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合同
银团贷款合同(通用8篇)
银团贷款合同 篇1合同编号: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牵头行:_________
代理行:_________
目录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第二条?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第三条?贷款
第四条?利率和利息
第五条?提款前提条件
第六条?提款
第七条?还款
第八条?提前还款
第九条?支付
第十条?担保
第十一条?借款人承诺
第十二条?贷款人承诺
第十三条?银团关系
第十四条?代理行
第十五条?变更、解除与转让
第十六条?通讯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
第十九条?其它?借款人因_________,向以上各家银行组成的银团申请_________期流动资金贷款。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各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1.1?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承担金额”指每个贷款人各自承诺的贷款额。
1.1.2?“贷款承担比例”提款前指各贷款人的承担金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提款后指各贷款人的贷款余额占贷款总余额的比例。
1.1.3?“银行营业日”指全体贷款人各自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4?“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
1.2?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
第二条?借款人陈述和保证
2.1?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或是经法人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为项目评审而向牵头行和其他贷款人提供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3?此前无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发生。
2.4?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它无物权担保的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贷款
3.1?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的贷款。各贷款人承担金额如下:
_________。
各贷款人根据其贷款承担比例参与每次放款。
3.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_________。
3.3?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其记载事项本合同有低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条?利率和利息
4.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____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由代理行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
4.2?本合同项下的代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
4.3?本合同项下贷款按季结息,贷款人在每季最后一月20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提款前提条件
5.1?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代理行提交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
5.1.1?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5.1.2?董事会同意借款的决议;
5.1.3?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财政部门或者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和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5.1.4?贷款人认可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订立、履行本合同合法性的法律意见书;
5.1.5?贷款证交由代理行审核;
5.1.6?需委托工其他工作人员办理提款、还款及其它合同事宜的,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5.2?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5.2.1?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
5.2.2?担保合同已正式生效;
5.2.3?按本合同规定向代理行提交提款通知书;
5.2.4?已在代理行开立银团贷款专门账户。
第六条?提款
6.1?本合同项下贷款分_________次提取,具体提款日期和金额如下: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款人民币_________元;
_________。
6.2?任一贷款人拒绝某次放款或不按其贷款承担比例放款的,应于提款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书面通知代理行;代理行应于提款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通知借款人、并通过银团会议决定是否停止或减少该笔贷款;未经银团会议决定,任何贷款人不得单独停止或减少贷款。贷款人收到代理行放款通知后未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放款。
6.3?借款人应于提款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供填妥的发放贷款的借据。代理行应于次日转送各贷款人,各贷款人根据收到的借据发放贷款。
6.4?如需提前或推迟提款,应于拟提前提款日或者原定提款日(含提款期终止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交书面申请,代理行经过银团会议决定同意后方可办理提前或推迟提款。推迟提款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赔偿推迟提款期间贷款利息与活期存款利息之差的损失。
6.5?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的贷款,应在约定的提款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出申请,经银团会议同意后方可取消。
6.6?借款人逾期未提交提款通知书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贷款。
第七条?还款
7.1?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分_________次还款,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
_________。
7.2?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在到期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前展期申请,经过银团会议决定同意后,由银团所有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签订展期还款合同。
