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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的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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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的补充协议(精选13篇)

电力工程的补充协议 篇1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甲方(全称):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全称):______________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合同编号为 ________的《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 )中的定义相同。

  鉴于:

  因甲方资金等方面原因。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对原合同条款部分内容进行补偿说明,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1、协议内容补充部分为:

  乙方责任:

  (1)乙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保证甲方______项目具备通电条件。

  甲方责任:

  (1)原合同中的一期合同总价(人民币________万元)保证在项目通电前付清。具体付款时间及金额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付______万元,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付________万元,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付40万元,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付________万元。

  (2)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3、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电力工程的补充协议 篇2

  甲方(全称):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全称):______________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合同编号为 ________的《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 )中的定义相同。

  鉴于:

  因甲方资金等方面原因。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对原合同条款部分内容进行补偿说明,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1、协议内容补充部分为:

  乙方责任:

  (1)乙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保证甲方______项目具备通电条件。

  甲方责任:

  (1)原合同中的一期合同总价(人民币________万元)保证在项目通电前付清。具体付款时间及金额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付______万元,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付________万元,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付40万元,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付________万元。

  (2)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3、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电力工程的补充协议 篇3

  甲方: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联系人:

  乙方: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联系人:

  (以下称乙方)于年 月在

  (以下称甲方)委托 组织的招标编号为的 中中标。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就设备的采购事宜达成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1 设备名称:。

  1.2 标的、设备材料采购表(可按此表格式另附采购清单替代)

  备注: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发货的货物规格、型号、数量以甲方提供物资需求清单为准,发货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所中包的实际需求总额。

  1.3 质量标准:乙方按现行国家标准及同等行业标准进行生产。

  上述设备适用下列技术和质量标准:

  1.3.1按同类产品国家标准(标准代号);

  1.3.2按同类产品部颁标准(标准代号);

  1.3.3按同类产品行业标准;

  1.3.4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双方同意按附件所约定的标准执行。

  1.4 电杆使用使命年限为30年。

  1.5 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3年。

  1.5 乙方应承担设备的运输、培训、售后服务和合同中规定的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 合同价款

  2.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总价格(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2.2 上述合同总价款可按实际交货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重量、价格进行更改。

  2.3 合同总价款已包含设备的软硬件价款、税费、专利费、版权费、进出口关税及乙方的利润等,乙方将设备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的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设备验收、培训、售后服务等各项有关费用,除合同总价款外,甲方无须向乙方另外支付任何费用。

  第三条 合同价款支付、银行账户信息及发票信息

  3.1 合同价款支付

  第一次付款: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个日历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即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第二次付款:合同总价的%,即人民币(大写),小写¥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设备质量保修期届满,乙方的违约责任和保修责任全部履行完毕且甲方收到乙方发出的付款通知后的个日历日内付清。

  3.2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开户银行:,账号:。甲方向上述账户付款即视为已完成付款义务。乙方应对该账户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本合同履行期间内,乙方变更上述收款账户信息的,应在甲方付款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3 发票信息

  甲方在收到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格式出具的与合同总价等额的符合国家财税规定的合法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后个日历日内支付款项。发票的出具是甲方付款的前提条件。

  第四条 设备包装、运输

  4.1 乙方应将设备安全运至甲方指定的地点:。

  4.2 设备包装要求:乙方对设备的包装应符合本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应根据设备特点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防水、防潮、防腐、防锈、防震等,防止合同设备在运输和装卸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足以承受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装卸过程中的野蛮装卸、暴露于恶劣气温、盐分大和降雨环境,以及露天存放,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3 设备到达甲方指定的地点所需的运输、装卸、吊装、保险等费用和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4.4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4.5甲方有权不接收未按上述规定包装的设备,且视为乙方未交付设备。

  4.6乙方从送货到甲方指定的施工工地无论电杆需求量多少,乙方必须无条件包运到施工工地,运费按(元/吨?公里)另行结算。

  第五条 货物交货要求

  5.1 甲方以发货通知单方式通知乙方分批交货的,乙方需在调拨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交货。

  5.2 如乙方在发货通 知单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供货,须在收到调拨通知单后2天内书面告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确定延期交货时间。

  第六条 到货表面签收

  6.1 设备运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后,乙方提请甲方、监理到货表面签收,甲方、监理自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监理共同进行到货表面签收,检查设备的外包装是否完整无损、型号及数量与要求是否一致。设备经过双方验货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

  6.2 如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发现设备有错漏或与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和规格不符时,甲乙双方应在现场联合作记录,签署备忘录。甲方有权根据情况拒收或要求乙方限期退换货、限期补齐。

  第七条 所有权和风险转移

  7.1 设备在到货表面签收合格之时,所有权从乙方开始转移至甲方且不以是否付清合同价款为必要条件。

  7.2 设备之毁损、偷盗、灭失、短缺等风险,自到货表面签收合格之时起从乙方转移至甲方。未通过到货表面签收合格之前,甲方不负合同设备保管责任及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八条 安装调试

