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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建设安全施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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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建设安全施工协议(精选17篇)

线路建设安全施工协议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本地电话网用户线路工程设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同路由隔距不够的情况下,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通信建设安全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建设责任制度,完善安全建设条件,确保线路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施工。

  第二条根据业务发展需求乙方需进行如下施工

  1.施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与甲方线路的距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施工长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在以上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采取如下安全措施来保证甲方线路的安全。

  1.架空电缆、光缆与原有线路跨越的,与原有线路的交越隔距必须达到0.6的最小净距,不达标的必须整改;

  2.架空电缆、光缆凡是与电力线交越的,其安全交越距离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同时必须加装安全保护设施。

  第四条责任划分

  甲乙双方线路在同路由或交越的情况下,发生下述情况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1.架空电缆、光缆凡是与电力线交越的,其安全交越距离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同时必须加装安全保护设施,新建一方线路和电力线路交越时因没有进行安全保护,发生强电侵入,导致原有杆路出现线路故障及经济损失,由新建方承担责任;

  2.新建方杆路与原有杆路隔距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若发生倒杆等现象,造成已建杆路损坏电路中断的,新建方负责赔偿损失;若原有杆路发生倒杆等现象,造成新建杆路损坏的,双方各自承担损失费用。

  第五条双方义务

  甲乙双方在发现对方的线路发生问题时具有告知对方的义务。

  第六条双方权利

  甲乙双方对由于对方的责任造成的损失均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七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

  第八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法律、法规。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_________省通信管理局进行协调,_________省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做出行政决定,涉及技术性的问题,要邀请相关专家论证,并做出仲裁。以上决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执行本协议未涉争议及仲裁的其它部分。

  第九条附则

  1.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2.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3.本协议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本协议附属文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协议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甲乙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5.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线路建设安全施工协议 篇2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法典》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甲方和乙方均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力、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

  一、施工项目:

  二、施工地点:

  三、施工时间:

  四、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规和管理规定,对乙方施工现场和区域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安全检查与指导。

  2、及时纠正乙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乙方施工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开具隐患通知单。

  3、要求乙方提供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培训、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危险预知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

  6、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积极提供帮助。

  7、向乙方提供电源时,应与乙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8、按照有关临时用电标准对乙方的临时用电设备设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乙方在临时用电中存在隐患必须责成乙方以整改。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9、对乙方特种作业人员的名单、操作证复印件及培训记录进行存档备案。

  五、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及机械设备使用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区域内自行管辖的临时用电负全面管理责任。

  2、服从甲方安全生产管理。

  3、乙方必须为施工作业人员参加人身意外保险。

  4、乙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时,由乙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5、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六、协议内容:

  (一)登高上架要求

  1、施工采用的脚手架、安全网必须由专业人员搭设,由项目经理(工地负责人)组织技术部、安全部门的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应有验收记录。

  2、高空作业时,严禁立体交叉作业。水平作业时,各工位间必须有一定的距离,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相应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工作服等,并应正确使用,施工作业现场周边设置相关安全标志牌,并设专人巡查。

  3、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凡在2m以上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

  4、工程施工前,除工程技术人员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外,必须各施工班组长向施工人员进行班组交底及履行签字手续。

  5、特殊工程施工项目如;电气、易燃、易爆容器、管道等,必须持有效证件及上岗证的专业人员操作。

  6、拆除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临时急救人员及药品或设立临时救助站。

  7、严禁在工作前和工作中饮酒,不许穿高跟鞋、硬底鞋、拖鞋,应穿防滑鞋。

  8、进入施工现场须服从领导和安检人员的指挥,遵守劳动纪律、严守岗位、不串岗,作业时思想要集中。

  9、严禁随意拆除或损坏防护栏杆、拉杆、安全网、跳板、脚手板、支撑等防护设施。

  10、面砖搬运、安装时应注意安全,防止因面砖翻倒而受伤。

  11、各种材料加工时注意操作安全及施工用电,不得随便乱接乱拉电线。

  12、施工现场各周边洞口,必须有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安全防护,若因施工作业场地要求而拆除的,操作完成后,立即恢复。

  13、脚手架上禁止有探头板、飞跳板,脚手架上应满铺脚手板,脚手架上禁止堆放砂浆、砖块、面砖等物料。

  14、不准从正在起吊、运吊中的物件下通过,以防突然事件,不准从高处往下跑、跳;不准在没有防护的外墙和外悬挑板等建筑物上行走;不准站在小推车等不稳定的物件上操作;不得攀登起重臂、绳索、脚手架、井字架和随同运料的吊盘和吊篮及吊装物上下;井架吊篮禁止乘人。