7.3?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_________。
第八条?提前还款
8.1?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交申请,经过银团会议决定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提用。
8.2?借款人提前还款人,必须在贷款付息日进行;本金金额不得少于_________元,并应是_________万元的整数倍。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8.3?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金,应按本合同7.1条规定的还款计划倒顺序减少贷款本金。
第九条?支付
9.1?在每一提款日,各贷款人应将参与放款金额于当日划到借款人在代理行的银团贷款专用账户。
9.2?在每一还本日(含提前还款日)、付息日,借款人应于当日上午10:00前将应当归还的本金、利息存入银团贷款专用账户并主动归还,或由代理行扣收。代理行应于当天将款项按贷款承担比例划往各贷款人。
9.3?借、贷款人支付款项的,应于付款日当天通知代理行。
9.4?若某个提款、还款、付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若下一个银行营业日为下一个公历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则该还款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顺延或提前的,相应加收或减少利息。
第十条?担保
10.1?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可能发生的借款人违约金、赔偿金、银团实现债权的费用,由_________向银团提供方式的担保,并与各贷款人共同签订编号为_________的银团贷款担保合同。
10.2?代理行认为发生了银团贷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足以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有关事项、提交银团会议讨论决定后,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但在新的担保合同生效前,原银团贷款担保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一条?借款人承诺
11.1?借款人承认和遵循贷款人和代理行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11.2?按照本合同和每次提款通知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11.3?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_________日和每个季度结束后_________日内,借款人应向代理行提交该阶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年终财务报表需经济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
11.4?借款人允许代理行及其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
11.5?借款人实行承、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的,应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前_________日内向代理行提出报告,并与银团就贷款清偿或者落实达成协议后实施。
11.6?借款人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章程及其它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变更后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代理行。
11.7?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出现财务恶化的情况,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贷款债权安全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代理行。
11.8?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处置账面总值超过_________元的资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_________元以上担保以及以本合同项下贷款形成的资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应当通过代理行征得银团同意。
11.9?借款人应当及时就已发生或者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向代理行通报。
第十二条?贷款人承诺
12.1?各贷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承诺款项。
12.2?各贷款人对获悉的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保密。
第十三条?银团关系
13.1?各贷款人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各自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任一贷款人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其他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也不免除其他贷款人在本合同中的义务。
13.2?各贷款人授权_________为代理行,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代理职责,代理行履行代理职责的行为对各贷款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贷款人应通过代理行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13.3?作为牵头行,应当协助代理行跟踪了解贷款使用、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尽快以书面形式通报贷款人,并视情况决定召开银团会议,商讨解决办法。
13.4?各贷款人均是在各自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_____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自主决定订立本合同。牵头行对借款人在项目评审中提供的资料,应当如实向其它贷款人通报,但对其真实性、准确性不承担责任。
13.5?贷款人有权向代理行了解借款人的贷款使用、生产经营和财务等情况。
13.6?代理行认为必要时,可书面要求牵头行召开银团会议。贷款承担比列合计达三分之一以上的银团贷款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书面要求牵头行召开银团会议。牵头行应在接到召开银团会议的书面要求后_________日内,向各贷款人发出召开银团会议的通知,说明议题、时间、地点。
13.7?下列事项应当贷款承担比例合计达三分之二以上的贷款人同意,其决定对所有贷款人均具有约束力:
13.7.1?宣布借款人违约、并依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13.7.2?决定停止贷款;
13.7.3?决定取消未提贷款;
13.7.4?决定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
13.7.5?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
13.7.6?决定向借款人、担保人起诉或_____;
13.7.7?其他有关事宜。
13.8?下列事项应通过银团会议并由全体贷款人一致同意;
13.8.1?修改本合同;
13.8.2?贷款数额的增加;
13.8.3?提前或者推迟提款;
13.8.4?贷款展期;
13.8.5?担保人或者担保方式的变更。