  8.1 合同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由甲方委托的施工单位完成。

  8.2 乙方负责提供设备安装调试所需的技术资料,并提供技术服务。

  第九条 抽查

  9.1 钢芯铝绞线、裸铝线、铝塑线、电缆等线材类物资必须保质保量,单件货物(指一盘或一卷)的实际数量须与供货的标称、数量相符,有抽查发现不相符,则按抽查单件货物的数量短缺比例,对乙方的标称数量全部进行扣减来确定该批供货的实收数量。

  9.2 甲方可不定期对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进行抽检,亦可直接至乙方生产现场对待发乙方的产品进行抽检,委托买卖双方共同认定的权威机构进行产品检测,如检测合格检测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检测不合格检测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交货期限(以开具发货通知单次日开始计算,日历日)

  10.1 110KV主变正常交货期限为70天以内,35KV主变交货期限为45天以内,10KV配变交货期限为20天以内;

  10.2 110KV断路器、互感器、隔离开关、电容器、成套设备等正常交货期限为30天内;

  10.3 综合自动化设备、直流电源等正常交货期限为45天内;

  10.4 熔断器、避雷器等正常交货期限为20天内;

  10.5 35KV及110KV铁件正常交货期限为:接到复测材料10天内完成地脚螺丝交货,其他材料45天内陆续供完;

  10.6 10KV铁件(确认图纸后)、电力电缆、光缆、钢芯铝绞线、铝塑线、钢绞线、配电箱、计量箱、电表箱、金具、绝缘子以及其它材料等正常交货期限为30天以内;

  10.7 电能表正常交货期限为45天以内。

  第十一条 验收

  11.1 验收过程中,如甲方发现设备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应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自费负责退换货,直至经甲方验收合格。在此种情况下,如经甲方验收合格的时间超过本合同第8.2款规定的期间的,视为乙方逾期交付设备,乙方应按合同第20.2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1.2 乙方应于验收合格后向甲方提供验收报告、技术文档以及设备接线、安装图、设备使用手册、设备维修保养手册等完整的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乙方应提供的资料

  12.1 产品的生产日期、合格证、质量认证书、产品备品备件(如有)及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 投产供货计划

  13.1 乙方接到甲方开具发货通知单后,应定期向甲方如实汇报生产情况及供货日期计划。

  第十四条产品标志牌显示要求

  14.1 乙方提供的货物标牌须有安装在明显位置、牌示清晰、耐久、耐防腐蚀的铭牌标志。有存在糢湖不清及质量易腐蚀料子可暂停不验收入库。

  14.2 水泥电杆、铁件、金具、绝缘子、电表箱五大类产品上须有经乙方审核备案持永久性标识,存在无铭牌或永久性标识可视为三无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

  第十五条 质量保证

  15.1 乙方保证合同设备是通过合法渠道进口或生产的,是全新、未曾使用过的,合同设备不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上的缺陷,其质量、规格及技术特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15.2 乙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质量、行业标准和招投标文件的要求。(三者有冲突的,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税费

  16.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甲方支付。

  16.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支付。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合同设备、软件、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未侵犯第三人的著作、商标、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不会侵犯第三人的商业秘密或对任何第三人构成不正当竞争,如因此与第三人形成争议、诉讼或仲裁案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甲方由此而遭受的全部索赔、处罚及其他经济和信誉损失。

  第十八条 保密责任

  18.1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后的任何时候,任何一方均应对因履行本合同从对方获取或知悉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8.2 保密信息指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任何以口头、书面、图表或电子形式存在的对方信息,具体包括:

  18.2.1 任何涉及对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处理手段、财务信息;

  18.3 如需要,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与本条款存在不一致的,以保密协议为准。

  第十九条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9.1 本合同一经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但甲乙双方就变更达成书面协议的除外。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本合同权利及义务。

  19.2 任何一方严重违约的,另一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19.3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合同终止,均不影响本合同关于违约责任条款及争议解决条款的适用。

  19.4 合同解除

  19.4.1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外,若发生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立即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并应就差额部分向甲方进行赔偿。

  (1)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甲方认可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货物;

  (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且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按约履行合同的通知后15日以内仍未能采取纠正措施。

  19.4.2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时,依据合同第二十二项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

  20.1 经验收,由于乙方责任,合同货物技术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条款”要求,甲方有权退货、更换或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货物。甲方选择更换的,乙方应及时进行更换,更换周期应满足工期要求,否则乙方应按本合同第20.4条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2 甲方对合同货物进行抽检,发现合同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未能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通过整改使其符合合同要求,或者甲方扩大范围抽检的结果表明合同货物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退货、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货物或解除合同。