  15、作业中不得往下投掷物件、碎砖、灰渣等,清理物料时应设溜槽或使用垃圾桶;手持工具和零星物料应随时放在工具袋中。

  16、年龄未满18周岁者,患有心脏病、贫血、高血压、低血压、癫痫病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病症者严禁从事外墙施工作业。

  17、遇到雷雨、大风等天气外墙施工应暂停作业。

  18、手持电动工具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空载试验运转正常合格后方可使用,转移工作点应切断电源,潮湿场所严禁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

  19、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调整机器或更换刀具时应先切断电源并由机械员进行。

  (二)用电要求

  1、配电箱的箱柜门处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及内部系统接线图,以防失误操作。

  2、配电装置均应配锁,并有专人负责开启和关闭上锁。

  3、电工和用电人员用电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使用绝缘工具。

  4、施工现场下班停止工作时,必须将班后不用的配电装置分闸断电,并上锁,班中停止工作1小时以上时,相关动力开关箱应断电上锁,暂时不用的配电装置也应断电上锁。

  5、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气配置和接线,严禁随意改动、并不得随意挂接其他用电设备。

  6、配电装置的漏电保护器,应每次使用时用试验按钮试跳一次,只有试跳正常才可继续使用。

  7、用电设备的保护接地线应并联接地,并严禁串联接地或接零。

  8、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应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严禁带故障运行。

  9、现场临时用电及照明必须由项目经理同意,由专业电工按JG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操作。

  10、现场所有用电设备必须用插头与插线板连接,禁止将线头直接插入插线板。

  (三)电焊机使用要求

  1、操作人员应具有上岗证书,严禁无证操作。

  2、所有交、直流电的金属外壳,都必须采取保护接地或接零。焊接的金属和结构本身接地。

  3、电焊机二次焊把线,地线需接长使用时,应保证搭接面积,接点处用绝缘胶带包裹好,地线良好不能有破皮裂口存在。

  4遇有雨、雪、雾或六级以上强风,影响施工安全时应停止室外焊接,雨雪后应先清除施工地点的积水、积雪后方可施焊。

  5、焊接时,操作人员应穿戴好所有防护用具。

  6、各种用电设备,照明设备在露天使用时必须设有防水、防雨设施,各种设备的防护罩必须齐全。

  7、无铬牌的电气设备不得随意接通电源,各种电气设备应铬牌齐全。

  (四)动火要求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向施工班组人员进行消防及动火知识教育。

  2、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及随意动火,如需动火必须向项目经理提出申请,经项目经理同意签字后方可使用。

  3、施工中所需使用的易燃物品,如,汽油、汽瓶等,必须设专门的临时存放库房并设置灭火器,沙袋等,由专人管理。

  4、施工现场认真执行“三清,五好”管理制度,尤其对木制品的刨花、锯末、料头,作到每天工完场清,各类材料都要码放成垛,整齐堆放。

  5、电焊、气焊作业前要明确作业任务,认真了解作业环境,确定出动火危险区域,并立出明显标志,危险区内的一切易燃品都必须移走,对不能移走的可燃物,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6、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者不能进行操作。

  7、属一、二、三级防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8、五级风以上禁止动用电气焊。

  (五)室外吊篮施工要求

  1、施工前必须检查吊篮的焊接点、杆件、钢丝绳、葫芦,是否存在损坏和生锈,如存在则必须进行除锈补焊、更换等,方可使用。

  2、上架的施工人员,必须穿工作服、防滑鞋,并正确佩带安全带,并与钢丝绳稳固连接。

  3、吊篮内的施工人员,只能保持三人,携带的油漆、涂料等不得多于2桶,并用结实的绳索或挂钩固定在吊篮上。

  4、进入施工现场的操作人员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的熟练工人进行施工,严禁由小工或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吊篮操作。

  5、上吊蓝进行上下移动操作时,必须有两人协同操作。

  6、吊篮底部必须采用建筑用的竹胶板,且用结实的绳索捆扎牢固。

  7、吊篮四周必须设有护身栏及挡脚板,并用安全网将篮身围护严密。

  8、篮内放置的钢抹子、灰刀等零星工具必须用袋子装好并固定于篮身上。

  (六)文明施工要求

  1、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酗酒,滋事打架及进行各种赌博等违法违章行为,轻者清除现场,重者送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2、寝室休息时间,除夜间加班外,必须保证晚上十点后休息,以保证第二天的工作精神状况。

  3、严禁带病上岗操作,一经发现必须由各施工班组长负责安排换岗或休息,以保证所有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4、施工现场严禁随地大小便。

  5、严禁现场人员出现偷盗工具及材料现象,一经发现,必须清除现场,并视情节对班组负责人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

