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集成项目工程安装协议
系统集成项目工程安装协议(通用3篇)
系统集成项目工程安装协议 篇1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标通知书》,以及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采购安装供货合同(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甲、乙双方商定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份)。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甲方发出开工通知书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开工。
工程期限:从开工之日起 120 天内完成所有项目的系统集成和竣工验收,并在系统验收合格后5天内交付使用。
三、人员派出
(一)甲方派出项目负责人 1 人,配合乙方进行项目的施工、验收及其它相关性事项。
(二)乙方派出项目负责人及现场施工技术人员详见乙方投标文件;乙方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变更现场施工技术人员的,应提前2天通知甲方。
(三)乙方施工人员须遵守甲方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管理,履行必要的手续,保守甲方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工程情况。
(四)乙方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及时清理各类施工垃圾,做到工完场清。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一)进度计划
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以下简称工程设计与计划)提交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工程设计与计划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2.乙方必须按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相符的,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二)开工及延期开工
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要求的开工日期开工,只要未收到甲方调整通知,则必须在合同签订后4个工作日内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开工通知书要求的开工日期前48小时,向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应当在接到乙方延期开工请求后,48小时内答复乙方。如48小时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延期要求。不经甲方同意,工期不予顺延。
2.因甲方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甲方应在开工前2天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工期顺延。
(三)暂停施工
乙方因故需要暂停施工3天(含3天)以上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说明原因、处置办法,征得对方同意,方可暂停施工。如不经过甲方同意私自暂停施工,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工程竣工
1.乙方必须在开工之日起 120 天内完成所有项目的系统集成和竣工验收,并在系统验收合格后5天内交付使用。
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时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如需提前竣工的,工程项目必须是全部达到本合同及其附件所要求达到的技术指标,并经甲方查验和确认。双方签署提前竣工协议,方可提前竣工。
4. 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免费对甲方各层次使用人员进行系统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直至甲方各层次使用人员熟练掌握为止。
五、质量与检验
(一)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确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确定的质量标准,应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3.对隐蔽工程,乙方应在进行施工前通知甲方,由甲方对照有关技术规范派员进行施工跟踪、完工检查、竣工验收。
4.正式开工时,乙方应提供整套设计图及施工方案,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5.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甲方现场监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检查和返工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去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六、采购内容:本合同所涉及的乙方应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内容详见甲方招标文件和乙方投标文件。
七、材料设备供应
(一)乙方负责的采购的材料设备,按照乙方报价方案承诺的品牌、型号、产地、数量及设计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所有材料设备需为全新原厂正品。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或非全新原厂正品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二)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的,应经甲方认可后才能使用,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甲乙双方协商采购各种材料。
(四)乙方应在交货时按招标文件规定向甲方提供所采购货物、配套设备、配套设施、附属装置等有关技术文件资料;乙方提供的货物应有符合国家标准以及本产品的出厂标准的质量检验证明。
(五)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要安装投标书未列出的或与投标书描述不符(品种、型号、规格、参数、性能等,下同)的设备,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设备安装数量超出投标书约定数量的,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因设备(材料)需要变更设备型号的,变更后的设备参数、性能须高于原设备参数、性能,所需数量及价格不变。
八、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一)合同金额:合同的总金额为(大写): (¥ 元)。本合同总金额为包干价,乙方不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二)付款方式
(1)本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与本阶段付款金额等值的正式发票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给乙方;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收到乙方提供的与本阶段付款金额等值的正式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50%的工程进度款给乙方。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15天内,乙方需向甲方提交整个项目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甲方委托第三方审价机构进行审定后。审定完成后,发包人在收到审价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书、乙方提供的与本阶段付款金额等值的正式发票、双方签订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后,向乙方支付至项目竣工结算审定金额95%的工程验收款(含已支付的合同金额70%的工程款)。
(4)甲方按项目竣工结算审定金额的 5% 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设备质保期满后经双方实地检查合格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付清工程所有余款(无息)。
九、工程变更
(一)工程设计变更
1.施工中甲方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因变更导致合同总金额的增减,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擅自进行变更。