  20.3 如果在出厂试验时合同货物未满足合同约定的保证值,且乙方在发现不合格之日起2个月内未能使合同货物满足保证值,甲方有权要求重新生产、更换、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货物或解除合同。

  20.4 如乙方未能按合同第五条与第十条的约定按时交付货物的,甲方有权按以下约定向乙方主张迟延交货违约金:

  (1)迟交1-4天,违约金为迟交货物金额的0.6‰/天;

  (2)迟交5-8天,违约金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2‰/天;

  (3)迟交9天以上,违约金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4‰/天。

  迟延交货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

  迟延交货违约金总额达到合同价格的10%或者迟交合同货物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甲方有权取消该批次供货,并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可替代的货物,由此发生的差价、增加的费用和损失等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也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执行。

  20.5 乙方未按期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设计单位交付技术资料的,每迟交1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乙方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有错误的,每发现1张有错误的图纸,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20.6 由于乙方提供技术服务存在错误或疏忽,造成甲方工期延误的,每延误工期1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应批次合同货物价格0.5%的违约金。不满1周的按比例计算。

  20.7 甲方要求乙方进行现场服务时,若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答复和到达现场,每推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20.8 在质量保证期内合同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接到通知后未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严重缺陷的处置每推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危急缺陷的处置每推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

  20.9合同货物交付后,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导致合同货物不能按期投运的,每延误1天,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合同价格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

  20.10 乙方明确表示无法供货或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无法供货的,甲方有权就全部或部分标的物解除。全部解除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并按照合同价格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部分解除的,乙方按照未履行合同部分价格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11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条需支付各项违约金累计达到合同价格的20%时,甲方有权退货或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并自费将所交付的合同货物(如有)运离现场。甲方因退货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安装费用、拆卸(除)费用、另行采购合同货物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等及其他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20.12 乙方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应就差额部分向甲方进行赔偿。

  20.13 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从到期应向乙方支付的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费用。

  20.14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时间签字确认供货单,每延迟1日,应向甲方支付该供货单价格1%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达到该供货单价格的10%或者迟延签字确认供货单超过5日,甲方有权取消该批次供货,并在合同总量中予以核减,并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合同货物类似的货物,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及甲方因此需对外支付的窝工费等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发生上述行为3次及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0.15 合同质量保证期届满30日内(有索赔待索赔完成)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经合同货物使用单位签署的合同货物质保单,乙方未按期向甲方提交的,每迟交1日,应向甲方支付该批次合同货物价格0.1%且不超过5000元的违约金。

  20.16 当乙方为生产商委托的代理商时,其与甲方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时,因非甲方原因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供货的或供货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由生产商和代理商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0.17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货物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非甲方同意,更换应在30日以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按照本合同第20.4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更换的货物仍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退货、向第三方采购或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执行。

  20.18乙方存在货物质量不合格、迟延交货、售后服务不到位等不良履约行为的,每出现一次甲方有权核减合同总量的10%,核减量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量的30%;情节严重的(擅自更换原材料、组部件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对质量问题拒不整改2次及以上的,或产品存在批量质量问题但拒不进行召回的;因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造成退换货量占合同金额10%及以上;主要技术参数不合格、非主要技术参数多次不合格的;因延期交货、售后服务不到位被2个及以上最终用户投诉等),首次出现甲方有权核减合同总量的30%,今后每出现一次甲方有权核减合同总量的10%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量的50%;达到合同约定终止条件的终止合同。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系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直接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意外事件。对本合同履行不产生直接影响的意外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21.2 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双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将中止履行。经另外一方确定的不可抗力影响时间,不计入本合同执行时间,本合同执行时间相应顺延。合同期限可根据中止的期限作相应延长,但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会因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一方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同时发生了不可抗力,迟延方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

  21.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尽可能采取合理的行为和适当的措施减轻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所造成的影响。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不能就扩大损失的部分要求免责。

  21.4 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3 个工作日内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原因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21.5 不可抗力影响结束后,受影响一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21.6 如果不可抗力影响超过 7 日,各方可协商解决此后的合同履行问题。如果各方在相应顺延的 7 日内未能协商一致,各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其他

  22.1通知

  一方根据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包括批准、证明、同意、确定和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可由专人送交或通过信件或快递、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由专人送交时,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信件或快递方式发送的,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数据电文方式发送的, 以该数据电文进入对方指定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对方未指定特定系统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对方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

  所有通知应按合同所述的地址发给对方,任何一方不得无理扣押或拖延。如果一方通知了另外地址,则随后的通知应按新址发送。双方联络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对方,致使通知未被签收或未正常接收的,并不影响已送达的效力。

  22.3 乙方应配合甲方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开展活动。

  22.4 按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 10 日内付清,逾期按应支付金额的日万分之 3 计收利息。依据本合同如属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前述款项的,甲方有权自行从应付合同总价款中扣除充抵。