  6、施工现场严禁容留一切不明身份的非工作人员,更不准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

  7、进入施工现场不得违反所有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对班组负责人及违反人进行一定的处罚。

  (七)施工现场环境要求

  1、施工现场分别设置一座10平米的砖砌封闭式建筑垃圾站和一座5平米的砖砌封闭式生活垃圾站,定期清理外运施工垃圾。

  2、施工现场细颗散体材料装卸运输时,必须采取遮盖等有效措施,材料入库存放,出入厂汽车要保证不将渣土遗撒在厂区。

  3、施工现场设置封闭式的油库、油漆库,必须做防水处理,容量必须做到不慎不漏,室外不得乱置油料、油漆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

  4、施工现场各种机械使用时必须采取有效地降噪措施,降低噪声频率,对强噪声机械采取封闭措施。

  5、在容易产生粉尘的场所,施工人员必须佩带防护口罩,并采取有效地除尘、降尘措施,保障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

  (八)工程质量的要求

  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含国家或行业安全技术标准)、以及甲方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要求和需要,必须达到专业质量检验评定的优良以上等级。因乙方盲目蛮干、只求速度不按操作规程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安全技术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之材料浪费及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工期不予顺延。

  七、工期: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乙方商定的施工计划所要求时间或期限,如期按时或提前完成所有本项目的施工任务,若拖延工期,每延期一日,按工程结算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罚金。

  八、付款方法:

  1、甲方按乙方所完成之实际施工进度拨付或结算之工程款;

  2、质保金:质保金按工程总造价的5%扣除,待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一年后,据实返还(质保时间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可延长或缩短,可另行约定)。因质量原因造成的返修,由乙方负责,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程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3日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由甲方在乙方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九、其它:

  1、若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本责任书,除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3%的违约金;

  2、若乙方违反本责任书之上述有关约定,不按工期竣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规范或安全技术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其他导致本责任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责任书并要求乙方清场,乙方对该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十、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甲方安全管理部门保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责任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负责施工之上述施工项目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并竣工结算后,除质保条款依然有效外,即告终止。

  甲方单位(盖章):

  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单位(盖章):

  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线路建设安全施工协议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吉林市燃气管理办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583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磐石市城区内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经叁方协商,达成以下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甲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将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地下综合管线查询结果,及位于磐石市工程的施工单位(乙方)、施工范围、内容、工期以及建设红线总平面图等资料提供给丙方,并委派专人负责与丙方具体联络事宜。

  第二条丙方接到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后,核准施工范围及影响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及设施的走向及位置,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向甲方、乙方确认燃气管道及设施的走向及位置。

  第三条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具体位置应以现场探查核实为准。施工前甲方应按照丙方提供的探坑位置进行人工断面开挖,以确定施工现场燃气管道的实际具体位置。在确认燃气管线及设施准确位置后,三方共同填写《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确认表》,并明确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

  第四条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由已探明的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2.由已探明的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范围内的区域。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由已探明的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米至6米范围内的区域;

  2.由已探明的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五条乙方在工程开工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的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将燃气设施保护工作落实到人。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由乙方项目负责人和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并由乙方报丙方备案,便于丙方监督。对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市建设局组织专家论证后协调解决。

  第六条乙方应在燃气管道及设施的保护范围内设置“燃气管道,注意保护”等安全警示标语标识,在现场悬挂丙方抢险电话。

  第七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对整个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负总责,对乙方施工现场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的保护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保护方案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第八条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复杂、特殊情况,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运行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乙方会同甲方,重新制定保护方案。

  第九条丙方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燃气设施的巡查工作,如发现隐患问题,有权及时制止危害或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对不能制止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3.对方物品或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种植深根植物;

  5.进行机械开挖爆破等作业;

  6.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会同乙方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经与丙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和安全控制范围内,敷设管道,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2.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三)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破坏燃气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道路施工完成时必须埋设相应的标志桩;

  (四)在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前,不得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开设临时道路,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不得停留载重车、推土机等重型车辆;

  (五)顶管和定向穿越工程,穿越作业管线位置与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净距应大于2米;

  (六)当现场对天然气管道进行开挖等施工时,管沟必须采用人工开挖,现场所有大型施工机械作业必须远离管沟边缘一米以上;

  (七)当现场施工时需要将天然气管道上方或四周的覆土移除时,必须采用沙袋或其他有效的保护方式,对暴露的天然气管道进行临时性遮盖防护,以规避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八)禁止其它严重危害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一条甲方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线与燃气管道之间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并应确保燃气管道上的覆土深度达到《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若甲方、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甲方应负责无条件整改,并承担全部整改费用;若因此造成燃气设施损坏或燃气事故由甲方和施工方负全部责任,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本保护协议或因施工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破坏,发生燃气泄漏或燃气爆炸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叁方签字盖章之时起生效,至该建设工程完工后自动失效,正本四份,三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上交燃气办,由燃气办存档备案保,四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磐石市XX公司(签章)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磐石市福安街道新建村

