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设计合同(详细规范版)
电力工程设计合同(详细规范版)(通用4篇)
电力工程设计合同(详细规范版) 篇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设计证书等级:___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其他有关建设工程设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建设工程批准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鉴于发包人拟建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名称),并通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设计人以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合同价款)为本工程____________阶段设计所做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补充或变更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技术资料。
三、设计人向发包人承诺,保证全面按本合同规定完成本阶段工程设计及工地设计代表服务工作。
四、发包人向设计人承诺,保证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五、合同生效:本合同自__之日起生效。
六、合同签订: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
发包人:(公章)
设计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机关或见证方:
(盖章)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章词语定义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合同”:指本合同条款(包括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标通知书、协议书以及其它明确列入中标通知书或协议书中的进一步的文件。
2、“发包人”:本合同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设计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3、“设计人”:本合同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人接受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4、“双方”:“发包人”和“设计人”的合称。
5、“投标书”:指设计人为工程向发包人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中标通知书所能接受,为工程而作的有报价的建议书。
6、“定金”:指发包人与设计人订立合同之后,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发包人向设计人预先付给的一定数量的货币。
7、“中标通知书”:指招标机构正式确认设计人中标的信函。
8、“工程”:合同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9、“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条款,用以支付设计人为完成设计及有关工作应付的总金额。
10、“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又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补充或变更协议”:在本合同签订后,结合具体工程,发包人和设计人另行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12、“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3、“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章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二条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和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补充或变更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技术资料。
第三条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五十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章合同文件使用语言文字、标准及规范和适用法律
第四条 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专用条款约定的语言书写和解释、说明。
第五条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第六条 本工程设计的依据是:
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招标书及中标通知书;
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基础资料;
3、专用条款第七条约定的设计人采用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设计中必须使用专用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专用条款约定的行业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地方标准、规范。
第八条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无偿提供中文译本或英文本。
第四章发包人责任
第九条 发包人应尊重设计人根据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设计工作的权力,不应提出与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第十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开展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第十一条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第十二条 在发电工程设计中,发包人负责对外协议的联系工作,并签订或取得与工程建设及将来运行有关的土地征用、燃料、运输、灰场、水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综合利用出线走廊、设备等(如需要)协议、合同或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 在输变电工程可行性阶段设计中,发包人负责签订与设计有关的土地征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综合利用出线走廊等方面的协议、合同或有关文件,并在协议、合同或文件的签订前,协助和配合设计人同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商、谈判工作。
第十四条 发包人需保护设计人的设计版权,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第十五条 当发包人聘请设计监理时,应明确所赋予设计监理代理承担的义务或责任、代理行使的权利或工作范围,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设计监理无权变更或免除设计人在合同中的任何义务或责任。设计监理的任何建议、检查、确认、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不应变更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
第五章设计人责任
第十六条 设计人按照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标准、规程、规范、技术条例进行设计工作,严格掌握设计标准,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七条 设计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的项目内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及交付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并对委托范围内设计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设计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和投标书中有关质量方面的承诺进行设计的组织和具体实施,保证设计质量。
第十九条 设计人应按国家、行业规定和合同要求做好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设计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设计人应依据合同,接受发包人聘请的设计监理方的监理。
第二十一条 若设计人按投标书和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时,设计人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应将分包合同的副本送交发包人,分包部分设计工作量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30%。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分包合同不能解除设计人任何义务和责任,分包方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设计人的违约或疏忽。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第二十二条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技术经济资料等基础资料。
第二十三条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在发电工程设计中,当发包人按通用条款第十二条负责有关工作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五条 在输变电工程设计中,当发包人按通用条款第十三条负责签订之前,与有关单位的联系以及合同或协议的协商、谈判工作,应当由设计人负责。