  22.5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6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的任何时候,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本合同及附件内容,以确保双方的商业机密。

  22.5 本合同一式 4 份。甲方执 2 份,乙方执 2 份。附件为主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附件与主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主合同为准。

  22.6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电力工程的补充协议 篇4

  甲方: (简称甲方)

  乙方: (简称乙方)

  一、 项目立项:

  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安装供电部门专变立项报批所有相关手续,由甲方提供准确的申请立项资料。

  二、 工程名称:

  三、 工程范围:

  800KVA变压器安装及调试。 电缆敷设及调试。 接地网制作及调试。 计量表计安装。

  四、 工程地点:

  五、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不含低压配电出线)。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整 (小写¥: )。

  六、 付款方式:转帐。工程自签订协议之日起,甲方应按工程款项

  七、 合同工期: 60个工作日竣工。(以甲方首付工程款到帐之 日起计算开工日期)。

  八、 在施工中如遇下列情况拖延工期,双方应及时协商顺延。 因款未到而影响的延期。 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 因整体方案变更不能继续施工。 因土建施工原因而被迫停工。 因线路不能停电而造成的延期。

  九、 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按国家供用电施工规范标准由供电局验收合格同意送电为标准。

  十、 双方主要责任:

  1、在商定的时间内做好施工范围内前期工作等。 指派专人配合施工,解决甲方应解决的问题及其它事宜。 工程未经验收,甲方不能提前使用或擅自改动设备,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2、 工程中途由于甲方原因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致使施工错误,造成不良后果返工,由甲方负责。

  3、 甲方有责任统一组织现场治安保卫工作。

  乙方责任:

  1、 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报送施工计划,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由乙方负责甲方损失。

  2、 乙方在施工中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保证线、材、表均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如发生安全事故、设备质量事故,由乙方负责。

  3、 做好现场消防保卫工作。

  4、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尽量不影响工地的正常用电。

  5、 乙方送电后,甲方一星期内未付清余款乙方有权停电。

  十一、本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验收合格通电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代 表:

  开户行: 开户行:

  帐 号: 1 帐 号:

  盖 章: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责任:

电力工程的补充协议 篇5

  (如)甲方(发包方):

  (如)乙方(承包方):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内容:项目区输变电线路采用高压与低压配套配置,高压线采用 KV明线架设,低压采用 KV明线布置,共架设长度为 公里,其中高压线 公里,低压线 公里。高压线采用JKLGWJ-10KV/1×70架空绝缘线;低压线采用JKLGWJ-0.6KV/1× 架空绝缘线。低压电杆采用 米钢筋混凝土杆,间距 米;高压电杆采用 米钢筋混凝土杆,间距 米。架设电线按电力部门新规定的标准执行。购置安装 KVA节能变压器 台及配套设施配备塑钢结构, 米× 米 起脊变压器房。

  4、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5、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6、合同价款:

  第二条:技术标准

  一、工程范围:省批我县20xx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涉及输变电线路工程。

  二、施工基本要求

  1、服从当地电网规划,基本技术参数需与当地电网的技术参数匹配,满足供电管理部门的要求;

  2、主结线规范、简洁、清晰,电气设备材料性能先进、节能环保便于操作维护管理,高低压配电线路和电气设备规划布局合理、经济实用;

  3、特别重视运行安全、可靠、经济、控制灵活,要实现集中控制与分散控制灵活选择;

  4、规划设计少占耕地、施工规划少占青苗、其补偿由乙方负责。

  5、需要定切实可行的文明施工措施和准则。

  三、需遵守和执行的规程、规范和标准:

  1、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菏(GBY0061-97)

  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3、10KV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BG50054-95)

  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

  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侵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8-90)

  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

  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J50150-91)

  9、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88)

  10、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范(9DL/T499-20xx)

  四、报价书编制依据:

  1、经业主审定的施工图纸及施工说明;

  2、定额选用《山东省安装工程计价依据》和《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预算定额》;

  第三条:如甲主要施工人员

  1、项目负责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

  3、质量检查负责人:

  4、安全检查负责人:

  5、甲方驻工地代表:

  第四条:如乙方主要施工人员

  1、施工技术负责人:

  2、质量检查负责人:

  3、安全检查负责:

  第五条:甲方工作

  1、书面提供所需材料、高压线路布置,乙方提供给甲方服务费 元。

  2、做好当地群众工作,为乙方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

  第六条:质量检查和返工

  甲方应随时检查工程质量,如发现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乙方应按甲方意见采取补救措施,彻底返工,并达到设计目的。如乙方隐瞒质量事故,有意不执行甲方意见,除返工外甲方可对乙方每以点 元罚款。

  第七条:工程质量的核实与确认,乙方应按甲方提供技术要求施工,如果施工中实际工程量与合同书中计算报价的工程量不符,按实际工程量和合同书中的单价相应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