  联系人及紧急事件联系人:_______

  24小时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线路建设安全施工协议 篇4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有关安全环保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就《淋设施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安装合同”)中的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事宜,甲乙双方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1.定义及解释

  1.1违规、违章、违约:指安全合同当事人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违反安全规定、标准,违反安全规章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1.2事故:指在安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由于当事人责任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有关财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件。

  1.3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火灾、雷击、雪灾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当事人之外的破坏行为等社会事件。

  1.4健康安全环境例卷:指乙方对重要的、高度危险的设备或活动,描述其现存的健康安全环境危险和危害,及将该危险危害控制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能够接受水平所采取措施的文本。

  2.工程项目概况

  2.1工程名称:加装消防喷淋设施

  2.2工程内容:消防管线施工、球罐喷淋设施安装、混凝土阀井制作。

  2.3工程主要危险点源及危害:触电、机械伤害、高空坠落等。

  3.双方的权利义务

  3.1甲方的权利

  3.1.1有权要求乙方建立安全组织机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控制危险点源,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

  3.1.2有权要求乙方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乙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3.1.3有权对乙方安全业绩、资质进行审查,对乙方针对作业项目制定的健康安全环境例卷进行审查并备案。对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甲方不允许其进入施工场地。

  3.1.4有权要求乙方维护好相关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器材。

  3.1.5有权对乙方从甲方租赁使用的设备、设施进行安全管理。

  3.1.6有权对乙方的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7发生事故后,有权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有权对乙方事故进行统计上报。

  3.1.8有权对乙方做出的与现场安全管理有关的承诺予以监督、检查。

  3.1.9有权对乙方安全管理过程中的任何偏差,实施整改的跟踪验证。

  3.2甲方的义务

  3.2.1向乙方明确施工作业区的范围、作业时间、危险点源及安全管理要求,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条件。

  3.2.2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险,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3.2.3甲方应乙方要求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

  3.2.4甲方应建立与乙方协商、沟通的渠道,并及时将有关安全管理的信息向乙方传递。

  3.2.5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提供的受控文件予以维护和保密,不得出现遗失、外借等情况。

  3.3乙方的权利

  3.3.1有权对甲方的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

  3.3.2在日常作业中,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乙方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对由此产生的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3.3.3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要求甲方提供符合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和环境。

  3.3.4发生严重危及乙方生命安全的不可抗拒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避险。

  3.3.5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

  3.4乙方的义务

  3.4.1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4.2必须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针对施工作业项目制定健康安全环境例卷,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执行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

  3.4.2按规定组织好安全检查,发现作业过程中安全隐患、重大险情,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并通告甲方。

  3.4.3发生事故时,应积极抢险,服从指挥,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并按规定报告事故。

  3.4.4应配备相关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器材,并确保其完好。

  3.4.5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3.4.6不得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甲方规定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等。

  3.4.7乙方招用的分包商及劳务分包施工企业,应经甲方认可并具备承担工程服务项目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工程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不允许无资质及无证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乙方招用的分包商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3.4.8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所提出的任何质疑进行确认,并在客观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实施必要的纠正和改进。

  3.4.9乙方有义务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管理向甲方做出必要的承诺。

  3.4.10对于乙方施工过程中所控制或使用的甲方财产,乙方有义务予以爱护,若其财产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况,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

  4.事故调查

  在维护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应经事故调查确认责任。事故调查应按照国家、省、集团公司、油田公司有关规定进行。

  5.违约责任及处理

  5.1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但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所承担的违约责任应与维护合同约定保持一致,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停工整改、赔偿损失等。

  5.2发生事故时,甲、乙双方有抢险、救灾的义务,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3发生的事故,应经事故调查确认责任;事故报告和调查应按照国家、省、集团公司、油田公司有关规定进行。

  5.4甲方违约造成的事故,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后上报。

  5.5乙方违约造成的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报告甲方;由于乙方工程质量导致的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6甲、乙双方共同违约造成的事故,按双方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7对乙方发生事故后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迟报或谎报,一经查出,按国家、省、集团公司、油田公司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进入甲方市场资格。

  5.8 为加强乙方的安全环保管理,防止乙方在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保证人生安全。根据乙方此次施工费用在30万元以内,施工人员在20人以下的情况,乙方向甲方缴纳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3000元。

  6.不可抗力

  6.1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维护合同项目施工作业事故及产生的损失,当事人双方依据维护合同中双方的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7.合同的履行期限