第六章设计工期
第二十六条 双方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参照原电力工业部颁布的电力工程勘测设计工期定额》,在输变电工程中,还应根据《广东省电力集团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工期定额》,协商确定设计工期。
第七章审查、确认
第二十七条 设计人应按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规定呈交符合各相应设计阶段内容深度和要求的图纸文件供审查之用,发包人负责审查的安排,审查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参加有关上级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过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必要修改补充。若因审定结论对设计原则有重大变更而需对设计进行重作或重大修改时,双方需另签补充或变更协议。
第二十九条 发包人对施工用设计图纸可进行确认并组织会审工作,也可单独进行确认或组织会审工作。
第三十条 根据确认或会审意见,如非属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的返工,其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如属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的返工,则不应增加设计费用。
第三十一条 其它服务:设计人可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委托,进行专用条款第三十一条明确的其他工作,并另行收费。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章设计文件交付、现场服务
第三十二条 设计人根据有关设计文件出版份数规定和双方商定的项目内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及交付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设计文件以设计人交付的书面文件为准。设计人还应向发包人附送载有设计内容的电子文件。
第三十三条 设计人应配合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核算费用,参加试车考核和工程竣工验收,参加有关隐蔽工程验收,并根据工程情况派驻现场设计代表。
第三十四条 双方应对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和调试阶段的设计人现场服务人月数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 发包人另有要求需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第三十六 条在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发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交通、通讯和生活条件。
第九章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三十七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合同价款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做调整:
1、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设计收费政策调整,且该收费调整是强制性规定,则应按规定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双方应以补充或变更协议予以确认。
2、当工程建设工期与招标阶段预计的工期不一致且差别较大时,应设计人要求,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设计费随之调整。
第三十八条 合同定金支付: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合同开始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三十九条 合同价款支付: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用。
第四十条 其他支付:发包人应根据通用条款第三十一条的要求和委托,向设计人另行支付因其他服务发生的费用。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发包人或设计人违反合同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根据通用条款第三十九条,发包人每逾期支付一日,按应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二承担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日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但应书面通知发包人。
第四十三条 因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造成损失的,由设计人继续完善设计工作,并按损失的大小计算减收的设计费,减收的设计费最多与损失部分的设计费相等。
第四十四条 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的设计费数额相等。
第四十五条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十七条规定,逾期交付设计文件的,每逾期一日,按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六条 非设计人原因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未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错误,或对所提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返工或增加工作量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或追加工作量的补偿。
第四十七条 根据通用条款第十条,发包人提交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____日以内,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____日以上时,双方可重新商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第四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非设计人原因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展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设计人已开始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第四十九条 合同生效后,非发包人原因、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一章争议与索赔
第五十条 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或见证方请求调解;若调解不成,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双方约定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除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另有规定外,仲裁费或法院的案件受理费应由败诉方承担。
在仲裁或法院审理期间,除与争议有关的部分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当一方向另一方索赔时,应有正当索赔理由及相关证据,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索赔一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对方发出索赔通知;
2、对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____日内应给予书面答复,并可要求索赔一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对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____日内未予书面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第十二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五十二条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在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变更或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五十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十三章其它
第五十五条 当工程有引进项目或外购设备材料的设计工作时,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根据需要可吸收设计人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第五十六条 保险(如有时):发包人办理发包人人员的生命财产和设备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设计人办理自己在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有关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第五十七条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或变更协议,补充或变更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 合同履行的有效期限: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至双方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第六十条 合同份数:由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的合同,正本为2份;
电网工程设计合同,由见证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正本为3份。____