  第八条:工程款支付与结算

  签订合同生效:不拨预付款,开工后按工程形象进度拨款。工程进度完成50%,拨款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工程款90%,剩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支付。

  付款方式:一律采用转帐支付。

  第九条: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甲方先行初步验收,并提出质量评价意见。工程项目全部完成后,整编好竣工资料,连同初验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条:争议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先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或仲裁部门解决。

  第十一条:安全施工

  甲方应注意乙方施工安全,并尽力为乙方安全施工提供方便;乙方更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施工中造成的工伤事故、伤亡抚恤费及不预见的费用由乙方负责解决,甲方不予负担。

  第十二条:履约保证金,为维护施工质量,符合设计项目的严肃性,乙方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10%后,经甲方认可,甲方将履约保证金退给乙方。

  第十三条:其它。乙方的工程量清单及报价,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内部机密。

电力工程的补充协议 篇6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因甲方在 工程施工中自有劳动力不足,需聘请乙方提供劳动力支持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劳务协作性质:短期临时用工。

  二、劳务协作用途:仅限于 电力工程施工。

  三、工作地点: (甲方指定的工作区域)。

  四、工作内容:土石方开挖、变台安装、配电线路架设、材料转运劳务协作以及其他辅助性工作。

  五、协议有效期:

  1、本协议有效期为日历天,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协议有效期可相应顺延:

  a、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工期顺延的;

  b、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工期延误的;

  六、现场代表

  1、甲方委派的现场代表人为供电营业所(职务)。

  2、乙方委派的现场代表人为 (姓名), 身份证号:。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违反甲方管理制度与纪律或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人员,甲方有权及时将其请离工作现场并中止其劳务协作关系。

  2、甲方负责工作现场的停送电、安全监管和协调工作。

  3、及时向乙方提交有关图纸、资料文件,并在工作前进行必要的交底。

  4、对乙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签证和验收。

  5、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为参加劳务协作的全体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乙方登高作业人员和技术工人必须具备相应资格证件和工作经验。

  3、乙方进入工作现场前,应对工作现场进行勘察,熟悉环境与场地。

  4、乙方应加强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做好安全措施,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5、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施工安装规范和技术交底的要求工作,确保工效和质量。

  6、乙方应安全文明施工,不得对甲方和第三方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

  七、安全责任

  1、因乙方原因在工作时间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理。

  2、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人员在非工作区域内发生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八、工作质量验收及质保期

  1、工作质量验收依据:设计图纸及国家验收规范。

  2、乙方在申请甲方对工作验收前,应按甲方要求提供齐全的资料档案。

  3、质保期:自通过验收之日起计算,质保期为一年。

  九、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1、协议价款: 元整(¥ )。

  2、乙方在完成约定工作内容并通过甲方验收后,甲方一次性支付95%的协议款,余款在质保期满付清。

  十、争议解决方式

  履行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向兴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章):乙方(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月日:

电力工程的补充协议 篇7

  1.0.1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工作,贯彻项目法人责任制,维护电力工程设备市场秩序,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顺利有序地进行,保证电力工程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工业部有关规定制定。

  1.0.3招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并考虑可操作性。

  1.0.4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管理的基建、技改电力工程项目(包括电厂和输变电工程)_

  ________元(指令同估价,下同)以上设备和装置性材料的公开性招标和邀请招标。

  水电工程和非国家电力公司投资、管理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凡在国内采购设备,包括经批准利用外资和外汇采购国内设备以及允许进口的单项设备的采购,均按本规范执行。

  1.0.5电力工业部对所有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主机设备的招标和合同生效须报电力工业部批准,招标活动及有关文件须报电力工业部核备。

  2.招标前准备阶段

  2.1 招标申请

  电力工程项目具备主机设备招标条件后,由项目法人或主要投资方向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计划司/计划部提出招标申请。

  具体招标时间由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计划司/计划部根据国家计划安排和项目前期条件并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后确定并下达给项目法人或主要投资方,同时抄送项目所在电力公司和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需招标的设备清单,招标具体的条件,各投资方名称及投资比例等。

  电力工程项目主机设备招标具体条件如下;

  (1)国家已批准项目建议书;

  (2)项目法人确定,有限责任公司(或筹备组成立)银行贷款意向书已签订;

  (3)已列入国家五年滚动投产规划;

  (4)主要技术条件已经可研/初设审查部门认可项目控股方出具可以支付设备预付款的保证函;

  (5)主机设备招标前,项目法人与所在地省/网电力公司等协商一致的上网电价意见。

  招标工作必须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辅机设备招标要在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进行。

  2.2 招标委托

  招标申请获批准后,招标人择优选定具有相应招标资质和成套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进行设备招标(若招标人具有相应资质也可自行组织招标)。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招标合同,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招标实施阶段