  7.1本合同的履行期限与维护合同保持一致。如果维护合同因故需要变更期限,本合同与之变更至相同期限。

  8.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8.1本合同与维护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随维护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而变更、解除或终止。

  9.保险:乙方合同项目施工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由其自行承担。

  10.争议的解决

  10.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按照维护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1.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无

  12.附则

  12.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2.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与维护合同同时生效,并作为维护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合同专用章):安消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线路建设安全施工协议 篇5

  甲方: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

  乙方: 保温方 负责人:

  一、目的: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施工场所的安全、卫生环境,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定本安全施工协议。

  二、施工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协议内容:

  1、乙方进入厂区施工,须经甲方负责人同意,并指定现场施工负责人,施工现场设立安全监督员,便于施工过程中的协调、联系;同时,在不影响甲方安全生产运行的前提下,甲方需为乙方提供施工便利条件和服务。

  2、乙方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与甲方签定《安全施工协议书》,安全协议书未签订工程项目不得开工;乙方获得甲方工程项目后不得转包给其他施工队,如甲方确认工程项目有转包事实,甲方可要求停工或取消乙方施工权利,另找供应商合作。

  3、开工前,乙方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并提交甲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乙方施工人员进入甲方厂区必须严格穿戴劳保用品、安全防护用品,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持证上岗。

  5、乙方应在施工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对于时间较长的集中性施工项目要做封闭处理,施工人员应在施工区域内活动,不得随意进入非施工区域,甲方人员有权随时检查。

  6、乙方施工队伍的安全防护器材必须配备到位,安全措施得力,否则不得开工作业;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意外人身伤害或事故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7、施工过程中如需使用水、电等,乙方必须书面申请,并经甲方负责人同意,由专业人员指定接水、电地点,并确保电器线路和管路连接规范。

  8、施工过程中如进行特殊作业,如登高、吊装作业等,应严格按照特殊作业要求,配备安全防护用品、设施,如脚手架、安全带、安全帽等,否则不得作业。

  9、施工车辆进入厂区车速不得大于5km/h,出厂必须经门卫值班人员检查,随车携带物品须经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方可放行。

  10、施工过程中甲方实行监督检查制度,有权随时进行检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或责令施工队伍停工整顿。

  1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当天产生的垃圾必须当日清理干净,施工结束后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清理出的垃圾妥善处理,因此造成的污染、交通等意外事故由乙方负责。

  12、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线路建设安全施工协议 篇6

  安全施工规章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各作业班组进入工地后正式上岗作业前,项目部必须对班组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班组教育、项目部教育、企业安全管理教育),并建立教育记录挡卡;如果由于安全技术交底不清楚、不全面,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必须追究教育或交底人的责任。 

  第二条 各级安全教育具有针对性,对待各班组不可千篇一律,应付差使。 

  第三条 项目部要经常组织干部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和标准,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通过学习达到熟练掌握和运用的目的。 

  第四条 要坚持开展每周星期一安全活动日活动,每次活动要有组织、有内容、有目的、有要求,一般可小结上周安全工作情况,根据本周工作情况提出和强调搞好安全工作的措施,同时也有针对性的选学一些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活动的目的、内容及具体安排,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项目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不得占用安全活动日时间召开其它会议和进行其他工作。 

  第五条 对新入场的职工在分配工作之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项目部进行专业安全技术规程及规章制度的教育,班组进行具体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六条 凡要求持证上岗的特种专作业人员,项目部必须于当地劳动部门联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上岗前仍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七条 职工更换工种或从事第二工种作业时,项目部必须重新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施工当中采用新技术、新机具、新设备和新工艺方法时,项目部应对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作业。

第二章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为了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使作业环境达到最佳状态。从而采取有效对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如下: 

  第一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按照建筑部颁发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对照检查执行情况;基槽临边的防护;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安全设施,操作行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安全防火等。 

  第二条 安全检查的方法:定期检查、突击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经常性检查。 

  第三条 项目部施工工地每周检查一次,由项目经理组织;各施工队每天检查,由施工负责人组织,生产班组对各自所处环境的工作程序要坚持每日进行自检,随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第四条 突击检查:同行业或兄弟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设备事故、交通、火灾事故,为了吸取教训,采取预防措施,根据事故性质,特点,组织突击检查。 

  第五条 专业性检查:针对施工中存在的突击问题,如:施工机具、临时用电等,组织单项检查,进行专项治理。 

  第六条 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检查:针对气候特点,如冬季、夏季、雨季可能给施工带来危害,提前作好冬季四防,夏季防暑降温,雨季防汛;针对重大节假日前后,防止职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要认真搞好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条 经常性检查:安全职能人员和项目经理部、安全值班人员,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预防检查,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标准施工正常进行。 