正本由签字各方分别保存,并按专用条款规定制作副本份数。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应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合同副本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工作由发包人负责完成。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一条 设计中应使用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以及工程所在地省级地方的标准规范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开展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及提供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应由发包人负责签订的对外协议、合同或取得的有关文件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应由发包人对设计人予以协助、配合的工作主要是________
第五条 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情况下,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合同外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可不经设计人同意。
第六条 设计监理代理承担的义务或责任以及代理行使的权利或工作范围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发包人在进行本工程的施工招标、设备招标工作时,设计人应当协助发包人处理招标所涉及的技术问题。
第八条 分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部分设计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在发电工程设计中,应由设计人予以协助和配合的主要工作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在输变电工程设计中,应由设计人与有关单位联系、协商、谈判的主要工作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工程的设计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其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可从事以下超出规定的设计服务范围的工作:
1、比合同规定的工期提前交付设计文件;
2、增加设计文件份数超过合同规定的部分;
3、配合本工程项目中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编制设备材料规范书,参加设备材料招投标工作;
4、发包人要求进行设计人自身设计工作要求以外的调研和收资工作;
5、当非设计人原因引起工程建成移交生产时间超过计划期限时,继续发生的现场服务;
6、现场服务过程中不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超过所定设计人现场服务人月数部分。
第十三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的项目、方式、时间、地点、份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设计人对现场服务的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现场设计代表在工地现场服务的能力应当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在工地现场服务的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在工地现场服务的及时性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在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和调试阶段,设计人现场服
务人月数确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月。
第十六条 发包人对设计人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所提供的工作、交通、通讯和生活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工程建设工期与招标阶段预计的工期不一致时,双方的共同理解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 合同定金数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定金的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定金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条 合同价款的支付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 其它支付:按专用条款第三十一条的各项,详细列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程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合同履行的有效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 合同副本份数为______份,其中发包人____份,设计人____份。
电力工程设计合同(详细规范版) 篇2委 托 单 位:(以下简称甲方)
勘测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一、设计依据:
二、勘测设计项目、规模及范围:
三、勘测设计主要技术要求:
根据国家、电力工业部(含电力规划设计协会)有关电力勘测设计的规程、规定、导则等技术标准及要求执行。
四、勘测设计基础资料和外部协议: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设计基础资料和外部协议。科目如下:
1、设计委托书,该工程设计范围、最终设计规模以及本期设计规模;
2、项目政府相关批文;
3、线路资产所有方对甲方要求迁改的线路的迁改答复书。
五、完成设计成果时间按具体项目补充协议确定。施工期间,乙方有随时到场服务的义务。竣工验收投运一月后,提交竣工图。
六、设计成果文件份数:
乙方向甲方提交设计成果文件份数规定如下表:
七、勘测设计内容的名称、规模及设计费见下表:
八、双方责任:
1、甲方:
(1)按时提供有关设计基础资料,并对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2)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勘测设计费,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设计进度,按时付款给乙方。
(3)维护乙方设计成果,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乙方同意
不得转让给第三方及本工程以外的其它工程使用。
(4)负责安排以及主持办理施工交底会。
(5)参加乙方组织的施工图设计成果审查。
2、乙方:
(1)乙方在勘测设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对电力工程设计方面的规程、规范、设施的要求及对概预算编制的规定要求,进行本项目的勘测设计工作。按时提供各阶段设计文件及概预算书。若因甲方原因(如范围有变动、方案更改、未按时审查等)乙方可顺延。
(2)配合进行图纸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上的问题。
(3)负责向甲方提供安装图及补充的材料,工程安装的预算费用等全套资料。
(4)参加甲方安排设计审查以及图纸交底。
3、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变更计划(如停、缓、改)而解除合同时,甲方已付给乙方的勘测设计费,乙方不予退回。
(2)、如因甲方变更设计要求,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未按时提供勘测设计上必须具备的资料,而造成设计返工、窝工或需改设计,甲方应按乙方实耗返工的工作量另行增加勘测设计费,工期并顺延。
(3)、如因乙方责任推迟提供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超过
一周以上,则每延长一天扣勘测设计费10%,但总扣累计不得超过勘测设计费总额的20%。因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乙方除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2% 。
(4)、如因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影响勘测设计图纸、文件等迟期交付时,则不作甲乙双方违约。
九、合同有效期及合同份数:
1、合同有效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勘测设计费后本合同自行失效。
2、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其他: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按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委托方单位名称: 承接方单位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力工程设计合同(详细规范版) 篇3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一致,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唐山市X区域改造项目电力工程施工图纸的设计以及天津设计院电气图纸的对接和补充设计工作。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1.3、唐山市X区域改造项目的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提交的文件、图纸等基础资料
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
①、项目所在地电力部门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②、现行的《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③、现行的《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1、合同书;2、其它有关文件。