  3.1 招标组织机构

  (1)项目招标领导小组;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的组建办法是由招标人(项目法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组建方案,报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成立。

  其职责是负责招标过程的领导,向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评标报告等资料。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的组成:(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在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后发标以前成立。

  )

  (a)对于主机设备和分散控制系统招标人(项目法人):

  3-5人包括主要投资方主管单位:2人包括国家电力公司1人,主管电力公司或电力集团公司1人招标代理机构:3人工程设计单位:1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开行1人)其中:组长:招标人(由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助董事长担任);

  副组长:招标代理机构副组长:国家电力公司计划部副组长:招标人(由项目总经理担任)。

  (b)对于辅机、输变电设备和装置性材料,可参照(a)执行。

  (2)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于召开首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以前组建。

  由招标代理机构商招标人组建评标小组,经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确认。

  评标小组下设技术组和商务组,聘请的专家从评标专家库中选定。

  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属聘请专家。

  技术组5~7人(单数);

  主机设备:7人/%专业;

  聘请专家4人;

  招标代理机构1人;

  招标人1人;

  工程设计单位1人;

  辅机设备:5人/专业;

  聘请专家2人;

  招标代理机构1人;

  招标人1人;

  工程设计单位1人;

  组长由聘请的专家和招标人担任。

  商务组3-5人(单数);

  招标代理机构、聘请专家2-3人;

  招标人2-3人;

  组长、副组长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担任。

  纪检监察和法律咨询由项目主管单位派纪检监察人员1人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监督,招标过程中随时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秘书组由招标人组建,负责评标过程中的资料收发,打印,整理以及招投标文件的保管。

  会务组由招标人组建,负责评标过程的日常活动安排。

  招标人应将项目招标组织机构报电力部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3.2 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编制依据为招标人提供的资料。

  对于主机设备和1000万元(指合同估价,下同)及以上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统(dcs),自招标人提供全部资料之日起至出版一般不超过3个月;

  对于1000万元以下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自招标人提供全部资料之日起至出版-般不超过2个月。

  招标人应于委托招标合同签订后1周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下列资料: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稿)。

  对于辅机设备招标还应提供全套初设及其审查资料;

  招标人(含工程设计单位)对招标设备及其相关系统的参数和使用条件,运行条件等方面要求的资料。

  (2)招标文件的审批

  (a)对于主机设备和1000万元及以上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统(dcs):

  招标人邀请设计院共同初步审查确从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

  招标人(含工程设计单位)审查招标文件的时间:初步审查-2周;

  审查确认-1周。

  经招标人审查确认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上报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自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报审招标文件后一般在2周内批复。

  (b)对于1000万元以下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招标人邀请设计院共同初步审查确认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

  招标人(含工程设计单位)审查招标文件的时间:初步审查-2周审查确认-1周经招标人审查确认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上报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3)招标文件的出版:经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和核备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正式出版。

  3.3 首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首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于发标前进行。

  会议内容为:听取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关于前阶段招标工作的汇报,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商招标人提出的招投标具体日程安排,确认招标代理机构而招标人提出的评标组织机构人员名单,确认评标办法。

  3.4 发布招标通告:采用公开招标时,由招标代理机构会同招标人发布招标通告。

  招标通造一般包括下列内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和地址;

  资金来源;

  工程项目名称和地址;

  招标设备的名称、数量及范围的简要描述;

  投标日期、时间和地点;

  每套招标文件的收费金额。

  若在招标文件发售之前进行资格预审,则要发布资格预审通告,通知潜在投标人在指定的地点、日期购买资格预审文件。

  经资格预审后,再对合格者发送投标邀请书。

  采用邀请招标时,由招标代理机构会同指标人发投标邀请书。

  3.5 资格预审

  (1)由招标代理机构会同招标人均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2)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合格的投标人应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电力工业部和机械工业部共同认定的主机设备制造厂商;

  电力工业部成套设备局与电力工业部由力规划设计总院共同发布的《火电机组主要辅机推荐厂家名录》所推荐的厂商,或由国家电力公司安全运行与发输电部(包括电力工业部原安全生产协调司)颁发入网许司证的厂商。

  (3)潜在投标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生产许可证、有关鉴定材料;

  工厂简介(包括组织机构、生产能力、设备、厂房、人员等);

  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质量认证证明;

  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经营状况(包括销售额);

  银行资信证明;

  业绩及目前正在执行合同情况(包括完成情况和出现的重要质量问题及改进措施);

  近三年经济行为受到起诉情况;

  其它文件和资料。

  3.6 发售标书

  招标代理机构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售日至投标截止日,一般不少于30天。

  3.7 招标文件的澄清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解释可采用书面或会议的形式进行。

  如采用书面形式,则一般在投标截止日期_________天前完成。

  如各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较多,可采用标前会的形式。

  一般在投标截止日期_________天前完成。

  标前会上投标人需解释和澄清的问题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后_________天之内提出。

