨碍的前提下,客户同意免除甲方因此而产生的责任。

  2.因电信业务在不断的发展中,甲方有权在发出业务通告后,对业务资料、操作流程、服务规则等进行变更。同时有权对计费标准与周期等进行调整,并有权按调整过的、合法的标准向客户收取费用。在甲方能够证明尽合理的努力以减少妨碍的前提下,客户同意免除甲方因此而产生的责任。

  3.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通信障碍,客户同意免除甲方的责任。

  五、证明材料

  1.甲种客户是指非经营性的私人住宅客户,除甲种范围以外的都为乙种客户。

  2.甲种客户本人办理业务时,需出示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非客户本人办理业务时,需出示客户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3.乙种客户办理业务时,客户名称与单位所盖行政公章、付款单位的全称必须一致。各单位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办理业务时,则不予受理。如遇特殊情况由相关单位代付款的,需用文字说明,并加盖付款单位行政公章以示同意代为付款。

  4.客户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址为准)或法定所在地(营业执照上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地的客户,须有本地公民或单位提供担保,并如实填写担保资料,并签署担保协议;或者持本人身份证,办理话费预存,预存最低额度根据不同业务而定。如果担保人要求撤消担保,客户应提供新的担保人,并到甲方营业场所协商解决。

  六、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

  电信业务服务的内容、方式、资费甚至相关法律等均在不断变化中,甲方无法就此逐一告知客户,但将提前48小时通过受到影响地区的主要报刊、互联网站或广播电视进行公告,并通过电话语音、短信、话费通知单或收据方式之一进行通知,变更后的情况以公告及通知后的内容为准。请客户对前述告知或通知的方式保持必要的关注,以免造成误解和不种影响。若客户对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有异议,须在通告发出后一个月内与甲方协商,否则甲方将认为客户已得知并同意协议条款。

  七、争议解决

  双方对本协议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附则

  1.所有办理电信业务新装登记的客户,均应签署本协议和相应的业务表单。

  2.签署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署的变更协议或其它补充协议(如优惠协议等),均视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客户与其它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署的凡涉及到电信业务使用权的协议,未经甲方同意,对甲方不发生效力。

  4.甲方客户服务热线:10000

  5.本协议一式两份,客户与甲方双方各保留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浙江省XX公司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电信服务合同书 篇9

  原告(被反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获嘉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分公司)。 负责人焦启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灵霞,女。

  被告(反诉人)宋成林,男。

  委托代理人梁乐庆,男。

  原告联通分公司诉被告宋成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国梁适用简易程序,于20xx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宋成林当庭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于20xx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灵霞、被告宋成林(第二次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梁东庆均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被反诉人)诉称:被告系原告客户,电话号码为4527368,20xx年元月份,被告打长途电话欠费1342.4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话费,同时认为被告的反诉不能成立,要求依法驳回反诉。

  被告(反诉人)辩称:被反诉人所诉不实,其称反诉人欠长途话费纯属无中生有,反诉人使用的是包月电话,至20xx年5月底到期,但联通公司擅自违约将反诉人的电话停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责令其将反诉人的电话接通,并赔偿因停机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元。

  原告(被反诉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长途清单查询结果一份三页;2、视听光盘一份附录音笔录一份;以此证明被告欠其长途话费1342.45元及催要话费的情况。

  被告(反诉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李红利证明一份;2、宋志远证明一份,以证明反诉人的经济损失情况。

  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提交证据1,被告有异议,认为长途电话不是被告家人所打,是网通公司盗打的,因该证据客观记录了号码为4727368的固定电话拨打长途电话的详细情况,被告对此虽提异议,但未提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此其异议不予采纳。对于证据2,被告有异议,认为宋成林妻子并不能代表宋成林,且录像时并未告知当事人,不能起证明作用,因该视听资料证明联通分公司员工去被告家催要话费的情况,故本院予以采信。

  对于被告提供的二份证明,原告均有异议,认为证人未出庭,且并不能证明反诉的事实,因二证人均未出庭作证,故本院对此二份证明不予采信。

  根据庭审当事人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宋成林原系联通分公司的客户,包月电话号码为4727368。20xx年1月5日至1月30日,该固定电话拨打长途电话时长为35小时20分37秒,费用为1342.45元,被告一直拖欠未交。20xx年3月20日,原告公司员工去被告家里催要话费而未果,由联通公司新乡分公司直接将该固定电话停机。20xx年3月22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追回话费1342.45元。20xx年5月15日,宋成林向本院提起反诉,要求联通分公司为其接通电话,并赔偿因停机机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元。

  本院认为,宋成林在接受联通分公司的电信服务过程中,使用并拖欠长途话费1342.4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酿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于被告称因拖欠长途话费而被停机的包月电话尚未到期,仍应继续履行电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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