  第八条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的处理:各种类型的检查,必须认真细致,不留死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建立事故隐患台帐,重大事故隐患要填写事故隐患指令书,落实专人限期整改。 

第三章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严格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减少因工伤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为了确保安全生产,把安全贯穿于生产的全过程,根据我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如下: 

  第一条 工程开工前,由施工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工程特点、所处地理环境和施工方法制定细的安全技术措施,报上级有关技术、安全部门批准。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具有技术法规的作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条 工程开工时,由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向组织施工的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班组长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使执行者了解其道理,为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打下基础。 

  第三条 每个单项工程开工前,工地项目经理要组织施工员向实际操作的班组成员将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作详细讲解,并以书面形式下达班组。

  第四条 施工员根据单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安全设施、设备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实施填写《安全技术交底表》责任人落实到班组、个人、履行签字验收制度。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生产组织者,不得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私自变更,如有合理的建议,应书面报总工程师批准,未批之前,仍按原方案贯彻执行。 

  第六条 安全职能部门要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为依据,以安全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为准则,经常性的对工地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监督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四章 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第一条 在各作业班组进入工地后正式作业前,项目部必须对班组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建立教育记录档卡。 

  第二条 项目部必须同各作业班组长和职工签定安全生产责任合同,并进行有针对性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双方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第三条 每天上班前,各作业班组长必须对本班组职工进行全面而又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活动,主要强调当天作业的安全注意事项,检查职工的安全防护用品佩带情况,观察和了解职工当天的情绪和心理状态。 

  第四条 对施工机械、机具,在投入正常运行前,必须进行二查:一查其安装是否正确,是否有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保护措施;二查其性能是否正常,按先检修后运行的操作程序操作,特别是容易发生事故隐患的机械,必须在班前进行检修、检查其安全状态,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停机维修,修好试机正常后在使用。 

  第五条 凡班前酗酒者,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凡是不具备上岗作业条件者,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 项目部班前安全活动必须有书面记录,由项目安全员签字确认,企业安全管理科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安全值班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和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根据我司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第一条 项目经理部安全值班制度:

  项目经理部成员,都必须轮流坚持安全值班,每人一周时间。在值班期间,尽职尽责作好安全管理工作详细检查各作业面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现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果断措施整改。对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悬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穿拖鞋等情况,按处罚规定给予处理。值班期间,上下清查人数,凡工地有加班加点的人作业,值班人不得离开现场。参加值班期内发生的工伤事故调查、分析、作好值班记录,按时交接班。 

  第二条 工地看场人员安全责任:

  工地看场人员,除搞好安全保卫工作外,应对进现场的外来人员进行登记,清查发现有新增人员要及时向工地负责人汇报。并在工地门口设安全监督岗,对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穿拖鞋、带小孩者,有权制止,不得让其人进入施工现场。 

  第三条 各级值班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作好安全值班工作,在值班期间,擅离岗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事故,将追究值班人员的直接安全责任。 

第六章 安全十大禁令 

  第一条 严禁穿木屐、拖鞋、高跟鞋及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第二条 严禁一切人员在提升架、吊篮及提升架井口和吊物下操作、站立、行走。 

  第三条 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开动任何施工机械及驳接、拆除电线、电器。 

  第四条 严禁在操作现场玩耍、吵闹和从高处抛掷材料、工具、砖石、砂泥及一切物体。

  第五条 严禁土方工程的偷取及不按规定放破或不加支撑深基坑开挖施工。 

  第六条 严禁在没栏杆或其他安全措施的高处作业和在单行墙面上行走。 

  第七条 严禁在未设安全措施的同一部位同时进行上下交叉作业。 

  第八条 严禁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第九条 严禁在高压电源危险区域进行冒险作业及不穿绝缘水鞋进行机动水磨石操作;严禁用手直接拿灯头,电线移动操作照明。 

  第十条 严禁危险品、易燃品、木工棚场的现场仓库吸烟、生火。 

第七章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实施细则 

  有生产,就存在安全,安全生产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为了强化安全管理,根据我项目部实际,特制定安全奖罚制度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 劳动安全纪律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任何工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每一人次罚款50元,班组成员中有三人不戴安全帽,罚班组长200元,五人以上不戴安全帽,罚班组长1000元;帽壳已坏,不起安全防护作用,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元;一人连续被罚三次以上,将停工学习,因不戴安全帽而发生了轻伤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自负;

  2.进入施工现场严禁穿拖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高跟鞋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元,班组成员一次有三人被处罚,罚班组长100元;