13.9?银团会义的决定,由人理行负责实施。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的,代理行为维护各贷款人利益而采取行动所发生的合理支出,各贷款人应按贷款承担比例向代理行进行支付。
第十四条?代理行
14.1?代理行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4.1.1?指定专人负责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具体事务;
14.1.2?办理银团贷款担保手续;
14.1.3?建立专门的登记台账,对审定同意发放的银团贷款总额及各贷款人分担的贷款金额,逐笔进行登记(收回时亦同);
14.1.4?确认借款人满足提款先决条件;
14.1.5?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按贷款承担比例于下一次交换划回各贷款人(付款人支付不足时亦同);
14.1.6?监督、检查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
14.1.7?将借款人或贷款人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文件、证明等资料及时传达给各贷款人或借款人;
14.1.8?必要时向贷款人通报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有紧急情况的,随时通报;
14.1.9?根据本合同规定和银团会议决定采取相应的行动;
14.1.10?办理贷款人委托办理的有关银团贷款的其他事项。
14.2?代理行怠于行使职责的,牵头行或其它贷款人可以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开银团会议,决定要求代理行限时改正;情况紧急的,也可以直接指定一贷款人代行代理行的职责。代理行未按银团会议的决定改正的,经贷款承担比例合计达三分之二以上的贷款人决定,可以更换代理行,代理行应将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资金及时移交给新的代理行。但在银团未选定新的代理行之前,代理行仍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4.3?除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外,代理行对下列事项不承担法律责任:
14.3.1?其他缔约方或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
14.3.2?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不真实;
14.3.3?本合同或担保合同无效;
14.3.4?未能及时发现其他缔约方或担保人违约;
14.3.5?其他代理行无法预见或者无法控制的事由。
第十五条?变更、解除与转让
15.1?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协商一致。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5.2?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必须经贷款人一致同意并重新确认担保。在全体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合同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15.3?任一贷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应及时通过代理行书面通知其他贷款人、借款人有及担保人。
第十六条?通讯
16.1?除9.3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履行中各贷款人间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但是采取除持号信函之外的其它书面形式送达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
16.2?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送达,均以收件人收到时间为送达时间。
16.3?本合同各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记载为准;缔约各方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其它缔约方。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17.1?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贷款人支付未提取贷款金额部分的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借款人拒约提款的,应向贷款人支付拒绝提取金额的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17.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__的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17.3?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可以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__的利息。
17.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10.2条、和第十一条的,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17.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情况严重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17.6?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归还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的,各贷款人均有权从借款人在各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上直接扣收,再由代理行按本合同的规定分配。
17.7?贷款人或代理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向借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17.7.1?成员行收到代理行发出的放款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
17.7.2?成员行擅自提前收回贷款的;
17.7.3?代理行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提款手续期限传递凭证,造成放款迟延的。
17.8?贷款人或代理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改正,并向其他贷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17.8.1?贷款人收到代理行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
17.8.2?代理行违反划款时间的规定,拖延支付其他成员行资金的;
17.8.3?贷款人依照本合同17.6?条的规定扣款后,擅自收回自己的贷款本息的。
17.9?贷款人违反本合同6.2条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并向借款人和其它贷款人分别偿付违约部分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
18.1?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后,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18.2?借款人与某一贷款人有纠纷的,可以直接与之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该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3?各贷款人之间及其与代理行之间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召开银团会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十九条?其他