  解释和澄清的问题均应形成书面文件,并有授权人签字/签章和日期。

  3.8 截标

  截标按招标日程安排进行。

  截标时要检查投标文件的包数,密封状况。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委托人签收并有书面证明,列有签收时间,地点,签收人,包数和密封状况。

  送标人也签字。

  如果投标文件密封不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委托人有权拒绝接收。

  投标文件应妥善保管,直至开标。

  3.9 标底

  对于成熟定型设备有可能制定标底的,标底可根据设备品种、设备性能、使用条件以及一段时期内条件相似工程的设备市场供需价格情况,可由招标人会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或由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人确认。

  3.10 开标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会同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邀请招投标人代表、评标小组成员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开标结束后,开标过程整理成书面记录。

  开标工作人员由拆封、核实、唱标、监督、板书、记录等人员组成。

  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含补充或修改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验证投标法人委托书、投标保函等投标文件是否齐全,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内容。

  开标会上允许投标人记录。

  唱标应由招标代理机构指定专人作记录,并由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签字。

  记录应存档和复印送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

  参加开标会议的所有代表应签名,以示出席。

  也可进行分段开标:第一步,开技术标,经过澄清后,投标人在现定的时间内报价;

  第二步:开价格标。

  投标文件压本保存备查,评标使用副本。

  开标后,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指定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各l~2人,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评标工作、评标小组按照项目领导小组会确定的日程进行评标。

  评标对象为投标文件(及其有效的补充文件);

  评标的依据为招标文件(及其有效的补充文件);

  评标具体做法按照《电力工程设备评标办法》进行。

  (1)阅读标书,整理资料

  (2)投标文件的澄清

  (3)初评

  (4)祥评:技术评标,商务评标

  (5)综合排序:根据商务组和技术组的评标结果,由被指定负责组织评标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组织综合评标,提出预中标人顺序,报项目招标领导小组。

  对推荐的预中标人的资格进行复审确认。

  (6)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小组负责编写评标报告。

  内容包括:评标过程、评标人员组成情况及签字、主要技术性能数据、分项报价及评标价格表、技术评分表、主要技术特点、推荐意见及投标人预审、复审报告。

  3.12 最后一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

  主要内容为听取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关于评标工作一般情况的汇报,听取技术组和商务组评标结果汇报,确认投标人资格复审结果,研究确定预中标排序,审议通过评标报告。

  3.13 定标

  (1)对于1000万元及以上主机、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统(dcs):

  根据最后一次项目领导小组会议结果,经招标人(项目法人)同意后,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向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告。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在接到报告后2周内进行审议。

  审议通过后,由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汇报,定标,并报电力部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对于1000万元以下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根据最后一次项目领导小组会议结果,经招标人(项目法人)同意后,定标。

  由招标人将全套评标资料报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14 签订(草签)合同

  定标后招标代理机构向预中标人发出《预中标通知书》。

  项中标人在接到《预中标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准时派授权代表到指定地点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条款和格式与项目法人草签合同、合同的每一页(包括所有附件)均应校签,其中附件1、2、3、5、7工程设计净值也要校签。

  合同价格、合同条款、技术要求和供货范围等不得与预中标状态有任何改变。

  由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所签合同符合预中标状态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

  《预标通知书》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人退还所有投标人投标保函

  3.15 合同生效

  (1)对于1000万元及以上主权、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统(dcs):

  合同签订后由项目法人将全部合同正本和副本(包括所有附分)上报,待项目可研报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后,由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市长领导小组对办公室审查签章后生效。

  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合同正本2套,副本2套。

  (2)对于1000万元以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项目法人与中标人签订后,由项目法人将合同正本2套,副本2套送交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4.招标工作管理和监督

  4.1 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对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的领导、审查、协调和监督工作。

  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4.2 项目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参加,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第ⅲ部分(评标办法)

  1.一般规定

  1.0.1 评标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

  1.0.2 评标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

  本办法第4、5、6、7、8、9款规定了评标一般应考虑的内容和办法。

  1.0.3 本办法的评标对象是指投标人担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效投标文件、包括应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提出的对原投标文件的正式书面澄清文件。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0.1 由招标代理机构商招标人组建评标小组。

  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招标的评标小组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确认,并接受其领导。

  2.0.2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指定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评标的组织工作。

  2.0.3 评标小组一般由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及聘请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专家一般不少于2/3。

  评标小组可根据情况分商务组利和技术组。

  每个组设组长1一2人,负责召集及评标意见的归纳整理工作。

  2.0.4 受聘专家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且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

  技术专家应熟知本专业有关设备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及发展状况;

  经济专家应熟知有关法律、法规,有实际商务工作经验。

  受聘专家由招标代理机构商招标人从电力设备评标专家库中聘请。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