  3.酒后人员严禁作业,如发现酒后作业人员每一人次罚款50元,酒后作业发生任何事故后果自负,造成他人事故者除承担经济责任外,将视其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4.严禁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发现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每一人次罚款20元,因小孩年幼无知而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责任由监护人自负,因乱动机械设备而造成经济损失者,由监护人全部负责; 

  5.严禁机械工在工作岗位看书、干私活。发现在工作岗位看书、干私活,每一人次罚款20元,处罚后仍不改正者,加倍处罚;

  6.木工、易燃作业处严禁吸烟发现吸烟者,每一人次罚款20元。

  第二条 临时用电 

  1.施工现场线路架设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有一处不设横杆,不用绝缘子、线路一把抓,罚款20元; 

  2.闸刀保险丝必须匹配,有一处保险丝用铝丝、铜丝代用,罚款50元; 

  3.总配电箱、闸刀箱不加锁,下班后不拉闸,无防御措施,一处每次罚款20元; 

  4.手持电动工具,照明线路不使用、安装漏电保护器,一处罚款20元; 

  5.电气设备有按规程作接零保护,接地接零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20元; 

  6.临时照明线路高度不符和要求,动力、照明线路通过金属脚手架无绝缘隔离保护,线路拖地,老化破皮,漏电等发现一处罚款10元。 

  第三条 机械设备

  1.手持电动设备在使用时不用防触电的个人防护用品,发现一处罚款20元;

  2.操作木工电锯、平刨带手套者,每一人次罚款10元; 

  3.操作木工电锯不用防护挡板,操作木工平刨不用护指键推板、推棍每一人次罚款10元。 

  第四条 基槽边防护

  二米以下基槽不设防护支护,不设围挡,每10沿长米,扣罚架子工班组长10元。

  第五条 其它

  1.木工支模板,将支撑顶在脚手架上,引起外架变形、倾斜,每10沿长米,扣罚班组长20元; 

  2.未经施工管理人员同意,私自将支护、围挡拆除,每一处扣罚拆除者所在班组长20元; 

  3.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损坏安全防护设施、防护装置、安全宣传标牌者,按损坏实物原值加倍罚款,从工资中扣除; 

  4.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向基槽内抛物件,发现一次,罚款20元,造成事故者,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奖励

  项目部设立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安全生产特别奖其条件如下:

  生产管理人员:

  1.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尽职尽责搞好安全工作,部违章指挥;

  2.所管工种班组全年无因工伤事故、重大未遂事故、设备事故;

  3.所管工种班组坚持正确使用安全三宝,做到无伤害,无违章操作现象;

  4.坚持对所管工种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强,现场安全管理资料齐全;

  5.所管工程项目安全达标达到全优良标准。 

  生产工人:

  1.能够认真学习,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到三不伤害,无违章操作现象;

  2.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活动,为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献计献策;

  3.坚持正确使用安全三宝,全年无事故;

  4.在紧急关头排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了人生伤亡事故。 

  安全罚款用于安全奖励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每年评比一次,年终给予;安全生产特别奖可随时奖励。

线路建设安全施工协议 篇7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病房楼施工现场安全、进一步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合同:

  1. 承包方的安全责任:

  1.1. 建立建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建立各级、各部门、各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施工活动中应承但的安全职责。

  1.2. 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察体系,健全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和安全网络,超过30人的二级机构施工队伍设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设兼职安全员。

  1.3. 有能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设备,合格的安全工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而且不超过检验周期。

  1.4. 非凡工种(电焊工、架子工、起重工、电工等)资质具备且上岗证齐全,证件合格项目与所从事工种相符。

  1.5. 严格高处作业安全控制措施、严格施工用电安全控制措施。

  1.6. 配足、配齐合格的劳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且能正确佩带。

  1.7. 所有施工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应交甲方验证并存档,经常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对外聘临时工必须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1.8. 严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适应现场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施工。

  1.9. 严格执行发包方的安全治理制度及文明生产治理等制度。

  1.10. 接受发包方安全专职人员的安全监督、治理。对发包方安监人员提出的意见能够及时安排整改。

  1.11. 施工人员不得超越施工场地进入非施工区域,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负,如造成发包方生产设备损坏或造成事故均由承包方赔偿。

  1.12 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2.发包方的安全责任

  2.1. 审核承包方的非凡工种(电焊工、架子工、起重工、电工等)是否资质具备且上岗证齐全,证件合格项目与所从事工种相符。

  2.2. 向承包方具体交代发包方所制定的各项安全治理制度,并要求严格执行。

  2.3. 对承包方施工现场有安全监督的责任,对施工现场及发包方院区范围内的所有违章有权制止、纠章、对严重违章有权对其停止工作令其整顿。

  3. 工程开工前,承包方向发包方缴纳贰万元安全生产保证金,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扣除全部保证金,违约金按工程造价的3%从工程款中扣除,并对死亡人员家属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责任。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除50%预留保证金,违约金按工程造价的0.5%从工程款中扣除,承担对伤者的救治费用、赔偿责任和其他责任。违反发包方有关安全治理制度规定时,将按有关制度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4. 安全、文明奖惩细则