19.1?本合同自各缔约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经各缔约方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本合同生效后十日内,代理行应将副本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所有缔约方各执一份。
19.2?各缔约方可以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约定其它事项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贷款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牵头行(盖章):_________代理行(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团贷款合同 篇2目录
1.定义与结构
2.贷款与担保
3.先决条件
4.提款
5.还款
6.提前还款
7.利息
8.增加成本
9.非法性
10.付款
11.债务证明书
12.陈述与保证
13.约定事项
14.违约救济
15.成本与费用
16.代理行
17.比例受偿条款
18.补偿
19.抵销
20.累积权利与弃权
21.通知
22.协议用语:英语
23.条款的无效
24.协议利益
25.法律适用
26.管辖权承认
本协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下述各方之间订立:
1.ABC一家在(_________)国成立的公司,注册办公地点为(_________),作为“借款人”
2.附录列明的数家银行,作为“贷款人”,以及
3.XYZ银行,作为“代理行”。
根据以下协议条款与条件,贷款人在此特同意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累积本金最大金额不超过USD_________$的贷款
现在此同意如下:
第一条 定义与结构
1.1 本协议中,除非另有规定:
“代理行”指以贷款人的代理人资格从事活动的XYZ银行,或任何根据16.9条任命的继任代理行。
“银行工作日”指银行同业市场进行美元交易的一个工作日,以及纽约市与新加坡银行从事营业(包括外币存款与兑换业务)的一个工作日。
“借款人”指ABC公司及其权利继受人。
“贷款承诺”,关于各贷款人,指附录上在各贷款人的名字旁列明的本金数额。
“美元”和“¥”指美国此时及以后的法定货币。
“违约条件”指构成14.1条所指的违约事件的任何事件或情事,“预期违约事件”指任何由于发出通知和/或随着时间流逝和/或任何其它条件之满足将构成一项违约事件的事件或情事。
“最后还款日期”指提款日起60个月后的那一日。
“指示小组”指其贷款参与份额或累积参与份额等于或超过当时贷款总额的50%的一个贷款人或数个贷款人,或者,如果尚未提供提贷款时,其贷款承诺或累积贷款承诺超过最大可供支付款项50%的一个贷款人或数个贷款人。
“银行同业市场”指新加坡银行同业存款市场。
“利息支付日”指任何利息期的最后一天。
“利息期”指由7.2条确定的一个利息期。
“贷款人”指附录中列明的数个贷款人以及其相应继受人和被允许的受让人,亦指上述作任何一人。
“贷款”指由贷款人贷给借款人的(_________)美元,或依贷款协议上下文规定,指当时未偿付的累积本金数额。
“利差”指(1)就开始于提款之日起60个月后的那一日或该日之前的任何利息期或其它期间而言,为百分之二(2%);及(2)就开始于上述日期或该日之后的任何利息期或其它期间而言,为百分之一(1%)。
“提款通知”指一份依照附录I规定的格式给予代理行的通知。
“未偿付债务”指在任何时候在本协议下及根据本协议,借款人所欠贷款人的所有款项。
“参与份额”,关于各贷款人,就贷款或所欠贷款人的其它任何金额而言,指当时及以后任何时间的贷款或所欠该贷款人的其它任何金额的份额比例。
“报价日”就确定贷款利率的任何期间而言,指通常由银行同业市场的主要银行就在上述期间的第一天提供美元存款报价的日期。
1.2 本协议中,除非协议文本另有所指:
一个州或政府的“代理人”包括任何部门、代理机构、理事会、局、委员会、部委、法定公司(不管匿名与否)或其它执行部门或由上述州或政府控制或拥有的任何公司或实体。
一项“授权”包括任何及所有批准、同意、许可、允许、特许经营权、认可、登记、宣告和豁免。
“法律和规章”和“法律或规章”包括所有宪法性条款、条约、协定、成文法、法令、法律、规章、条例、辅助及附属立法、命令、具备法律效力的规则和规章、民事和普通法及衡平法规则、指令、指示、通知、公告、政策声明和指南(不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及其它类似权威性文件。
一个“月”指一个日历月。
一项“命令”包括任何法院仲裁庭作出的判决、禁令、决定或裁决。
一个“人”包括任何个人、法人、公司、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合伙、企业、合营、信托或任何联营体、州或其附属机构或、任何政府代理人。
一家公司的“子公司”、“控股公司”、“关联公司”应按照1985年重版新加坡公司法第5节和第6节解释。
“税”包括当前及以后施加、征收、预提或评估的任何性质的税费、强制贷款、费用、预提或扣除,“税收”亦应相应解释。
1.3 本协议中,单数用语亦包括复数,反之亦然;对任何词性的所指也包括其它任何词性。条款标题及小标题仅为方便指示而用,在解释条款时应忽略不计。参考条、款及附录,意指参考某条、该条的各款,以及由此所指的附录。
第二条 贷款
2.1 根据协议条款及本协定规定的条件,各贷款人分别地而非连带地同意向借款人提供等价于其贷款承诺的本金。
2.2 提供贷款应用于为借款人融通流动资金之需要。
第三条 先决条件
3.1 在代理行收到下述文件时,贷款可供借款人提取(须遵从第四条规定):
(1)一份借款人公司章程和章程细则的副本,由借款人的一名经授权的官员证明其为真实、完整、最新的副本;
(2)被授权履行本协议的当事人的签名样本,由借款人的一名经授权的官员认证;
(3)由代理行任命的律师就与本次交易提出的关于新加坡法或其它相关法律事项的代理行认为必要的法律意见书。
3.2 上述每一份3.1条所指文件均须在形式和实质上令代理行满意。
第四条 提款
4.1 根据本协议;
(1)在贷款提取日(或其它任何代理行为上述目的而同意的时间)以前第三个银行工作日不迟于上午十时之前具备3.1条所指的条件;
(2)根据提款日的事实和情况,借款人在此作出的所有陈述与保证在提款日确属真实和正确;
(3)违约事件或预期违约事件尚未发生(除非贷款人已事先弃权或借款人已事先补救),或将不会在提款日发生;和
(4)代理行应在提款日以前第二个银行工作日不迟于上午十时之前(或代理行同意的其它较迟时间)收到由借款人或为借款人利益而恰当和送达的提款通知书;
借款人应在从该日期开始的一个星期内任何一个银行工作日一次性提取贷款款项。如果在上述一个星期结束之后尚未提款,则贷款人对借款人履行贷款承诺的相应义务亦被取消。
4.2 收到提款通知书后,代理行应即通知各个贷款人,各贷款人应在根据l0.1条确定的日期通过代理行使其贷款承诺的款项可供借款人使用。
4.3 提款通知书是不可撤销的,借款人应在仅仅满足第三条和第4.1条规定之条件的情况下提取款项。尽管发出提款通知书,如果由于借款人无法提取贷款的原因,或因为第三条和第4.1条列明之条件未获得满足的原因而致使贷款未被提取,则借款人应负责凭要求向代理行支付每名贷款人确证的(上述证明对借款人是终局性和有拘束力的)用于赔偿因未提取贷款而给贷款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或费用所必需的款项(如果有的话),在不影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该款项包括所有的利润损失,以及因清算所获得的用以提供或融通贷款的资金或以低于借款人应付利率的利率重新安排该笔资金所产生或将要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费用。
第五条 还款
本笔贷款应以_________期季度还款方式清偿,每期偿还_________美元。第一次还款应在第一次利息支付日支付,随后的每期还款应在随后的每期利息支付日支付。
第六条 提前还款
6.1 根据以下规定,借款人可在任何利息支付日向代理行提前偿还全部(而非部分)贷款,只要:
(1)借款人不少于60个银行工作日之前书面通知代理行其将提前还款,并指明具体还款日期;及
(2)根据本项规定提前偿还的贷款须同时支付提前偿付部分的应付利息及根据本协议应付的其它款项。