第四条 本合同承发包主要内容和涵盖范围
4. 1、该项目建筑红线范围内商业配电室电气设计、住宅变配电室的基础提资设计、室外电缆管线土建设计。
4.2、该项目范围内的变配电室低压动力供电系统设计。
4.3、制冷机组10KV动力配电系统设计。
4.4、对天津设计院电气专业变配电系统的设计图纸中未完善的或缺项的部分进行对接和补充设计。
4.5、因为各建筑的各功能分区的低压配电系统设计院已经做出设计,因此,已有设计院的设计可做为变配电室低压出线的依据。变配电低压系统应根据所需为各个单体建筑选择出线开关和出线电缆的型号规格及参数。
4.6、因该项目总体施工图审查的需要,设计院对变配电室照明、变配电室接地、变配电室火灾报警系统已经做出设计。但因变配电设备位置等不确定的原因,所以不能作为最后施工的依据。该部分由本合同设计人审核确定或重新做出设计。
第五条 设计成果要求
5.1、设计文件、图纸等设计成果(含设计采用的设备、材料、电线电缆、元器件的规格、型号、参数等)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规范以及供电部门的规范、规程、规定和相关要求。
5.2、设计人承诺本次设计与该项目的总体设计单位(天津设计院)的设计成果无缝对接,并对天津设计院的设计进行完善和补充,做到不留空白。
5.3、设计成果须通过工程所在地供电部门的审定并达到施工单位按图施工的深度。
第六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6.1、发包人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提供以下6.2款所述的资料。
6.2、发包人提供天津设计院设计的该项目的全套施工图电子版(含全部专业)和电气专业的施工图纸质文件各一套。
6.3、供电方案由发包人按照供电局的要求进行审批,完成后提供给设计人作为本次设计的依据。供电方案的申办事宜设计人应无偿提供技术性配合。
第七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7.1、交付时间:发包方将供电部门批准的供电方案提交设计人后20日内。
7.2、交付地点:项目所在地
7.3、交付的设计文件和份数: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经供电审核部门审核通过的纸质版施工蓝图8套。
第八条 双方责任和义务
8.1、发包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并承担责任。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8.2、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发包人原因解除本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不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因设计人原因发包人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8.3、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费用,设计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数量和质量提供设计成果。
8.4、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行业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行负责。
8.5、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规程、规定和标准进行设计,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8.6、设计人无偿对本设计提供技术支持以及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设计人应对设计文件的遗漏和错误在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负终身责任。
8.7、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无偿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按造价比例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8.8、设计人负责对接供电部门对设计文件的审核工作,并按审核意见修改或补充,直至设计文件全部审核通过。
8.9、设计人负责设计交底工作。工程开工后及时到施工现场解决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竣工验收。
8.10、设计人负责本合同涉及的设计变更以及技术洽商的确认工作。与此相关的工作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
第九条 设计费
9.1、设计费包干总额:人民币壹佰X拾万元整(X万元)。
9.2、设计费支付时间节点:
①、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10%作为该项目首付款,设计人开具有效发票。
②、设计文件经供电审核部门通过,发包人收到设计文件时,发包人支付至设计费总额的90%,设计人开具有效发票。
③、本设计所含内容竣工验收后七日内或上次付费15个月后七日内(以先到日期为准)付清全部设计费,设计人开具有效发票。
④、账户名:电力工程设计院
⑤、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支行
⑥、帐号:123456789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结束为止。
11.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1.3、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5份,发包人3份,设计人 2 份。
11.4、相关本合同内容的双方来往的传真、电报、电子文档、会议纪要等,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或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再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盖章): 设计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或授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电力工程设计合同(详细规范版) 篇4甲 方:
乙 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工程名称: 内容、规模与范围(详见工程设计委托书)
第二条 甲方责任
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勘测设计工作所必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2、 负责与本工程配套项目的设计委托,并协调设计过程中的有关配合问题。
3、 按本合同要求付给乙方设计费。
4、 维护乙方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第三条 乙方责任
1、 按照甲方提供的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设计基础资料,按与甲方约定时间交付设计文件,并保证质量。
2、 乙方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技术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设计,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提供设计文件。
3、乙方对所承担设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甲方开工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的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概(预)算。
第四条 勘察设计费用
1、 乙方根据国家批准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及办法计收勘察设计费用。
2、 结算办法:
①甲方应交付乙方委托勘察设计费:(RMB)¥: 元整(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②甲方预付之定金扣抵相同金额的勘察设计费。
3、设计完成后,乙方通知甲方领取缴款通知书,甲方应及时付清勘察设计费用,逾期一年不付清勘察设计费用的,视为甲方放弃该工程设计,除另有约定外,缴款通知书时间即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时间。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因勘测设计质量低劣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引起工程返工浪费的,乙方除了应该完善勘测设计外,尚应根据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大小减收(受损失部分的勘测设计费)以至免收勘测设计费。
2、由甲方提供的基础资料不准确,或不能按期提供设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基础材料,而造成乙方停工、返工或修改设计的,甲方应按乙方为此而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和按天付给乙方以阶段设计的设计费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乙方设计阶段的提交日期亦应顺延。
3、因建设计划项目变更,或设计原则与原设计任务书有重大变更造成设计报废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的各阶段收费标准向乙方付清设计费,如仍须乙方设计则双方应经过协商另行签订合同。
第六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纠纷,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由各自主管部门组织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在合同中增加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也同样是合同的有效部分。本合同附件的勘察设计委托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壹份留存。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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