  2.0.5 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为评标小组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在评标小组专家的指导下,完成投标文件有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工作。

  2.0.6 技术组和商务组应相对独立工作,但技术组有义务向商务组提供其评标所必须的资料,商务组也有义务与技术组核对投标人的投标范围等内容。

  3.评标程序

  3.1 评标工作应在评标后进行一般按下列程序:

  3.1.1 阅读标书,整理资料

  3.1.1.1 评标小组各分组分别阅读招书整理资料,详细列出主要技术数据、性能和商务条款对照表及偏差表。

  3.1.1.2 对投标文件中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明确之处进行专门标注和记录,整理出需要投标人澄清的问题。

  3.1.2 澄清

  3.1.2.1 根据情况,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必要的澄清,澄清一般以召开澄清会的形式进行,经批准也可采取其它形式进行澄清。

  3.1.2.2 澄清后应以有效的书面文件(有授权人签字或法人公章及日期)作为投标文件的有效补充材料。

  3.1.2.3 澄清不得对原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

  3.1.3 初步评价

  3.1.3.1 如对投标人的资质没有进行预审,首先要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排除不合格的厂商。

  3.1.3.2 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做出厂实质性的响应,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无实质性偏差,以确定其是否为有效的投标文件。

  对于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主要技术和商务条款有实质性差异和/或背离或价格超出标底值规定范围(一般为+5%或-5%,以具体值可根据设备品种的情况而定)的投标人应予以排除。

  但进入详评阶段的投标人一般不应少于两家。

  各投标人投标价格均超过标底值5%时应按废标处理并重新招标。

  3.1.4 详细评价:对投标文件的详细评价按两条线进行,即技术详评和商务详评(见5款和6款)。

  3.1.5 综合评标(见6款)

  3.1.6 编写评标报告(见7款)

  3.1.7 定标(见8款)

  3.2 对于某些大型及复杂设备的公开招标,可采用先开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和不含报价的商务部分,经过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后,投标人报价,再开价格标。

  之后再按上述程序进行评标。

  4.技术评标

  4.1 评标因素:评标内容应根据设备特点确定。

  一般为容量/能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经济性能(热耗、电耗、效率)、供货范围(含备件)、可靠性、主要参数和重要性能招标、寿命(包括易损件)、结构/配置特点(包括材料)、运行特性、检修条件、服务、制造质量和供货业绩多。

  4.2 技术评分

  4.2.1 评标因素中不能以金额合理计算的,一般采用打分的办法。

  设备可靠性一般按其近三年的情况考虑。

  可靠性评价时可参考电力部可靠性中心发布的有关数据制造质量评价可参考电力部成套局每年编发的有关设备质量问题资料。

  以及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有关部门发布的资料。

  4.2.2 根据各投标人的技术投标情况,选择其主要内容作为评标因素。

  评标因素的选取应从实际效果出发,但不宜过多。

  4.2.3 根据各因素的重要程度合理确定每一因素所占的权重,技术评分采用百分制。

  4.2.4 具体评标因素由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评标小组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其进行适当调整,并须经招标人确认,此工作一般应在开标前完成。

  4.2.5 技术评标的最终评分,取所有参加评分专项独立打分的平均值。

  4.3 经济计算

  4.3.1 凡可以金额合理计算的评标因素均应按其保证值计算成金额。

  投标人提出的保证值,应有同类设备的实测数据证明,否则评标专家应分析其保证值的可信度。

  4.3.2 按已确定的单位容量/能力的价值折算因能力差异而使投标价增加或减少的金额。

  4.3.3 经济性能

  4.3.3.1 按汽机热耗、锅炉效率及其它设备效率的差异折算投标价增加或减少的金额。

  4.3.3.2 根据电耗(厂用电率)的差异按成本法或煤耗法加补偿装机折算投标价增加或减少的份额。

  4.3.4 对投标人的详细供货范围和进口部套件进行确认,提交商务组。

  4.3.5 当采用6.1.3.2和6.1.3.3款规定的办法进行综合评标时可将按52款的方法计算的各投标人设备技术评分差值合理换算为金额。

  根据投标总价、技术复杂程度由评标小组确定的每一分值的金额。

  5.商务评标

  5.0.1 投标人应校招标文件规定的币种进行报价。

  若报价币种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则对各投标人提供的不同币种的报价按开标前一天国家公布的汇率(卖出价)折算为招标文件规定的币种报价。

  汇率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0.2 对各投标人的融资、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按现值法折算至同一基准。

  5.0.3 以设备到达安装现场为基准折算各投标人的运输、仓储、税、保险费用。

  5.0.4 调整各投标人的供货范围(包括备品备件)至同一基准。

  增加或减少的供货范围的设备价格按本次招标其它投标人相应项目的最高报价或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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