6.2 借款人根据本条规定发出的任何提前还款通知书均是不可撤销的,借款人必须依该通知书提前还款。
6.3 在不符合本协议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借款人不得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提前偿还的款项不得再重新提取。
第七条 利息
7.1 借款人应根据本条以下规定按贷款人比例向代理行支付利息。
7.2 提款日与最后还款日之间的期间应被分为连续的以3个月为一组的期间(每个期间被称为“利息期”),每个利息期(第一个利息期除外)应在上一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开始。
7.3 适用于每个利息期的贷款利率应为代理行确定的年利率,由下述两种利率累积而成:
(a)利差;
(b)由一家或数家银行同业市场的主要银行在上述利息期的报价日或未报价时的随后日期的上午十一时,就与贷款数额和期限均可比的一笔美元存款报出的利率,或如不只一个报价时则采用以算术平均值法(必要时采取四舍五入)求得的与0.5%最为接近的整数倍的利率。
7.4 代理行就任何利息期内的利率及应付利息额向借款人出具的证明是终局性的和有拘束力的。根据本条规定确定的利率应由代理行立即通知借款人和贷款人。
7.5 由上述利率确定的利息应逐日计算,并在实际天数及一年360天的基础上计算,应包括利息期的第一天,但不包括最后一天,利息应在累积至每个利息支付日支付。
第八条 增加成本
借款人应凭贷款人要求向其以美元形式补偿所有因其贷款或履行本贷款协议项下义务而增加的成本或减少的已收或应收款项,其原因乃基于任何法律、法规、条约之签订或任何改变、解释,或贷款人须遵守任何政府或机构之指令、要求或请求(不论有无法律效力),包括但不限于,由于
(a)任何税收之征收或修改;
(b)任何储备金、针对资产或负债的特别存款或类似要求、为该贷款人之账户或贷款所保持的存款之征收或修改。
第九条 非法性
如果任何贷款人在任何时候认为任何法律、法规、条约,或其中任何改变,或其解释、适用将使该贷款人参与贷款或保持贷款参与权或要求、收到任何其它应付款项成为非法,该贷款人应书面通知借款人上述确定。如果上述通知在付出该贷款参与份额之前发出,则该贷款人的义务于发出通知时解除。如果在付出贷款参与份额之后发出,则借款人应在紧接通知日之后的利息支付日全额预付该部分参与贷款,或如果贷款人要求在上述利息支付日之前提前偿还,则借款人应按该贷款人的要求将截止于该提前偿还日的该参与贷款份额的应计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一并支付给贷款人,但无须支付溢价。
第十条 付款
10.1 借款人在本协议下的每笔付款应通过纽约银行间支付清算所系统或代理行认为符合纽约国际美元融资交易惯例的其他系统以美元形式偿还,在上述付款日的纽约时间上午十一时存人代理行账户(帐号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或存入代理行通知借款入的其它账户。
10.2 任何指定或到期的付款日或利息支付日应与下述一个特定的月份中的一天相对应,如果没有上述对应日期,则应以该月的最后一天作为付款日或利息期结束日(视情况而定)。如果指定或到期的付款日,或指定或结束的利息期当日不是银行工作日,则应在下一个银行工作日付款或结束该利息期,除非该下一个银行工作日在另一个不同的日历月,此时则应在下一个日历月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付款或结束利息期。
第十一条 债务证明书
11.1 代理行应按其惯常做法在帐簿上记录贷出款项金额和属于其所有的金额。
11.2 在任何产生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法律诉讼或程序中或为上述目的的其它情况下,上述账户的记录在没有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其存在及由此记录的借款人义务之数额与币种对借款人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
第十二条 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在此向每个贷款人陈述和保证:
(1)借款人合法存在且有完全能力,并正当地、无条件地取得任何政府部门或其它机构的授权,该授权具有完全的效力,根据该授权借款人有权拥有其资产及签署、履行本协议项下交易;
(2)签署、交付本协议及履行其它任何交易均未违反限制或影响借款人任何资产的任何协议、文件、法律、判决、命令、许可证、同意或允许,亦未构成违约;
(3)本协议不需要登记、记录、备案或公证,亦不需要支付任何税款(除印花税外)和采取其他行动以保证其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或贷款人的权利在新加坡具有合法性、可强制性或优先性;
(4)未发生构成,或经通知和/或随着时间流逝和/或将构成对限制或影响借款人任何资产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违反,该等违反或违约将对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造成重大和不利的影响;
(5)没有现存的或将要来临的任何单独地,或与任何其它同类程序相结合,将对借款人履行或遵守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构成重大和不利的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程序或索赔,或就借款人的所知、信息及确信,不存在任何威胁借款人或其任何资产的诉讼、仲裁、行政程序或索赔;
(6)所有必要纳税申报表均由借款人送交相关税务机构,或为其利益送交之,借款人没有不支付任何重大数额的税款,亦无与未向每名贷款人披露的与税收有关的任何重大争议;
(7)借款人提供的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均未包含不真实的陈述,或遗漏任何陈述,而该遗漏结合其所在环境下将构成误导;而且信息包含的对期望、意向、相信或意见的表述,均由借款人在正当和仔细的询查之后方在合理的基础上诚实地作出;
(8)借款人已书面向每名贷款人充分披露了其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与本协议项下各贷款人有重大关系的所有事实;
(9)自_________[日期]以来,借款人的合并财务状况无重大的不利变化。
第十三条 约定事项
借款人向贷款人保证,自本协议之日起至其全部解除本协议项下义务时为止:
(1)借款人将仅为2.02条列明的目的使用该笔贷款;
(2)借款人将使所有相关授权(包括政府的授权或其它的授权)保持其全部效力并予执行,并将立即取得任何履行本协议期望之交易所必需的进一步授权;
(3)如果借款人知晓一项违约事件已经发生,他将立即通知各贷款人,并向贷款人详细提供其为了救济或缓和违约事项的结果或与之相关的影响而采取的,或考虑采取的任何步骤;
(4)如果借款人为了取得借款或信用条件而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在其财产上创设或允许创设任何留置权或担保物权,则上述留置权或担保物权将平等地和按比例地用以担保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应付款项,但是,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任何在购买财产时对财产产生的仅作为支付价款之担保的留置权;
(b)任何在正常融资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担保一项自产生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到期的债务的留置权。
第十四条 违约事件
若发生下列事任何事件则构成违约事件:
(1)借款人未在到期日或未应要求支付本协议项下任何应付金额;
(2)除付款义务外,借款未能遵守或履行他在本协议项下或在与本协定有关的任何承诺或安排项下的任何义务,并且未在14天以内予以补救;
(3)借款人在本协定所作的(或承认已作的)任何陈述、保证或声明,或者包含在本协定规定中的或与本协定有关的任何证书、声明、法律意见书或通知中的任何陈述、保证或声明经证明在任何重大方面是错误的,或者如果任何陈述、保证或声明在任何时该被重复而参照当时存在的事关及环境将在所有重要方面是不准确的;
(4)基于任何理由,本协定的任何条款是或者成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
(5)借款人转让或处分,或者威胁要转让或处分,其资产的重要部分;