(二)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变更时,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十、竣工验收
(一)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与竣工报告。
(二)甲方收到竣工报告后15天内组织相关部门及乙方负责人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认可的验收报告或提出具体意见。
(三)甲方提出具体意见后,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意见在10天内对工程进行调整,直到完全符合甲方要求。
(四)如甲方接到竣工报告后20天内不组织验收,或30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竣工报告已被认可。
(五)具体验收以甲方招标文件、本合同相关约定、乙方投标文件中的具体方案约定和国家相关质量标准作为依据。
十一、保修
(一)乙方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进行保修并承担保修费用。保修期从甲方验收合格并出具无意见验收报告之日算起。设备质保期3年(设备厂家或代理商规定质保期3年以上的除外)、线材质保期5年(设备厂家或代理商规定质保期5年以上的除外),上述质保期均从项目终验之日起算,质保期内实行‘三包’, 其余按厂家承诺进行。
(二)厂家承诺(具体根据乙方的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执行)。
十二、违约、争议和索赔
(一)违约
1.甲方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批准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施工,则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按时支付款项,则应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三/天的违约金。
2.乙方不经甲方同意停工3天(含3天)以上的,每多停工一天应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三/天的违约金,停工超过10天仍不复工的,甲方可解除采购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3.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则应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三/天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仍不能竣工的,甲方可解除采购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 由于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因工程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6.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经甲方限期要求仍不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7.其它未尽事宜,双方签订合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议定。
(二)争议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向合同签订所在地法院起诉。
(三)索赔
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完工、保证质量、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按以下规定向乙方索赔:
(1)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乙方发出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
(3)乙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甲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乙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该索赔已经批准。
十三、其他
(一)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二)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2. 合同履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另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执肆份,乙方执一份。
附件:《工程保密承诺书》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单位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系统集成项目工程安装协议 篇2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决定在甲方指定地点安装太阳能工程,特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为确保工程安装质量,乙方派专业安装人员,并严格按照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的安装方案进行施工。
二、为确保工程安装质量,甲方必须使用乙方的原装标准化配件。
三、甲方在乙方施工过程中必须给予配合。在甲方具备安装条件开始安装前 天,甲方水电必须到位。因甲方原因造成施工延误工期顺延。
四、乙方责任;
1、根据合同要求,向甲方提供合格的产品。
2、根据合同要求,向甲方提供主要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数量详见内置清单。
3、乙方按照服务承诺对该工程进行服务,详细服务内容见:“太阳能工程售后服务承诺”。
五、工程金额及付款方式:
1、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元整)。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即日起,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价30% 的预付款,计人民币¥:柒仟贰佰元整(7200元整)。
3、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剩余工程款项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
六、施工与工期:
1、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之日起, 进入现场施工。
2、在工程安装过程中,如甲方对乙方另有要求,双方可另行协议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系统集成项目工程安装协议 篇3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甲方将任县城区更换预付费式电能表工程,现承包给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双方责任,本着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确保工程质量,按工期完成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达成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及价款计算方式
工程概况:
任县城区更换预付费式电能表。
价款计算方式:
按照实际安装电能表块数计算,每块30元(含二级漏保、接线端子的安装和主进线与进户线的接引)。
第二条:
甲方义务
1、协调乙方现场工作。
2、向乙方提供工程所需材料(不包含施工用具)。
第三条:
乙方义务
1、负责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
2、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四条:
施工安全
乙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人员必须穿戴绝缘鞋和安全帽,必须持证上岗(电工证或者低压作业证),消除事故隐患。凡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电器烧毁,客户投诉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验收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2日内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参照任县金王府小区的相关标准(PVC管距表箱底沿不得大于0.5厘米,管内不允许有接头,电表安装牢固)进行验收,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返工。
第六条:
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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