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只管理通告
犬只管理通告(精选3篇)
犬只管理通告 篇1狂犬病是当今危害人类生命健康安全的头号传染病“杀手”,一旦发病,病死率高达100%。面对当前我区狂犬病高发的严峻态势,为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区狂犬病防控工作,从源头上遏制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按照狂犬病防控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生疫情的地方为疫点,疫点三公里范围内为禁养区,其他地方为限养区。
二、禁养区范围内自发生疫情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养犬,所有犬只一律捕杀。
三、限养区的所有犬只必须在5月底前到各乡镇、街道所指定的地点进行免费狂犬病疫苗接种,按规定领取免疫证和准养证,并实行拴(圈)养,不得放养。
四、对禁养区范围内的所有犬只和限养区范围内的放养犬和流浪犬,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捕杀,犬主不得阻拦,不得要求赔偿。对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灭犬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当地公安、农业、卫生、工商等部门配合。
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希广大市民积极向当地乡镇、街道或110举报违规养犬者。
年四月二十一日
犬只管理通告 篇2当前,我市狂犬病疫情出现回升趋势,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加强犬类管理,切实做好狂犬病疫情的防制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现通告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犬类的管理工作。建立由农牧、公安、卫生、工商、城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犬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按照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动群众,采取管理、免疫、灭犬相结合的综合措施,切实做好狂犬病防制工作。
二、市城区、县城、工矿、港口、游览区及其周围三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有对外经济合作的镇政府所在地,均列为犬类禁养区。在禁养区内因特殊情况(军警犬、科研用犬)需要养犬的,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带犬只到兽医部门进行免疫注射,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后,方可圈(栓)养。
三、除上述规定以外的镇及农村为犬类准养区。在准养区内养犬,犬主必须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登记,并由兽医部门按规定进行犬类免疫注射,佩戴免疫牌。
四、对没有免疫的犬只,任何人都有权捕杀,犬主不得阻拦,不得要求赔偿。县(市、区)、镇政府应适时组织由公安、农牧、城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专业队,也可发动群众,对违章犬只进行捕杀。
五、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齐抓共管,落实管理责任制。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批《犬类准养证》,积极捕杀违章犬;农业(畜牧)部门要落实犬类的免疫,做好犬类疫苗的供应和接种,力求实现犬类免疫接种率达100%;工商部门要管理好上市活犬、犬肉、犬皮市场的监督管理,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一律禁止上市;卫生部门要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加强狂犬病防制知识的宣传普及,加强基层卫生防病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好人用狂犬疫苗和抗血清的供应与注射。
六、发生狂犬病的疫点或疫区,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紧急灭犬行动,务必在一周内净化疫区,对当年没有免疫的所有犬只就地捕杀,一律不得外卖或转移,并在一年内禁止引进外地犬只。一年后如需养犬,经批准后,可到非疫区引进犬只并及时进行免疫注射。
七、各责任报告单位(人),一旦发现狂犬病疫情或可疑迹象,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重大疫情要向当地政府报告。凡是被犬类咬伤的人,要及时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镇卫生院)进行伤口处理,并注射人用狂犬疫苗和抗血清。
八、犬只咬伤他人,犬主应按规定承担伤者的全部费用,并追究犬主的责任。
九、凡违反上述有关规定,以及隐瞒疫情不报或迟报的,要按《传染病防治法》、《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犬只管理通告 篇3近期,因个别教职工对犬只管理不善,引发几起犬只伤人、惊吓师生的事件,造成不良影响,师生反映强烈。对此,我处将联合辖区公安机关,依据兰州市最新管理规定进行依法处置,对流浪犬只、未妥善管理的犬只及非法饲养的犬只进行有效清理。望广大师生积极配合并予以理解。
特此通告
武装保卫处
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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