(6)借款人的任何债务在其规定的期限届前到期或可以被宣布到期,借款人的任何担保责任或类似义务在到期日或被要求时仍未解除,或者借款人不履行或违反与上述任何债务、担保或其他义务有关的任何文件或协议;
(7)借款人的一切或任何部分的资产,被抵押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或者借款人的该财产被扣押或以类似形式被执行或向法院提出;或者借款人的该财产被扣押或被以类似形式执行或向法院提出请求而且在被扣押、执行或提起要求后7日内未撤销;
(8)借款人召集其债权人或者计划或实行任何安排,或者与其债权人妥协或为其利益让渡财产,或者被请求于借款人破产时或为对借款人执行接收命令而委托受托人;
(9)在任何管辖地法律下发生类似于第(7)(8)规定的事件;
(10)发生被指示小组认为严重地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协定项下义务的能力的任何环境恶化事件;
则:代理行可以,或者按指示小组的要求,通知借款人:
(a)宣布终止各贷款人在本协定项下的义务,该义务因此宣告而终止;
(b)宣布本协定项下原本在终止日后到期的借款人的一应付金额立即到期并应即支付,止类金额应当因此立刻到期并支付,无须提出付款要求,支付要求或是任何形式的提款要求或通知,借款人于此明确放弃这些要求。
第十五条 成本和费用
15.1 应代理行或任何贷款人要求,无论是否动用任何部分的贷款,借款人应立即向代理行或该贷款人支付足以全额补偿代理行或该贷款人在本协定的谈判、准备及执行中所发生的一切成本、应付款、费用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印刷、通讯、广告、旅行及其他一切付现费用)。
15.2 若有的话,借款人应支付本协定或在此提及的任何其他证书或文件在任何管辖地被征收或收起的,在目前及将来发生的一切印花税及其他类似税费,及一切登记、记录及其他类似费用。
15.3 本条项下借款人的义务在偿还贷款及支付一切到期利息后继续保留。
第十六条 代理行
16.1
(1)各贷款人授权代理行代表其实施本协定特此委托给代理行的权力及其他一切合理的附属权力。代理行和各贷款人的关系仅为代理人和本人的关系,此处任何规定不得视为代理行构成任何贷款人的信托人,或者对代理行附加此处明示条款规定以外的任何义务。
(2)无论代理行或其董事、职员、雇员或其他代理人都不对下列事项承担任何责任:
(a)任何借款人未履行本协定项下任何义务的行为;
(b)在本协定或本协定提及的任何其他相关文件中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的真实性;
(c)本协定的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性。
(3)无论代理行或其任何董事、职员、雇员或其他代理人对与本协定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不负任何责任,重大过失或故意的不良行为除外。代理行有权出于善意相信其认为真实的,并由适当人员递交或签署的任何文件,相信其选择的任何独立的法律顾问或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并且不因上述信赖的任何结果对任何其他当事人承担责任。
(4)各贷款人已经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丁其认为对于参加贷款而言是适当的和谨慎的调查和评估。除在此明文规定外,代理行没有义务向任何贷款人提供关于借款人的任何信用或其他信息,不论这些信息是在拨付贷款之前或之后得到。
(5)代理行应立即
(a)向各贷款人转送其收到的借款人寄给各贷款人或要求各贷款行采取行动的通知或其他文件;
(b)将送达代理行的任何文件的副本交给各贷款人。
(6)代理行没有任何义务对借款人履行本协定项下的义务提出询问,但是,代理行应当立即向各贷款人通知其作为代理行而获悉的任何违约事件,或者将由于给予通知或时间界满或兼有两种原因而构成的违约事件。
(7)除本协定另有明确规定外,代理行没有义务向任何贷款人说明它或其附属机构关于维持任何贷款而获得的金额或有关的利润。代理行及其附属机构无任何义务向任何贷款人说明,即可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从借款人处接受存款,并一般地参与同借款人开展的各种营业活动,正如其并非代理行一样。
(8)禁止按指示小组的任何指示开始任何由本协定产生或与本协定有关的法律诉讼程序,直到对于代理行遵照该指示而发生的一切损失、毁损、罚金、诉讼、判决、控告、成本、索赔、赔偿、费用(包括一切法律费用)它已获得赔偿或补偿担保。
(9)代理行可以在任何时候辞职并以书面通知贷款人和借款人,或者由指示集团向代理行发出通知予以撤换,通知可说明理由或不说明理由。在作出上述任何一种通知时,指示小组应有权指定一家继任代理行。若作出该通知的30天内继任代理行未被指定或没有接受该指定,则卸任的代理行可以指定一家继任代理行,该继任行必须是一家合并资产和盈余至少达到5000万美元或其它等额外币的贷款人,或者该贷款人的一个附属机构。继任的代理行一经接受指定为代理行时,即应接替并被赋予卸任代理行的一切权利、权力、特权及责任,卸任代理行应被解除协定项下的义务。尽管卸任银行辞职或被撤换,为确保该行的利益,本条的各项规定对它根据本协定作为代理行时的作为或不作为应继续适用。
16.2 补偿的约定事项
贷款人同意就借款人未予补偿的部分,按照各贷款人各自参加贷款的比例,或者若贷款各部分都尚未支取则按照贷款人各自贷款承诺中能有效支取贷款的最大额度的比例,偿付代理行一切与本协定,或在此所考虑到的其他证书或文件,或贷款的安排,或与此处相联系的任何证件、声明或行为,或代理行在行使或维护贷款人在本协定及其他此处考虑到的证书、文件下的权利时的作为或不作为有关的,或由之引起的,为代理行所负担、承受或主张的无论任何种类的责任、义务、损失、毁损、罚金、诉讼、命令、控告、成本、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和全额补偿基础的付出款),以及付款。任何贷款人对于代理行故意的不良行为或重大过失所直接导致的此类责任、义务、损失、毁损、罚金、诉讼、命令、控告、成本、费用或付款的任何份额都不承担责任。
16.3 代理行未收到的资金
(1)除非代理行在本协定的付款到期日前已经收到借款人的书面通知声称借款人不打算在该到期日全额支付,代理行可以推定借款人在到期日已经支付。并且根据上述推定,代理行可以(但不应被要求)在该付款日向各贷款人提供与该行对该推定金额有权享受的比例相等的金额。如果借款人事实上并未支付代理行该款项,则一经要求,上述贷款人应即向代理行偿付其所提供的金额,连同从支付日起(包括该支付日在内)到偿付日(不含该偿付日在内)每日的利息,年利率按该日同业银行市场的美元存款的代理行贷款隔夜利率计算,并由代理行确定。
(2)在支付之日代理行应有权推定各贷款人(但已向代理行发出相反通知且代理行已在支付日之前收到该通知的任何贷款人除外)已经按4.2条的要求向代理行提供资金。并且根据上述推定,代理行可以(但不应被要求)将资金贷记于借款人的账户,贷记金额等于代理行未收到其上述通知的所有贷款人各自的贷款承诺的总额。如果未发出上述通知的任何贷款人未按第4.2条要求提供资金,而代理行已将等价于该银行贷款承诺的金额贷记人借款人的账户,代理行应有权选择从该贷款人或者从借款人处(不损害借款人对上述银行的权利)立即索还上述金额,连同按此金额计算从支付日起(含支付日在内)到索还之日(不含索还日)的利息,年利率按该日银行同业市场的美元存款的代理行的贷款隔夜利率加上0.5%计算,并由代理行确定。
第十七条 比例受偿条款
如果某贷款人(“分摊贷款人”)由于行使其法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销权,而获得付款(无论自愿或非自愿)或获得超过其份额的任何金额(“多余金额”),则
(1)该分摊贷款人应向代理行支付等价于多余金额的款项,代理行应将该款项及代理行接受该款项通知借款人;
(2)代理行应将该付款视为借款人由于对前述贷款人所欠款项而进行的付款,并相应地对该款项予以分配;
(3)就借款人和分摊贷款人之间,多余金额应被视为未支付,而就借款人和各贷款人之间而言,应被视为在该贷款人收到的部分已被支付。
第十八条 补偿
借款人应全额补偿代理行及各贷款人鉴于违约事件,或未按提款通知,或本协定项下或与本协定相联系的预先付款通知借款而导致的各种费用、损失、毁损或责任(金额由代理行或该贷款人不存在指示错误的证书最终确定)。在不损害其普遍性的情况下,前述补偿应扩展至由于为了结转未付金额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任何利息、费用或其他任何已付或未付的款项,以及在清算中或使用为了提供、维持或融通贷款而获得的第三方存款中可能发生的任何损失(含利润损失)、额外费用、罚金或费用,或者本协定项下其他到期或将到期的金额。
第十九条 抵销