  4.1 承包人有下列情况的,每次处以50500元的违约赔偿,并责令整改:

  4.1.2 进入现场未戴安全帽,未佩带工作卡的;

  4.1.3 现场随意高空抛物;

  4.2 有下列情况的,每次处以5005000元的违约赔偿,并责令整改:

  4.2.1 现场材料、机具乱堆乱放,影响场容场貌的;

  4.2.2 食堂、宿舍、厕所等现场卫生管理制度未制定、落实或现场卫生情况差的;

  4.2.3 现场(含办公区)有未成年人进出的;

  4.2.4 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的或未予真正实施的。

  4.3 承包人有下列情况的每次处以200010000元的违约赔偿,并责令改正:

  4.3.1 现场操作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但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4.3.2 施工用电不规范,乱接乱拉电缆线,安全保护装置形同虚设;

  4.3.3 现场安全措施未到位,有严重安全隐患的。

  5.施工期间不得影响病人休息,如在工程施工中因环保、噪声等产生的问题,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并不得以此为借口耽误工期,因此致使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 承包人综合治理不力,有打架、盗窃、赌博、嫖娼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次处以5000元的违约赔偿,第二次处以10000元的违约赔偿,以此类推。若有管理人员参与,罚款加倍,且清退该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7.监理、发包人针对存在的问题已用书面通知形式提出整改意见,仍然整改不及时,或未能从根本上予以改正,同样或类似问题一再发生,项目总监有权下达停工令进行整改,因此造成的延误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 本合同作为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8. 本合同发包方、承包方各两份,共四份。

  9.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线路建设安全施工协议 篇8

  甲方(项目管理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 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装修施工

  施工地点:

  为加强装修施工场地的消防 安全管理,预防消防事故,保证装修施工场地相关人身财产安全,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签定本消防安全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施工前检查乙方是否符合政府消防有关规定;

  2、检查乙方是否建立了防火规章制度,是否认真落实了逐级防火责任制;特种作业是否做到持证上岗,施工现场是否配备消防器材,施工中是否占用消防通道,堵塞消防疏散门,易燃易爆物品是否有专人管理等;

  3、检查乙方对本协议书中的规定执行情况;

  4、督促乙方做好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具备施工资格,拥有安全技术资质,实行防火责任制,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负责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岗位也要设立安全负责人负责本岗位的安全工作;

  2、在施工前应按规定进行消防申报工作,待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3、在施工中不得改变原设计。确需改变原设计的项目,必须征得原设计部门和甲方的同意,并报原批准消防部门审批;

  4、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加强对施工人员教育、培训和安全检查;

  5、施工中不得违章乱拉、乱接电源线不得违章使用电热器具。电动机械和电气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裸露带电的部分,电线头应包以绝缘。非电工不得从事电气作业,专业电工应持证上岗;

  6、电焊、气焊、气割作业所用设备要安全可靠。禁止在建筑物内使用乙炔气瓶、乙炔发生器、氧气钢瓶。焊接前焊接后要认真清理现场,防止火灾发生。非焊工不得从事焊接作业,专业焊工应持操作证,持证上岗;

  7、动火前须到甲方安全保卫部办理审批,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动火。只能在指定地点和限定时间内动火;

  8、施工现场不得吸烟;

  9、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通道、疏散门前、门后不得堆物堆料,不得妨碍消火栓使用,所用建筑施工材料要码放整齐,保持防火距离;

  10、露天配电盘及开关装置应有防雨措施;

  11、现场临时照明灯不得任意挪动充当行灯使用;

  12、建筑施工现场均应设置消防用具和灭火器材,并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

  13、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及仓库,应按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管理;

  14、施工现场每天收工后,应做好安全检查,切断电源,气源,不得遗留火种(特别注意暗火隐患);

  15、现场危险作业区域,应做好消防预案指派有安全经验的人检查、看守,遇有紧急情况必须及时正确处理;

  16、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接受甲方和本地区治安、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认真整改,不按期整改的,甲方有权令其停止施工并报政府消防机关查处;

  17、认真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中的各项要求;

  18、施工中如发现火险隐患,要及时报告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和甲方,不得冒险蛮干;

  19、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备料,禁止交叉作业;

  20、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施工现场内住宿;

  21、施工中不得拆卸、挪动、遮挡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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