发生违约事件后,代理行或任何贷款人无须通知借款人即可将借款人在代理行或该贷款人的全部或任何账户予以合并,可以抵销或划拨该账户贷方金额以补偿在本协定项下借款人对代理行或该款行的负债,即使该账户余额与负债可能并非由同一货币表明,也可以这样做。该贷款人在此被授权按代理行或该贷款人本身当时现行的汇率进行必要的换算。
第二十条 累积性权利和弃权
各贷款人在本协定项下各种权利具有累积性,只要该行认为合适即可时常运用,并且是一般法律权利的补充。各贷款人关于本次贷款的权利(无论来源于本协定还是来源于一般法律)除非以书面明示放弃或变更,否则不得放弃或变更。特别是,任何未行使或迟延行使任何权利均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予以放弃或变更;任何引起偏差地或部分地行使任何权利均不损害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该行或代表该行的任何行动、行为或谈判过程无论如何均不对该行行使该权利构成阻碍或构成任何该权利的中止或变更。
第二十一条 通知
本协定项下或与本协定有关的任何通知或消息必须采用书面,并且必须亲自送达,或以邮寄、电传或电报送交至本协定列出的地址或者收件人已经用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的其他地址。投寄或发送的证明应被视为收到的证明:
(1)使用信件的,视为投寄后第三个工作日收到;
(2)使用电传或电报的,视为紧接着发送日的后一个工作日收到。
第二十二条 协议用语:英语
本协定项下或与协定有关的所有通知或消息应当采用英语,或者采用其他语言的应附英文翻译。在英语文本与其他语言文本发生冲突时,英语文本优先。
第二十三条 任何条款的无效
如果本协定的任何条款依任何相关法律失效、违法或无法执行,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无论如何不受影响或损害
第二十四条 协议的利益
各贷款人的可以转让本协定项下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利,并且/或在借款人同意之下(借款人不得无理拒绝),以协定条款为限转让本协定项下或其任何部分的义务,并且为实现此目的各贷款人可以向潜在的权利受让人或义务承担人揭示已为该贷款人所知的关于借款人的信息。在贷款人转让全部或部分义务时,借款人应执行在该义务转让的范围内解除贷款人的义务,及接纳受让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加入该贷款所必需的合理的文件。借款人不得让与本协定项下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法律选择
本协定适用英国法,并依该法予以解释。
第二十六条 管辖权承认
(1)借款人
(a)不可撤销地服从英国法庭的非专属管辖权;
(b)不可撤销地同意以邮寄或有关法律文件的任何其他方式送达传票。
(2)借款人为在任何时刻送达传票设有一名代理人。该代理人是(_________)。借款人保证不撤销对上述代理人的授权。如果基于某种原因,该代理人不再作为借款人收受送达传票的代理人,借款人应立刻指定另一名代理人,通知代理行上述事项,并迅速向代理行递交该代理行接受其指定的通知。
各当事人于合同开端所述日期以对当事人有约事力的方式正式签署协定,以资证明。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 代理行: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银团贷款合同 篇3银团贷款合同(流动资金)
合同编号: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牵头行:_________
代理行:_________
目录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第二条?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第三条?贷款
第四条?利率和利息
第五条?提款前提条件
第六条?提款
第七条?还款
第八条?提前还款
第九条?支付
第十条?担保
第十一条?借款人承诺
第十二条?贷款人承诺
第十三条?银团关系
第十四条?代理行
第十五条?变更、解除与转让
第十六条?通讯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
第十九条?其它?借款人因_________,向以上各家银行组成的银团申请_________期流动资金贷款。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各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1.1?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承担金额”指每个贷款人各自承诺的贷款额。
1.1.2?“贷款承担比例”提款前指各贷款人的承担金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提款后指各贷款人的贷款余额占贷款总余额的比例。
1.1.3?“银行营业日”指全体贷款人各自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4?“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
1.2?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
第二条?借款人陈述和保证
2.1?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或是经法人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为项目评审而向牵头行和其他贷款人提供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3?此前无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发生。
2.4?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它无物权担保的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贷款
3.1?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的贷款。各贷款人承担金额如下:
_________。
各贷款人根据其贷款承担比例参与每次放款。
3.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_________。
3.3?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其记载事项本合同有低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条?利率和利息
4.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____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由代理行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
4.2?本合同项下的代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
4.3?本合同项下贷款按季结息,贷款人在每季最后一月20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提款前提条件
5.1?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代理行提交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
5.1.1?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5.1.2?董事会同意借款的决议;
5.1.3?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财政部门或者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和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5.1.4?贷款人认可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订立、履行本合同合法性的法律意见书;
5.1.5?贷款证交由代理行审核;
5.1.6?需委托工其他工作人员办理提款、还款及其它合同事宜的,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5.2?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5.2.1?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
5.2.2?担保合同已正式生效;
5.2.3?按本合同规定向代理行提交提款通知书;
5.2.4?已在代理行开立银团贷款专门账户。
第六条?提款
6.1?本合同项下贷款分_________次提取,具体提款日期和金额如下: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款人民币_________元;
_________。
6.2?任一贷款人拒绝某次放款或不按其贷款承担比例放款的,应于提款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书面通知代理行;代理行应于提款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通知借款人、并通过银团会议决定是否停止或减少该笔贷款;未经银团会议决定,任何贷款人不得单独停止或减少贷款。贷款人收到代理行放款通知后未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放款。
6.3?借款人应于提款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供填妥的发放贷款的借据。代理行应于次日转送各贷款人,各贷款人根据收到的借据发放贷款。
6.4?如需提前或推迟提款,应于拟提前提款日或者原定提款日(含提款期终止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交书面申请,代理行经过银团会议决定同意后方可办理提前或推迟提款。推迟提款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赔偿推迟提款期间贷款利息与活期存款利息之差的损失。
6.5?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的贷款,应在约定的提款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出申请,经银团会议同意后方可取消。
6.6?借款人逾期未提交提款通知书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贷款。
第七条?还款
7.1?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分_________次还款,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
_________。
7.2?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在到期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前展期申请,经过银团会议决定同意后,由银团所有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签订展期还款合同。
7.3?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_________。
第八条?提前还款
8.1?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交申请,经过银团会议决定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提用。
8.2?借款人提前还款人,必须在贷款付息日进行;本金金额不得少于_________元,并应是_________万元的整数倍。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8.3?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金,应按本合同7.1条规定的还款计划倒顺序减少贷款本金。
第九条?支付
9.1?在每一提款日,各贷款人应将参与放款金额于当日划到借款人在代理行的银团贷款专用账户。
9.2?在每一还本日(含提前还款日)、付息日,借款人应于当日上午10:00前将应当归还的本金、利息存入银团贷款专用账户并主动归还,或由代理行扣收。代理行应于当天将款项按贷款承担比例划往各贷款人。
9.3?借、贷款人支付款项的,应于付款日当天通知代理行。
9.4?若某个提款、还款、付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若下一个银行营业日为下一个公历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则该还款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顺延或提前的,相应加收或减少利息。
第十条?担保
10.1?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可能发生的借款人违约金、赔偿金、银团实现债权的费用,由_________向银团提供方式的担保,并与各贷款人共同签订编号为_________的银团贷款担保合同。
10.2?代理行认为发生了银团贷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足以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有关事项、提交银团会议讨论决定后,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但在新的担保合同生效前,原银团贷款担保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一条?借款人承诺
11.1?借款人承认和遵循贷款人和代理行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11.2?按照本合同和每次提款通知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11.3?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_________日和每个季度结束后_________日内,借款人应向代理行提交该阶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年终财务报表需经济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
11.4?借款人允许代理行及其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
11.5?借款人实行承、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的,应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前_________日内向代理行提出报告,并与银团就贷款清偿或者落实达成协议后实施。
11.6?借款人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章程及其它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变更后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代理行。
11.7?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出现财务恶化的情况,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贷款债权安全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代理行。
11.8?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处置账面总值超过_________元的资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_________元以上担保以及以本合同项下贷款形成的资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应当通过代理行征得银团同意。
11.9?借款人应当及时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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